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范本 |
范文 |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范本(精选4篇)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范本 篇1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 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各省、市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各省、市地方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各省、市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各省、市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各省、市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范本 篇2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派遣与借用 第一条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借调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费。 第四条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借用费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费用,包括: (一)支付员工的工资。 (二)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福利的费用。 (四)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六条甲方派遣人员的姓名、聘用职务、借用费及其组成在附件1中约定,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人选,与乙方决定借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的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二)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借用费中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费后,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费用,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甲方有关派遣员工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六)为派遣员工提供附件2中双方确定的服务内容。 (七)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三)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四)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二)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为派遣员工提供差旅等补贴,具体数额由乙方决定。 (五)保证派遣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休息。为借用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带薪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结婚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应再给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发给派遣员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但最低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的80%。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女员工应提供合法的医生证明。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乙方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假期间,其工资照发。 (七)不得解除或终止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八)不得解除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员工的借用关系。 (九)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该员工的医疗补助费。 (十)督促派遣员工遵守中国政府颁布的税收法规,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督促派遣员工办理借用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乙方的规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员工遵纪守法。 (十二)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业务联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销时,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时办理终止本合同的手续。 (十四)派遣员工若向乙方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随时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险公司投保派遣员工驾驶的乙方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员工驾驶乙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属于派遣员工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本条所列第(三)、(四)、(五)项内容,乙方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具体规定,也可与派遣员工以协议的形式作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送甲方备案,应以规章制度和协议为准。 第十条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决定借用的员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应根据借用期限确定: 1.借用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 2.借用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乙方对不符合要求者,有权终止试用,但应支付试用期的借用费(含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试用期满,所派遣员工自动转为正式派遣员工,其借用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二)在借用期内,有解除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三)如派遣员工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乙方规定(此规定对派遣员工和甲方应该是公开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经征求甲方意见后可随时通知甲方和派遣员工,并可不支付补偿费。 (四)可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个人协议作为甲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内容。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四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费、派遣员工名单、借用时间和付费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约定。 第十二条乙方须于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费、补偿费和年终附加的工资(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须于当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费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以上费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滞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视情况提出索要违约金元,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且不属违约行为,双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加班、加点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点费=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点时间150%; 第五章争议与仲裁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或乙方)与派遣员工因本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约定、员工工资、保险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如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乙方有利害关系,乙方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的服务内容在附件2中约定,附件2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延长期限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条本合同分别用中文和文写成,每种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中文本和文本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两种文本出现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七章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需增加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范本 篇3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派遣时间合同期为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万日元,其中万日元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的合同。 (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 (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 (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 (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 (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 (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仲裁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XX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范本 篇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方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基本情况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省(市)市(地) 县(市、区)街道(乡镇) 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用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为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生效,于年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第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第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八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是: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甲方报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实行。 第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每周休息一天。 第十一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各种法定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或者委托用工单位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用工单位对连续使用乙方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乙方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甲方: 乙方: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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