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范文 |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4篇)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引用文件 3.1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 4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2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4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 5.2.6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30前结束。 5.3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3.1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30至17:30,二级明火不超过24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7天。 5.3.2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3天。 5.3.3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艏尖舱。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 a)年满18周岁; b)初中及以上文化; c)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d)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持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5.4.2明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 a)着浅白色上下分体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穿胶底绝缘鞋;使用割、焊工专用手套及安全带,焊工作业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b)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应按照焊接电流强度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气割工要戴防护眼镜; c)焊工在作业时不准配带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5.5明火作业前的要求 5.5.1生产组织部门和施工部门及安保部门应掌握明火作业部位及明火作业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施工工艺和防范措施。 5.5.2工程总管、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管理人员应合理布置生产,与明火相抵触的作业不能安排在相关区域内同时进行。 5.5.3工程总管、车间主任和现场安全主管在船舶进厂开工前,与船方一起到现场确定油舱、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标工作。 5.5.4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应明确,监护人均指定。 5.5.5岗前安全交底会已召开,交底内容明确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均具有明火作业操作资质,持证上岗。 5.5.7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均穿戴规范。 5.5.8使用器具检查完好,标识明显。 5.5.9作业点消防器材红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请领用的灭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周边无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 5.5.11施工点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业点氧气及可燃性气体达标,符合作业标准。 5.5.13作业点正、反面无未拆绝缘层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气体的油舱、油柜。 5.5.14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已经检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风已经到位。 5.5.16防物体打击等措施已进行了布署。 5.5.17使用的脚手架均已交验合格。 5.5.18高处作业已做好了防坠落措施。 5.5.19设备设施(包括电缆及新做油漆等)已防护到位。 5.5.20有关设备及物料置放符合现场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业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作业部门及安保部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与召开安全会议,协调与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避免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的同时进行。 5.6.2安保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调度与配备,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产区域应设立告示牌,公示当日危险区域、危险作业以及违章隐患等情况。 5.6.3动火申请人办妥审批手续,将动火申请单交给动火人现场保管备查。 5.6.4动火人、监护人仔细核对《动火申请单》上填写的动火时间、范围和期限,掌握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作业前落实的的防范措施。 5.6.5火星溅落点或动火点正反面均属监护人员监护范围。监护人员中途不得离开监护区域。 5.6.6进入密闭舱室明火作业时,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落实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出入舱室应挂、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业及上脚手架施工时应做好防坠落措施。脚手架上下料作业时应对脚手架采取有效防护,下方采取铺垫。拆旧作业过程中禁止将废料下扔、抛砸或割损脚手架材料。在脚手架上或高处作业点施工时应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伤人。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废料及装配件。 5.6.8涉及油、气管系动火,必须使用冷拆的方法,拆开两端的法兰,经通风置换,清除可燃气体或液体,才可动火。油船、化学品船等特种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时第一节都必须冷拆。 5.6.9若动火部位涉及油舱(柜)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割,且与舱壁留根间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区围壁作业,在确定隔热材料为a60的情况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须派人做好监护;涉及冰库围壁热工,则须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监护保持。涉及油舱(柜)、生活区围壁及冰库的动火,在施工过程中要间断施工,同时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对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 5.6.10作业过程中如突然间出现隐患或危险因素时应紧急避险。 5.6.11工程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主管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控。 5.6.12一级明火作业时,施工作业部门安全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如因多项项目同时进行时,可委派工程队或班组安全员至现场行使其职权。 5.7明火作业后的要求 5.7.1工程结束或就餐、休息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须切断电源和气源,拔去接头及关闭闸刀开关,焊、割矩及其气管应随即拉出狭小空间、容器和舱室。 5.7.2仔细检查作业部位、作业点反面及火星溅落处,消除遗留火种及其他隐患。 5.7.3割矩及其气管放在有通风窗的工具箱或集装箱内。 5.7.4割矩及其气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气不流通、或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处。 5.7.5重点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对重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进入公司区域后,船方应与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防火责任。 5.8.2明火作业区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区或物料仓库,船方应及时配合打开门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协派专人监护。 5.8.3船方自修项目需要明火作业的,须经单船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负责。船方自修项目明火作业如与公司作业相悖,以本公司作业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设备与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大坝主体浇筑强度逐渐加大,坝体高度不断上升,项目部所属施工范围内交叉作业现象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交叉作业发生安全事故,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明确各生产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安全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项目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特制定《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岗山葛洲坝大坝工程项目部所属施工区域。 