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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奶茶店区域代理合同
范文

奶茶店区域代理合同(通用3篇)

奶茶店区域代理合同 篇1

  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区域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双方已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先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许可,在 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作为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的“ 餐饮公司”中式餐饮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达双赢目的。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并经营“ 餐饮公司”中式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 餐饮公司”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 许可的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

  第五条 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 设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

  二、 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六条 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甲方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三、 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七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本区域市场时,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

  。

  第八条 权利的限制

  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如下限制: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的分店数量不得少于 家,且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内全部店数 %;

  二、乙方在开设加盟店前,至少已经开设了 家直营店;

  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区域外其他区域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九条 特许区域

  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 ,本区域的范围以双方签约时的行政区划为准,包括该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

  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 ,在该初始区域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少于 家,加盟店数量不得少于 家。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事由,甲方保留对本区域乙方的特许权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乙方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 合同的期限及续约

  第十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 月 日。

  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给予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

  第十二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甲方制定的使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作重大修改;

  二、对于有关费用方面的收取,应参考续约时甲方对于其他区域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但应当给予乙方一定的优惠。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初始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参加的培训人员及课程见附件一,培训的地点及时间由甲方安排。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 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 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四、 。

  第十四条 后续培训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的管理水平:

  一、每年 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 加盟店的培训

  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由甲方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考核,乙方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培训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制定。

  第五章 支持

  第十八条 前期支持

  在乙方开设建立第一家直营店时,甲方应提供如下支持:

  一、提供乙方店面开幕前的辅导及培训(开店前人员培训及课程祥见附件一):

  1.店面所在地立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仅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铺店面整体CIS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乙方相关人员(店长、财务、人事等)的门市实习:

  (1)经营管理课程:

  A、商品知识

  B、店面营运知识

  C、品质管理知识

  (2)门市实习:

  A、现场服务实习

  B、店务实习

  C、作帐实习

  二、提供乙方店面开幕时期的辅导

  1、促销活动事宜的筹备、教育、训练与协助执行。

  2、开幕期间派员驻店辅导及协助,所需派驻人数及时间由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

  开幕期间派驻人员车费、住宿、餐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人员帮助

  甲方根据与乙方协商的开店进度自行安排开店组人员到乙方店处协助乙方进行开店工作。

  1、该开店组成员主要包括:工程监理(1名)、开店经理(1名)、开店厨师长(1名)、办公室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专案辅导员(若干)等。

  2、开店组进驻的时间、人数及撤店时间由甲方视开店进度、开店时具体情况而定。

  3、开店组人员的工作任务:调查乙方店区域市场状况,协助乙方进行人员招募、培训及协助其进行开店筹备工作。

  4、开店组人员的薪资、往返差旅费、食宿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的具体标准祥见(附件二)。

  5、为协助乙方店正常开业筹备,甲方需代为乙方配置一部分熟练员工(主要为店面管理人员及厨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该部分员工,见附件三),该部分员工的数量及到乙方店处报到时间由开店经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6、甲方代为乙方店配置的员工来源为甲方直营店及其他委托代为培养的分店,该部分员工的薪资水平由甲方根据其连锁体系内部的薪资制度并适当考虑乙方店当地实际薪资水平而制定。

  7、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但乙方店开业后一个月内,如出现甲方所代为其配置的人员有自动流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免费为其重新调配同等职位且技术相当的员工,但该员工所发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承担。

  8、该部分员工到达乙方店时,经乙方认可并接收后,乙方店负责人应及时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

  9、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处前的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到达乙方店后,无论该店有无为该部分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10、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工作的次月,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员工当月薪资的1.2倍发放给该部分员工作为当月薪资,用于弥补该部分员工在调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11、该部分员工在到达乙方店后,即正式成为乙方店员工,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支配。

  12、乙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开店筹备期间安排人员(一般为店长、财务、出纳、人事等)到甲方处进行受训,由甲方安排该人员的培训。甲方可在其店内为该人员提供员工餐(甲方将按照每人10元/天的标准收取餐费),住宿及车旅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在乙方店开业前期,开店经理认为有必要由甲方派人员对该店的开业进行支援时,可在与乙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该支援人员的往返车旅费及住宿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根据其实际支援的天数向该支援人员按照其实际工资的1.3倍向其发放薪资。

  14、按照一般开店程序,甲方为乙方规定店面筹备期为50天,时间从乙方店面进场装修时起计算,在这期间甲方积极为乙方店配置该部分员工而进行调配及协助乙方进行其他开店筹备工作。如果乙方店面筹备期间超过50天(除因甲方因素外),则甲方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费以弥补由于开业延期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四、甲方可应乙方要求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人员在乙方店内协助乙方工作,支

