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村级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
范文 | 村级供水保障应急预案(通用3篇) 村级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篇1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做好全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用水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东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阳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因突然发生供水设施设备损坏、供水管网破损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众停止供水及相关事故,危及公共稳定的紧急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有关部门、供水企业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统筹协调,科学救援。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确保发生供水事故时,能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并快速处置。长效管理,依法规范。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2风险识别与事故分级 2.1风险识别 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2.1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应急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东阳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较大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办公室: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水投集团总经理和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市气象局、市水投集团、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东阳供电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 3.2应急组织职责 3.2.1市指挥部职责 (1)实施东阳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领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 (3)负责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掌握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市政府、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6)决定其他有关全市范围内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3.2.2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做好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供水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根据事故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改局:负责城市供水设施、管网工程的项目立项,加强供水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做好市场桶装水的价格监管。 (3)市经信局:负责医药、食盐的储备管理等工作。 (4)市公安局:指导并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事故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5)市民政局:协同做好事故影响人员疏散安置,组织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为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并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并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8)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的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清洗和善后工作,保证自来水能够正常入户;必要时,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协同做好供水中断市域紧急运水供水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10)市水务局:加强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单位制定、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事故防控技术方案;加强水情和水文资料分析;负责渠道泄洪、控制闸、电厂负荷的调度工作,保障水库供水;做好管辖水库、水源的应急管理工作,加强水质监控,及时处置蓝藻等危害水质安全的危害因素;负责事故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和调度工作。 (11)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康复工作;做好入户自来水和临时生活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较大事故调查评估和处理等。 (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支持应急抢修时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的开挖与占用。 (15)生态环境东阳分局:负责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安全工作,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17)市水投集团: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故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负责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保障水质安全;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制定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安全监测和事故预防预警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组织自来水事故应急技术研究等工作。 (18)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协同做好供水中断地区的运水保障工作。 (19)国网东阳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电力供应和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应急用电。 (20)相关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在自来水长时间无法正常供应的情况下,及时查勘、保护和利用辖区内的其他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需求,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2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抢修及救援工作。 3.3 应急咨询机构 建立东阳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专家组由水务、城建、气象、卫生、民政、环保、通信、应急救援、公安、交通、电力、安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为: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4预警机制 4.1预防监测 有关责任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供水企业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及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 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通报有关单位。 4.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 报告程序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 110 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 119 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如属于突发事故的,应直接上报供水主管部门。 (2)供水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核实并报告市指挥部和上级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5.1.2 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先期处置 5.2.1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立即上报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 (1)市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成员赶赴现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协调全市专业应急队伍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故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7)根据需要,向毗邻市或者省有关厅局请求支援。 5.2.2突发事故发生后,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投集团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同时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第一时间实施人员疏散、现场事故救援等工作。 5.3应急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趋势;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1处理自然灾害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过挖潜增强城市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备水源井,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水质标准。 (2)对自然灾害事件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与机电设备等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厂清水池贮存水、局域管网水补压井、自备井和社会库存桶(瓶)装水)和临时供水设施。 (3)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4)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5)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6)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7)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8)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城市应急供水。 5.3.2处理工程事故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对工程事故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机电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2)调配和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水装置,以及家庭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3)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4)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5)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5.3.3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关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启动城市备用水源,实施应急供水;对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卫健部门、市政府报告污染状况和水质水情数据,并向下游通报情况。 (3)增加备用源供水量,适时启用封存的备用水源井或者新凿水井,由卫健部门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调配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家庭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5)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6)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7)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8)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和重点排水企业档案,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限产或停产。 (9)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5.4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故已经得到控制的,由市指挥部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通过后,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及一般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政府负责。 5.5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协调发布,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及时、准确、公开向社会公布。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外泄相关事故信息。重大情况发布报市政府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市指挥部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按规定给予赔偿、抚恤或补助。