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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租赁钢琴协议书
范文

租赁钢琴协议书(通用3篇)

租赁钢琴协议书 篇1

  出租人: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

  一、租用内容:钢琴________台, 品牌________;型号________;价值________元

  二、租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

  三、钢琴押金为元/台 租金为:________元/月 共计:________元

  四、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租用期间内,出租人保证承租人钢琴的正常使用;

  五、承租人权利和义务

  1.承租人需在签协议书之日要付给出租人钢琴押金和租金;

  2.承租人租用时间最短时间为半年,如不满半年按半年收取租金。超过半年以上租金按月收取,租金可从钢琴押金中扣除。承租人需负责钢琴来回搬运的费用;

  3.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需带齐所有设备和协议书等,归还给出租方,同时出租方把押金费用退还给承租方。逾期未归还者,出租方视承租方继续租赁钢琴,不到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租金。

  4.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需延期,应在15个工作日内致电出租方,以便出租方重新安排其他租赁业务;

  5.承租人负责租用钢琴的放置和保管,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承租方务必

  爱护钢琴,小心使用,切勿野蛮操作,粗鲁对待;更不可私自拆卸,否则如有损坏或琴身表面严重损伤者,承租人应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为维修所需要材料和人工费金额的总和。如钢琴损坏的无法修复,承租人应按所租用钢琴的实际价格全部赔偿。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之日生效,同时为取回押金的凭证,请乙方妥善保管。

  出租人: ________承租人:________

  电话: ________电话: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

租赁钢琴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甲方所有__________的楼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房地产经纪业务,租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乙方由于经营政策调整,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3、乙方同意,最迟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4、甲方同意乙方最迟于乙方须在搬离房屋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注册于该房屋地址的营业执照注销。

  5、甲方同意如果自20________年3月1日起一个月内,乙方能找到或甲方自行找到第三方新的承租人并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甲方退还乙方1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的房租。

  6、如在20________年3月1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未能寻找到新的.承租人,则甲方不退乙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任何费用,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不再相互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7、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及扫描件有效。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签署日期:

租赁钢琴协议书 篇3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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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