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
范文 |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精选19篇)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1.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检查是一个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以及制止违章行为的过程。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2.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可分为: (1)查物的状态是否安全 检查生产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以及生产物料的存储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 检查有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重点检查危险性大的生产岗位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危险作业有否执行审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开展并使职工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制度化、规范化,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实施安全技术与措施计划的经费是否落实,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检查的形式 (1)生产岗位日常检查 生产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进行自检,确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检查物的状况是否安全为主,主要有: a.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安全,还有安全防护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可*。 c.作业场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操作要求是否明确。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解决后才作业,如自己无法处理或无把握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待问题解决后才作业。 (2) 安全人员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到生产现场巡视,检查内容包括: a.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产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违章违纪行为。 c.协助生产岗位工人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3)定期综合性安全检查 全厂性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车间的检查每个季度一次。全厂的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是以企业和车间、部门负责人为主,安全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参加组成检查组,按事先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主要是检查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以查管理为主。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领导思想上是否重视安全工作,行动上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查安全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隐患整改等)开展情况,查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同时对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主要危险源,安全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状况要重点检查。检查应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发出整改通知,规定整改内容、期限和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组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同时根据检查所了解到的情况评估公司、车间的安全状况,继而研究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车间对班组的检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节性安全检查 不同的季节会有不同的气候,也给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季节性检查是检查防止不利气候因素导致事故的预防措施是否落实,如雷雨季节检查防雷设施,潮湿季节检查漏电保护等等。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2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3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能尽早地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安全管理。 2、职责 行政本部安保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3、管理内容 3、1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对公司进行每季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抽查。 3、1、1安保部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全面检查。 3、1、2节前安全检查: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的节日之前进行安全大检查。 3、2定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3、2、1劳动保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3、2、2安全技术、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2、3<化学品管理程序>、<废弃物管理程序>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各种电气、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3、2、5<应急准备与响应重点范围>的安全状况。 3、2、6特殊工种作业情况。 3、3季节性安全检查:高温、寒冬、台风季节、梅雨季节的防范检查。 3、4经常性检查 3、4、1安保部必须做好每天的安全巡逻,并做好记录。 3、4、2部门、车间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自查工作。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4一、新增设备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科备案。 第二条 经设备科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检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科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 施工安装,由设备科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报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员要与生产管理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设备科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设备科考核合格,上岗操作。 第八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新诗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 设备科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废、报废之前,设备科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 设备科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拆除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后,交付供应部输,新设备到们后,旧设备报废、拆除。 第十四条 报废、拆除旧设备由生产管理部、设备科安全环保科分工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设备事故,设备主管、生产管理部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序、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设备主管,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生产管理部经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由维修部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生产管理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部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部设备主管人员编制设备检查保养半年计划,填制“半年设备检修计划表“,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生产管理部经理审核计划,呈报总经理后,批准执行生产管理部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编制检修保养单“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并按月计划表的内容,逐项填写“保养申请单”检修保养时需某部位停电、水、气时,还要填写“停电/水/气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填写的“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保养申请单”、“停电/水/气通知单”一并报部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与总经理和各部门沟通后,签注意见,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根据批准的月检修保养计划,签发“设备 级保养任务单”填写任务单中“内容及要求”栏目,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检修保养工做记录簿”中登记派工项目及时间。 六、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电气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主管签字交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维修部门主管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做记录簿”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三十条 维修工作完毕,主修人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人员验收签字,并将通知单交回维修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维修部门在记录簿中登记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登记入设备卡自责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计算出用料金额填入单内。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5一.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危险、有害因素起到控制、预防、减少、消除作用而配备、设置的安全设施(装置、设备)始终保持正常、有效,特制定本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二.职责范围 1. 综合办公室 1) 为公司安全设施主要监管部门,负责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2) 协助最高管理者,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资金的投入,参与安全设施的设置、配备确认工作。 