做好后续的修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6.2调查、评估与总结 6.2.1调查评估 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故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突发事故由金华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突发事故由东阳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 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2.2总结 城市供水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市水务局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水务局,配备通信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同市政府、市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通信主管部门要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应急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应急响应期间,电力部门应保障城市中心调度室、各制水厂的电力供应,确保制、供水生产及管网运行调度正常。 7.2 队伍保障 建设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市水投集团和消防救援大队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市水投集团要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和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应急管理、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抢险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市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7.3 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修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每年更新,并报市指挥部备案。 8 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依法依纪,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供水突发事故重要情况的; (2)未按照职责规定,完成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的储备、维护的; (3)在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4)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中不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5)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管理、更新与解释,市水务局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村级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篇2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造成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平潭综合实验区20__年冬季农村应急供水保障预案》,结合我片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目的 指导苏平片区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供水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和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供水事故,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全区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确保我片区农村供水安全。 二、工作原则 农村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片区范围内各行政村因发生突发性供水事件造成的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或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下同),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各村镇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苏平片区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指挥长,农业农村处处长为副指挥长,苏平片区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处、政法综治处、财务室、各乡镇派出所、社会事业处、资源生态处、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苏平片区服务站为成员单位,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下设办公室(简称苏平片区管理局应急办,下同),办公室主任由俞育龙兼任,副主任林忠富,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处。各行政村设农村供水信息员一名,负责报送农村供水日常信息。 (二)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本地区内供水安全突发性事故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乡(镇)、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掌握本乡(镇)、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管委会有关机构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乡(镇)、村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全片区供水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各行政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救援工作;协助区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苏平片区服务站(以下简称苏平服务站)职责 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一)Ⅲ级(一般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集镇3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二)Ⅱ级(较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缜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10人以上10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三)I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1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四)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乡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分为6类: 1.供水主管道由于各种原因突然断裂,造成局部或大面积停水。 2.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旱情的供水问题。 3.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乡镇农村大范围或全部停水。 4.饮用地下水位突然变化,造成水源紧缺,不能正常供水。 5.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使用。 6.传染病疫情。 七、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苏平服务站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对应全区各村镇供水安全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级,应急相应划分为级。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重大供水时间的指挥调度:片区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各行政村在片区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集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关闭取水和供水总闸,停止取水和供水。 2.片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片区供水安全应急办报区应急办备案。 (三)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关闭取水和供水总闸,停止取水和供水。 2.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片区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应急办备案。 (四)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供水安全事件(I级)时,启动1级应急响应。 1.应急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关闭取水和供水总闸,停止取水和供水。 2.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事故处理完毕,由片区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应急办备案。 (五)应急处理 首先要在各区域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平原、白青区域的为山胶垄水库、君厝底水库、白沙垄水库,苏澳、大练、屿头区域的为三桥水库、大富田水库。 当供水安全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苏平片区指挥部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在苏平片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村要配合苏平片区指挥部加强对因水致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扩中毒、受伤人员。 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应急事件后,苏平片区指挥部应当协调各成员单位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八、应急处置 对于农村供水主管网突然性发生断裂,造成局部不能正常供水由对应片区(供水单位)应急领导机构迅速组织相关人力、物力连续抢修,停水时间不得超过3天。 (一)因持续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长时间无法供水。 1.启用备用水源或就近应急打井供水。 2.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3.关停部分取水设施,分时段取水,控制好调蓄设施工況,方便用户储水。 4.利用启闭管网中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确保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用水。 5.加强宣传,节约用水,采用定量、定时供水办法,促进节约用水。 6.开源节流,挖掘潜力,对已有的水井进行清洗、消毒,重新起用水井,供群众挑水饮用。 7.区水务公司科学调度饮水工程,本着优先考虑群众饮水的原则综合考虑工业生产用水。 8.开辟路上运输专线 用消防车、专用运水车到城关指定地方(自来水厂)或街上指定的消防栓取水。 9.原水工程量能够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质无变化,经监测合格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供水应急状况,尽快恢复生产,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恢复正常供水。 (二)水源污染情况 1.水源遇到突发性污染,水质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能供水的突发事件,由片区应急领导机构动员全社会相关力量予以处置,并及时关闭受污染水源,在2天内恢复正常供水,或根据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寻找其他水源。 2.为确保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供水安全,区疾控中心要加强对水质的检测,确保供水安全。 九、应急保障措施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一)组织保障。 各片区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要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做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设立值班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通信设备:配备必要的无线通线器材,确保应急状态下应急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抢险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三)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维护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业务精能吃苦耐劳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队伍培训,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等级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应急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积极参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财力保障。 财务室负责及时核拨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五)抢险物资保障。 片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应急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主要供水设备、专业检修设备、管道维护抢修设备等。 (六)医疗和卫生防疫等保障。 社会事业处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保障预案,负责水源突发事件抢险过程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和突发事件后的防疫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采取监控措施。 资源生态处制定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做好化学危险品泄漏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 (七)治安保障。 各派出所制定道路交通及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源突发事件涉及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十、应急结束 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十一、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单位和片区、村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片区指挥部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行政村负责。