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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加湿器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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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湿器买卖合同(精选3篇)

加湿器买卖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卖方: 签订地点:

  买方: 签订时间:

  担保人:

  为明确各方在产品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及担保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项目名称: 使用地点:

  第二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技术参数

  产品名称牌号

  商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

  单位数

  量设备单价(元)小计(元)

  合同含税总价(人民币)¥:

  大写:

  其中包含17%增值税¥:

  大写:

  合同净价款:¥:

  大写:

  技术参数额定电压: 阻抗: 分接范围: 联接组别:

  第三条、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如有技术协议的按技术协议执行 。

  3.2 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货物清单、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根据买方的需要为产品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条、产品排产和交货期限

  4.1 排产时间:买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且买卖双方确认技术方案后卖方安排生产。

  4.2 交货期限:自卖方收到定金或预付款且买卖双方确认技术方案后 天内交货。若合同未约定定金或预付款和技术方案的,则自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交货。

  第五条、产品包装、运输和交货

  5.1 包装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木箱包装 (2)不包装 (3)其它:

  5.2 包装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卖方承担 (2)买方承担

  5.3 运输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公路(汽车) (2)铁路/海运(集装箱) (3)其它:

  5.4 交(提)货方式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卖方负责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2)买方自提货物,费用由买方承担

  (3)卖方代办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代收代付保险:运输、卸货及保管过程中的保险由

  办理,费用由 承担。

  5.5 如属卖方负责运输的,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买方应立即安排接收货物,以货物送到交货地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如属卖方代办运输的,以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的日期为交货时间;如属买方自提货物的,以买方提货日期为交货时间。

  5.6 交货地点:

  买方提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六条、产品验收和交付

  6.1 验收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及行业标准; (2)按合同及技术协议; (3)其它:

  6.2 验收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工厂验收:即在产品完工后买方派人到卖方工厂验收,买方应在收到卖方的验收通知后十日内到卖方工厂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2)提运验收:即对于买方自提自运的产品,由买方在提取产品时在卖方工厂验收;

  (3)现场验收:即产品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开箱)验收。若产品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三日内未能(开箱)验收,则视为产品已通过验收。

  6.3 产品交付:买方人员对产品进行清点和检查无误后,在货物签收单据上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交付。产品交付时,产品风险同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6.4 验收异议:

  (1)若产品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规定的,买方应在收到产品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若买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卖方已经按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产品。

  (3)因买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买方无权提出异议。

  第七条、产品安装、调试及结算

  7.1 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含安装、调试费,买方应当在收货后及时组织产品安装、调试,否则自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即视为产品已经安装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7.2 产品安装调试成功后,由卖方、买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签署结算单。

  第八条、货款的支付

  8.1 买方应按以下期限分次向卖方支付:

  定金: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买方自合同签订 日内向卖方支付。在买方支付预付款后,该定金转为产品货款。

  预付款: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买方自合同签订 日内向卖方支付。

  到货款: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买方自签署货物签收单据之日起

  日内或自产品到达指定交付地点之日起日支付,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

  验收款: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买方自产品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日内或自产品交付之日起日支付,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

  质保金: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质保期满后 日内买方无息支付给卖方。

  8.2 支付方式:电汇或银行汇票

  8.3 卖方有效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基本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 账户: 0100 0018 0100 54000

  第九条、产品质量保证

  9.1 质保期期限:产品交付之日起十八个月,或产品运行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二者先到时间为准。

  9.2 产品在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免费维修,但以下情况下除外:

  (1)由于买方拆卸、安装、操作、使用或保养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

  (2)由于雷电、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3)其他不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

  第十条、卖方责任

  10.1 如因卖方的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当按逾期部分产品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卖方无法按约定期限交付产品的,交付期限顺延,因此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 卖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当负责维修或更换,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买方责任

  11.1 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卖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1.2 买方不得擅自取消订单,否则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取消订单时,卖方尚未排产的,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定金和预付款。