  持时间为 个月,该部分员工的薪资由乙方支付。具体办法为:乙方每月30

  日前将该部分员工当月的薪资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在次月10日前按照乙方

  给予的考勤状况给予该部分员工发放薪资,但所涉及的手续费及汇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给予乙方以下列支持;

  一、 人员的支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或及其加盟店有人员方面的需求,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可为其调配人员,但乙方或其加盟店需按照所调动员工月薪资的1.5倍支付给甲方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乙方或其加盟店承担。同样如果乙方或其加盟店人员经过甲方同意并经过甲方调出时,甲方应按照该乙方或其加盟店该员工月薪资的1.5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其加盟店作为培训费,该员工所产生的车旅费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

  二、协助乙方建立本区域内的培训体系,以满足本区域特许经营系统发展的需求;

  二、及时为乙方提供与特许经营系统及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乙方参加定期的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季定期指派代表检查乙方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条 工作指令

  甲方有权不时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当遵循甲方的工作指定行事。

  甲方工作指令限于与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因甲方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导致乙方或其加盟店受到处罚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的支持外,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因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甲方所派人员的食宿、差旅费由乙方承担,但不得底于附件二之规定标准。

  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六章 统一形象

  第二十三条 装潢

  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之装修标准进行装潢(装潢材料标准及材料明细、装潢价格见附件四)。

  外观之招牌、店面及内部之装潢装修若有老旧、损毁等事情的发生影响到甲方统一品牌形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期限内,依当时之企业识别(CIS)修护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设备与物品

  乙方同意其直营店及其特许加盟店内之厨房设备(见附件五)、桌椅、餐具、员工服装、财务软件及其他开业货品(见附件五)等向甲方指定之厂商采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须符合标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任意更改店内销售商品种类及价格,亦不得随意增减其店内设备、设施,否则视同违约。

  第二十五条 形象之维护

  为维护店面共同形象,乙方须遵守以下几点:

  一、店面整体整洁及经营品质须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贩卖法令不许可之商品;

  三、不得摆设赌博或游乐性之电动玩具;

  四、店内员工须穿着甲方指定之服装;

  五、客诉之发生不得至足以影响甲方整体形象;

  六、不得从事其他足以影响经营形象及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事务。

  若有以上事件之发生,乙方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善,则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七章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限制与保留

  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的权利作出如下限制和保留:

  一、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不得以与本合同及发展特许经营系统相违背的方式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同时也不得超出“公司商标”所注册的范围使用“公司商标”,更不得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印制“公司商标”。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注册其店面之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出售或提供给未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使用印有与“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装、容器、包装及活动媒体等用品,亦不得将其店内的厨具、菜台设备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视情况可终止合同。

  三、乙方在其店内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其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为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或协助第三者模仿、拷贝、复制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四、由甲方或甲方许可的第三方在该本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公益活动或为宣传“公司形象”、“某餐饮公司”品牌形象而参加的各类展会,乙方不得干涉。

  五、甲方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式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不断进行研究、完善和改进,乙方不得异议,但改进必须是善意的。

  六、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公司商标”与品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商标的分许可

  乙方无权将甲方许可其使用的“公司商标”许可其特许店使用,由“公司商标”持有人对其特许店直接进行商标授权。

  第三十一条 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

  一、乙方或其加盟商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或擅自复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 技术资料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之营业秘密、资料、文件、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予他人,

  二、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两年内,乙方或其加盟商不得参与、教导、提供咨询服务或受雇、从事、合作经营类似型态餐饮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且乙方(含负责人、股东、受雇人)须将其因之所得之利益,给付或归入甲方所有,并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人300,000元整,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本合同执行期内)。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四、乙方应与其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为相同之竞业禁止及保密之规定,并对甲方负担保密义务。

  五、 乙方之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如有违反该条款规定之义务的,乙方应将其对该加盟商、受雇人、使用人、履行辅助人之请求转让予甲方行使,其因此所产生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负担。

  六、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本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承诺与保证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乙方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义务

  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保护甲方许可其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乙方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主要职责,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

  第三十四条 诉讼权利

  对第三人侵权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乙方及其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

  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

  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

  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起诉讼;

  七、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诉权的行使

  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甲方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

  乙方及其特许店行使诉权,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特许店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甲方的指示行事。

  第三十六条 报告

  乙方及其特许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甲方。

  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

  第三十七条 诉前保全

  乙方及其特许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乙方及其加盟店可以在未经甲方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证证据。