二、定义和术语 定义: 交叉作业的范围是指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的有关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和干扰其工作的。主要表现在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设备(检修)安装、起重吊装、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焊接(动火)作业、生产用电、运输、其他可能危及对方和多方生产安全作业等。 术语: 1、a类交叉作业:相同或相近轴线不同高度的同时生产或检修作业。 2、b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类型的专业队伍同时生产或检修。 3、c类交叉作业:同一作业区域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4、d类交叉作业:同一项目由不同分包单位同时生产或检修。 三、交叉作业的特点和危害 两个以上作业活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因作业空间受限制,人员多,工序多,机械设备使用工序复杂,通讯联络不畅等;所以作业干扰较多,需要配合、协调的作业较多,现场的隐患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淹溺等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责任规定 项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业由施管部统一负责管理协调;各厂、队内部交叉作业由各厂、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和协调;安环部负责对交叉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a类交叉作业中,上部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其施工人员应为下部施工人员提供可靠安全隔离防护措施,确保下部施工人员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员在隔离设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类交叉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对各方做明确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确各方责任、安全责任区;确定防护设施的维护与完善。各方必须严格按交底执行。 3、c、d类交叉作业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划分安全责任区,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4、交叉作业责任方必须确保隔离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的完整、可靠性。由于此设施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及设备、设施、料具损坏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5、出现交叉作业安全责任不清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由项目部明确安全责任,待责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6、交叉作业的各施工队伍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交叉作业安全教育,并做有针对的分项、分工种、分工序的安全技术交底。 7、项目部各级部门、人员有权对对各类交叉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该单位按期落实和验收。 五、管理要求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责任单位必须在层间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或派专人警戒指挥,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电危及下方人员设备安全。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业。 2、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时,下方应划定警戒区域,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下方禁止人员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严禁上下投掷,拆除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时必须采取保险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拆除的各类材料必须搬运至安全部位分类摆放,严禁在临边处、脚手架边缘、模板上等容易发生坠落地点存放各类材料。 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缆机、塔机起重吊装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对各方工作的安全影响。当缆机在某一部位进行吊物作业时,塔机如需进入(或经过缆机作业区域)时,须由施管部片区负责人通知当班调度员停止缆机作业,在确认缆机停止运行后片区负责人方可通知塔机进入该区域。缆机、塔机指挥人员对吊物运行轨迹进行监视。缆机、塔机行走时吊物或大钩,相互之间必须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离、10米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得与起吊路线交叉,作业人员与被吊物体必须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索具与吊物应捆绑牢固、采取防滑措施,吊钩应有安全装置。 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双方或多方需要进行作业时,必须提前一天在现场调度会上说明,必须服从施管部统一安排,不得擅自进入交叉作业部位进行施工。上方进行焊接作业时,为避免焊渣伤人和火灾事故发生,施工方必须准备好必须的消防器材,消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无法清除易燃物品时要做好防护隔离和保护措施。仓内冲毛作业时严禁将各类施工废弃物冲出仓外,以避免冲毛的各类施工废弃物对下方施工、通行人员造成伤害。 6、同一区域内各作业队进行平面交叉作业时,应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发生安全问题。项目部施管部应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仓内平面交叉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专业教育、危险源告知等。仓内浇筑人员必须和仓内施工机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离,各施工设备相互之间必须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缆机吊罐、平仓机、振捣机等施工设备在靠近模板作业时必须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离,以免造成模板变形、坍塌、b7螺栓受损和混凝土洒落至仓外伤人等。 7、现场施工人员如需进入交叉作业区域,必须由负责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及确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进入,如不听从现场警戒人员警告执意进入的,造成伤害由违章人员自身负责,并且按照《项目部奖惩条例》对其作出处罚。 8、施工各方应共同维护好同一区域作业环境,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安全可靠、确保设备运行、维护、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台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坠物伤人。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41、道路及车辆管理 (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2)其他部分参照《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1)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2)、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4)、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以及任意开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理。 (8)、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9)、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侵蚀下沉。 (10)、厂区内道路上,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11)、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厂区道路行走或拉运。 (12)、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13)、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参加。 (14)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15)、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17)、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2)、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3)、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4)、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设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6)、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7)、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护栏、防护网、防护罩、报警装置等设备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8)、生产技术部监督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安装单位对设备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9)、各有关单位应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10)、设备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设备安全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设备安全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11)、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12)、在设备发生故障,如振动、噪声、温度、压力、负载、速度、位置发生超出规定极限而可能引发事故、事件时,应设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13)、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15)、在各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进厂要向厂安健环部提供其单位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厂部签定劳务安全健康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履行相应安全健康环保义务。 (2)、施工单位人员进厂由厂安健环部、作业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队伍管理档案,尽可能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 (4)、对工程项目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5)、外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时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 (6)、对风险性大的基建项目,要由作业所在车间协助外委单位进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措施执行。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公司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等。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局部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按安全管理程序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大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安委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作业部门应制定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作业方案,填写停气、降压、管线改造作业报告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附件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第三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作业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由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章停气与降压 第六条作业部门对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第七条供气部门对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在作业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第八条停气与降压作业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做好准备: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章动火 第九条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十一条停气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带气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第十三条带气动火作业设置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气 第十四条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⑵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61目的 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职责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工作程序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4.5.2抢救措施及方法见《医疗急救管理规定》。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7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生产部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4.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4.1.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 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要求: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2.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2.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4.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4.2.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2.15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高处作业许可 4.3.1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归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督导检查。 4.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3.5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8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9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0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1一、基本要求 1、现场积极配合业主,遵守业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施工作业的动火主要包括; (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按照要求,做好作业任务与危险环境及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班组安全员负责用火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的情况。 3、安全部长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的工作。 4、项目总工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5、用火作业人的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6、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又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参加业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用或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4)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当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单位报告。 三、用火作业分级 1、用火作业特级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内。 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可燃气体、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 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用火。 5、改扩建等项目的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签字,五级风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升级管理。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的办理,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业主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业主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5、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业主主管领导,由业主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业主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7、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相关单位意见”一栏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钻孔或堵漏作业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9、作业结束后,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用火所在安全技术员组织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10、《用火作业许可证》时效,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五、用火与监护范围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 2、检修期间二级、三级用火;限一处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内,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最多不准超过3处。 