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补充施工合同 |
范文 | 补充施工合同(精选15篇) 补充施工合同 篇1发包人: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定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 3.建筑面积:________ 4.结构类型:底层为框架结构、地上6+1层为砖混结构。 5.设计单位:________ 6.监理单位:________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外墙面砖改为外墙漆 2.客厅推拉门取消 3.本工程为满七层,结构找坡 4.楼梯踏步为水泥砂浆面清光 5.外墙40×40深灰色栅格取消 6.厨房与阳台之间门带窗(MC-2324)取消,阳台改为封闭式厨房。 7.其余均按原图施工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记) 1.开、竣工日期 1.1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____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四.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____元/平方米;在施工过程中,如按甲方要求另增加工程量的,按双方协商价计算;本工程为垫款主体二层,二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给乙方,主体五层预制板安装完毕,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5%支付给乙方,主体七层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内、外装修完工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其余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的12%,滞留3%作保质、保修金,等到保质、保修期到后一次性付清。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处理 1.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3.本补充协议系《安顺市普定县双龙苑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5.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5日内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合同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定合同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二、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同签署了《合同/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其它事项说明。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与原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五、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3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所有建筑材料,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方共同参与采购,甲方决定,验收合格后进场使用,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钢材:采用甘肃酒钢、陕西龙钢或山西建钢合格产品; 2、水泥:采用甘肃祁连山牌、安徽海螺牌或扶凤盾石牌的合格产品; 3、机砖、轻集料砼空心砌块或加气块、地面砖及内外墙贴面砖:采用具一定资质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 4、石子:采用长庆桥北泾明石子; 5、砂子:采用巴家咀或长庆桥砂子、水洗颗粒砂; 6、木材:采用国家一级松材; 7、玻璃:采用兰州平板玻璃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8、石材:采用广东或山东石材; 9、门窗制作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与设计规格; 10、电源线采用兰州长通或众邦厂生产的合格产品,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11、防水材料采用国家标准SBS厚度为5.0mm -10。C改性油毡; 12、暖气片采用山西赵家堡生产的国标产品。 以上材料在市场紧缺不能保证使用的情况下三方考察约定其它品牌合格材料,一经确定投入使用的材料施工期间不得变更,凡购进不合格材料,甲方有权拒绝进入施工场地,若发现使用不合格产品,坚决予以拆除,费用乙方自负。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4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单位:肇庆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乙方单位:深圳市南百旺园艺有限公司于20xx 年 4 月 8 日签订了《肇庆市劳动力市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经业主研究并提出增加部分项目的要求,原招标工程量部分已作调整。根据业主要求,乙方对新增工程进行预算报价。现经建设方批准,新增工程可以实施,双方为此签订本补合同。 一.本补充人民币(大写) 元(¥ 元),补充合同工程细目的工程数量及单价详见附件. 二.本补充合同为《肇庆市劳动力市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调整及补充,其它事项完全按原《肇庆市劳动力市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执行。 三. 本补充合同正本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执副本 份,乙方执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四:附件 1.工程变更单.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公司双方约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日期: 法定代表人: 补充施工合同 篇5甲方: 乙方: 双方根据 施工承包合同,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所有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 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2) 本施工合同补充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询标纪要; (5)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答疑; (6) 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7)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 图纸; (9) 其他有关文件(地址勘察报告等)。 3.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如本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与施工承包合同有不符合的地方,以本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为准。 4. 考虑到甲方将按以下合同规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与甲方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5. 考虑到乙方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补充施工合同 篇6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了关于甲方开发的“ ”项目 期 号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合同的组成 1、组成本工程合同的文件及其效力优先顺序和解释顺序为:(1)本补充协议及附件; (2)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预算书。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1、甲方所提供的图纸与合同文件所显示的全部建筑、结构及配套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土石方工程及回填土工程、基础(桩基础部分除外)及防水工程、地上及地下主体工程、内外墙砌筑工程、抹灰、湿作业及粗装修工程、墙面及楼地面装饰类块料材料的供应安装、室内外给排水工程、动力、照明、防雷接地工程、其它各机电、水系统配管、箱体孔洞等的预埋预留、外铺装工程以及上述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协调和进度控制。其中甲方外委工程详见附件一。 2、对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和指定外委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及总承包管理。 3、乙方负责办理工程施工的全部手续并承担相应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环保、交通、生活用水、临时设施、消防、安全、建筑施工排污、排渣、噪声超标、施工安全设防、施工合同鉴证等所有与所承包工程施工有关的建设手续及全部费用及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和必要的结构检验、检测、试验(包括必要的破坏性实验)以及室内环境检测等全部费用及达到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全部经济支出。 4、整体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竣工图纸整理。 5、甲方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6、甲方有权按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确定工程范围及项目或材料。 第三条 工期 1、(天)、主体封顶(、全部竣工(天),要求乙方按期或提前完成各节点工期任务。 2、乙方制定施工总体计划,确保所承包工程按期完工,乙方的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各阶段工期并经甲方确认。由乙方申报并经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视为双方对工期的约定,双方应严格执行。 3、各节点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4、各节点工期自甲方发出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 5、任何一阶段工期的竣工日明显将延误时,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 6、不影响关键线路或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五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五日的,自第六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相应延长工期;但甲方要求赶上工期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确保工期,相应的赶工费用经甲方审核确认由甲方承担,但如该可能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7、出现《通用条款》规定顺延工期的情形,但甲方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包括调整工序等,并未实际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8、乙方未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及时就延误的工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第四条 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 1、乙方须派遣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工程项目经理和高级技术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及各外委施工单位间的纠纷,并负责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所有甲方向项目经理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乙方,项目经理与甲方签署的相关如会议纪要、限价单等工程文件,视同乙方签署。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的主要组成人员经甲方审批同意后,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如需更换需经甲方审批同意。 2、甲方的签证手续须按甲方签证管理制度(详见附件二)经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并经甲方预算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缺一不可。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报呈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和监理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免除乙方作为专业性公司应负的责任。 2、乙方所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须有针对性、能指导施工现场、可操作,施工组织设计须经甲方确认,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 3、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目标、工程工期目标(包括阶段性工期目标)、进度计划、人力、机械设备、材料计划、资金需求量计划、主要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保证质量安全、降低成本等技术措施、防火、防盗、安全、成品保护和环保卫生等管理措施。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须由横道进度计划图分别表示。其中:横道图进度计划须包括整体进度计划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的规定,做出其承包工程中相应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要求,在总工期的控制下,分列出各阶段的节点工期,并须有关键线路的显示。 第六条 施工报告 在整个协议期间,乙方每天须整理完整的施工日志一式二份并每周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代表和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监理审阅和签字。另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情况及要求延长的工期等,并附工程进度照片。施工日志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当日日期、气象情况记录; 2、当日施工管理人员在岗及工人工种分布情况; 3、现场施工环境情况记录,包括场地、空间、交通运输、照明、水、电等情况,停水、停电等事件的原因、责任方以及造成当日损失的工作时间和费用,周围建筑物及工程本身的沉降及位移变动情况等内容; 4、工地材料、设备进场及检验情况,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检验审核结果等内容; 5、当日工程质量情况记录,包括施工部位、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责任分析、质量问题整改措施及限期整改时间、复查时间等; 6、当日隐蔽工程施工部位,验收情况描述记录; 7、当日试验情况记录,包括机电设备调试、试运行记录和上水、暖气打压、有水房间防水、试水等; 8、当日施工进度概述,并分析进度计划超前或滞后的原因,改进方案等; 9、当日有关协调问题记录,当天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记录; 10、信息反馈情况,包括当日收到的计划变更、合理化建议、主要文件等,并核实变化的工程数量。 