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错峰生产企业监管方案范文 |
范文 | 错峰生产企业监管方案范文(通用3篇) 错峰生产企业监管方案范文 篇1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参照省内外错峰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错峰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错峰生产是减少工业排放强度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深刻把握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开展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在保证停限产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减排。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动态停限产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综合生产装备、能源消费、污染排放、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的差异,实施分区管控。推动工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布局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错峰生产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应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结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__年修订)》中有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实施时间 平川县(市、区)从20__年10月1日—20__年3月31日;山区县从20__年11月15日—20__年3月15日。 二、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一)所有涉气企业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20__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重点行业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20__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__〕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20__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__〕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20__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35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__〕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20__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Ⅱ类:同时满足以下 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20__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20__年12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20__年11月15日至20__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22号)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20__年12月1日至20__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__〕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__年12月1日至20__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1.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__〕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__年12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2.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20__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三、配套管理办法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管控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在20__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底数、各行业未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的停限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修改后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二)错峰管控的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实施绩效评级;其余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组织验收核查,实施绩效评级;未完成验收的视为未完成深度治理。 (三)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市大气办将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四)对纳入错峰生产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评级动态调整,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治理标准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企业最低评级。 (五)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采取按时段停产方式,停产时段应安排在20__年12月、20__年1月和2月重污染天气易发期间;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20__-20__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和环境税等,对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情况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错峰生产企业监管方案范文 篇2为认真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__-20__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20__-20__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的通知》《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阳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__年行动计划》《阳泉市耐火行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阳泉市社会独立洗选煤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关建勋、市长雷健坤在《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阳泉市)重点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围绕采暖期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科学精确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促进我市20__-20__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原则 20__-20__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以控制重污染行业企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在落实错峰方案过程中,要坚持精准化原则,切忌“一刀切”。原则上,各县(区)工业错峰生产污染物减排量不得低于冬季居民采暖带来的新增量。错峰生产期间可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错峰生产要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相衔接,保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需要,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企业,要同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案有关要求,及时启动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减排量可通过提前采取错峰生产措施予以落实。如遇错峰生产要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按二者中最严格要求执行。 三、实施时间 20__年11月1日0时—20__年3月31日24时 四、工作任务 (一)所有涉气企业 除焦化企业外,对20__年10月30日前未按期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年度治理任务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年度治理要求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重点对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玻璃、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等)、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独立洗选煤等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__年10月30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对满足环保排放要求且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对稳增长、稳就业、稳外贸等影响大的生产工序,可适度减少错峰。对承担供气、供热、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由县(区)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如国家、省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 列入错峰生产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①完成治理任务且列入工信部门绿色工程示范的企业;②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企业。其中,焦化企业必须采取干法熄焦;③满足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的A级企业。 列入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的企业可不予错峰。 (三)主要行业错峰生产 1、焦化 焦化企业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施限产限排,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 2、铸造 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200mg/Nm3(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及以下的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为20__年12月15日—20__年2月29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3、建材 (1)砖瓦:企业生产设备完成环保设施提标改造,且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环节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Nm3,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200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__年12月15日—20__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2)耐火:企业达到《阳泉市耐火行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制性排放要求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__年12月15日—20__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严于本省当前排放要求的,错峰停产30%,以时间(20__年1月15日—20__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强制性排放要求的,停产整改。 (3)水泥熟料及粉磨站:企业生产设备完成环保设施提标改造,水泥窑窑头、窑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稳定控制在10、35、100mg/Nm3以内,矿山开采中的破粉碎设施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mg/Nm3,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__年12月15日—20__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4)石灰:企业煅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300mg/Nm3以下的,破粉碎设施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__年12月15日—20__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5)陶瓷、玻璃:企业环保设施完善,炉窑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稳定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炉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30、200、300mg/Nm3;破粉碎设施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__年12月15日—20__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4、有色化工 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铝分公司二分厂停产;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一条生产线停产。 碳素企业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10、100、100mg/Nm3以下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__年12月15日—20__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5、独立洗选煤 企业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深化治理任务的,限产30%,以时间(20__年1月15日—20__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未完成污染防治深化治理任务的,停产整改。 (四)其他行业 对于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序时进度的地区,要将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涉气行业,统筹纳入错峰范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限产比例与错峰天数。 各县(区)可在上述工作原则及错峰生产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方案。 五、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真落实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错峰生产对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意义。 2、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错峰生产组织领导,根据错峰生产要求,在摸清辖区内涉及错峰生产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完成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的制定及清单编制工作,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将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保措施符合要求、便于操作且安全可行,并报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强化错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市工信、生态环境、能源(涉煤企业错峰生产)等部门按照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开展监督检查,市统计局监督错峰生产企业产量,阳泉供电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错峰生产,检查错峰生产企业用电量,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4、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跟踪落实错峰进度。为及时掌握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错峰期间,各县(区)、开发区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5、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错峰良好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平稳安全有序生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错峰生产企业监管方案范文 篇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__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加大雾霾机理研究,科学预报、加密会商、精准预警、有效应对。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 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等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 工作任务: 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科学预报,提前预警。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准确预报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会商,提前1至2天发布预警,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区域及全省预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组织发布城市预警。 2、采取措施,及时响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提前采取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机动车限行措施,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等落实到位,重点督导停限产名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停产或限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或工序的方式,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效果。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及时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3、成立专组,督导检查。在发布区域预警或全省预警后,省大气办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以及错峰生产企业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警发布和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同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大气办,省大气办汇总后在全省通报。各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也要成立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4、认真总结,开展评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二、错峰生产工作 1、电力行业。10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对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监测,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发电机组,上报当地政府责令其全部停产。(牵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2、水泥、铸造和砖瓦窑企业。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棚化仓化,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厂)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每年9月底前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备案。(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3、钢铁企业。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各有关市(含辛集市)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错峰停产方案。错峰停产方案要具体到重点县(市、区),细化到企业,严禁“一刀切”,实现经济和减排双赢。石家庄、唐山、邯郸等重点地区,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牵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4、焦化等化工类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采暖季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焦化项目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焦化项目延长结焦时间至30小时,对排放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全省焦化企业限产达30%左右。(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5、电解铝、化工类企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6、涉及VOCs排放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济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 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2、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错峰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3、物资保障。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4、制度保障。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以及落实对企业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等督导检查等制度,实施社会动员以及驻厂监督员等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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