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
范文 |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精选22篇)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2一、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自身交通行为,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与管理,自觉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 二、进入城区的车辆要严格遵守有关禁行规定。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路禁止大货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同时,11:00时至18:00时实行单行,其余时间双行。 三、进入城区的车辆要按规定限速行驶。南路、外环路限速60公里;大道、中路、限速40公里;园林路限速30公里。 四、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南路、中路、大道、禁止停车,其余路段除有停车泊位外,所停车辆必须即停即走。公交车上下乘客时,必须在指定站点停靠,车身右侧距路边不得超过50公分。出租车上下乘客时,车身右侧距路边不得超过50公分,并即停即走,禁止随意停靠和缓行揽客。 五、驾乘两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严禁摩托车超员骑乘和载客营运。 六、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人行天桥。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执法手段进行查处,对被拍照、摄像、抄牌查获的违法车辆,车主、驾驶人必须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对拒绝、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八、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管理规定,积极支持交通管理工作。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及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园林城区良好的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31.管理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xx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xx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xx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xx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a、进出厂门及转弯处xx公里/小时 b、厂内直线路10~xx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xx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不准超过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m,高度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4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校内交通秩序顺畅,安全有序,防止发生校内外交通事故的发生,学校安全办做出以下规定: 1.凡是进入校内的各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等除外),一律限速在10公里/小时内,严禁驾驶员超速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因学校场地的限制,校内各校道、体育场等空地严禁师生驾驶机动车进行练习。 3.全体师生须遵守校内道路交通规则,驾驶员要减速行驶,遇到路上行人要先让行人通过,不能与行人争抢校道,学生要靠右行走,遇到有车辆经过,也要避让,校道上行人不允许排成一排,以减少交通阻碍。 4.凡进入学校的各种车辆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好防盗保护措施。 5.学校重大活动期间车辆的停放,由安全办、保安队统一指挥。 6.学生来往于华业楼之间的交通安全由班主任进行安全教育,按照上下课时间统一行动,学校保安协助交警做好路上交通指挥工作。 7.外宿生校外交通安全要求学生遵守交通规则,认真履行协议。 8.所有学生一律不允许驾驶机动车到校上学。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5一、学校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门研究学校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明确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做到日常工作层层有人抓,不留死角。 二、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每学期召开两次以上安全大会,讲稿和录音带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1、教师要利用社会活动课等时间,采取学生易于接受的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的有关知识,使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严格执行路队制。分组名单和线路要详尽。 三、重点加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管理。教育学生不做证照不全、车况不合格及超载的车辆。学校要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上下学时校门口、楼梯口要安排值班人员疏导,小学生放学需横穿学校门口马路时,教师要将送过马路。 四、各单位必须与本年级的.机动车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教育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管理规定,文明驾驶,杜绝无照开车、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开不合格车辆上路等现象。 五、加强校园内车辆管理。学生在校期间,除校车外,严禁其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校车在校园内行驶必须严格限速,避让行人。运煤、粮、设备等车辆必须进入校园时,要严格审批并安排在学生离校后。自行车闸、铃、锁齐全有效。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汽车上路,适龄儿童骑车要遵守交通规则。 六、按门前三包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三包范围内车辆、人员管理及交通疏导工作,确保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通道畅通。 七、本制度由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教师私车由工会负责组织管理,校车由总务主任负责管理。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6一、引言 车辆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车辆安全管理集人、车、路、环境等要素于一体,任何一环的失控,都可能导致车辆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总结与运用相关方法,努力提高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安全发展理念涉及到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只有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与方法,才能有效地指导安全管理实践。 二、车辆安全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车辆安全管理在各单位的管理诸事项中占据特殊位置。因为它事关重大,往往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看来,在车辆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各种安全隐患的直接推手。凭笔者多年的安全管理经验来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过于看重经济效益,淡化安全意识。 这一问题在一些单位的管理层表现甚为突出。市场经济注重竞争、效益,单位管理层必须考虑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这个时候,可能会采取划块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说,经过组建实体,划小经济核算单位,实现自负盈亏。于是,汽车作为单位的交通工具,也实行分散管理、使用的方法。应该说,从单位工作实际来讲,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它调动了各个部门的生产与工作积极性。但是,汽车作为特种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少问题。比如说使用权与管理权的变化,就容易导致职责的空缺,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2、过于关注短期效益,容易导致车况欠佳。 这一问题主要出现于各用车单位。车辆作为国家财产,在表面上与个体经济利益无关。于是,一些人员在使用时产生了不良思想:只管使用不管维修,以尽可能地减少花销。这就埋下了安全隐患。再者,管理层在人员配备上一般从严掌控,以减少单位开支。这也可能导致车辆检查人员的匮缺。 3、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 车辆作为特种工具,上级部门一般比较重视。但是,上级关于加强汽车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落实,很多单位都流于表面,做形式文章,仅仅只是应付一下。很多时候,一些单位只是办理一下证照、审验手续,发放一些学习材料,以此当成是对上级精神的贯彻。部分司机因此放松、懈怠,容易导致相关事故的发生。 4、责任意识的淡漠。 这主要体现在车辆的挂靠方面。单位员工及其子女购买的车辆,都挂靠在单位。在审验时,他们的执照都入了单位的户头。但是这些车辆的情况,单位并不了解,很难进行情况追踪。如果出现事故,相关连带责任又必须由单位承担。 三、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车辆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具体的工作中,必须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与对策。安全意识淡化、车况令人担忧、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是车辆安全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应对之策。 1、要求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驾驶员教育、对违章及肇事驾驶员教育、日常性和节日安全教育、季节性安全培训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以人为本加强安全责任感教育等。