第七条 材料、设备 1、甲供材料: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四,除甲供材料外,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供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时的卸货、归类、码放、清理等均由乙方负责。 2、甲限材料:甲限材料种类详见附件四,由甲方指定规格、材质、品牌、厂家、式样、工艺、限价,由乙方采购安装。施工过程中,甲方亦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限价或补充限价内容。乙方应当在甲限材料采购前45日向甲方提交采购计划,说明欲购的材料的名称,型号,质量技术要求,数量等内容,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提交限价单,乙方按价单采购。 3、材料、设备等验收、贮藏责任: (1)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须向甲方呈交有关进场设备、材料计划表,并需在进场7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监理。 (2)若设备、材料等未按计划时间,提早或延迟运至施工场地而施工场地还未有周转空间,乙方须在施工场地以外安排适当的贮藏地,因此种安排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保险等都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只可以利用其施工场地作为其设备、材料的周转场地,不得占用甲方其他场地,有关周转场地的范围需甲方批准,乙方负责周转场地上所有设备材料(含甲供)之安全、保护、防火、防盗、防潮、防水,并承担遗失,损毁等责任。 (4)所有运送至施工场地之设备、材料,均需附有制造商的标记及其他相关材料。 (5)乙方在需要情况下须用防风雨的包装运送所有设备、材料。 4、材料、设备价格: 材料、设备按下述方法确定的价格,均为已含材料设备款、采购费、保管费、运输及现场内的二次运输费、装卸费等在内的价格,该费用不再另行计算、支付。 (1)甲方限价的材料按限价结算。 (2)钢筋、砼、砂子、石子、水泥、红砖、空心砖、电线电缆乙方提前45日报计划,甲方审核、限价,材料价格以甲方与供应商所签承诺函为准,乙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其他土建材料以施工当期《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哈尔滨专刊》中相应沈阳市信息价格下浮5%结算。 (3)甲方每次对钢筋、电线电缆限价仅适用于甲方当次指定的单位工程。钢筋、电线电缆甲方限价与市场价格浮动不超过±3%,甲乙双方各担风险,限价不予调整;超过±3%,调整超过部分。 (4)甲方限价之外由乙方自行决定采购的水暖、电气材料,其价格以施工当期《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哈尔滨专刊》中相应沈阳市信息价格下浮20%结算。 (5)若施工当期《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哈尔滨专刊》中无此材料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另行确定。 5、合同解除后,已订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 6、除甲限材料之外,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其质量、样式、规格、品牌,乙方提前45日报经甲方、监理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甲方、监理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乙方逾期上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乙方须负责提供甲方要求的任何材料的样品,并注明其型号、规格、产地、计量单价等内容,提交甲方审定。该类材料样品将被封存,以作规范标准。 7、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及周转场地的所有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货物,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外运。乙方负责保管该等材料或货物并承担风险。 第八条 施工 1、乙方已按甲方要求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土质、地质状况、道路、起卸限制,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了解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所述的各种情况、要求及其他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乙方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乙方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竣工交付甲方。乙方进驻场地之日,即视为甲方提供的施工条件符合合同要求,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或忽视、误解上述情况为由向甲方提出索赔、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 2、若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出现漏项及不合理、错误等,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书面报告及合理的修改建议。由于乙方未及时提出上述问题或未及时执行甲方指令造成施工错误、施工不合理、工程质量问题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在进行各分项施工前(如室内抹灰、外墙装饰、室内大白、卫生间布管等),要先作一个样板,提请甲方、监理验收,如甲方同意按此样板执行,方可大规模的进行,该样板制作工艺标准即为乙方应达到的相关工艺标准;若甲方不同意,乙方还需重新做样板,直到甲方满意为止,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5、乙方施工中遇到的所有政府行政阻碍,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 6、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安全与文明施工,保证甲方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 7、乙方所有现场人员(包括其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当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乙方施工现场悬挂的各种标识和广告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维护工程项目整体形象。 8、乙方负责单体工程地基开挖的技术管理,并负责基槽维护和防汛、排洪工作及费用。 9、乙方负责安排门卫及相关保安人员,保护现场财物安全。 10、如发生零星修改和变更,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先行施工,不应等到做出预算后再施工。零星修改和变更在竣工后结算支付。 第九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等级:达到辽宁省“世纪杯”标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双方约定不计取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2、如本工程质量仅达到合格而未达到省部优良,且甲方同意接受该质量仅达到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当按指定获得“世纪杯”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贰拾元(20元/M²)承担质量违约金。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在甲方验收前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6套、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 2、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15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逾期移交工程的,乙方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 1、工程档案应当做到与工程同步,并应当在提交每月工程量报告时一并提交。 2、乙方为工程档案的总包单位,负责各分部分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汇编。在施工过程中随时监督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甲方外委工程施工单位)档案的编制。 3、工程档案由乙方负责按沈阳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做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乙方交付甲方的档案份数为四份,须满足沈阳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交。乙方交付的档案经甲方、监理方审阅后,由乙方负责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验、存档。 4、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第十二条 结算 1、本合同总价按施工图根据本条规定的计价方式由双方共同确定,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不作任何调整。 2、工程量计算依据:工程结算中工程量计算的依据(均为原件)是加盖甲方印章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按照甲方签证管理制度办理的有效签证,此外其它均不作为计算依据。 3、计价方式:定额计价方式,执行20xx年《黑龙江省消耗量定额》及20xx年估价表。 4、取费标准:工程取费不因具体单位工程类别而划分,统一执行20xx年《黑龙江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中的二类工程取费标准(土建工程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综合费率10.25%;水、电、暖工程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综合费率43 %;另计税金3.445%)。冬雨施工费、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定额测定费及规费等费率不予计取。 5、其它约定: (1)施工用水:甲方仅在现场提供合格水源,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用电:由施工单位自行挂表计量,甲方按1.2元/度与定额预算价格找差。结算时按1.2元/度与实际表数在工程总价中扣除,甲方代缴。 (2)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降效按相应标准的70%计取;檐高超过20M(不含20M)的单位工程脚手架费用按相应标准70%计取。 (3)砼外加剂只列入其它费用并只计取税金。外加剂的使用部位需由甲方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签字确认,否则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认可,由乙方自行承担。 (4)施工中梁、板、柱、墙接触部位所产生的高低标号砼流量差,结算时甲方不予计取。 (5)穿墙螺栓执行模板项目中定额含量,与实际用量不同不再另行调整。 (6)室内刮大白工程量的计算不计门窗及各种洞口面积,但计入侧壁面积。 (7)施工中以签证形式发生的零星用工均执行上述专业定额中综合工日单价。 (8)大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电渣压力焊等及其它定额项目中不包含的分项工程价格均执行甲方限价(但不仅限于上述项目)。 (9)配合费:甲方外委的施工单位与乙方发生交叉作业,则按外委工程造价(不含电梯设备费、大型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等造价)的1.5%计取。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外委单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0)桩基础及主体工程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 6、配合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对于乙方在配合范围内未提供配合的,甲方有权扣除该项费用;影响工程进度的,双倍扣除该项费用。 (1)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系统的接驳口; (2)提供固定在工地现场的垂直运输(如塔吊、施工电梯等),在合同工期内保证甲方外委施工单位的有效使用; (3)提供现场水准点、线,保证其准确性,直至竣工; (4)协助甲方外委施工单位在指定位置上预埋埋件或套管等; (5)甲方外委单位可免费使用已搭设的各脚手架围护等; (6)对甲方外委工程有关正常工序堵补工作; (7)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防止火灾的危险及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设施,协助甲方执行有关防火管理办法。 7、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由甲方扣除后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 8、乙方负责所承包的工程项目验收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相关费用(含桩基础及主体工程检测费)的支付。 9、合同项目外需增加的工程款、费用(如签证部分、设计变更和工程内容变更),均在双方竣工后结算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 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2、本合同所称的完工,均指乙方完成相应的工程形象进度、质量经初检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应当在相应形象进度完成后,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及形象进度报告和所有必需的试验、复试、检测报告等文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提交请款报告并经双方确认后,甲方按本合同支付进度款。 3、付款时间及数额 (1)主体结构工程:每完工五层,甲方支付相应合格工程量60%的工程进度款,自土建工程±0.00完工、且地上五层的主体结构完工后开始计算;主体结构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相应合格工程量65%的工程进度款。 (2)砌筑、防水、安装、初装修和其他工程:进度至50%后,甲方支付相应合格工程量60%的工程进度款。砌筑、防水、安装、初装修和其他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相应合格工程量65%的工程进度款。 (3)6层及6层以下的建筑全部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支付相应合格工程量65%的工程进度款。 (4)工程经主管部门验收竣工移交甲方后,甲方付至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进度款;甲方在取得城建档案合格证明且双方结算完成后10个月内,付至决算款的95%。 4、甲方对已完工程量的核算确认,并不视为甲方对工程质量及工程款的认定。 5、除甲方原因造成的以外,因任何其它原因需增加的工程款、费用,均在双方竣工结算后支付。 6、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暂不支付任何款项,包括甲方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直至质量问题解决。 7、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以本项目商品房冲抵工程总价款的20%,其余价款以货币方式支付。 (2)待工程经主管部门验收竣工移交甲方且双方结算完毕后,甲方分批与乙方签订《抵房协议》。具体商品房由双方协商确定,商品房按抵付之时甲方公开售价计算价款,若工程总价款的20%与商品房的总价款不一致时,商品房总价款多退少补。 (3)乙方如委托甲方出售抵顶的商品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按公开售价出售,出售后按实际收款额扣除相关税费,余款在收到乙方工程发票后支付;乙方如自行出售,房屋售价不得低于甲方公开售价的97%。 (4)除乙方另有通知外,乙方授权甲方以甲方名义直接与其书面指定的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乙方保证购房人完全履行其与甲方签订的所有购房、交屋、物业管理文件。如甲乙双方就开具购房发票、办理产权等事宜另有约定,乙方保证提前告知购房者,并避免甲方因此而受诉或受损。 