3、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用火时,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超过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业主、安全监护人,应对用火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2、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和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侓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特级、一级用火。 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6、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8、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米内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9、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领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0、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规定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间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再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它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监测,当仪器报警时立即撤离作业人员。 13、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 (1)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沟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2)拆除管线的用火作业,查明内部介质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业前,检查电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使用气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2一、发放范围 1.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1.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3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3608的规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 第二章 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条 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 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 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 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 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 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杆等物体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 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 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 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 第十条 坚持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一条 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 (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 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第十三条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六条 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 (一)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10%),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 (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 (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 第十七条 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十九条 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 (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 (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 第二十七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 (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 (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应对特种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中出现的违章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没有按政府部门的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认证、复查等,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领导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另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建立管理档案或未进行定期复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考核责任人50元/次。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6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2.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2.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2.3.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2.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3.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71目的 为确保勘测外业施工现场登高作业生产活动中,操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安全,防止发生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测量作业;高空操作等登高生产作业。 3职责 3.1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项目经理应熟悉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登高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3项目部安全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策划,督办日常登高作业安全工作。 4工作内容 4.1工作要求 4.1.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适时组织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保护意识。 4.1.2针对项目现场测量情况,做好危险源初始识别、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 4.1.3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有关禁忌症的人员,禁止从事相关登高作业。 4.1.4加强日常性的安生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 4.1.5每月一次由测量员对登高作业的器具进行检查,并记录。 4.2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4.2.1高空作业分级 只要从事在坠落高空离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或有坠落可能存在的工作,均称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分为三级: 4.2.1.1一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5米。 4.2.1.2二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5米―15米。 4.2.1.3三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15米―30米。 4.2.1.4特级高空作业:高空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4.2.2高空作业场地要求 4.2.2.1确保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和空间。 4.2.2.2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 4.2.2.3操作平台有开口部的,要安装扶栏或安全网; 4.2.2.4确保作业区域充足的光亮度。 