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源头管理。要每周进行思想作风纪律和遵守交通法规教育,每月进行作风纪律教育整顿,力求使驾驶员时刻绷紧安全行车这根弦。有时甚至要小题大做,对驾驶员出车中发生的点滴失误和差错,举一反三,抓住不放,以消除驾驶人员的麻痹心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及时抓好随机教育,坚持把思想工作做到行车途中和每辆车、每个人身上,不让一个驾驶员带着思想问题上路。加强安全教育并不与重经济效益相冲突。在短期看来,相关教育将消耗不少时间与精力,但长期来看,它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保障与前提。因此,各部门在安全教育方面要步调一致,齐心协力。 2、要加大预防力度,健全相关制度。 要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本上需要制度的健全。只要有了严格的制度约束,一些随意、放纵的行为将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安全管理方面明确管理职责,无论单位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车辆怎样使用,单位要落实人员对车辆实施管理,要落实车管人员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人使用车辆都要树立起责任意识。同时,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车辆的正常修检,要正规化、常态化,确保车辆的良性运行。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人员只管使用、不管维护的.做法。 3、落实汽车运输安全责任制。 针对上级的相关要求,要切实有效地执行贯彻,不做表面文章。各单位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制时,要进一步落实到司机个人。同时要明确规范司机个人的工作行为,明确奖罚界线。尤其是对安全事故,司机要按照所负责任的大小和经济损失比例进行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司机个人的安全意识,切实做到不违章行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机队伍的素质,是搞好车辆安全管理的基础。任何一个单位,要想行车安全,其司机队伍的素质都是至关重要的。这要求司机不仅业务过硬,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 4、针对责任不清的问题,需要做好挂靠车辆的清理。 对于这一点,有论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途径予以解决:一是靠合同。挂靠经营是通过合同或协议联系起来的,因此,应重视合同的起草和签约。二是管理与监督。被挂靠方应把挂靠方的经营活动视为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挂靠方的经常性管理与监督。要像管理内部职工、内部车辆一样建立起管理与监督机制。三是担保和公证。目前,挂靠经营双方一般是采取交纳抵押金或保证金的形式,在实际操作上,还应请司法部门对责、权、利进行公证,以保障挂靠双方的利益。通过这三个方面,无疑可以很好地明确责任,理清挂靠双方的关系与权责。 四、总结语 车辆的安全管理决非喊几句口号就能济事,它需要一种执著的精神和踏踏实实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透的态度。尤其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与对策,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7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3、机动车在校园内慢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校园的交通标志,校内不准超车。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4、因参加校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校办批准,并到门卫处备案。按指定的时间、时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 5、自行车、电瓶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不准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车、电瓶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4)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6、学生放假乘车的车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的证件、号牌齐全、车况和机件良好。 7、学生乘车时在值周老师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队上车。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8第一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汽车:指在公路及市区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二、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汽车。 三、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连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尹銗l车辆。 八、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 十、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十一、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十二、拖架:指专供装运10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十三、联结车:指汽车与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四、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五、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十六、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十七、载重:指车辆容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十八、总重3~: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下列各类: 一、客车: (一)大客车: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车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专用车。 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上之服务员在内。 (二)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货车: (一)大货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货车。 (二)小货车:总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客货两用车: (一)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之汽车。 四、代用客车: (一)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特种车: (一)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种车。 (二)小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机器脚踏车: (一)重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轻型机器脚踏车:汽缸总排气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四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下列二类: 一、自用: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营业: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五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下: 一、职业驾驶人:指以驾驶汽车为直业者。 二、普通驾驶人: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六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下: 一、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 第七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为规定者,依违警罚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八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年度标识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合格后发给之。 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九条 汽车号牌及年度标识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者,不得使用行驶。 第十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十一条 汽车号牌应依左列规定位置悬挂固定: 一、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其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9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安全员、班主任为成员的水陆交通管理领导小组。 2、对学生进行分乡镇分村社分路队统计,实行路队长制度,全体教职工每人负责一个路队的监督和管理。 3、周末放假实行分时段放假,万家、福庆、天星学生先放假,国华、盐河学生后放假,避免客车超载。 4、组织通过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活动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以举办讲座、开展竞赛、观看录像,实际演练等形式,培养学生自救自助能力。 5、学校每期召开一次水陆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工作和安排部署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排查交通安全的隐患,及时解决有关隐患,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予以解决。 