3) 参与保证安全设施正常和有效状态的日常、定期检查工作。 2. 生产部 1) 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安全设施的选型、配制工作。 2) 负责安全设施保持正常、有效状态的 日常维修、调试、点检工作。 3. 车间 1) 负责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 负责安全设施的日常点检工作。 三.安全设施定义及分类 1. 定义: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以内 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2. 分类(分三类) 1) 预防事故设施 2) 控制事故设施 3) 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四.公司现有安全设施状况(参见公司安全设施一览表) 五.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 1.安全设施的设置和采购 1)新投资建设项目 依据建设项目设立时的国家相关劳动健康、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由设计单位按国家相关设计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设计、配制,和建设项目一起进行安全设施的购入和安装。 2)非新投资建设项目随国家新标准要求或既设安全设施的修缮、更换过程中需要配制的出现的采购,由办公室、生产部、车间协同选型、采购。 2. 重要安全设施日常、定期点检、强检和确认 1) 定期点检、强检标准和责任部门(见下表) 2)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管理者,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设施检查,以确认公 司安全设施的正常、有效性,监督责任部门对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状况。 3. 安全设施异常情况的处置 1) 对安全设施发现有损坏需要维修、保养的,交维修班进行修复。 2)关联部门认为无效或设置不充分的安全设施,可提交办公室,经公司领导确认批准后,及时进行更新或添置。 3) 各责任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提交责任部门领导,及时进行处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需同时提交给办公室,以便公司领导及时研究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4) 各责任部门在日常、定期点检中发现安全设施存在异常的,应及时进行改善。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6一、安全色安全标志,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使用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辩安全标志和提醒,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色和对比色,应符合GB2893-20xx规定色表示: 1、安全色规定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醒,安全状态,通行。 2、对比色为黑白两种颜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白色作为安全红蓝、绿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3、红和白、黄和黑色间隔条纹,是两种醒目表示红和白间隔条纹含义是禁止越过,黄河和黑色间隔条纹含义的警告危险。 三、安全标志和补充标志,应符合GB2894-1996规定。 1、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2、补充标志是安全标志的文字说明,它必须与安全标志同时使用。 3、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标志,有16个。 4、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标志,有23个。 5、指令标志,是必须要遵守的标志,有8个。 6、提示标志,是示意目标方向的标志,一般的、提示标志2个消防提示标志7个。 四、现场安全标志,安全色、标语标识使用 1、应根据施工平面布置情况,绘制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现场必须按绘制的安全色标平面布置图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标准的安全标志。 3、现场安全色安全标志应正确使用,制作应符合国标要求。 4、进出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应设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的大门、门头应设 置企业标志和标语,设门卫,有门卫管理制度。 5、施工现场的大门口,应设置、施工现场主体效果,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图,和施工公告牌,卫生须知牌,防火须知牌,安全纪律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标志牌,三图七牌。 6、施工现场内以内应按总平面布置挂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语,确保质量标语,缩短工期标语。双增节标语和安全标志牌。 7、办公室应挂设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其它生活设施应挂设与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9、料具管理标识,应符合公司贯彻ISI9000标准要求。 10、生产设备机具旁边必须挂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 五、安全色,标志管理 1、建立安全标志、档案、将所有的标志标语、标牌建帐登记。 2、设置专门库房专人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建立检查,保养,维修制度,在每次安全检查时都必须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有颜色污染,损坏,变色,褪色,不符合国标的则及时清理,保养维修或更换。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7一、安全疏散允许时间 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指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员离开着火建筑物到达安全区域的时间。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确定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的重要依据。 如果建筑物为防烟楼梯,则楼梯上的疏散时间不予计算。 安全疏散允许的时间,高层建筑,可按5-7分钟考虑;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6分钟,三、四级耐火等级可为2-4分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5分钟,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3分钟,其中疏散出观众厅的时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2分钟,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1.5分钟。 二、安全疏用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目的,在于缩短疏散时间,使人们尽快从火灾现场疏散到安全区域。 三、建筑物安全疏散宽度指标 为尽快地进行安全疏散,除了 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适当限制安全疏散距离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必须适当。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最小净宽,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的最小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 2.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1m/100人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3.4.1.1的要求 3.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厅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按通过人数0.8/100人计算,且不宜小于1m;其厅内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最小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65m/100人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8m/100人计算,且均不应小于1.4m;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4.高层建筑每层疏散楼梯最小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表3.4.1.2的要求。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 宽应按通过人数0.6m/100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m。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3的要求计算。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计入观众厅的疏散门。 2.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4的要求计算。 3.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楼梯、走道,以及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5的要求计算确定。其中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的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表3.4.1.5中的指标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三)工业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4.1.6的要求计算确定。当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即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净 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厂房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可按表3.4.1.6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8m。 2.对于飞机停放与维修厂房,其飞机停放与维修区内的安全疏散及辅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确定。飞机停放与维修区的飞机安全疏散应根据飞机实际进出需要设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与宽度。 3.库房由于平时使用时人员较少,且一般都有进出货物的大门,其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只要满足正常人员通过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81 目的 1.1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 3 总则 3.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3 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4 职责 4.1 生产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4.2 采购部根据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 4.3 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 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产管理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5.2 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5.3 员工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5.4 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5.