  第三十八条 费用承担

  对第三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规定先行支付:

  一、由甲方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甲方支付;

  二、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

  三、甲方与乙方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赔偿金的分配

  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

  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

  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的赔偿金的,由甲方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

  三、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条 第三人起诉

  因第三人主张甲方知识产权侵权而对乙方及其特许店采取的法律程序,乙方应当在48小时之内报告甲方。

  乙方及其特许店均应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必要时,甲方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

  因甲方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乙方及其特许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否则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乙方或其特许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诉讼

  乙方及其特许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一、有关产品(服务)自量的纠纷;

  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

  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

  因乙方或其特许店的行为,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章 广告(促销)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广告(促销)义务

  甲方、乙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公司商标”,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费用。

  甲方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乙方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广告发布。

  第四十三条 广告(促销)控制

  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乙方及其特许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对广告的控制,按照甲方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制定的广告计划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定在本区域发布广告,乙方在本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四十四条 广告(促销)费用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或与其特许店共同承担;

  二、全国性广告促销活动时,由甲方及其相关代理商、加盟店共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广告基金

  第十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四十六条 加盟费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金额为 元(人民币,下同)的加盟费。其中 元作为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费用, 万元为甲方指导乙方建立营运培训体系的费用, 0 万元作为乙方接受甲方该区域特许经营代理权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加盟费。

  第四十七条 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对于乙方所开设直营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元/月;

  二、对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 元/月;

  按照上述的规定,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前汇入甲方指定之帐户。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乙方仍须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并不影响乙方特许店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 元的保证金。

  一、不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解除权,如果其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事实上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则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二、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某餐饮公司”餐饮店的,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缴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三、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而没有开设“某餐饮公司”餐饮店的,则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加盟金。

  四、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15日内没有及时向甲方加纳加盟金,则甲方将以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为由,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若乙方拖欠甲方的债务(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罚款、货款、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抵冲债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充抵债务的通知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与充抵债务数额相同的现金,补足保证金。

  六、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届时如乙方有拖欠款项(包括货款、特许权使用费、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时,甲方可由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十九条 结算与支付

  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对乙方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结算,如有争议,以甲方确认的结果为准,但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向乙方说明理由和依据。

  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一律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最迟于收到款项后10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十一章 供货与销售

  第五十条 供货押金

  为确保甲方对乙方及其特许店供货的持续性,乙方及其特许店每家店开设前需同甲方签订供货协议,并向甲方交纳30,000元的供货押金。

  第五十一条 货品采购

  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乙方及其特许店除开业前须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货品外,对于以下货品,也须向甲方或其指定厂商采购;

  一、该产品或其外包装印有“公司商标”;

  二、为甲方特制且为店内必须销售的产品;

  三、考虑到质量及环保因素而强制使用的产品;

  四、为维护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而必须统一使用的产品。

  除以上产品外,乙方及其特许店可根据价格、质量自行选择供货渠道,但乙方及其特

  许店之自行进货之原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防疫及食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否则后果由乙方及其特许店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可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供货商之审查

  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特许店之供货商之资格、产品进行审查,如发现其所提供产品达不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则有权勒令其更换供货商,如发现乙方或其特许店之采购货品有腐烂、变质或含有毒、害成分等情况者,可对其进行10,000——50,00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者可直接取消其加盟资格并报当地卫生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 供货、退货及付款条件

  一、开业前,乙方或其特许店委托甲方代为订货品时,应将定货单填妥所需之物料、规格、数量及预定出货日等,签章后传给甲方,并先将货款以汇款方式自动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

  二、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将与甲方发生之上月结货款汇入甲方指定之账户,如其拖欠甲方该项货款金额达两个月或虽未达两个月但已累计超过三万元,则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货。并有权从供货押金中扣除相应欠款,押金不足部分,乙方或其特许店应于10日内补足。

  三、货品寄发后,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或其特许店不得拒收或退回。货品配送时,如为甲方员工自行配送,乙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当面验收货品数量、质量、价格及发货单据,核实无误后收货,过后将不予退货。甲方委托货运公司配送,则乙方或其特许店验收人员在验收完毕后,如发现发货单据及货品存在数量、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应须于货品送达两日内以传真或其他方式告之甲方相关部门人员,否则由收货方自行承担损失。

  第五十四条 配送中心

  在乙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在该区域建立配送中心,以降低该区域内各店货品采购之成本及控制货品采购之质量。

  配送中心投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制度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乙方自负盈亏,但甲方有权随时稽核乙方的财务状况和营运状况。

  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及其特许店内安装电子设备或要求其结账台使用网络连接的电子收银机以查核其每日营业情况。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表