7、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8、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必须要和运输学生的车船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 9、在洪水期间,各班成立护送小组,及时通知家长接送,不能回家的学生,必须留校。 10、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出现安全事故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在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乘人员、行人等,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的校外单位及校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等规划建设,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决定交通安全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保卫处是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统筹做好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四)处理校园交通违章行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五)审核、发放机动车电子通道出入卡。 (六)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协调联系。 (七)开展对进入校园车辆和人员的交通服务活动。 (八)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校园交通安全隐患。 (九)负责校园交通设施安装、场地建设及维护。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聘任人员及有关外来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对与本单位有关、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外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提醒,配合保卫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宣传、学生工作等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七条进入校园人员有自觉学习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对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三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有其他妨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未经校园基本建设处和保卫处批准不得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经批准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 第十条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 第四章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进出校门经道闸门禁管理系统验证、拍照后出入,一车一杆。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须按照规定限时、限速行驶,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慢速、谨慎驾驶,严禁逆向、随意变道、压线、越线超车等行为。 第十五条出租车等无关社会车辆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许可同意,方能进入校园。获准进入校园的工程施工及货运车辆,应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线安全行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六条禁止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车(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确需三轮摩托车进入校园的,须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保卫处审批,方可进入校园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等要求行驶。 第十七条校园道路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禁止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八条校园道路禁止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飙车、试刹车等违法或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向校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证明,经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驶离校园。 第二十条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及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须由相关单位提前申请、制定方案,经保卫处核准后严格按方案规定时间、路线等要求在校园通行。 第五章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行人在校园内通行,应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园,应主动配合完成查验有效证件、登记信息。对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执勤人员有权拒绝进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骑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行走,必须由监护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带领或看管。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 (三)追车、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举办活动,或者举办活动占用道路; (六)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服从学校车辆停放管理,在划定的停车位及停车场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车辆,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教学核心区、楼寓出入口、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本建筑物门前及周边范围车辆停放管理,保卫处定期指导、督查车辆停放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大型活动和重要工作,由保卫处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停车地点,指挥停放管理、实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主办的相关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负责。需要保卫处协助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保卫处。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拨打110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值班电话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条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院派医务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三)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处理。 第八章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管理,记分周期为自然年。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保卫处根据记分,按照本规定给予当事人和单位相应的教育、处理或由保卫处提请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当事人和单位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车辆违反本规定通行、停放的,保卫处可实施强制牵引、拖离、锁车、曝光、校内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的,保卫处责令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立即纠正,并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离现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如不配合,情节严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三条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报校园基本建设处、保卫处批准,未在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未指派安全员现场进行交通疏导,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如不配合,情节严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四条在禁止区域停泊车辆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实施强制牵引、拖离、锁车等措施,并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未尽到本建筑物门前范围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责任的;主办单位组织相关活动或对外出租活动场所未尽车辆管理责任的,每发生一起,记相关单位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 第三十六条不配合道路临时交通管制的单位、车辆、人员,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七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造成设施设备毁坏的,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构成治安事件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限时、限速规定;车辆在校园道路上有逆向、随意变道、压线、越线超车等行为;机动车没有主动文明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机动车、骑驾非机动车行为;经同意进入校园的三轮车,未按照规定时间、线路等要求行驶,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情节较重,经教育不听者,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有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试刹车等行为,一经发现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记9分。 