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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产抵押借贷协议书
范文

财产抵押借贷协议书(精选3篇)

财产抵押借贷协议书 篇1

  抵押人名称: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抵押人名称:

  交通银行 :

  住所:

  行长: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确保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即主合同的贷款人,以下称乙方)。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_________,期限为_____。经乙方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物。甲乙双方遵照法律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_________(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批准文件和有关所有权证明的有效证书)。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作价(大写)________整,按抵押率测算后实际抵押额为(大写)________整。甲方以此为主合同中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向乙方借用的借款本金(大写)________整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称应付款项)作担保。

  第三条 甲乙双方将在________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将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物的放置地点在________。

  甲方对所占管的抵押物应负妥善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不得毁损或灭失,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五条 如果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甲方将在________办妥抵押物的足额保险手续。保险单交乙方保管,并指定乙方为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上借款延期,且延期期限超过原投保期的,则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已办理过保险的抵押物,要按照上述要求办妥变更第一受益人和投保期限的手续。

  当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时,如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到期应付款项;如借款人虽已清偿已到期部分的应付款项,但尚未清偿全部应付款项,保险赔偿金可用于追加担保,以此弥补损失的抵押物。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1.主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已到(包括各期到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2.甲方或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甲方或借款人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未受清偿的。

  第八条 抵押权的行使:

  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为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偿还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计算至乙方实际收入款项之日。如果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时,乙方仍可继续追索,不足部分应由借款人清偿;如果处置所得款项在偿清借款人全部应付款项后仍有余额,结余部分应退还甲方。

  第九条 甲方陈述并保证:

  1.甲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批准手续。

  2.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会违背甲方的章程或有关规定及其上级的指令。

  3.本合同中所列抵押物系甲方合法拥有的,现时也未抵押给任何其他方。

  4.甲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不得以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但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5.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本条仅适用于甲方为主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甲乙双方除了必须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外,还须遵守下列约定:

  1.在借款人全部应付款项清偿之前,甲方不会行使由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

  2.甲方同意今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这四项主要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

  主合同中与贷款金额、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应调整,贷款利率按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

  3.当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等行为,则甲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4.主合同变更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第十一条 若借款人已足额清偿全部应付款项,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4款中任何规定,对抵押物保管不善或擅自处置抵押物,乙方可以除了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价值外,并向甲方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2、3款,第十条第1、3款中任何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无论给乙方是否造成经济损失,均要作出赔偿。

  3.乙方违反第十条第4款有关规定,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甲方抵押给乙方的一切财产内容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为准。该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办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应付款项得以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财产抵押借贷协议书 篇2

  抵押借款合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

  就有关事项订

  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

  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________(¥)。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

  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海口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经海口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代表: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抵押借贷协议书 篇3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

  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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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1:4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