第十四条 竣工日前使用 下列情况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广告发布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3、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工程转包、分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损失含直接、间接损失。 2、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合法解除合同的,不受此款限制。 3、安全违约 乙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处理、赔付并消除影响,给项目造成影响或损失(含直接、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就损失(含名誉损失)追究乙方事故违约金,但事故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8%。 4、工程质量违约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每发现一个分部分项不合格,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限时完成整改,每拖延一天支付1万元违约金,直到验收合格。 (2)乙方延迟交付竣工图及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等资料,每拖延一天承担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5、工期违约 (1)每工程节点逾期完工,乙方按日承担该工程节点总价0.1%的违约金,工程节点逾期完工达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该工程节点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暂停施工均须有甲方的书面指示,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单方面暂停施工均按照违约处理,乙方擅自暂停施工7天以内,每日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金;在7天以上(含7天)的,除要求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损失含直接、间接损失。 6、本合同提前解除的,自合同解除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乙方应当在7日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撤离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工程师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权利时,需出示甲方的《授权委托书》方可视为已取得甲方批准。 2、本合同附件包括: (1)甲方外委项目清单; (2)甲方签证管理制度; (3)乙方施工组织设计; (4)甲供及甲限材料清单; (5)甲供、甲限材料管理规定; (6)甲方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3、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4、本《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补充施工合同 篇7甲方(发包方全称): 乙方(承包方全称): 根据国家民航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和武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经武汉天河机场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20xx年2月24日指挥部(以下简称为甲方)与珠海横琴中盛海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机场三期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内容,由于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原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的机场三期土方工程项目交由乙方承包施工,三期航站楼工程项目另行安排,其它工程项目(场道、附属设施项目)待定。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补充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湖北省武汉市天河机场三期土、石方工程 工程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工程内容:挖、运、平 资金来源:国有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湖北省武汉市天河机场三期土方工程以甲方发出的施工任务单为准。 三、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共15月 四、 质量标准:合格 五、 合同工程量及价款 工程量:暂定 壹亿零捌佰万 立方米 合同单价:综合单价:运距 0-9 公里, 28.8元/立方米。 六、 双方权利和义务 1、派驻的工程师 职权:全权处理现场的一切事务 2、甲方工作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及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 (2)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日内双方办理书面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接手续。 七、乙方工作 1、承接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负责现场的安全护栏标志、标牌、施工灯光照明灯。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八、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工程量变化及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顺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工期顺延依据,由乙方造成的工期延期责任自负。 九、安全施工 严格执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十、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结算价款采用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 风险范围:燃油费上涨或政策性收费上调引起成本增加则按相应比例调整价格。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对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无 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发生的技术措施费用等。 十一、工程预付款 开工前3日向乙方支付当月合同工程量总价额的10%,在乙方正式进场施工三个月后甲方开始扣回预付款。 十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乙方每月15日向甲方提供完成工程量的中期计量报表,甲方按乙方当月完成工程产值的90%向乙方支付中期工程款,下月计量时支付乙方上月所扣留10%的工程款,依此类推至工程竣工为止。最末一期所扣留的10%在乙方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全部付清给乙方。 十三、材料设备供应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十四、竣工验收和结算 竣工验收 (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7日内由乙方提供完成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赔偿乙方所有实际损失外,另按本合同总价0.3%进行追加赔偿。 本合同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赔偿乙方所有实际损失外,另按本合同总价0.3%进行追加赔偿。 本合同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赔偿乙方所有实际损失外,另按本合同总价0.3%进行追加赔偿。 (2)本合同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乙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本合同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款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的乙方其它违约责任:遇有时另行协商 十六、争议 16.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当地仲裁 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上级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其他 17、工程分包 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无 十八、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及强台风、暴雪、暴雨、洪水、地震、海啸等。 十九、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甲方投保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乙方投保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甲方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无 (2)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自行办理 二十一、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8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湖北省、武汉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 按招标文件、图纸及图纸答疑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4、建筑面积、结构及层数: 5、建筑面积 m2;结构 层数 层 6、设计单位: 第二条 承包方式、范围及质量 1.承包方式: 2.承包范围:内容 3.工程质量: 第三条 合同价款、调整及计量 1、合同价款: 万元 价款(大写) 2、工程量及价款调整: (1)本工程的工程量以甲方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为准,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外的,不予调整。变更部分工程量调整,需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变更签证单进行增减变更调整。 (2)本工程综合单价以乙方中标的综合单价为依据。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调整综合单价,乙方应承担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调整的风险和施工期间政府法律法规变更导致的工程造价变化的风险。 乙方中标的综合单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此价格执行;乙方中标的综合单价没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20xx年湖北省消耗量定额分析数量并结合乙方中标综合单价中已有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中标时的综合费率[中标综合费率=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单价]提出综合单价,经甲方主管领导签字后审计。 (3)甲方要求乙方仅作建筑材料调整时,只调整不同材料之间的价差,其材料价格须经甲方进行价格签证。签证的价格仅为最高限价,为结算审计材料差价的参考。 3、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乙方有能力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施工,乙方可向各分包单位收取相应的配合费(甲方应在分包合同中注明配合费的数额并督促分包方向乙方交纳配合费)。乙方在分包方施工中则应提供如下服务: (1)安全设施的使用; (2)临时水电线路的使用; (3)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 (4)首次管道穿墙板洞口及预留洞口防水和修补; (5)门窗洞口的补洞和装饰配合; (6)脚手架的使用; (7)合理工序的配合及甲方相关的协调。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根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规定及乙方投标书对本工程施工工期的承诺,本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开工报告为准)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总日历天: 天 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其工期相应顺延。其顺延原因须经甲方签证认定。若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误,每逾期一天,甲方对乙方处以3000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 工程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1、工程所用的材料均由乙方按投标书提供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生产厂家自行采购与制作。 2、乙方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书,和税务发票。 3、乙方采购主要建筑材料(含装饰材料)及其成品前,应将材料及其成品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生产厂家以文字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经监理和甲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认可其质量后,方可进行采购和制作,材料及其半成品进场后须经监理和甲方验收签证。 第六条 施工过程管理及设计变更管理 1、乙方在开工十五日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七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其责任仍由乙方承担不变。 2、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工程监理和甲方现场施工人员及其有关人员的检查和检验,乙方应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3、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在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经甲方二人以上和现场监理及派出的跟踪人员对隐藏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在“室外、土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上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该单必须在七日内交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安排复验。若甲方收到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检查和验收,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若乙方未通知甲方而自行验收或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其验收无效。 4、关于按图施工。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在三天内与设计单位协商,提供修改或设计变更文件,由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并经甲方负责施工的处长签字和加盖基建处公章后,方可继续施工。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5、甲方将本工程委托 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乙方应在工作中予以配合。 