  乙方应当统一使用甲方指定的财务软件系统。

  乙方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甲方报送乙方及其区域内各店(直营店、加盟店)当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一、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各特许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乙方应于每年 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会计年度乙方及其各特许店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六、本区域内各特许店的合并报表。

  第十三章 分特许

  第五十七条 分特许权

  乙方在本区域内寻求符合条件的加盟商,授权其设立加盟店,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建立区域内的特许经营系统。

  乙方行使分特许权,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甲方的规定,不得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五十八条 市场开发计划

  乙方应当竭力拓展本区域市场,尽可能实现对市场的充分开发。经双方对本区域市场的认真评估,确定以下市场开发计划: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设立 1 家直营特许店;

  二、在本合同签订后1年内至少设立 3 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为 2 家;

  三、在本合同签订满3年后,至少设立 8 家特许店,其中直营店的数量为 3 家;

  五、在本合同签订满 6 年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发展新的加盟店;

  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在本区域所设立的直营店数量不得超过其特许店总店数量的40%。

  第五十九条 加盟商和加盟店

  乙方可在本区域内招募适合的加盟商,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商即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企业法人。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规定对特许店的选址进行调查与评估,其营业面积应该在250 平方米至 500 平方米之间,特许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一般不应少于 800 米。

  特许店应当按照甲方的图纸设计及装修标准进行装潢,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分特许合同

  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的分特许合同及合同附件,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一条 合同审查

  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及合同附件副本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甲方审查备案。

  甲方在收到该材料 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合格,甲方将委托“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送达乙方,分特许合同自“公司商标”持有人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生效。如“公司商标”持有人不予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分特许合同不生效。

  甲方对乙方与加盟商之间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审查备案,并不表示甲方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对加盟商承担任何直接责任。

  第六十二条 加盟店的申诉

  加盟店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有权直接向甲方提出申诉。对乙方终止、解除加盟店合同及其他严重影响到加盟店正常营业的申诉,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诉5日内作出决定,对其他事项的申诉,甲方保留作出决定的权利。

  甲方在处理加盟店的申诉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公正处理决定,乙方及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决定并按照该决定执行。但甲方该决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均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分特许合同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六十三条 直营店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当在该区域注册设立餐饮有限公司,但不得将“公司商标”作为其餐饮公司的字号或字号的一部分。

  乙方设立的直营店应当作为该餐饮公司的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乙方应当按照管理加盟店的要求对其直营店进行统一的管理,不得对直营店给予特殊的优惠或方便。

  第六十四条 安排

  本合同无论任何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本区域内的分特许合同亦相应终止。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均须对加盟商(店)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计算方式按照乙方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标准为依据。

  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在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公司商标”,以保证加盟店的继续经营,但每家加盟店必须每月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特许权使用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加盟店停止使用甲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

  不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加盟店的继续营业行为必须符合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如有损害到甲方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可按照该合同的规定直接行使该合同中乙方应行使的权利,对加盟店行使各项权利。

  第六十五条 告知

  乙方在同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将本合同中有关涉及到加盟商或加盟店的条款告知加盟商,不得隐瞒或欺骗,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50,000——100,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章 合同的转让

  第六十六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的合同转让是指甲方或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十七条 甲方转让合同

  乙方承诺,甲方可以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而无须在转让时取得乙方同意,但甲方必须保证受让方必须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并将受让方的情况通知乙方。

  如果乙方认为受让方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撤消甲方的转让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区域代理商在数量上可能不止一个,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仅限于最先提起仲裁的区域代理商,不得重复申请仲裁。

  第六十八条 乙方转让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

  乙方要求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将转让的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的情况等报告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

  第六十九条 受让人条件

  乙方进行的合同转让,受让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 系从事餐饮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已经满3年以上;

  五、 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

  六、 净资产超过500万元;

  七、 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

  八、 其关联企业没有从事与本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

  九、 同意甲方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十、 没有从事过非法经营行为或被政府行政机关处罚过。

  第七十条 优先权

  乙方转让本合同时,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优先受让通知后,乙方不得撤消转让或变更转让价格与转让条件,否则,乙方在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第七十一条 转让补偿费

  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甲方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第七十二条 合同文本

  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区域代理合同》,该合同届时使用甲方统一使用的新合同版本。同时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款项(货款押金除外),且受让方必须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

  第七十三条 股东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合并、分立或股东变更时,应当将该情况详细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四条 经营方式

  乙方应当独立自主地经营本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该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第十五章 系统变更

