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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门到门服务提供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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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到门服务提供协议(精选3篇)

门到门服务提供协议 篇1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货物运输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即负责将甲方的货物由指定提货地点运往甲方指定收货地点。

  第二条:负责按照甲方的运输单详细核对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往交货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止的全部责任。

  乙方应保证在运输途中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保持联系,并及时报告货物所在地点和预计到货时间,以便收货人安排卸货。

  甲方应提前二个工作日用传真形式向乙方报送发运计划。

  第三条: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每批货物运输的详细过程,如不及时告知,甲方有权拒绝接货。

  第四条:乙方作为甲方委托运输代理公司应对甲方委托的货物给予妥善保管。

  并担负起运输责任,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条:在执行本项业务中,造成的甲方货物的重大事故或故障的隐患采取必要的、适当的预防措施。

  六条;

  在执行本项业务中,造成的甲方货物的重大事故或损失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并立即向甲方报告 。

  第七条:乙方作为甲方货物的承运人和货物保险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如甲方货物发生

  意外时有责任为甲方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促使该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和将甲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八条:甲方货物受损后,甲乙双方对货物受损程度存在异议。

  因此不能达成一致时,应请双方认可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损失程度。

  第九条:乙方在不能证明乙方本身所使用或委托的运送人员没有玩忽职守的情况下,需对由于货物的丢失、破损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 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除交通事故和不可抗力因素外。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迟到,按当次总运费每迟到一天扣5%。

  第十一条:因甲方或甲方收货方原因拒收或延迟收货造成车辆等候,责任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总费用结算:

  1.结算:按甲方要求,每批次货到目的卸货后,凭运输发票及有效回单每月底结算一次。

  2. 运输线路:

  3:起运地点:

  4:到站城市:

  5:收货人 手机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由甲方签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合 同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五条:若双方发生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门到门服务提供协议 篇2

  甲 方:

  乙 方:

  为促进我区各类专业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共同打造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优质、平价式的专业服务市场,实现政府、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三方共赢,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成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成员,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成员注册

  乙方自愿选择成为服务联盟成员

  联盟成员权利

  1、在甲方定期不定期举办的相关服务活动中,乙方享有参与权,并视服务活动的安排和乙方的服务影响力给予相应的展示机会,同时可得到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源;

  2、乙方可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委托专业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并优先共享企业资源;

  3、乙方享有甲方针对企业相关服务需求的优先推荐权;

  4、乙方有权通过甲方提供的联盟平台(临潼区中小企业网。smeshx。gov。cn)或相关媒体对外发布各自的服务信息,进行宣传。

  第三条 联盟成员义务

  1、对于甲方推荐的.服务,乙方应确保服务质量并接受甲方的跟踪服务;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收集与联盟和其他成员发展相关的市场信息;

  3、乙方所填写临潼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注册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并承诺向联盟客户提供完整、高质量的服务,并对此项服务产生的任何投诉与失误承担完全责任;

  4、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当以物价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联盟机构与被收费单位协商而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5、乙方应结合自身优势,配合甲方开展的各项公益性活动,为联盟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6、定期或不定期为甲方提供专业咨询和人员智力支持;

  7、定期与甲方交流其开展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成员服务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续签,双方需在协议到期前30天内协商,否则视为终止服务,甲方有权到期终止本协议包括的所有服务。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协议;

  2、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3、如果乙方没有严格履行服务内容则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协议。

  第六条 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于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正文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盖章(甲方): 盖章(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邮 箱: 邮 箱:

门到门服务提供协议 篇3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_

  相关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人

  产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当事人甲方。

  口与甲方的关系

  婴儿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的关系:

  口随同产妇进住。

  口单独托婴。

  紧急联络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产妇或婴儿之关系: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关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条款后,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称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条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务项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称为坐月子中心为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或诚信原则确定。

  甲、乙双方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本格式合同条款。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应清楚载明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间,该预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内,均属有效期限。

  合同实际生效日以 进住坐月子中心当日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建筑物须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关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其设备应合乎产后护理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四条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配备医师或护理人员对产妇或婴儿作健康状况的评估。

  2、婴儿居住的场所、哺乳、洗涤工作、奶粉或其他相关物品的提供。

  3、产妇居住的场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涤。

  4、产妇照护婴儿的教导及健康恢复课程。

  5、书报杂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详如附件。

  第五条 本合同的预约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六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探视产妇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探视婴儿时间为每日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其余时间非经产妇及乙方的同意,单独托婴的情形,非经甲乙双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视。

  第七条 为顾及产妇及婴儿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许推销人员进入向产妇推销物品。

  第八条 乙方对产妇及婴儿的照顾及安全管理事项,应善尽其义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婴儿交给任何人带走。甲方非产妇时,应征得产妇的书面同意,如为单独托婴的情形,则由甲方带走。但依其情形显示由甲方带走有违背公序良俗之虞时,乙方应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产妇出院时,应将婴j乙一并办理出院,如有延长托婴的需要者,有关托婴的内容及费用应另行约定。

  第九条 产妇或婴儿发生急、重病或其他紧急事故时,乙方应即送医治疗,同时依其设备采取适当救护措施,并即通知紧急联络人。

  第十条 在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无法接受乙方的服务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仅可没收甲方缴交的预约定金,不得请求其他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存续中,产妇或婴儿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须出院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将预约定金抵充作为住院费用的一部分,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在第二条第二项所称的 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因天灾、战乱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全数退还。

  第十三条 第二项所称的合同实际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证明有前项的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加倍返还甲方所缴交的预约定金,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者,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产妇或婴儿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的服务项目收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请求终止合同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总额。但不得逾越全部费用的10%。

  第十五条 合同存续中,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可请求合同终止后,未达预定进住坐月子中心期间的天数的全部费用百分之_______作为损害赔偿,甲方如能证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损害时,并可另行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六条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因有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造成产妇或婴儿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依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每一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如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过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依相关规定申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可经双方同意增减费用或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分执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协议事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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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4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