第四十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时速达到35-40公里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记1分;时速达到41-45公里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记3分;时速达46-59公里以的,一次记6分;时速达60(含)以上的,一次记9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交通违规校内定期通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交通违规记分超过3分的校内人员、车辆及其所在处级单位予以公开通报。交通违规超过3分的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自第一次记分开始,一年内交通违规记分达到9分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报请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三条保卫处按照自然年对各单位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单位及单位师生员工、相关人员交通违规记分每达到3分,在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安全工作考核中扣除1分,直到扣完为止。交通违规记分未达到3分的不扣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11 总则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 机动车辆管理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 非机动车辆管理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交通事故报告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交通事故处理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 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 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 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 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 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 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经济罚款包括 a 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 违反第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 违反第条款中,第d、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 违反第条款中,第f、g 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2一、教育学生遵守交通信号及交通标志,记住急救电话,遵守交通规则。 二、落实骑自行车的安全要求: 1、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2、要教育学生遵守骑车规则。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学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不准穿越人行道、车行道。服从信号灯和交警指挥。不爬车、追车、拦车;列队步行时要井然有序。不准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车船安全,教育学生做到: 1、不坐机动三轮车和无证车辆。 2、不乘超载车船。 3、乘车时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不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五、校外集体活动安全 1、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上级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切实作好师生安全工作。 (1)活动前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明确带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学生指出注意事项,教育学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坚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则。 (2)要事先勘查活动地点的基本情况。 (3)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应由具有运输资质的部门承担,并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车况良好,不得超员运载。 (4)不得组织学生到超容量的场所活动。 (5)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2、班级组织外出活动,必须履行报批制度。 六、按时放学,排队有序离校,按时回家。 七、离校路较远的和恶劣天气班主任同家长联系,要求家长接送学生。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3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3、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7、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8、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9、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10、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11、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12、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4为确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为此特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生上学、放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 四、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五、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校园内骑车。 2、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 3、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4、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5、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6、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六、学生乘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要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 3、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等。 4、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51 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大宗任务 需要多台车集中拉运或长时间执行同一任务的拉运项目。如产品发运、大型搬迁、三超拉运、大型吊装、编组拉运任务、长期拉运(值班)任务等。 特殊拉运 拉运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抢险急救物资等特殊物品的运输任务。 3 职责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岗驾驶员的综合管理和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的审核、发证、审验,车辆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长途车辆审批、安全预案审批等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申请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驾驶员的审验,负责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审验等管理。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检测,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组织车辆报废技术鉴定。 财务资产部负责车辆(包括产品车试车)保险的购置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的管理和处置。 保卫部负责特殊拉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驾驶员、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 4 管理内容 管理通则 车辆管理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企内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应实行车队化集中管理。 车辆单位应建立企内机动车辆档案、驾驶员档案、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交通风险评估、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长途车辆审批台帐、交通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记录。 