  第七十五条 系统变更的定义与职责

  系统变更是指对系统经营模式产生一定程度影响的改进,这种改进可以直接导致公众对对系统感受的差异,具体到本特许经营系统,则是指甲方对其“某餐饮公司”餐饮经营模式、装潢设计以及对“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公司商标”的改进、更换。

  甲方有权进行善意的系统变更,乙方及其特许店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配合,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推动系统变革。

  第七十六条 系统变革的原则

  甲乙方一致认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适时地对特许经营系统进行富有成效的变革,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双方的共同目的。

  甲方对系统的变革,应在保持系统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以提高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系统的经营效益、提高系统的市场竞争力为原则,以达到更好地实现特许经营之目的。

  第七十七条 变革的实施

  甲方在实施系统变革前,应当在其直营店或同意进行试验的加盟店进行试验,经实践证明符合系统变革的要求,达到预期目的,方可正式推行。同时应将变革的方案、意图、可行性、试营状况等提前30日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本区域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实施系统变革,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甲方。

  乙方实施系统变革所需要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七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七十九条 合同的正常终止

  一、 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

  二、 合同到期,乙方无意续约的;

  三、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力继续经营的(本条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战争等情况)。

  四、 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五、 70%特许店连续两年发生经营亏损;

  六、 乙方因正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个月前提出终止合同申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批准的;

  七、 法院、政府行为要求乙方终止营业的;

  八、 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被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宣判解除本合同的;

  九、 用于特许经营的主要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当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方可终止合同,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仲裁或判决。同时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本条七、八、九项除外)。

  第八十条 甲方的解除权

  乙方有下列重大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任何费。

  一、未能完成市场开发计划的;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参与竞争的;

  三、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本合同或转让其股权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分立、合并或股权变动的;

  五、未经甲方同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转移经营权的;

  六、故意向第三方泄露甲方重大商业秘密的;

  七、逾期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三个月的;

  八、擅自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设备等移往他处营业或使用的;

  九、私自在本区域外增设分店、更换店内设备或违反竞业禁止的;

  十、没有忠实实施甲方为改善其营运状况而提出的劝告指导,导致影响到公司形象的;

  十一、擅自以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与第三者订约、从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私人行为而导致甲方权益受损者;

  十二、利用其营业场所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给甲方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十三、私自转让、转移经营权或店内设备予他人,或将该店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进行出租、典当以及其他不利于甲方行使本合同权利的一切行为;

  十四、因其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引起大量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在社会上引起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五、故意损害甲方或其他加分店的形象、商誉的;

  十六、其他违背本合同之约定,经甲方认定为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告其期限改正但乙方拒不理会或虽有改正但达不到甲方要求的。

  十七、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任何一行为,甲方可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更正或停止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者,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按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 元。

  (一)一年内受到甲方处罚超过三次以上的;

  (二)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第八十一条 保留解除权

  在乙方发生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及其他情形时,未经甲方的预先书面同意,任何第三人都不能获得本合同中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权利,不论债权人对乙方享有何种权利或持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甲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二条 乙方的解除权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性赔偿金:

  一、甲方违反区域保护的规定使用特许经营权的;

  二、甲方无故向乙方停止配送产品或原料的;

  三、甲方使用的“公司商标”被撤消的;

  四、甲方有其他严重损害乙方利益或声誉的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分特许合同的终止与履行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分特许合同的继续履行与终止事宜。

  因一方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造成分特许合同终止的;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终止本合同的,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履行分特许合同的,违约方均应当同时承担对分特许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分特许合同的规定给予加盟商赔偿。

  第八十四条 合同终止的执行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行事,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继续正常的营业或履行以下义务;

  一、停止行使因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二、撤消直营店内外与“公司商标”有关的内外装潢、招牌、广告牌等标志;

  三、将与特许经营系统有关的徽记、标志、广告等交还甲方;

  四、将甲方提供的定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涉及到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交还甲方;

  五、将“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各类营运使用规章报表、经营 的相关文件资料及物品归还甲方,不得复制使用;

  六、清算与甲方、加盟店、供货商的债务;

  七、将租赁甲方的设备、物品返还甲方;

  八、对加盟店进行解释、安稳工作。

  当乙方未履行前款第二项义务时,甲方可自己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十五条 优先受让权

  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对乙方下列财产或财产权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一、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配送中心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直营店的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以及直营店的资产收购权;

  四、户外广告的发布权;

  上述财产的转让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共同委托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执行。

  第八十六条 其他

  在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没有义务回购乙方的存货,但应允许乙方以特许经营系统的名义在合理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0日)销售存货。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接管乙方之加盟店,乙方收取加盟店的保证金,应当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十七条 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特许权使用费乘以合同未履行年限数的倍数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两倍。合同履行不足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按一年计算。