需要片区援助的,由事发地行政村提出请求,逐级上报。片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水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指导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片区指挥部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村级供水保障应急预案 篇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3.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津南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我区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1.6 应急预案 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 (1)区专项应急预案。津南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成立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津南区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分管供水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天津市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 区发改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负责应急供水工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及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调拨供应。 区工信局:负责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讯应急保障工作,并恢复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不含企业)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市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城管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设施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公安局津南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区卫健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信访办: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 津南水务有限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所辖供水工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国网天津城南公司:参与并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与并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 2.5 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国家及本市供水行业、相关专业部门、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2.6 供水单位应急组织 2.6.1 城市供水单位 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本区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3 村镇供水单位 村镇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向镇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报告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根据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控机制。 (1)区水务局、供水单位做好供水水源、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水质监测和水源调度工作,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区水务局和供水单位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 (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报警、吸收装置。 (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7)区指挥部依托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相关监测站,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供水行业水质督察,并为水质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水质信息。 (8)区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本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泵站、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水务局。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的发布及解除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报警器等方式进行。 3.2.2 采取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转发城市供水水源遭严重污染或者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相关供水单位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 (2)区指挥部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相关供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6)区指挥部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7)区指挥部、相关供水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水务局同时报送市水务局。 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供水水源发生突发事件,区水务局应及时组织津南水务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应急水源的应对措施。 4.2.2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村镇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 4.2.3 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区水务局向市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 4.3 分级响应 4.3.1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供水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4.3.2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区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指导,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如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现场后,区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区指挥部启动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超出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 4.4 处置措施 4.4.1 区指挥部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按《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区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区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同时制定并启动我区供配水应急方案,采取相应供水措施,限制供水,保证城市供水最低需求,尽可能延长城市供水时间。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 (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7)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年人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 (8)区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 城市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 (2)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 (3)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泵站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6)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7)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4.4.3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治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 (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4.4.4 村镇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村镇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响范围;污染危害解除和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恢复供水。 (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6)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4.5.1 区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5.2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津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4.6 应急结束 4.6.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结束的宣布,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执行。 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 调查评估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 善后处置 5.3.1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3.2 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由区水务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托津南水务有限公司等单位组建天津市津南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供水单位根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组建供水单位供水事故应急抢险队伍。 6.1.2 各级应急处置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6.2.1 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6.2.2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2.3 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市指挥部、区指挥的统一调配。区指挥部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区财政给予补偿。 6.3 设施保障 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4 科技保障 依托天津市城区供水水质监测网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二次供水、村镇供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6.5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系畅通。按照应急保障要求组织通信试联试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6 资金保障 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区财政预算。 7 培训和演练 7.1 技术培训 7.1.1 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泵站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7.1.2 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7.2 应急演练 结合本区供水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供水单位定期组织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的行为。 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村镇供水:指为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统称。 8.2 责任与奖惩 8.2.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区水务局和供水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 区指挥部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各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问题整改。 8.2.3 对在供水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水务局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区水务局汇总后上报市水务局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区水务局。 8.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20__年11月5日公布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__〕34号)中的《津南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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