4.3高空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4.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4.3.2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4.3.3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4.4设施设备的选择要求 4.4.1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 4.4.2所使用的梯子,应保证踏板完好无损,无缺陷及开裂现象,立脚无弯曲变形。 4.4.3施工现场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钢管脚手架,禁止使用竹木脚手架。 4.4.4使用的安全帽应经检验合格(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4.4.5基本装备应由同一家制造商提供,如更换购买厂家,则采购管理者应对新采用的基本配备的质量、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4.5高空作业实施要求 4.5.1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醒目,并得到妥善保护。 4.5.2高空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器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5.3离地面2m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4.5.4高空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们监护人员,监督高空作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防护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现危险情况时责令其停止作业。 4.5.5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 4.5.6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4.5.7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的闭锁部件应完好,底部坚实防滑。 4.5.8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4.5.9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5.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4.5.11 15m以上(含15m)的高空作业必须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高空作业审批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现场安全负责人审批,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编制: 审核: 批准: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8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19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部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0一、目的 为加强江西建工集团公司指挥部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的规范化管理,使各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机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江西建工集团指挥部所有的施工机械在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定义 无 四、相关文件 1.《机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2.《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qb/gpec - 20xx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机防风工作程序》gpec/ltc/s3/01 5.《车辆交通安全管理》qb/gpec - 20xx 6.《大件吊装、运输工作程序》gpec/ltc/s2/02 五、职责 1.工程技术部是江西建工挥部施工机械管理部门 2.工程技术部负责江西建指挥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工作,负责建立“四支队伍”并确保其安全可靠运作。 3.工程技术部负责、塔吊、物料提升机的日常保养及指挥部外租机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负责自身配置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对指挥部施工机械管理进行安全监督。 六、程序 6.1.施工机械进、退场 6.1.1.进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具有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指挥部外租机械须提供防书面防风措施,并在合同中明确。 6.1.2.施工机械进、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须填写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机械进、出场申报表》报总包。 6.2.施工机械安装、拆卸 6.2.1.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合同中明确。 6.2.2.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前,必须编写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并报监理存档。 6.2.3.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应配足各工种人员,并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件。 6.2.4.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前必须办理危险施工安全作业票并按规定的审批,对安装或拆卸人员进行该施工机械安装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签证工作,安装拆卸人员应按该施工机械的安装或拆卸作业指导书中的要求进行作业。 6.2.5.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工况性能的施工机械,在使用前应根据施工机械实际安装工况、现场条件、吊装作业要求来决定试验负荷和试验工况。 6.2.6.施工机械在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试吊,试吊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6.2.7.对施工机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备用设备、专用工具、专用油料和备品,要分类妥善安全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翻新。 6.3.施工机械使用 6.3.1.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3.2.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不同作业(如:大件设备吊装、大型吊机装拆、大型设备运输等)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险因素。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因素进行分级划分,其次制订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具体方案,再对方案、安全措施进行交底,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使危险因素真正在施工现场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机械台帐和单机档案,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对施工机械的需求及时更新施工机械台帐。单机档案包括:设备及机组人员,操作人员上岗证,本机安全检验合证,进、出场登记表,吊机防风方案卡,安全操作规程,起重作业十不吊,吊机安装、改工况作业指导书(危险作业票、技术、安全措施交底签证表、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及报告等),机械月度检查记录、机械月度保养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 6.3.4.施工机械使用时,司机应严格执行该吊机的安全规程,工作前应做好吊机各项目检查,同时确认环境、地质、气象是否达到吊机作业要求,工作完毕应正确填写行车日记,如工作需要连班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达到施工机械额定负荷的95%及以上,或两台及两台以上施工机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压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时和其他特种吊装作业时,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负责人在现场指导。 6.3.6.加强大型吊机的防风工作,确保大型吊机在大风季节的施工安全,应针对吊机的特点和防风要求制定吊机防风方案卡,确定防风通道、防风场地、防风材料和辅助吊机、防风作业人员、防风作业程序等。 6.3.7.起重作业应遵守以下“十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斜拉斜吊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动物不吊; 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埋地下或冻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有连接的物件不分开不吊; 非起重人员指挥或无证人员操作不吊。 6.4.施工机械检查、维护保养 6.4.1.制定施工机械的月度检查、保养计划,为防止出现缺保、漏检现象,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故障,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机械由专人负责每月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日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大修或装、拆后进行一次专项保养;每月按检查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以上检查和保养工作必须保存相关记录,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4.3.