  本条款所指的违约赔偿金与第八十一条中所提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冲突,可同时使用。

  第八十八条 拖欠损失金

  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甲方规定的加盟金、履约保证金、特许权使用费、月结货款、广告宣传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的,如逾期支付,则乙方须按照每超过一天加付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拖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八十九条 直营店的违约行为

  直营店的行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的,可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可比照本合同中对于乙方违约行为处罚的条款,直接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九十条 加盟店的违约行为

  对于该区域内加盟店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追究加盟店的责任。

  加盟店对分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行为,不视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但乙方明知加盟店的违约行为而怠于行使处罚职责的,甲方有权根据加盟店的违约行为给予三倍以内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告知与申辩

  甲方对于乙方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乙方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结果,并告知乙方有申辩的权利。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拟作出处罚的通知后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

  甲方应当充分听取乙方的陈述和申辩。乙方提出的理由成立的,甲方应当采纳并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甲方不得应乙方的申辩而加重对乙方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 解除权的放弃

  甲方或乙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享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而不解除合同时,不影响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以外的违约责任,但权利人在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第九十三条 工作改进

  甲方要求乙方所作出的改进,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可对该改进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章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当首先通过充分协商给予解决。

  如果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争议不能够通过协商解决,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四条 送达

  一、本条款所称送达可以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二、直接送达的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如一方对他方为直接送达,而对方拒收者,视为已送达。

  第九十五条 其他

  本合同中所有章、条的标题是为了便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依据。

  乙方或其加盟店不得私自聘用本区域外甲方所属分店(直营店或加盟店)所开除、除名的员工,及未经其所属分店同意自动离职的员工(级别在组长级以上者)。乙方在不知请的情况下雇佣的,在知悉情况后,应立即解除雇佣关系。

  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详细地向乙方说明了作为区域代理商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及合同内容。甲方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材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乙方开展区域特许经营事业作出的赢利保证。

  同时乙方也充分认识到投资特许经营的商业风险,特许经营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项依赖于乙方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商业活动。

奶茶店区域代理合同 篇2

  甲方:

  法人:法人身份证号:

  乙方:

  地址:法人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本着互利互惠和长期合作的原则,就乙方在指定区域代理甲方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望双方共同遵守,共谋大业。

  第1条授权产品名称

  甲方天鹅绒系列墙衣产品,具体品类和名称见附表。

  第二条授权区域及费用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市的区域独家代理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的转让或委托,都将视为乙方违约并导致本合同终止。

  2甲方承诺:免收乙方品牌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费、培训费、技术支持费;甲方免费对乙方施工或销售人员进行产品、施工、营销、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乙方可委派1——2人到甲方培训。

  3为了规范市场运作,保护代理商的长期利益,乙方承诺在甲方约定的区域内销售,遵守禁止条款,并在本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市场保证金3万元,以便甲方有能力保护区域市场体系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价格

  1¥由于区域实际购买力不同,乙方可以高出或低于甲方零售指导价的30%的价格进行商品标价和销售。但不得超出30%,否则,则视为违约。

  2乙方向二级分销商的供货价格不得高出甲方向乙方供货价的50%.否则,视为违约。

  3当乙方接到工程装修类订单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备;应将工程名称、地点、面积及客户要求、设计效果等信息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指导乙方顺利完成订单,并进行售后服务的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将竣工照片发给甲方,以便甲方宣传推广和使用(本合同所指工程必须具备非家装和面积大于500平方二个条件)。

  4当甲方产品系列调整或遇到其他客观情况必须调整价格时,甲方有权进行价格调整,但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四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销售量

  1合同有效期二年。自_20__年5月1日至20__年4月_30日止。

  2乙方销售量的要求

  1)第一年合同期内必须完成20万元的目标销售额。

  2)第二年合同期内必须完成30万元的目标销售额。

  3)乙方年度销售额最低不能低于年度销售目标的70%,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或扣除市场保证金的50%.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

  1有制定统一的市场营销战略和策略的权利;

  2有必要时调整产品价格的权利;

  3有检查、核定、纠正市场零售价的权利;

  4有处理乙方违反市场操作规范的权利;

  5有参与商讨、指导乙方制定和实施营销方案的权利;

  6有对乙方施工方面的培训和规范的权利;

  7有对乙方在甲方的宣传资料和电子商务网络上进行宣传、实名标注、工程案例展示等权利。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向乙方出具区域代理授权书(见附件),确定乙方的区域独家经销地位;