6、甲方指派 、 、 等对本工程进行现场管理与协调,指派 、 为隐蔽工程现场收方管理员。乙方应在工作中予以配合。 7、在甲方、监理及上级质检部门检查、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乙方应立即返工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1、乙方在开工后,每月25日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本工程“月进度表”一式三份,经监理单位及甲方审定后,甲方财务部门按其额度的70%给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对其工程进度不得虚报。监理人员、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 2、当工程进度款付至本工程合同总价款的70%时,甲方停止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审计后,甲方按审定后总价款的95%支付工程款(扣除已付进度款部份),留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金在本工程验收合格贰年后,视质保期内工程质量情况,甲方向乙方结清余款(不计利息)。 3、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一式贰份,具体要求如下: ⑴竣工图纸; 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⑶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招标答疑纪要; ⑷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隐蔽工程验收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等文件; ⑸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⑹竣工结算及编制说明; ⑺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⑻建设单位供材明细表; ⑼其它与工程价款的结算有关的资料。 乙方未按以上要求提供结算资料,甲方不进行结算的审核、审计,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每逾期一天,乙方付给甲方20xx元的违约金。 4、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总额不得大于经审计后结算总额的5%,超过5%的部分发生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竣工档案资料要求 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供下列竣工资料两套: ⑴开、竣工及验收报告; ⑵设计变更文件及工程洽商记录; ⑶各种材料材质证明及材料合格证书; ⑷工程竣工图; ⑸按要求存档的其它资料。 2、乙方未按要求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甲方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第九条 其它 1、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六章有关规定的最低期限执行。在质保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三日内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可另行安排工程队维修,其费用在质保金内列支或由乙方全部负担,同时质保期顺延。 2、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工程或本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3、若政府有关部门因本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须甲方协助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向本工程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且该款项作应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 4、乙方施工人员进场后,必须遵守《华中农业大学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计划生育、爱护公共财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并办理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乙方负一切责任。 5、乙方应严格地按施工规程进行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责。 6、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的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与原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抵触的条款,均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7、本工程招标书、投标书、图纸答疑、投标书中的材料清单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失效。 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补充;若协商不成,可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本合同一式5份,甲方3份,乙方2份。 发包方(甲方):(盖章)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补充施工合同 篇9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签订地点: 甲方单位: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总承包公司与乙方单位: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xx 年 3 月28日签订了《甘河工业园区多巴新农村建设项目(D)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经业主研究并提出增加Ⅴ区12#、13#、14#、15#、16#、17#、18#共7栋住宅楼项目的要求,原招标工程量清单部分已作调整。根据甲方要求对上述新增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现经建设方批准,增加工程可以实施,双方为此签订本补合同。 一、本补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叁千叁百肆拾陆万玖仟贰佰玖拾肆元玖角伍分(¥ 33,469,294.95 元),补充合同工程细目的工程数量及单价详见附件。 二、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1、本工程清单报价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要求编制。 2、工程量清单报价套项执行20xx年《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及有关文件调整规定。 3、工程费用按青建工[20xx]543号文执行。 4、人工费日工资执行青建工[20xx]542号文(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人工费日工资标准的通知)。 5、机械费调整执行青建工[20xx]381号文(关于发布青海省各地区定额机械费调整系数的通知) (二)、取费标准: 工程均按三类取费计取,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三)、材料差价调整标准: 材料价格执行20xx年第3期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指导价和原招标给定的主要材料价格(①木门350元/樘、②防火门400元/樘、③防盗门396元/樘、④铝合金推拉门220元/㎡、⑤电子对讲门6000元/樘、⑥铝塑窗320元/㎡、⑦散热器45元/片、⑧IC卡水表1005元/个)调整并计取了2%的配合费。 (四)、下列内容不在本预算内: 因甲方未提供外墙抹灰、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的工程量清单,因此清单标价中未含此部分价格。 (五)、余土外运未考虑,只考虑场内倒运土方。 二、本补充合同为《甘河工业园区多巴新农村建设项目(D)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调整及补充,其它事项完全按原《甘河工业园区多巴新农村建设项目(D)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执行。 三、本补充合同正本3份、副本 5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执副本 4份,乙方执副本 1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xx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五、附件 《甘河工业园区多巴新农村建设项目(D)标段-Ⅴ区工程量清单》。 合同订立时间:二O一 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补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10发包人:成都(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四川(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在《 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住宅工程 2. 工程地址: 3. 建筑面积:51118.13m2 4. 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地上11+1层 、独立地下室1层 5. 设计单位:四川 6. 监理单位:四川 二.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 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土建部分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工程(见本协议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2. 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 3.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二。 三. 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 1. 开、竣工日期 1.1 开工日期: 20__年10月2日;竣工日期: 20__年11月26日;总工期:4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2. 施工进度 2.1 本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为一、二号楼。二期工程为三、四号楼和独立地下室(见本协议附件三:即总平面图)。 2.2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并收到施工图后1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和监理在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后的10天内若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 2.3 二层顶板完成时间:一号楼:20__年12月5日;二号楼:20__年12月15日;四号楼:20__年1月20日. 2.4 三号楼一层顶板完成时间:20__年1月31日;地下室完成时间:在20__年7月31日. 3. 工期违约责任 3.1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二层顶板工期(房屋销售起始工期),甲方按20__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20__元/天给予乙方奖励,累计奖罚金额不超过4万元。 3.2 若总工期延误,甲方按3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3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但奖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 如有奖励或罚款金额在工程决算时办理。 5. 工期不顺延情况: 5.1 各种自然因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 5.2 停水、停电、节假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若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 5.3 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 工期延误: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6.1 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执行。 6.2 甲方直接分包的施工项目影响乙方施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 质量与检验标准 1.1 工程质量:合格.基础、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均应一次性通过龙泉驿区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1.2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必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复或返工重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5%的违约金和相应返工价款。 1.3 乙方应及时向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4 设计图中室内天棚不抹灰,乙方按常规普通法施工,若甲方有其他要求,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3260.525215万元(叁千贰百陆拾万零伍仟贰佰伍拾贰元壹角伍分)。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1.1 合同价款中的规费、措施费(一)、措施费(二)由乙方在工程全过程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具体包干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1.1 规费: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1.2 措施费(一):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 1.1.3 措施费(二):即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4 其他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 1.2 本工程税金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2. 合同价款的调整: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项目、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2.1 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2 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只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3 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的,依据20__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套用相应定额子项后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该项目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人工费按施工期间政策规定调增,综合费按27%计取,机械费按定额子项计取,(措施一、规费、措施二不计取)。 2.4 施工期间人工费按政府规定系数并结合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随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2.5 奖励 2.5.1 若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协调配合、节约成本、现场管理等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奖励乙方项目部10-30万元。 