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5.6 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5.7 员工调出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9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0一、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设施处应设置统一标识和检查、测试、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图示说明;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3、在工作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6、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9、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0、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1、举办全校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三、认真做好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四、发生火灾时,各处室应启动安全疏散设施供师生员工逃生,应引导师生员工通过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进行自救逃生。 五、学校总务处应定期检查学校内安全疏散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1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2 职责 2.1 公司安质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2单位安质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2.3 项目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单位安质部应根据各项目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 项目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 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3.3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3.5 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6 项目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3.7 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质部每季度对项目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21. 总则 1. 1安全带适用于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 1. 2为了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坠落的危害,应使用安全带加以防护。 1. 3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作用,严格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 5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1. 6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各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管理 2.1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物资部门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和验证的产品,方准购买。 2.2物资部门购买后通知安监部门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并核对是否符合标准,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2.3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2.3.2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2.3.3安全绳上应加色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2.3.4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2.3.5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2.4各使用单位要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领用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期使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2.5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2.5.1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2.5.2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2.5.3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2.5.4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2.5.5挂钩的钩舌咬合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2.5.7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2.6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带上交到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统一处理报废,不能在使用。 3. 检查、静负荷试验 3.1安全带每个月检查外观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 3.1.1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3.1.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1.3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3.2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必须送安监部门统一编号,并做好记录。 3.3由生技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安监部门对试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3.4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3.4.1试验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拉力试验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3.4.2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3.4.3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3.4.4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3.4.5试验室应备有试验记录本,其内容有: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送检单位、试验时间、试验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检负责人、试验结果和拉力试验机打印的报告单。 3.5试验标准 3.5.1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N(225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5.2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N(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6试验程序 3.6.1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3.6.2合上电源,检查开关均在合位。 3.6.3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并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3.6.4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测试查明原因。 3.6.5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3.6.6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健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缸。 3.6.7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3.6.8试件做完试验后,应做漆写编号,绿色调合漆写的为合格,红色的为不合格。 3.6.9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认可试验结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项 4.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4.2使用吊蓝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所。 4.3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 4.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4.6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7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4.8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4.9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 4.10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4.11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5. 考核 5.1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进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挂好安全带,扣罚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扣罚100元。 5.4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扣罚100元。 5.5有意损坏安全带者,扣罚150元。 5.6使用过程中自己保管不缮,将安全带丢失者,应自己购买。 6. 参考资料 6.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6.2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85。 6.3《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xx)777号。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3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4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各部门职责 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4、施工现场安全员把安全警示标志挂贴到相应的存在危险因素的部位,并负责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应由公司到安监站统一购置。