  2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及必要的产品检验报告;

  3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广告宣传活动或组织参加全国性展会、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推广活动;

  4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拓展和产品销售;

  5应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制定区域营销广告宣传方案;

  6按乙方提出的供货产品和数量,()在乙方付清货款后及时向乙方提供包装完好的合格产品,保证产品供应量小于5包时2天内发货。

  7尽可能按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做好货物的托运工作;

  8协调区域经销商之间的关系,防止串货、压价等行为;发生货窜到乙方区域的,甲方应予以解决,收回所有窜货产品、终止与窜货经销商的合作、扣除窜货经销商保证金,窜货的销售量额度做为甲方向乙方补偿——但工程销售不在此列,另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9及时回答、解决乙方就产品及销售方面提出的问题,原则上应于乙方提出问题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重大问题三日内提出解决方案。

  10免费为乙方进行甲方产品、施工、区域营销和规范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1享有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内发展和管理分销商的权利;

  2享有按甲方承诺的供货价格从甲方进货的权利;

  3享有获得甲方规定的销售折让、销售返利和年度分红的权利;

  4享有获得甲方的培训支持、市场推广支持的权利;

  5享有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及产品改进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乙方责任

  1应是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司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经营场所位置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及经销产品装修前后的照片,乙方不得改动甲方的品牌形象。

  2配备必要的专职业务人员,向客户推荐甲方产品和发展二级分销商;业务员必须熟悉甲方产品的全部特点和优势,并能向客户提供专业的、准确的、全面的产品描述,能回答客户针对性问题,解答各种疑问;为终端客户和二级分销商提供施工和保养支持;对消费者抱怨、保修要求及其他问题,原则上应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下应与消费者协商。

  3主动向甲方提供市场或产品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当甲方进行市场或产品调查时,乙方应将掌握的资料如实告知;根据需要如实向甲方提供确切的产品销售库存情况、分销商经营情况等电子报表,以便甲方掌握产品销售情况,必要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计划或相近区域调货,并为甲方研发部门提供新产品开发依据。

  4、发生货窜到甲方区域的,乙方应予以解决,收回所有窜货产品、终止与窜货代理商、经销商或专卖店的合作、扣除窜货责任方保证金,窜货的销售量额度做为乙方向甲方补偿。工程销售不在此列,另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认可甲方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遵守甲方有关市场营销规定;如果违约,乙方承诺按甲方《市场管理规则》处理。

  6协助甲方做好保护甲方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当发现市场上有假冒产品流通时,应及时通报甲方。

  7乙方的供货、二级分销、零售价格体系需报甲方备案、存档以便甲方监督。

  第九条订货和提货

  1乙方订货可采取传真、邮件、QQ、信息等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下达订单,但需在12小时内补办订接单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订单。每次订货总量不得低于包,对于单品高于包的订货,乙方至少提前天有效通知甲方。

  2加急订单在得到甲方同意后,甲方必须在加急日期内将货发送到乙方指定并经甲方确认的接收地点。

  3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定货物如数发给乙方

  4受乙方委托,甲方可以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托运信息由乙方提前确认和提供。原则上,甲方选择乙方认可的货运公司运输货物;如发生纠纷,由乙方和承运商协商解决,甲方提供协助,如原始货运单据等。

  5甲方收到货款后应按乙方要求和公司规定及时发货。

  6甲方的交货地点:甲方仓库。

  7当甲方收到乙方的要货通知并获得有效运单后,则视为:货物发给了乙方。

  第十条付款方式

  1甲方不提供任何方式的赊账,乙方应在提货前将全部货款打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2甲方不接受电子汇款、支票、汇票(承兑除外)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

  3电子汇款、支票、汇票等以货款实际到账日为收款日。

  4因支付货款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换货和退货

  1甲方原则上不同意换货。但特殊情况时,甲方可以考虑换货,但因换货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不好、甲方促销品、仓储条件不好导致的问题产品不予换货。乙方必须每月按时如实提供相关的销售和库存报表。否则,不予换货。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可以向甲方退货。

  3乙方每年度允许换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上年度总销售额的1%.