施工机械发生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由维修人员进行仔细的检查以确定检修项目,在检修工作之前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签证,检修人员应按该起重机的检修作业指导书或方案的要求进行检修作业。 6.4.4.施工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分别由指挥部、工程技术部及各部分负责消缺。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11、每年年初,根据生产实际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殊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安全质量环保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安全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殊工种培训后,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21、设备管理中心根据《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设备现场运行维护管理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①检查设备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 ②检查管路、阀组是否串液、漏液。 ③检查泵站压力是否正常。 ④检查是否按制度规定保养设备,是否对设备润滑点按期加油润滑,是否按制度规定管理油脂。 ⑤对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⑥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⑦检查电缆电器设备安装是否规范,技术整定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⑧检查设备运行记录是否健全规范。 ⑨检查供电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接地系统是否定期校验,工作面供电设计是否规范,电器整定是否按设计执行。 ⑩检查大型固定设备是否台台完好。 其他:设备管理中心对实施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并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奖惩。 2、设备办对定期维修、定期点检和专项点检以及定期组织的现场运行情况检查,必须形成定期维修、定期点检、专项点检、设备现场运行检查等记录,相关记录内容与表格等由设备办制定或修订。形成记录应及时存档保管。 3、设备办每季度根据相关记录,对采煤机、掘进机、主副井提升机、前后部运输机、主胶带运输机等主要设备编制《设备现状综合评价表》,作为设备更新、设备项修、设备大修理及设备报废的主要依据。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4(一)在高空作业应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如脚手架,梯子、绳子等,必要时应设安全网。 遇有恶劣天气(如风力在六级以上或暴风雨雪)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二)在离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业前详细检查。 (三)禁止双层垂直作业(有隔离设施的.除外)。高空作业时,一根安全绳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绳要栓绑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桩只能栓一安全绳。安全桩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质山坡不少于1m,石质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时适当加深;安全桩距边坡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3m。安全绳直径应不小于25mm,安全带绳直径应不小于16mm。在安全桩上栓好后的剩余绳头应不少于1m,不长于3m。使用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绳长的1/5,亦不得超过5m。必要时应加打护桩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桩松动发生事故。 (四)登山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裤口,以免拌倒跌伤。 (五)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非指定工作人员,不准攀登脚手架。起重架和绳索不准随同吊装物上下。 (六)高空作业人员工作前不准饮酒。凡患有间发性癫病,高血压,心脏病、神经衰弱和恶性贫血等症的人不得担任高空和陡坡作业。 (七)经常上山下河所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做成台阶,必要时应设置栏杆,临时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打安全桩并栓上安全绳。 (八)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随时清扫,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__),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__)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动土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十四条邻近结构物安全要求 (一)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二)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 3、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进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十七条危险性气体环境安全要求 (一)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二)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标志与警示要求 (一)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xx]92号)同时废止。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6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7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8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3.1闪电、打雷、暴雨; 3.2六级以上大风; 3.3钢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15、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18、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19、高空作业车在使用时必须使支撑臂有有效支撑点,并保证高空作业车水平(观察车体水平仪确定)。风速高于10米时禁止使用高空作业车。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29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0由于高空作业时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本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2.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收缴残疾、高度近视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酒后等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5.在未设护栏的平台(房顶、屋面、栈桥上盖)及角度孔洞、豁口周边2米以内临边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绳、戴安全带;在临近窗口、护栏作业,身体重心有可能超过窗口、护栏时必须戴安全带。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 7.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时,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如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止作业。 8.使用梯子、脚手架、跳板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用掉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业时必须设有监护人,禁止单独高空作业。 11.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12.攀登、悬空的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若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1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登高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华能赤峰书声风电场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登高作业分为一般登高作业和特殊登高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登高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登高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登高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登高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登高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登高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登高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登高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登高作业的规定执行。 