驾驶员管理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凡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在岗、试岗职业驾驶员应按本规定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任何人未取得准驾证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 准驾证申请条件 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须为公司在岗驾驶员和确系工作需要经审查、考试合格的车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a)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和未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b) 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驾驶人员有负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驾驶其它车辆驾驶人员三年内有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记录的; c) 身体条件不符合gb《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中的在职驾驶员标准要求的; d) 新培训取得驾驶证不足一年的; e) 不符合公司用工规定的。 . 申领核发程序: a) 驾驶员个人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b) 交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c) 公司进行逐级审批和综合素质审查,填写《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d) 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试、考核; e) 由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企内准驾证。 . 驾驶员因工作需要改换所驾车型,应向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申领新的准驾证。 . 发生事故或发生致命违章、严重违章事件的驾驶员下岗或停车反思半年以上的,原准驾证吊销,重新上岗需申领新的准驾证。 . 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收缴、吊扣违章驾驶员的准驾证,并在档案里记录其违章行为。 . 企内准驾证每年审验一次。企内准驾证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建档管理。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车辆管理单位负责到公司hse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a) 已取得企内准驾证的驾驶员出现.所列情形的; b) 驾驶员因调离、转岗、退休等原因不再驾驶企内机动车辆的。 驾驶员日常管理 . 车辆管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 车辆管理单位对驾驶员应实施动态管理,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相应管理或监控措施。动态分析基本步骤为: a) 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对全体驾驶员进行驾驶行为、驾驶心态、影响因素的全面排队分析; b) 分析评估内容按照《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进行,由安全员建立动态分析基本台帐和记录; c) 根据分析结果对驾驶员进行a、b、c类定性分类,并对a、b类提出针对性的具体监控措施,措施应明确到人、具体到点; d) 动态分析结果应建立公布栏,向全体驾驶员公示,提醒驾驶员自我约束并互相监督; e) 由监控人根据监控措施实施监控; f) 监控结果在次月的动态分析时应进行评估,提出是否解除监控或改变措施。 . 新上岗、复工、转岗驾驶员,实行三个月的a类监控,监控期内不准单独顶车。 .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安全意识高、身体素质好、驾驶技术过硬、自律能力强、有较丰富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 驾驶大型、重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车的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装载的特种设备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驾驶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规程,持有有效的相关证件。 . 身体状况差、安全素质低或多次严重违章、肇事的驾驶员应根据情节调换岗位。 . 驾驶员应做到: a)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b) 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接受安全检查;车辆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实汇报机动车辆出车情况; c)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车技能;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a) 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有医院证明的; b) 违反规定装载物品,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c) 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d)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 e) 无路单或行车路线、地点与路单不符的; f) 公车私用或车管干部、调度派私车的; g) 带车人违章指挥的。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a) 驾驶无审批手续的车辆执行长途任务,驾驶员应负连带责任; b) 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未随车带《车辆长途审批表》,按无路单处罚; c) 对车管干部和带车人的违章指挥不加拒绝,照常执行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d) 凡配有安全带的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e) 明知所驾车辆有隐患,但不告知领导,仍然出长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f) 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无故延误、私自捎客、捎货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如系干部违章指挥,由违章干部和驾驶员分别承担责任; g) 驾驶员因酒后驾车、无证开车、开私车而引发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并按hse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h) 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或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的,对驾驶员按无证开车处罚。 驾驶员教育培训 . 周安全活动 a) 基层车辆单位每月应有周安全活动实施计划,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好活动原始记录。 b) 周安全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周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视情改变。 c) 周安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讲评,本周安全要求;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措施;分析本周的生产任务情况和特点;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体要求。 d) 安全活动实行点到制。缺席人员应有记录,由安全员负责传达活动内容; . 月度安全例会 a) 车辆管理单位应有驾驶员安全例会年度实施计划,例会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考核五落实,建立包括组织情况、议程、和学习内容简要记录。 b) 安全例会原则上应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组织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 c) 例会学习应合理设置教育内容,每半年应组织一次考试。 d) 例会学习实行签到制。签到记录要建立在车辆管理单位(车队),对缺席人员要进行补课并有记录。 e)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应急技能等。 . “当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动由车辆管理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a) 反思活动应在年度计划里做出安排; b) 进行反思活动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驾驶员和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 c) 反思活动应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 驾驶员年审和冬训学习每年各一次,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进行。 . 特殊安全教育 a) 新上岗驾驶员应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复工、转岗驾驶员应进行复工、转岗安全教育。 b) 执行大型、特殊拉运任务的驾驶员应接受专项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预案。 c) 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应由车辆管理单位安全员进行长途行驶警示教育。 d) 车辆管理单位对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对驾驶员应进行当地法律法规、风土人情、环境因素的学习教育。 机动车辆 车辆标识 . 公司新购置车辆可在车门上喷涂公司名称“南阳二机集团”字样; . 非公司车辆不得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关字样。 车辆入户 . 新购置车辆入户按如下程序办理: a) 车辆管理单位持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购车税等,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b)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负责公司车辆建档登记。 .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理。 车辆异动 . 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过户、转籍等异动业务的办理。 . 生产制造部负责车辆内部调拨备案手续办理。 . 生产制造部、财务资产部进行公司车辆异动登记建档。 车辆检验和维护 . 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 . 车辆管理单位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按规定的维护间隔里程安排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车辆维护执行《起重设备、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租用车辆 . 租用车辆应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强制保险、座位险和不低于10万元保险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 用车单位应与出租车辆的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将租用车辆纳入基层车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车辆风险评估 a) 车辆风险评估每月进行一次; b) 车辆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员、班组长参加,驾驶员本人应参加其所驾车辆的风险评估; c) 评估内容按照《车辆风险评估表》进行; d) 根据评估结果对车辆进行高、中、低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并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 运行管理 车辆调派 . 机动车辆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申请临时通行证,按规定行驶。 . 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 车辆调派由车属单位主管领导或指定派车人负责调派,并建立调派台帐。 . 车辆运行应持有效行驶路单,路单应标明目的.地、任务、路线、时间、派车人和主车驾驶员,出车前应向驾驶员交清任务、行驶路线、事故预防;执行紧急、重点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路单上应写明安全措施; .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人),运输“四超”物件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 两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应队车行驶;五台车以上队车行驶应制定安全预案,单位领导带队抓安全,严格按安全预案运行。队车行驶时应根据道路情况、运输货物性质以及车辆性质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 . 节日期间车辆应实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机动车辆行车证、企内车辆准驾证、车钥匙,单位封存车辆,定点存放)措施,并有记录;节日值班车辆凭“节日通行证”和下达的路单行驶。 . 会议和接待用车应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应安排公司办小车队车辆承担。重要接待任务应指定专人带车,负责行车安全。应抽调技术高、有经验、作风好的驾驶员和性能良好的车辆执行任务。 . 公司非营运的面包车、中轿车、大客车等载人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不得从事营运活动、不得对外承租; b) 接待外部人员需派车短途旅游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大宗任务、特殊拉运管理和监控 . 成立大宗任务、特殊拉运安全领导小组,承运单位领导任组长,明确职责、工作分工和具体责任人。 . 组长负责组织特殊任务风险评估 a) 特殊任务风险评估应根据恶劣天气、道路、任务特点,在每次实施任务前组织开展; b) 特殊任务风险评估由车辆管理单位组织,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调度员、班组长等参加; c) 评估内容按照《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进行; d)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削减措施,评估结果和控制措施由调度员书面告知执行特殊任务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签字确认并提前做好行车准备。 . 组长负责制定拉运安全预案(包括组织方案、承运车队运行监控措施、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 承运单位对车辆进行整修和安全检验;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 重点拉运项目应配备指挥车辆,拉运工作跟随指挥、全程监控;一般拉运项目工作组应指定人员随车监控,拉运结束时应进行小结。 . 载重车、油罐车、自卸车、平板拖车、吊车、客车等特种车辆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担油品等特殊拉运必须为专用运输车辆,并按规定接受检测、检验和检查;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轻质油槽车、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在居民区或其它人员密集地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处停放。 . 用于执行抢险、紧急救护等任务的车辆,紧急事态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车程序,调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临时指派有驾驶证、无准驾证的企内职工驾驶车辆。 . 所有对外承包的拉运项目必须签定“包保”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长途车辆管理 . 所有外派长途车辆应进行能力性评估,本单位不具备承担此任务的能力、车辆不符合执行此任务的条件、驾驶员没有执行此类任务的经验,不得外派拉运。 . 抢险、救护或执行紧急拉运任务需日夜兼职或单日连续行驶超过10小时的,应加派一名驾驶员,并明确监控措施。 . 直达距离不足300km,但转道行驶距离达到和超过300km的,也应报批。 . 已经派出的长途车辆需要改变行驶路线、延长行驶距离或增加在外滞留时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备案。 . 《长途车辆审批表》随车由驾驶员保管。无特殊情况,执行长途任务的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返回。 . 返回后,驾驶员应立即回单位报告行车安全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 . 财务资产部应凭《长途车辆审批表》,报销驾驶员的长途差旅费。 . 质量安全环保部、车辆管理单位均应建立长途车审批台帐。《长途车辆审批表》应在车辆管理单位留存备查。 . 管理责任 a) 长途车辆未审批出车的,按私车论处,由批准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b) 实行责任连带制度。审批人、检验人、教育人分别对负责项目承担相关责任; c) 按程序上一环节未履行签字,下一环节就签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环节签字人的责任; d) 派出a、b类驾驶员执行长途任务或因保险手续不全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车辆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 带车人责任 a) 长途车实行带车人安全责任监督制。带车人作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责任; b) 带车人干预驾驶行为、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按违章指挥追究带车人责任; c) 带车人有约束随车其他人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d) 带车人有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的责任。 行驶要求 . 驾驶员、车管干部和乘员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条禁令: a) 严禁无企内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b) 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行为受药物或其它物质的影响; c) 严禁开私车或利用公司车辆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d) 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强超抢会; e) 严禁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使用或其它双向通讯工具; f)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报废车辆; g) 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h) 严禁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i) 严禁工程作业车辆违章载人行驶; j) 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 所有执行行车任务的驾驶员都必须适当休息和反应灵敏,不得在疲劳或困倦时驾驶车辆。驾驶员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于本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表1 连续行驶路途休息规定 要 求 规 定 连续驾驶2小时休息时间 不少于15分钟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 累计不超过1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16小时 连续24小时内累计驾驶10小时以上要求 配备2名驾驶员 车场(库)管理 . 安全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 车场应划定停车位,规范车辆停放,并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 车场出入口设置限速5公里标志和“内有车队”等安全警示标志。 . 车库内不得检修车辆和长时间启动车辆。 . 车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与车辆无关的杂物。 零散车辆单位管理 . 各单位车辆应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则进行管理。对零散车辆单位有条件按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应按车队进行安全管理。 . 零散车辆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并经培训。 .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超过5台(含5台)时,应设立车班,按照班组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 . 零散车辆单位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第一责任人指定派车人负责派车。