2.5.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若经甲方采纳而节约的工程直接费,甲、乙双方按6:4的比例分享。 3.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1 工程形象进度必须满足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甲方及监理审核后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2 支付时间:一、二号楼主体三层顶板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90%的进度款(含30%以房抵工程款、下同),三层以上工程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三、四号楼主体一层顶板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90%的进度款,一层以上工程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按审定产值的90%支付上月进度款;支付总额至合同总价款的90%时,暂停支付; 3.3 若乙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安全质量事故规定进行界定),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3.4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下一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在乙方将工程进度调整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范围内后,甲方才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 3.5 以房抵工程款的说明:甲、乙双方同意以本项目商品住宅作价支付乙方应收本项目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0%,并从每笔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按30%比例冲抵。甲方根椐需要,若全部或部份以原作价收回该部份商品住宅,应同乙方协商。甲方收回时,应将相应的应付工程款支付给乙方。本工程商品住宅作价的原则、方式及相关办法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6 如发包人出现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按通用条款第26.3及26.4条执行。 3.7 工程结算 3.7.1 乙方竣工结算经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不得与3.5条相冲突);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结清。 3.7.2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届满、经甲方对工程质量确认无异议后14天内,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额,甲方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性支付乙方;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交工满一年后14日内,按其保修金额支付给乙方。 3.8 结算审计: 3.8.1 结算审计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应在双方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备之日起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审计。 3.8.2 结算审计费的支付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在甲方专用帐户存入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三号楼、四号楼的二层封顶后10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50%;合同内工作内容竣工后10日内无息退还剩余50%。 六. 材料价格及材料的采购 1. 材料价格调整 1.1 若甲方对某项主要材料进行调整(套用定额不发生变化),仅对材料差价进行调整。 1.2 非暂定价材料不作调整,但砂、石、石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5%,超过5%部分按实调整,税金按规定计取。乙方无权更换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材料。 2. 材料采购 2.1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品牌采购,并且在采购前15天将样品及价格送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采购。对于非暂定价材料部份,如甲方采纳乙方建议的性能相同且价格较优的其它品牌,即按第五条的2.5款进行奖励。 2.2 甲方对于暂定价格材料及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认为有必要自行采购时,乙方应予以支持。 七. 工程变更及签证 1.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注明:事由、工作范围及部位、具体作法、尺寸、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签证文字的表述应做到鲜明、准确,必要时应附图,且在签证单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2. 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及签证,均应经甲方代表或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均应保留原件。 3.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4.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工程部、监理部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批准后实施。 5. 甲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乙方应谨慎保护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若乙方拆除措施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6. 需办理签证的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三天填写签证单,并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量无法核实,则不予办理签证。 7. 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实施前48小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价,由甲方及监理审核,按审核后的造价决算。 8.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按5章第2条执行。 9. 临时用工签证应明确: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及用工价格。 10. 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 八. 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执行。 九. 工程质量保修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其维修费用和因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检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限如下(以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2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2.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4 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2.5 供热及制冷系统为2年; 2.6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等,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2 保修期内的维修:一般性维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业主收房后出现渗漏水、有水区域返水,乙方应在16小时内修复。 3.3 乙方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乙方质保金时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3.4 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甲方(或物管公司)的验收签字。 3.5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由乙方实施保修。 十.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代表及职责 1.1 本工程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如另行委托其他人员代行上述全部或部分职责的,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文件或书面通知为准。 1.2 本工程甲方现场代表为王*辉。甲方现场代表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负责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签署,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核,以及与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的协调。 2.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2.1 乙方项目经理为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按乙方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 2.2 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坚守施工现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报经甲方同意。 2.3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或项目专用章后递交甲方。 2.4 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8小时向监理部请假、并在获得监理部同意后方可缺席。 2.5 乙方代表除以下原因外,在竣工验收完成前不能替换 2.5.1 因病而不能坚持工作者; 2.5.2 无法担任与该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 2.5.3 因刑事责任或经济纠纷无法继续担任此项工作。 2.5.4 被吊销资格证。 2.5.5 甲方认为不称职者。 2.6 乙方代表换人,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其接任人仍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乙方应有的责任。 2.7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及岗位证书等证件。 2.8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2.8.1 对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8.2 业务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2.8.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 2.8.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2.8.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持证上岗者); 2.8.6 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及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2.8.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3.甲方的工作 3.1 施工前准备 3.1.1 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电接口到红线。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3.1.2 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3.1.3 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3.1.4 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予乙方,由乙方自费负责保护,若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1.5 向乙方提供8套施工图。 3.2 施工期间 3.2.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决算等。 3.2.2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发出调整、变更指令。 3.2.3 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4. 乙方的工作 4.1 执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与乙方有关的权利和责任。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施工现场布置方案,经甲方代表、项目总监批准后进场作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并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 4.2 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4.3 负责搭建工地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管线的施工、保养、移位及拆除,现场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邻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防护。向甲方、监理提供现场办公室三间。 4.4 负责从甲方指定的施工用电、用水接驳点按甲方批准的接驳方案接驳。施工用水、电的费用及接驳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5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年检证等资料。 4.6 乙方须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采用时标网络图绘制)、甲供材料计划及乙供材料计划,并严格按照经甲方及监理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4.7 如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不完整,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补充施工文件(须列清单),并提供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补充施工文件的内容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进行提示。 4.8 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及监理书面报送本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4.9 工地实行旬报制度。旬报在每半月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及监理,旬报内容包括本旬计划和上旬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4.10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达到文明施工。