  第十二条年度返利和合作分红

  1年度返利:详见《天鹅绒墙衣年度返利标准表》

  2年度合作分红

  甲乙双方合作一年后,即从第二年开始,只要甲乙双方本合同尚在继续履行中,则乙方就是甲方的合作性股东,享受甲方优秀代理商动态的年度合作性分红,直至甲乙双方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分红比例及金额详见甲方相关规定。

  年度返利标准表1

  年度

  目标销售额(万元)

  返利标准

  备注

  考核年度

  ≧15(最低)

  1目标销售额以该年度实际回款额计,并减去该年度退换货额、促销额。

  2低于当年最低销售目标的,无返利。

  3A系列产品不参与返利,但销售额可以列入;

  4工程系列产品不参与返利,但销售额可以列入;

  考核年度

  ≧25(最低)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区域销售或进行市场拓展。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1万元/例,窜货的销售额做为乙方向甲方的补偿。如果乙方下辖分销商、专卖店等发生串货的,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处理。

  2乙方在进行市场营销或运作时,必须诚信经营,不得使用欺骗或违法的手段进行二级分销商的开发和管理,市场拓展时预收客户的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市场保证金等与甲方无关,乙方终止合同时,必须独自妥善处理诸如此类的善后事宜,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费用或责任。

  3禁止乙方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市场零售价或高于甲方规定的最高市场零售价销售产品,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甲方不反对乙方在互联网或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宣传甲方产品,但宣传方案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损害甲方品牌的整体形象;禁止乙方或其分销商利用网店或电子网络进行报价或销售,扰乱实体市场价格体系。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1万元/例。

  5禁止乙方经营或变相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不得用其他厂家的产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或仿冒甲方之产品。

  6乙方应约束所属分销商遵守上述条款,如分销商存在违反上述条款行为,则经销商将为其分销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禁止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利用乙方客户资料在合同期内进行其他墙衣品牌的拓展或其他对乙方有伤害的行为;

  8禁止甲方天鹅绒品牌直接窜货、压价或参与工程竞标等行为;发生货窜到乙方区域的,甲方应予以赔偿1万元/例,窜货的销售量额度做为甲方向乙方补偿。如属代理商、经销商、专卖店窜货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第8款处理(工程除外)。

  9代理商违规操作的界定和处罚详见甲方《市场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1下列情况将导致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有效期满;

  2)甲方未履行应尽义务,乙方提出终止;

  3)乙方未履行应尽义务或违反了禁止条款,甲方提出终止;

  4)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签订了新的代理或经销合同;

  5)不可抗力;

  2合同期满,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合作,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3合同终止时,乙方的独家区域经销资格即刻失效。

  1)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甲方产品销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置善后事宜;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对乙方尚有的存货,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因甲方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并造成对方损失时,全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附则

  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一次性交付市场保证金时,本合同自动废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5乙方必须在15——30天内组建自己的营销团队,包括直销、分销、设计与施工、市场推广、地方网络推广的专职人员5人以上,并报公司备案。

  6乙方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必须如实报备广告、促销等相关资料(如报样、样带、户外广告、照片、易拉宝、展架等营销辅料),甲方年底按乙方市场年度销售目标完成比例予以相应的核销(含甲方提供的资料)。核销比例见下表2

  目标达成率

  核销比例

  7异地工程销售按乙方该工程进货量的10%和该区域市场分享,销售额计入乙方。异地销售的流程为:乙方填写申请表——甲方登记备案——甲方验证——乙方异地工程销售核准——订单操作——乙方工程结束——乙方反馈相关资料给甲方——甲方售后跟踪服务——核算,双方确认——10%相关收益返该区域代理商。(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授权人:委托授权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奶茶店区域代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均等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如下: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经销内容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公司所生产的_______________饮料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经销。二、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经销权予第三方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经销区域一、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不得超出此范围销售,否则,视为跨区销售。二、甲方指定乙方的经销区域为。甲方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不为其它商户供货。如发现甲方为其它商户供货,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销售目标一、乙方销售甲方产品,需按以下比例有计划地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且全年的销售目标最低万元(大写)。月份本月销售占全年销售比例目标(万元)季度目标(万元)二、销售额确认: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号的实际金额,为甲方确认乙方销售额的唯一凭证。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销售价格甲方按下列供货价格供货,乙方应严格按下列价格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低于本价格销售,否则视为低价销售。(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元/箱每箱15瓶)品项规格总经销进价转批商进价街批商超/酒店进价商超零售价酒店零售价/冰摊银杏绿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银杏乌龙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冰红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注:_________________本价格不含运费,运费由乙方承担。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付款及交货一、付款1、乙方必须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必须以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向甲方所指定的帐号支付。款到,甲方安排发货。3、其它事宜:_________________二、交货1、乙方必须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公司特约经销商月份货物需求计划》,甲方据此安排下月发货计划。2、乙方每次要货不得低于20__箱,并详细填写《*公司特约经销商货物申请书》,连同相关付款凭证传真至甲方,甲方将依据货款到帐情况安排发货。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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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