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车或未经调派私自动用车辆。 . 车辆调派应建立调派台帐,为驾驶员出具有效路单。 . 零散车辆应指定主车驾驶员。主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主车驾驶员在时,单位领导不得指令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按违章指挥处理。 . 零散车辆单位领导应组织月度安全例会,要求驾驶员参加,并建立记录。 . 零散车辆单位设立车班的,由交通主管领导单独按规定组织周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其它零散车辆单位的驾驶员可参加本单位安全活动,但交通主管领导应单独对驾驶员提出安全要求。 . 零散车辆单位应建立车辆自检自查台帐,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 . 零散车辆单位的车辆回场检验由各单位组织进行。 . 派出执行驻外现场施工任务一个月及以上的长期值班车辆由用车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驾驶员派出前,应进行思想素质、技术素质和身体条件的严格考核; b) 派出单位领导应及时通过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给驻外临时车组下达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资料、提出安全要求; c) 临时车组每周应向派出单位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相关文件 记录 rg zy -01《机动车辆准驾证取证申请表》 rg yk -02《机动车辆准驾证颁证资格审查表》 rg yk -03《驾驶员岗位风险评估表》 rg yk -04《车辆风险评估表》 rg yk -05《特殊任务风险评估表》 rg yk -06《长途车辆审批表》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6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2、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4、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传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5、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6、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7、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8、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9、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10、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11、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12、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14、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15、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16、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71、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会制度。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分析会,分析学生交通活动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记录。 2、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学校每学期向学生教授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不少于2课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将交通安全教育内容作为每学期组织活动、少先队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做好活动记录。 4、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络电视、学习园地、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征文、漫画、演讲赛、文艺演出、安全小报等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并按规定进行活动登记。 5、建立同学生家长交通安全信息沟通制度,将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家长会内容。 6、建立学生交通安全宣传骨干及小警察培训制度,每学期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并组织开展校园日常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检查活动,参加社会公益宣传活动,并进行登记。 7、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沟通及交通安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把本学校交通安全情况反馈到教育局、交警大队,以便于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活动。 8、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调查制度,保证交通安全知识在学生中的普及率达到100%。 开展创建“交通安全学校”,就是在中小学中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培养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并充分发挥中小学生“小手拉大手”的教育作用,使交通安全教育辐射到千家万户。它是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保障全市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一种有效形式和载体。为了更好的完成创建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交通安全学校”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包括学校、交警大队、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等; 2、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学校开学、放假前,各中队民警至少要上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课,今年重点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 3、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室。制度、宣传挂图等上墙,并备有交通安全学习材料向师生开放。 4、制定领导机构、职责和交通安全公约。 5、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经常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事故分析等; 6、与学生家长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家长、学生三方面职责和注意事项,并把学生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与老师、学生年度评优挂钩; 7、营造创建“交通安全学校”的良好氛围,请交警大队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切实加强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昌航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的人员和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所有车辆和人员,都应当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进出校园均应服从学校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条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均应做到“车让人”,优先让行人通行。 第六条全校各单位(部门)都有责任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和停车秩序,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所属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征得后勤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规划设计停车泊位,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三章机动车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的机动车、教职工及其配偶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向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并办理《机动车免费通行证》。 第十三条进校办理公务的外来机动车,由相关单位按规定提供由保卫处统一制作的《公务通行卡》,免费通行。 第十四条在学校从事经营、务工或租住在校园内的校外人员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向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机动车通行证》,凭证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除军队、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种车辆外,其它机动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经许可进入的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六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十七条驻校基建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由后勤管理(基建)处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指定校门进出,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并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十九条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负责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停放点、停车棚的规划,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设计、建设和维修。 