以上工作甲方有权检查。甲方要求整改的部份,若乙方逾期未整改,则另行处理,并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发生的费用的两倍作为罚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应协助乙方完成上述工作,并承担同样责任。 4.11 本工程现场所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按甲方代表指令免费清理并运出本工地(甲方直接分包工程的垃圾除外)。乙方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弃置地点,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进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堆放费、各种可能发生的罚款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不及时按甲方指令清运,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将从乙方进度款中按所发生费用扣除,乙方应予以支持。 4.12 在室外工程开工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影响室外工程的临时设施,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对此不予补偿。但经甲方批准的除外。 4.13 按合同约定,对甲方直接分包工程进行配合管理,对分包工程进行协调及配合,参加分包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提出整体验收意见。 4.14 工程竣工前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毕场清。 4.15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工作以及施工期间的例会、专题会、协调会。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作好自检工作。 4.16 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甲方。甲方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按规定整理,在竣工前15日内提交给乙方,由乙方按规定整理汇总。 4.17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施工围墙的维护、提供临时厕所,直至工程全部竣工完毕并移交甲方为止。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出资修复。如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发生的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4.18 与本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甲方有权进行检查。 4.19 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若乙方进度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增加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补偿。 4.20 乙方施工前应组织专业人员仔细审阅设计文件,有责任发现并提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若发现工程按现有施工设计文件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决定按原要求施工,乙方应予执行。 4.21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的施工。 4.22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夜间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4.23 加强施工队伍法制教育,在工程场地内和工程场地周边不得有扰社会治安。若有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应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私自违法处理。 4.24 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按有关部门相应要求(若有)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乙方未及时提交合格的资料或未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等、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4.25 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4.26 乙方施工期间,其公司内部任何劳资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因乙方劳资纠纷影响甲方工程进度及项目声誉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5. 现场管理 5.1 安全施工与检查: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组织施工,并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采取必须的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本合同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2 安全防护: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尘操作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在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5.3 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5.4 文明施工:本工程以总平面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 5.5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5.6 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 5.7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 5.8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5.9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5.9.1 乙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 5.9.2 施工中根椐水、电表用量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规定的价格支付费用。价格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 5.9.3 乙方负责提供本工程范围内分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其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自理。 十一. 其他 1. 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配合及管理 1.1 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范围见本协议附件四。 1.2 对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乙方应负责管理配合。分包工程配合费按以下费率收取: 1.2.1 普通水电工程按中标价的2%收取; 1.2.2售楼部土建工程按中标价的1%收取; 1.2.3外墙保温隔热、外墙涂料工程按中标价的1.5%收取。 1.3 按甲方及指定分包单位的要求提供指定分包工程开工条件。 1.4 指定分包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临时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1.5 乙方对工程进度、安全及文明协助管理。 1.6 乙方应对分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 1.7 乙方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方联系,并在隐蔽工程施工前一天请各分包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由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分包方不配合,由分包方负责并承担乙方的损失。 1.8 提供标高、定位点线等。 2. 乙方分包管理 2.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承包内容或任何分项工程对外进行转包。 2.2 乙方分包要求 2.2.1 分包须经甲方及监理书面批准,并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 2.2.2 乙方应在分包施工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负责。乙方分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2.2.3 乙方应在开工前30天内提交乙方分包工程内容并经甲方认可。乙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 4. 销售配合 3.1 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2 为配合销售而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应按甲方的书面要求及时安排施工完毕,要求如下: 3.2.1 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 3.2.2 样板间所在楼栋中的单元门至样板间的入户门之间的楼梯间地面材料的铺贴、墙面抹灰、油漆及楼梯栏杆的安装。 3.2.3 样板间内的墙面的抹灰、油漆、地面的找平、厨房、洗手间的防水处理、防护门的安装。 3.2.4 样板间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应按规范做好。 3.2.5 样板间外施工用安全网,在样板间开放前应换用新购置的安全网。 3.2.6 以上工程内容若在乙方承包范围(清单报价书)外,费用由甲方支付。 3.2.7 如乙方未按甲方以上要求及指定期限完成销售配合工作,甲方可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若因甲方要求增加部分工程,以现场签证的形式支付相关费用。 十二. 协议解除 1. 除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本协议。 2. 当乙方擅自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按约定提出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并在十日内向甲方完成移交工作。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现场并办理完决算手续后支付。 6.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相应损失。 7.乙方退场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并交付购房人使用,保证双方纠纷的顺利解决,乙方均应在合同解除达成协议或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清退出场,否则,乙方按每日1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无论以何种理由起诉甲方,甲方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完工和交付购房人,以及为维护社会稳定,均可要求乙方立即退场,退场办法按上述规定办理 8.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乙方投入施工的工程费用,只按工程直接费进行结算。 9.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如:乙方公司内部民工闹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乙方原因延误工程关键工期、乙方不能按约定实现合同承诺等),应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按上述退场条款的约定退场。 10.因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并未提出有效的经认可的办法,乙方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停止继续施工。其停止施工期间的费用和其后的一切损失,甲方有责任给予赔偿 11.在竣工时,须提交竣工资料4套。 十二. 合同生效与终止、争议的处理 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 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3. 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4. 本补充协议系《观景上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5.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11甲方(全称):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已签订的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前期签订合同中甲乙双方确定的计费方式,在后期施工过程中乙方提出定价偏低,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 1) 按照表一计价。 2) 按照表二计价。 3) 表一 序号 项目 单价 单位 备注 零星材料及零工 笔 据实结算 钢筋制作绑扎费 吨 预埋件制作安装费 吨 模板制作安拆费 ㎡ 5 模板材料费 ㎡ 6 方木材料费 m 7 浇筑混凝土人工费 M 8 租赁费 笔 据实结算 9 土方开挖及回填外运 M 10 税金 11 管理费 12 利润 4)表二 序号 项目 单价 单位 备注 1 零星材料及零工 笔 按实结算 2 钢筋制作绑扎费 吨 3 预埋件制作安装费 吨 4 模板制作安拆费 ㎡ 5 模板材料费 ㎡ 6 方木材料费 m 7 浇筑混凝土人工费 m 8 租赁费 笔 按实结算 9 土方开挖及回填外运 m 10 税金 11 管理费 12 利润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财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合同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12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鉴于:甲方和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签署了《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合同内容补充部分:_____ 其它事项说明:__________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补充施工合同 篇1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20xx年9月,经公开招标 被确定为 工程施工单位。该工程合同工期为20xx年9月20日——20xx年11月20日。受征地影响,致使该工程于20xx年6月开工,20xx年8月竣工。经双方协商,鉴于该工程停工时间较长,工程计价依据发生重大调整,且现场施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F-20xx-0201)通用条款第13.1和13.6条具体要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责任,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为: 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20xx年6月20日—20xx年8月20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根据施工图及现行计价依据,初步确定合同价款为: 元 六、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方式: 1、工程结算: (1)工程量及完成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为准,工程量的偏差按通用条款第72.2执行(2)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台班按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执行。 