  (2)买方取消订单时,卖方已经安排生产的,如是定制产品,买方应当按取消订单产品价款的80%向卖方赔偿损失;如是常规产品,买方应当按照取消订单部分产品价款的50%向卖方赔偿损失。

  (3)买方取消订单时,卖方已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卖方应当按取消订单产品价款的100%向卖方赔偿损失。

  11.3 发生以下情形,视为买方取消订单,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10.1条的约定要求买方承担责任:

  (1)买方逾期支付货款超过60 日的;

  (2)买方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60日未提货的;

  (3)卖方产品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2日内,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的;

  (4)其他因买方的原因导致延期交货超过60日的。

  11.4 买方如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交货日期届满前 10 日书面通知卖方,如因此增加卖方费用的,由买方承担。

  11.5 如因买方现场不能满足交货条件需要变更交货期限的,买方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卖方,经卖方同意后重新约定交货期。如因此增加卖方费用的,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担保人责任

  12.1 担保人对本合同买方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货款,卖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支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方追偿。

  12.2 担保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买方应支付的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2.3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卖方支付完全部货款之日止。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3.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本合同可以解除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暂时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积极采取可能的措施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的履行,因此造成延误的期限顺延。

  13.3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各方应当协商妥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 合同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4.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向卖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4.3 因买方违约导致卖方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卖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买方负担。

  第十五条、通知

  1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发出的通知以及买卖双方的文件往来,必须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方式传递。买卖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买方联系人姓名: 卖方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箱:地址:

  邮箱:

  15.2 如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的,在信件投递后第五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直接送达的,则在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15.3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第十六条、其他

  16.1 产品所有权自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转移至买方;买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产品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16.2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6.3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各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终止。

  16.4 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执 贰 份,担保人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6.5 以下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 方:公司 买 方: 担保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住址:

  传 真: 传 真:

  基本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加湿器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子--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加湿器买卖合同 篇3

  甲方(购方):乙方(销方):

  甲方受相关人员委托与乙方签订购买合同。甲、乙双方按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此合同。

  一、产品名称:稻谷,产自

  二、生产年限:年产,稻谷

  三、质量标准:国标(1350-20__稻谷)三等以上(含三等)

  四、储存指标: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稻谷宜存指标及新陈判定的要求,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100。

  五、数量:万吨整。(注:供货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数量的±50吨。)

  六、价格:元/吨(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含包装)。注:在年月日前发出的稻谷,结算价格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每市斤提高元,发货日期以铁路发票为准。

  七、总金额(大写):

  八、包装、运输及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稻谷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铁路运输有关规定,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三)稻谷质量的具体要求:

  1、稻谷底价以出糙率≥77%为基础价,出糙率每增加1%(含1%),价格提高元/市斤。出糙率最高结算标准为81%。国标三等以下(不含三等)拒收;

  2、谷外糙米按照国标要求为≤2%;

  3、水分按照国标要求为≤14.5%;

  4、脂肪酸值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25.0/100,大于25.0/100的稻谷拒收;

  5、黄粒米按照国标要求为≤1%;

  6、整精米率按照国标要求为≥60.0%;

  7、杂质按照国标要求为≤1%;8、稻谷必须是年产的稻(稻谷种类)。

  九、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内(含1万吨)的,乙方须在年月底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签订合同数量在1万吨以上的,乙方发运截止时间为

  年月底。以铁路大票发运时间为准。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入库任务,则被视为违约,甲方据此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元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清退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按合同数量向按每吨元交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在最后一份《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开出后的个工作日内,甲方通知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十一、验收办法由甲方委托市相关单位品检验所验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的甲方不予接收。

  结算数量以市相关单位储备处开具的入库单为准。超过本合同规定数量的部分甲方不予接收,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二、货款结算甲方凭市相关单位开具的《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数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十三、甲方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十四、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视为违约,甲方按照违约数量以每吨元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情况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发运的稻谷发现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除拒收稻谷外,有权向甲主张两倍的保证金。

  十五、质量争议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发生争议时由进行检验,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争议纠纷的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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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8: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