第五章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识、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应减速缓慢通行,根据管理需要保卫处有权规定车辆进出校门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机动车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噪声过大、废气排放超标以及车身严重脏乱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人在校园路道上追逐打闹,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占用道路从事各类活动。 第六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各单位门前停车秩序包干负责制,学校将校园内所有楼栋的门口空地、绿化草地和人行道等划片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维护其日常车辆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车位内,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车辆停放在学校严管路段(车位除外)、人行道和绿化草地。遇有执勤人员现场管理时,应当听从指挥。 第二十八条校内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车辆进出和停放的管理方案,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报备,并负责维护好车辆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停车点内,不得乱停乱放,校园所有楼栋内的通道严禁停放非机动车。 第七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车辆,保卫处有权采取贴条警告、锁车告诫、校内曝光、清障拖车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禁止进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车辆及物品,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后勤管理处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122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四条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不得妨碍交通。 第三十六条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191总则 1.1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 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机动车辆管理 4.1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2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非机动车辆管理 5.1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报告 7.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交通事故处理 7.2.1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经济罚款包括 a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201.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3.学校要建立上下学导护制度,并将其落实到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去。 4.学校要反复宣传,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定期邀请交警到学校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讲。 5.学校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学、放学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6.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规范校内机动车的停放地点,车辆在校内的最大行驶速度15公里/小时,加强对学生校园内骑自行车的督导和管理,校外车辆不征得学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在校园内行驶,并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填写好安全台账。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天气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 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条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应急管理 第五条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 第七条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第八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条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一条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 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 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篇22为了加强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园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发布相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医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医学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围,指在学院教学科研区和学生生活区道路上,各种车辆和行人所从事的交通安全行为。 第三条:全体师生员工及进入医学院的社会人员和车辆,应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规范的交通安全行为举止,自觉遵守学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各种车辆和行人应靠右通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控制车速,确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条:驾驶各种车辆进入医学院,应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参加大型活动的'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六条:凡学院举行重大活动,学院的各停车场(库)管理由学院武保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助动车在行驶时,均应遵守机动车在校园行驶的限速规定。 二、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凡属于医学院部门或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应凭武保处下发的《医学院停车证》进入校园;需要进入学院的社会车辆必须从大门进出(特种车辆除外)。 第九条:各类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辆的安全行驶速度,确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学院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学院楼宇前禁止机动车辆随意停放。严禁机动车在校园鸣号。严禁各类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教练和试车。 三、 助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本院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助动车须领取出入凭证进出校园,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二条:进入学院的助动车,应确保车辆各项性能的完好。驾驶助动车的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助动车在校园行驶时,应按照院内机动车的限速规定控制车速,严禁在校园内超速穿行。禁止助动车带人和鸣号。 四、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在校园行驶的各类非机动车,应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车速,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骑车追逐玩耍、双手脱把、单手撑伞和带人。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通过转弯路口时,应注意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并应伸手示意。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条: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应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第十九条: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站立交谈阻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儿童进入校园应由成年人带领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武保处负责;具体工作由学院武保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的机动车、助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由武保处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学院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影响校园治安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并参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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