2、工程款支付: 工程量完成50%时按合同价款付30%进度款,工程量完成80%时付50%进度款,待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70%。剩余工程款由评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付清。 七、双方的义务: 甲方义务: 1、负责协调乙方在施工中遇到的需由甲方帮助协商解决的有关问题。 2、委派现场代表签认工程量,组织工程验收。 3、负责监督、检查乙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如乙方违反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乙方做相关处罚。 4、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对国家省市制定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乙方义务: 1、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时必须有保护措施。施工现场并派专职安全员;如发生安全生产及人身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2、施工时必须负责对原有设施进行保护,并派专人现场监护,若乙施工或保护不当等造成设备破坏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必须按照甲方约定工期进行施工。 4、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 八、违约责任: 1、因乙方责任延误合同工期,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 2、乙方如违反国家省市制定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各项法律法规,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做到工完场清,不污染环境,不扰民、不影响交通。 九、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主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14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鉴于丙方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甲方之关联单位)与乙方于20________年1月1日签署了合同号为(GF-96-0205)的蚌埠五和医院(主楼5-20层,裙楼5-6层)室内装饰工程,在甲方依法设立后,该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实际履行。为此,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蚌埠五和医院(主楼5-20层,裙楼5-6层)室内装饰工程的主体变更事宜作相应调整,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1.三方同意,自20________年3月28日起,蚌埠五和医院(主楼5-20层,裙楼5-6层)室内装饰工程中五河和天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由蚌埠五和医院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丙方不再享有和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2.本补充协议作为蚌埠五和医院(主楼5-20层,裙楼5-6层)室内装饰工程的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补充施工合同 篇15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甲方开发的水城住宅项目高层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承包范围 水城住宅项目高层标段之施工图中所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等,以及招标文件及投标报价补充说明中约定的其他工程内容,并包括施工图未列明但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其他全部工作内容。 第二条总承包管理 整个工程(包括乙方负责的施工范围及甲方另行发包给他方的工程)及周围相邻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稳妥性、安全性之施工,由乙方承担总承包管理。 第三条合同的组成 组成本工程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为:(1)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3)招标文件(--×);(4)关于投标报价的补充说明;(5)中标通知书;(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 第四条工地考察 1、乙方已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周边情况、土质、地质状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乙方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配合施工、施工等待对工期、价款的影响。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期、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费用。乙方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竣工交付甲方。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周围现有地下管线图、或其它资料之提供,只作为承包人之参考,具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第五条工期 1、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开工日:×年×月××日;竣工日:×年×月××日。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3、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甲方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乙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甲方指示。 第六条工期的顺延 1、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予顺延工期。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工期累计未超过五日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不顺延工期,但超过五日的,自第六日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工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可能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赶工措施尽量确保工期和质量,相应的赶工费用应当事先经甲方盖章同意。但如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达到延误工期的程度:①4、5级以上的地震;②连续4小时以上的持续8级以上的大风;③连续4小时以上的特大的暴雨;④连续4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15的低温;⑤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等。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前述(1)、(2)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 (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工程进度 由甲方和监理单位组成进度监督管理小组,对工程进度每天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第八条分包和转包 1、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负责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要统一着装,并挂胸牌上岗。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分包。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乙方应当在提交名单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甲方保留指定分包的权利。 3、除甲方指定分包外,乙方的其他分包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但甲方并不因此对该分包商的选择承担责任。甲方许可的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工期)、质量等,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将该分包商撤换,乙方应当立即撤换。 4、乙方违法或违约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 第九条图纸审查 乙方应当进行图纸审查,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于图纸的明显错误,例如相关尺寸规格、标高、数量、洞口位置、技术参数等的不一致,各专业图纸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同一空间部位、同一事项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乃至漏项,乙方应当在收到图纸后七日内向甲方及监理方书面报告,并根据甲方的指令执行。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方报告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由乙方承担。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上下水、强弱电、暖通等项目管网布置时相互矛盾,乙方应当在施工前作好上述各专业工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由乙方承担。前述甲方的书面认可并不视为对此承担责任。 第十条工程例会与会议纪要 乙方应当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对于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乙方应当在会议后第二日或在下次会议前签字。 乙方如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乙方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每次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由于乙方未参加工程例会导致其他施工单位或甲方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参加工程例会的人员应当为乙方项目经理,其他人员到会的视为乙方授权认可。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2、本工程付款方式。 (1)工程总造价的92%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中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2)工程总造价的8%以开发商提供的其它资产方式抵顶(以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商所列的资产清单明细为准)。 3、工程款支付进度: (1)所承包标段全部工程完成至±0、00,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地下室已完成工程量的60%(抵顶资产的50%,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 (2)承包标段全部主体工程十层完,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 (3)承包标段全部主体工程封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 (4)承包标段全部砌筑工程完,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 (5)承包标段全部外墙抹灰工程完,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 (6)承包标段全部内墙抹灰工程完,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 (7)承包标段全部工程竣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0%。 (8)工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总造价的95%,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 4、甲方对已完工程量、相应工程进度款报告的核算确认及相关款项的支付,并不视为甲方对最终的工程量、质量及工程造价的认定,甲方仍有权提出异议。 5、甲方在每次支付时,可扣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罚款或其他费用后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应当在甲方支付同时提交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但甲方的任何未扣除,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乙方支付的权利。 甲方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相关费用,如乙方提出异议,甲方可将有异议的部分扣除后,余款支付给乙方。异议部分另行解决。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采购 1、乙方应当在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甲控物资应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厂家及品牌采购)运进现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备案证、环保认证书等品质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的质保承诺及安装使用维护的技术资料、样品,并应当按国家、地方规定或甲方或监理方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包括防火阻燃性能、环保等。在使用材料设备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甲方有权指定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或监理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试验结果被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的任何部位,且需立即搬离施工现场。而该批材料采购、运输、搬迁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前述甲方或监理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相关的材料、设备在使用中,甲方有权进行复检,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乙方并应当自费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如为继续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为保证能够按期保质的完成合同义务,乙方同意任何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除外)的所有权,均自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转归甲方所有并由乙方负责保管保护,保证材料设备供应商无所有权保留。 4、所有运进现场的材料、设备,未报经甲方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 5、对于乙方负责采购的全部材料,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调整,在材料进场前的调整其损失由乙方负责,若材料进场后调整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调整时,该部分材料的价格采用甲方限价。