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四、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五、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应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根据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图所标识的部位挂贴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增添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5、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6、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规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2、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如发现有损坏的,应报请公司,经公司核准后,将相同标志牌发放项目部,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按要求进行挂贴。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如发现项目部不按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挂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5一、目的 为了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中的要求,生产现场中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公司生产现场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公司道路、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区域、高空作业、设备维修和吊装等工作场所。 三、职责范围 3.1 设备科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组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进行归口管理。 3.3安全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4 安全警示标志采用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处部门(车间)进行维护管理。 四、 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4.1安全防护及标志的管理 4.1.1根据生产现场生产情况、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牌。 4.1.2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 4.1.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生产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1.4安全防护罩、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残缺或毁坏报设备科,安全警示标志残缺或新增时报安全环保部。 4.1.5要经常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要求,爱护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牌,对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2安全防护警示标志 4.2.1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用以表达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警示线、安全带、防护网、防护栏、防护盖、防护罩等机电安全保护装置。 4.2.2警示线:界定和分割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4.2.3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危险的词语。 4.2.4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和绿色。 4.2.5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色和白色两种颜色。 4.2.6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示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4.2.7安全色分别代表含义: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主要用于禁止标志、停止按钮、消防设备、机械转动的裸露部分(齿轮、皮带轮等)、极限刻度等;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用于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罩内壁、防护栏栏杆、警告信号旗等;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红白相隔条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护栏;黄黑相隔条表示起重吊钩、坑口防护栏杆、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标志中的文字、图形、符号等;白色表示文字、图形、符号和背景等。 4.3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的使用 4.3.1在进入生产车间现场大门入口,必须悬挂安全帽标志牌。员工上岗前必须按工种规定作装好劳动防护用品。 4.3.2在深坑周边、地沟、水池周围、井口、陡陂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堕落标志牌和设立安全栏或安全盖等防护装置。 4.3.3在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必须悬挂当心火灾等警示标志牌。 4.3.4在旋转机械设备旁必须悬挂当心伤手、当心触摸等标志牌。地面较滑场所应悬挂当心滑倒标志。 4.3.5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时,应在相应设施、设备、电柜、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 4.3.6有坍塌危险的构建物、建造物、设备、堆放的物料等危险场所、作业区必须悬挂当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标志牌。 4.3.7在配电箱、配电柜等各级开关箱处必须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牌,对临时用电的场所除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外还要设立安全防护装置。 4.3.8在安全通道、楼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须悬挂安全通道等标志牌。 4.3.9在登高梯、设备平台周围要有防护栏装置和悬挂当心滑落标志牌。 4.3.10在高温渣包放置区和电炉旁应设置防护栏和悬挂当心高温烫伤标志牌。 4.3.11 在非饮用水龙头处悬挂禁止饮用标志牌。 4.3.12 在高处场所和维修平台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立警戒区,通过安全 防护栏或安全防护网或拉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牌达到警示作用。 五、 参考资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标志》 3、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61 目的 对安全阀的使用加强管理,确保受压容器和受压管道的安全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全阀的使用管理。 3 职责 3.1 机动部 3.1.1负责审核安全阀的检验计划并联系当地校验站对安全阀进行校验; 3.1.2 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阀校验计划的执行情况; 3.1.3负责安全阀的工作参数变更、安装位置变更、安全阀换型等技术审查工作; 3.1.4 负责组织安全阀起跳后原因的调查,必要时联系重新校验定压; 3.1.5 负责建立并保存园区安全阀台帐和校验合格证书。 3.2 生产部门 3.2.1负责向机动部提出本部门安全阀定压计划; 3.2.2 负责根据装置实际情况提出安全阀工作参数变更计划和安装位置变更计划; 3.2.3 负责根据安全阀使用情况提出安全阀的换型计划和更新计划; 3.2.4 负责查找本部门所属安全阀起跳原因并上报机动部备案,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PEHS部,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3.2.5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阀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3.3 PEHS部 3.3.1 负责监督安全阀的使用、参与安全阀变更的确认; 3.3.2 参与安全阀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 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安全阀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校验,并备有档案。 4.1.2 安全阀定压期限: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阀至少每年校验一次。在没有大检修的年份各装置要有计划地实施安全阀校验,对于没有实现定期校验的安全阀,生产装置要写出原因,报机动部审查。 4.1.3 安全阀的定压值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时,可按下表定压,其最大值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MPa 安全阀定压值MPa 〈0.7 最高工作压力+0.05 0.7--1.8 最高工作压力+0.18 1.8--8.0 1.1倍最高工作压力 8.0--32 1.05倍最高工作压力 4.1.4 安全阀定压由机动部委托当地具有校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合格证书。 4.1.5 杠杆式安全阀的重锤应有限位装置。 4.1.6 凡装有两只以上安全阀的受压容器,在安全阀失灵和校验时,至少有一只安全阀好用,以确保足够的泄放能力。 4.1.7 安全阀如有严重的腐蚀和阀体受过外伤,要进行强度试压,试压值为设计压力的1.5倍。 4.1.8 安全阀需要变更工作参数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安全阀档案一并交机动部审核、论证,经PEHS部会签后,园区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4.1.9 安全阀上的铅封、铭牌及其它标记不得擅自启封或更换。 4.1.10 生产过程中安全阀起跳,使用部门必须及时向PEHS部、机动部汇报,由机动部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时由机动部联系重新定压。使用部门应做好原因分析相关记录。 4.2 校验程序 4.2.1 计划校验 4.2.1.1 使用部门填写“安全阀校验计划表”,校验计划表一式三份(生产部门留存一份、安全阀校验站一份、机动部留存一份)。 4.2.1.2 机动部审查、核实后,安排实施。 4.2.2 出现紧急事故的抢修不受计划限制,但在抢修后三日内必须补齐相关手续。 4.2.3 生产过程中通过切断隔离阀或加盲板实现安全阀校验时,生产部门要加强监控措施,严禁超压运行。 4.3 档案管理 4.3.1 机动部负责建立园区安全阀台帐及校验记录档案。 4.3.2 生产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安全阀台帐及校验记录档案。 5 相关文件 无 6 相关记录 安全阀校验计划表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篇19一、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 3、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项目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 5、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为作业场所存在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防护与标识符合规定。 6、安全标志牌未经各管理处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各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8、各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9、公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管理处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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