二、在进行登高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三、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四、进行登高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五、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六、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八、进行登高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九、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十、登高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十一、登高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十二、夜间登高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风机及集电线路塔登高作业安全措施 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身体不适、饮酒、情绪异常时,不得登高作业。 二、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处作业时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备安全带、登高用具、围栏等)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作业过程中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五、登塔作业至少两人,应携带手机或对讲机,保持通讯畅通。 六、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将风机手动转入服务状态或就地控制状态,打开塔筒和机舱的照明;需要断开风机箱变低压侧断路器的,应在断路器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内攀爬前,登塔人员应先检查使用的安全防护工具和风机登高设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员在采取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后,可接受塔内攀爬培训并有监护人陪同辅导。 九、塔内攀爬时,一个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个人必须等上一个人攀爬到顶部离开爬梯,关闭盖板或已经穿过一节塔筒到达平台关闭盖板后才可以攀爬。 十、攀爬时若发现爬梯、平台或机舱底板上有油脂应立即擦拭清理干净,防止打滑坠落。 十一、塔内攀爬时,无论上升还是下降,每次通过平台后都要关闭盖板门;到达安全滑轨尽头时,在顶部平台的盖板门关闭前不得解开防滑锁扣。 十二、安全带挂钩应挂在规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严禁脱钩作业。 十三、塔内攀爬时,工具和备件要通过结实可靠的安全袋装运,不应随身携带,防止坠落伤人。 十四、工具、备件等材料应放在风机平台上,作业时关闭盖板,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十五、在风电机机舱或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备件器材掉落,应关闭塔筒所有平台盖板。 十六、高处作业时,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工作地点的区域下方内不应长时间通行或逗留,必要时应设临时围栏隔离或装设其它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风速超过12m/s不得打开机舱盖或进入轮毂内进行工作,风速超过14m/s应关闭机舱盖。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气及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情况下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天气,应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离风力发电机组,禁止在风力发电机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生产部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五)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责。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21目的 本文制定了加宁铝业有限公司高空作业防坠落控制程序的要求。 本程序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安全的高空作业环境,减少高空坠落事故风险。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加宁铝业有限公司的所有部门。 3定义 3.1表面的坑或洞 墙壁的开口或洞孔、高空作业平台(如脚手架)、房顶等距地面20__mm或相关法律更严格的规定范围。 3.2 高度为3000mm以上的固定式或便携式梯子或相关法律更严格的规定。 3.3固定的支座 备有救生绳索、系索、减速装置的安全装置。 3.4安全带 可以系在员工的腿部、骨盆、腰部、胸部、肩部或其他部位的用于防止员工坠落的安全系带。 3.5高空作业场所 地面的开口或洞孔;墙壁的开口或洞孔;装货的码头;高空作业平台;房顶等地,其距地面20__mm或相关法律规定的低于20__mm处。固定式的梯子,其高度为3000mm或相关法律规定的低于3000mm。无保护的作业场所不在此限内。 3.6坠落防护 用于预防和保护员工从高处坠落的体系或设施。 3.7坠落防护设施 用于阻止或限制坠落事件发生的装备,这些设施包括:人员防坠落体系和固定的安全网。 3.8坠落防护系统 对于出现坠落的危险处,有防护装置的高空危险区域,进行人身防护的各种程序和工程加固方式的组合,这些系统组成如下: 3.9 围栏和下部围护侧板; 3.10楼梯扶手 协助人们上下楼梯或台阶的护栏。 3.11支承架 对于没有安全带挂点处,用来固定悬挂安全系索救生装置的架子。 3.12 管理程序上的控制(即标准的操作程序,如使用便携式梯子应按要求绑紧;作业时不能站在便携式梯子的顶部;在高空作业使用坠落防护装置(或大型升降机);在房顶上作业时的要求等。 3.13地面上的坑 其开口处的极限测量尺寸大于25mm小于300mm,使用某些材料后可以防止人员跌倒的任何地面、平台、路面或场地上的坑,除非有地方性的相关的更严格的标准规定。 3.14地面上的洞 其开口处的极限测量尺寸大于等于300mm,可致使人员跌倒的任何地面、平台、路面或场地上的坑,除非有地方性的相关的更严格的标准规定。 3.15护栏系统 用于防止员工坠落的直立的栏杆。 3.16洞 对于地面、房顶或其它的行走工作面,其裂口或缝隙的极限尺寸大于等于50mm。 3.17系索 用于将安全带连接至减速设施、救生绳索、挂点或在其末端有连接器的柔韧的绳索、钢丝绳或系带。 3.18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用于防止员工从作业面坠落的系统,它由固定支座、连接器、安全带、系索、减速装置、救生绳索组成。 3.19工作平台 高出周围场地或地面的作业空间。 3.20栏杆-由一定数量组成的安装于墙上或通过托架按一定间隔固定,以保证安全通行的围杆。 3.21围栏标准-围栏分高围栏、中围栏、柱子三种。高围栏的顶部到地面、平台、走廊或斜坡的高度为1000mm;中围栏的高度为500mm。 标准围栏由刚性材料构成,其最薄弱点可以抵抗80kgf/m2的'水平作用力。除非有地方性的相关的更严格的标准规定。 3.22楼梯护栏标准-构成与围栏标准类似。但是,栏杆的顶部到梯级表面的垂直高度大于750mm小于900mm,且与梯级前边缘的梯级竖板成直线,除非有地方性的相关的更严格的标准规定。 3.23 工作平台周围挡板标准-其垂直方向高度为100mm,与地表面的间隙不大于60mm,除非有地方性的相关的更严格的标准规定。 3.24墙上的孔-对于任何墙或隔板,其开口处高度大于25mm且小于750mm,宽度没有限制,除非有地方性的相关的更严格的标准规定。 3.25墙上的洞-对于可引起员工跌倒的任何墙或隔板,其开口处的高度大于750mm,宽度450mm,除非有地方性的相关的更严格的标准规定。 3.26监护人 在高空作业现场外,协助高空作业的员工,安全从事作业的人员。 3.27高空作业人员 经过高空防坠落培训,有能力并被许可在高空处从事作业的人员。 3.28许可发放者 发放并且授权高空作业的人员。 3.29需许可证的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6米以上的高空地点,如天车轨道,厂房顶部。 3.30高空 距离地面或平台大于3米以上的地点。 4角色和责任 4.1工厂总经理 有责任确保该程序文件的实施。 4.2部门经理(车间经理) 负责高空防坠落程序的实施,并检查和不断改进。确保每个员工得到必要的培训,并熟悉高空防坠落程序有关要求。 4.3 ehs管理人员 为工厂经理、部门经理、监督检查人员、员工及其它需要支持的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以保证高空防坠程序的实施。协助评估、检查及改进高空作业管理。参与高空防坠程序的培训,熟知所在高空防坠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4.4工程技术人员 为保证高空防坠落程序的实施提供工程技术方面的支持。熟悉高空防坠落程序的有关规定,协助高空防坠落程序的评估、检查和改进。 4.5培训部门及人员 指公司或工厂负责培训及相关事务的部门及人员。有责任对工厂的所有雇员和签约人员进行高空防坠落程序的培训及登记工作,并负责培训材料的更新和员工培训周期的审定工作,保证所有参与高空作业的人员在从事高空作业前均已参加过培训。 4.6员工 指与公司签约并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有义务接受ehs职能人员的培训,有义务对作业场所存在的高空坠落风险进行查除和提出整改建议。有义务监督、指正和监护其它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存在的安全风险。 4.7监护人员 给执行高空作业的人员提供配合和帮助的人员。在实施高空作业中的必须与从事高空作业和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或者可以看见对方),以便在必要时联系救援 。在有必要时可以使用适宜的救援手段,但绝对不能进入狭窄空间实施救援。相反,必须确保坠落四周无其他任何危险。 4.8承包商或来访者 指与工厂有合同约定的外来人员。有义务在工厂内接受ehs职能人员的培训,有义务按ehs职能人员的要求执行高空防坠落程序。与承包商/合同者签订合同时,必须强调或将高空防坠落程序的有关ehs条款写入合同。 4.9项目责任人 指与公司签约的项目负责人或工厂专题项目的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审查项目中涉及的安全风险,有责任和义务联系ehs职能人员对参与项目的人员进行高空防坠落程序及防坠知识的培训,并在作业的执行过程中承担高空风险的预防、检查和监督工作。 4.10紧急救援小组 指遇危险时刻公司或工厂的紧急救助小组。