具体为:乙方应当在采购10日前,向甲方提交采购供应计划,明确通知拟购材料的产地、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及计划安装日期等,甲方在七日内提出限价单,明确其规格、质量要求和限价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限价单执行,单价作相应调整。所有材料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任何调整均以书面通知乙方。 6、材料的其他要求: (1)对于进口材料,乙方并应当同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及商检报告,经甲方审定、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该类材料样品将被封存,作为验收标准之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甲方对任何样品的封存、认可,并不会解除乙方对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 (2)对于主要材料的供应(无论国产或进口),甲方保留直接采购的权利。 (3)材料规格: 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及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要求。任何材料在施工后发现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或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时,乙方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甲方认可的合格材料,并不得延长工期期限。 (4)材料的地域适应性: 乙方需考虑材料对上海气候的适应性,尤应注意预防气候变化造成的发霉、变形。 (5)材料的包装保护: 所有运抵工地现场的材料,必须是全新且完整无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的材料)。免受因搬运、天气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在可能情况下,材料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 第十三条乙方有关人员 1、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较长时间离开工地或乙方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甲方对不称职的乙方项目经理或人员的撤换有建议权。 2、乙方文件签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甲方开发的×水城住宅项目高层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收人:、。 乙方工程款领款人:、。 乙方如需变更签收人、领款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自通知到达甲方时生效。 第十四条施工及工程保护 1、出入工地及限制: (1)乙方须自费修建及保护、维修进出自己工地及工地内之道路(包括施工现场内乙方施工所需特殊的和临时的道路),且负责提供必要的标志。 (2)工地的大门及围墙由乙方负责完成,因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而需作出的所有改动,由乙方无偿完成。 2、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乙方应当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 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于乙方施工的部位,以及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以及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之前,均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 3、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于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并每三天清除一次残留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 乙方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达到能够交付购房者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 4、乙方应当积极与其他的现场施工单位配合,包括提供场地、临时设施移交等一切方便条件,甲方予以协助。因乙方原因或其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施工单位损失及工期的延误等,由乙方或其他施工单位向直接责任人索赔,甲方不承担非甲方直接行为的责任。 5、乙方在施工中对所使用的坐标点、标高点要严加保护。如坐标点、标高点发生误差,应立即与甲方等有关单位联系并恢复到正确位置上。其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除非证明是甲方或设计单位所造成的误差。 6、甲方负责提供生活用水、电源接驳位置,但到具体用水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独立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所需办公室、厕所、材料堆放场地(库房)、食堂等,乙方应当按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自行搭设。相关的的清洁卫生等由乙方负责。乙方使用的范围内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8、开工前,乙方须依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9、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监理方检查验收,并按甲方签发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10、乙方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乙方承担责任,必须经甲方及监理的批准后方能执行,但甲方、监理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指令及有关管理制度要求、技术条款执行,并严格按施工规范和经甲方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11、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乙方须按本协议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的变更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甲方书面通知时,乙方应当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对于乙方按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等文件而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及时处理;已运入施工现场的,双方协商处理;未运入施工现场的非专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或补偿。 第十六条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1、乙方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及形象进度、当期技术资料、下月进度计划等文件,甲方自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及时核算已完工程量。乙方应当为甲方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员参加。 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或甲方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不予顺延工期,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然后,甲方组织进行验收。 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的,甲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乙方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等级:优良。 2、如本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乙方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约定质量标准。如甲方同意接受该质量仅达到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60%结算。 第十九条结算 双方确认,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且全部工程移交甲方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在已取得工程档案初验合格证明的条件下,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但甲方未加盖公章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的结算报告,即使甲方已接受或使用已竣工工程。双方确认不适用《通用条款》第36、2条的约定。 第二十条工程档案 1、工程档案应当做到与工程同步。 2、工程档案由乙方负责按上海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行编制,必须做到工程档案与工程建设同步。乙方最终交付甲方的档案的份数为四份,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甲方要求时间提交。 3、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 4、双方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初检合格证明,为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条件之一,该条件不因甲方验收工程或使用工程等而废止或变更。 5、乙方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当按每日5000元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如因乙方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全,以至甲方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手续的,或致使该项目购房者无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甲方因此应当向本项目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赔偿甲方。同时,甲方有权拒绝结算,即使甲方予以结算,甲方也有权按乙方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支付,甲方不承担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资料完整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甲方开发的×水城住宅项目高层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应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 2、乙方责任 除本合同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如有下述违约,并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各项制度的,相应制度已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按相应制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及时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贰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双方于乙方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双方于乙方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4)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该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于乙方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5)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6)乙方不得串通甲方相关人员编造虚假签证等文件,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外,同时乙方应当按虚假文件产生的虚报款项的金额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3、其他: (1)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2)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通知后七日内撤出施工现场,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等甲方因本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3)如因乙方原因工程延期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因此而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需向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甚至购房者退房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为此,乙方应当确保工期和质量,并应当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立即全力解决。 (4)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第二十二条保修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乙方交付工程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保修,并承担费用。 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保险 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第二十四条竣工日前使用 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除非乙方能够证明是甲方或实际使用人造成的质量问题: (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或广告发布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3)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1、《通用条款》中所称的工程师,双方确认是指甲方代表,而非监理工程师。 2、如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相关的确认需经甲方代表、甲方预算部门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为有效,其他人(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缺少前述任一确认、或非加盖甲方公章(例如签证章等),甲方均不予认可。 如涉及工程量的确认,必须经甲方代表、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共同会签且加盖甲方签证专用章后方为有效,缺一不可。签证估算造价超过人民币××万元时,还需预算员及预算部经理会签方为有效。 3、工程施工签证单必须按甲方《签证管理制度及流程》执行,否则无效。 4、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十六条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相抵触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补充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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