承担高空坠落事件中的紧急救援任务,有义务对高空坠落事件实施紧急救援,有责任和义务学习高空坠落的救护知识。 4.11救援人员 指紧急救援小组的成员,对那些在没有他人援助的情况下无法退出高空作业现场的受伤或生病人员,实施救援行动。救援人员必须受过急救培训,并且能够使用独立的救援器械。必须遵循紧急救援程序。 4.12采购人员 熟悉有关高空防坠落程序,只能采购经授权单位或ehs专门委员会批准的物品,从而保证高空防坠落程序的有效实施。 4.13高空防坠落程序负责人 负责制订和改进高空防坠落程序。对全公司的高空防坠落程序制订统一标准格式和检查内容。对高空防坠落程序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高空防坠落程序的检查和改进。 5高空作业场所的确认和风险评估 5.1加宁公司必须对所有高空作业场所加以识别,建立全公司的高空作业场所总量表(附表1)。 5.2利用危险确认法,对存在风险的高空作业场所进行评估,确认其风险高低,并以图片或文字的形式向员工描述,建立风险意识。 5.3评定包括坠落和高空作业危险的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地面的坑和洞孔、墙上的孔和洞、房顶、梯子(便携式和固定式)、高空作业平台(如起重机平台,脚手架,楼顶)等。 5.4对初期和正在进行的评定所确定的坠落防护缺陷应优先处理,每个有坠落危险的区域的设计应符合坠落防护系统的规定。 6风险评估办法 6.1评估小组由高空作业委员会成员、安全员、作业人员组成,通过亲临现场和相关人员会议讨论,确定存在风险的部位。 6.2对存在风险的部位按风险因素表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根据分数高低,确定风险等级,并以图片和方字的形式纳入风险库。 6.3本评估办法同样适用于整改后的高空作业部位。 7高空作业控制措施 7.1对已经确定的存在高空作业风险的部位进行要求、培训和警示。 7.2完善及整改已经确定的存在高空作业风险部位的作业条件,降低风险。 7.3增加或补充已经确定的存在高空作业风险的部位的防坠落装置。 7.4作业前进行高空作业检查登记,发现未经培训或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立即阻止其作业。 7.5作业前执行防坠装置的使用登记与检查程序,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防护装置立即停止使用。 7.6对需要人监护的高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7.7无论何时进行的高空作业,必须在工作平台下方建立一个安全区域,以确保人员或设备远离坠落物体的危险。 7.8从事高空作业前必须对梯子、护栏、三角架、救生索、挂点、绳索等防护装置再次进行安全检查与确认。 7.9对于所有的坠落防护系统和装置,在每次使用前都必须按检查程序预先进行检查。如梯子和挡板的状况、标识、防护装置的状况和有效性。 7.10对检查的结果要按程序进行登记,以便再次使用参考。 7.11对发生事故时使用的防护装置,必须经过安全鉴定无误后,方可再次使用。 7.12对有断股、油污、开口、撕裂等迹象的防护装置不得使用,并且进行登记与修复。 7.13 ehs部每年要组织两次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车间每季度要组织抽查,检查结果要认真进行登记和保存,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和整改。 8防坠落设施的购买和保管 8.1购买防坠落保护装置应以安全性能达到承载要求,且符合ehs方针规定为准,对任何的例外必须经过ehs专家的认可。 8.2防坠落保护装置的购买以现场和员工需要为准则,要保证每位员工都有充足和易于获得的供给。 8.3坠落防护装置的使用要遵守制造商的建议。并严格按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清洁和贮存。 8.4坠落防护装置必须放置在专用的存贮柜内,并编号和整齐放置。 8.5发生事故的坠落防护装置必须完全修好,并经过校验后,方能再次使用。 8.6对已损坏,有缺陷,已到使用寿命不能继续,修复后安全性能不能保证的坠落防护装置,必须剪断,交ehs部以旧换新。 8.7每年由ehs部对该程序检查一次。 9遵守 凡在加宁铝业有限公司范围内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承包商、合同者均必须遵守该程序,对不遵守程序者,任何人均有权制止其作业。 10培训 10.1对于参加或获取批准的涉及坠落防护或高空作业的任何模式行为的员工,都应接受培训以获得相应的ehs安全能力、知识(包括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必要的技巧,并全面履行所指定的职责,培训具体内容见高空作业培训程序文件。 10.2培训资料可以由程序委员会负责编写和收集,或分享有资格单位提供的培训资料。 10.3通过培训要求员工对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和预防能力,了解和有效地使用和维护所要求的坠落防护系统和装置,理解高空作业许可和执行程序。 10.4通过培训要求员工学会紧急事件、事故及意外事件的自救及联络等处理,定期地或在适当的时候或至少每隔三年,按法律要求开展和实施再培训工作。 10.5对新员工和调岗员工必须进行高空作业培训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 10.6通过培训使员工使用并熟知与自己工作主题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标准。 11沟通 11.1工厂允许的高空作业场所应设置警告标识,并确认工作平台下方的安全区域,以确保人员或设备远离坠落物体的危险。 11.2通过班前会、意见本等任何方式与员工进行交流,汇总及整改高空作业存在的风险,不断完善防坠落保护体系,减少风险。 11.3建立交流机制向相关人员传达工厂的任何变化。 12紧急事件、事故和意外事件 12.1 发生紧急事件、事故和意外事件后,员工要首先联络紧急救援小组或与外部取得联系,并尽可能地自救。 12.2 对作业期间的异常情况,所有员工要及时汇报及检查。 13通知、报告和记录 13.1 要定期对高空作业控制程序进行培训,对未参加培训或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3.2 要建立高空作业防坠落培训记录,并妥善保存。 13.3 发生的坠落事件及事故,要及时上报,并以通知、报告等形式向员工宣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3.4 在程序执行中涉及的检查记录和登记表要认真填写,并放置在合适的位置,方便检查与填写,并按照《ehs计划检查程序》执行。 14承包商和来访人员 14.1 任何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向承包商和来访人员提出程序要求,并监督承包商和来访人员实施高空作业。 14.2 对承包商和来访人员违反程序要求的情况,任何员工均有权汇报和拒绝其作业。 15支持文件、记录 15.1《加宁铝业有限公司高空作业许可证》 15.2《加宁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带使用前检查表》 15.3《加宁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带使用登记表》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3一、立柱钢筋笼高度大于5米的,必须在浇筑地系梁(承台)前至少设立三道揽风绳(揽风绳之间夹角120°)揽风地锚、拉线紧固必须牢固、可靠。 二、盖梁低高出地面2米的,必须设置四面防护网,搭设工作平台,严禁出现翘头板现象。 三、高度大于2米作业必须设置施工人员上下通道,施工高度在2米~5米采用直梯,大于5米的.采用“之”型梯(见附图二示例)。 四、搭设通道支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持证上岗。 五、当有6级及6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时,停止支架架设和拆除作业。 六、梁板架设(箱梁现浇)完毕后,立即做好临边防护。 七、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 八、跨乡村道路、县道的施工作业处必须有专人值班,跨永煤铁路施工前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取得与永煤集团联系,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2024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34一、 总 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生产区内部地面、埋地电缆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公司范围内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井、钻孔、打桩等各种动土作业。 1.2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二、作业管理 2.1 动土前,本公司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施工的安全措施的现场交底,并负责贯彻落实。 2.2 动土前,施工单位必须与本厂取得联系,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和施工要求,查清动土地点的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部和动土地点所属国土资源单位联合签发《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2.3 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和审批人员提出的补充要求,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2.4 动土中,若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别的物品时,必须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2.5 在临近电缆、电线的位置动土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锹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2.6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时,应该视挖掘强度作好防止滑坡和塌方等情况的必要安全措施。 2.7 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善保护,迁移电缆和悬吊电缆火线时,必须停电,经验电后方可进行。 2.8 挖掘土方应该由上而下逐层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且应作好排水措施,防止塌方和滑坡情况发生。 2.9 动土完毕,现场的沟、坑等应及时填平,否则,应该设置围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指示。 2.10《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执行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作业,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1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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