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
范文 |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精选17篇)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电站水利工程总长2800,两单项工程须在____年底前竣工。现乙方自愿带队来要求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限包水沟工程长500,包砌护墙500。 二、水沟单价按每米_____计,砌护墙按每立方______元计。 三、乙方施工水沟、砌墙伍佰米竣工后续包。 四、甲方为工程负责供水泥、石粉、片石、角子板、水、电、搅拌机、人力车等到位,供给乙方棚布由乙方搭棚。 五、结算方式:包伍佰米竣工后百分之百结账付款清楚,期间甲方随时付给乙方生活费用,结账时甲方如数扣回。 六、乙方自备砖刀、敏刀、小锤、棉被及日常用品菜锅、饭锅、碗筷,车费_元,5天生活费_______元,每人从家自带大米20斤,乙方施工五天后甲方付给生活费。 七、施工规格要求: 1、乙方施工时,应先砌护坡墙高1.4,平面宽50公分; 2、随后架角子板、两边高1.4,沟口宽1.7,沟底1.4,实际便是沟底窄、沟口宽三面光水沟,如图样凹,总之,施工时以甲方技术员现场指导为准,乙方任何人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指导。 八、上述两单项工程乙方完工时,经工程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次日结账付款。 九、乙方施工期间,晚上或雨天一律严禁打牌、赌博、喝酒、打架斗殴、内外偷抢行为。如发生类事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发生的个人负责其后果,甲方概不负责任。 十、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在施工中如发现与合同条款相抵触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取得双方同意后进行合同条款的增减、修改,补充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工程指挥部持一份。 十二、乙方在施工中,一定搞好安全生产第一,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任。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甲方电站水利工程总长2800,两单项工程须在20__年底前竣工。现乙方自愿带队来要求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限包水沟工程长500,包砌护墙500。 二、水沟单价按每米伍拾元计,砌护墙按每立方陆拾元计。 三、乙方施工水沟、砌墙伍佰米竣工后续包。 四、甲方为工程负责供水泥、石粉、片石、角子板、水、电、搅拌机、人力车等到位,供给乙方棚布由乙方搭棚。 五、结算方式:包伍佰米竣工后百分之百结账付款清楚,期间甲方随时付给乙方生活费用,结账时甲方如数扣回。 六、乙方自备砖刀、敏刀、小锤、棉被及日常用品菜锅、饭锅、碗筷,车费40元,5天生活费60元,每人从家自带大米20斤,乙方施工五天后甲方付给生活费。 七、施工规格要求: 1、乙方施工时,应先砌护坡墙高14,平面宽50公分; 2、随后架角子板、两边高14,沟口宽17,沟底14,实际便是沟底窄、沟口宽三面光水沟,如图样凹,总之,施工时以甲方技术员现场指导为准,乙方任何人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指 导。 八、上述两单项工程乙方完工时,经工程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次日结账付款。 九、乙方施工期间,晚上或雨天一律严禁打牌、赌博、喝酒、打架斗殴、内外偷抢行为。 如发生类事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发生的个人负责其后果,甲方概不负责任。 十、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在施工中如发现与合同条款相抵触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取得双方同意后进行合同条款的增减、修改,补充合同条款与原合同条款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工程指挥部持一份。 十二、乙方在施工中,一定搞好安全生产第一,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任。 甲方代表签字如下: 乙方代表签字如下: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3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本着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合同承包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名称:重庆市万盛黑山谷景区旅游蓄水坝工程 二、工程地点:重庆市万盛区黑山谷景区藻渡河支流的鲤鱼河上 三、承包项目及主要工程量: 1、黑山谷景区旅游蓄水坝、冲砂管、放水管、溢洪道、防洪堤、消力池、副坝等本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四、承包方式: 五、开工时间:20xx年4月10日 竣工时间:20xx年2月30日 六、工程价款:捌百伍拾万陆仟柒百元正(850.67万元)。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总投资的10%,即 85.067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 一年后如数退还乙方。 工程差额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20万元作为工程差额保证金,方可进行施工,待乙方进场 30 天后如数退还乙方。 八、工程付款办法: 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组织工作人员、机械设备进场,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 10 %即85.067万元作为进场款,正式开工后每月按乙方所报工程月进度经核定后支付工程量的 60 %,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按规定扣留工程总价 10 %即 85.067万 元,作为工程保修金(考验期 一 年)外剩余部分付给乙方,保修金待质量考验期满后付清给乙方。 九、设计资料提供: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二份;(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十、施工中甲方职责: 1、负责建设期内协调土地占用、青苗、树木赔偿等以及其他需甲方协调的事宜。 2、施工前向乙方进行技术和图纸交底及有关地址和地下埋设、设施资料的交待。 3、重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配合乙方进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办理现场签证。 4、工程竣工后,指导施工方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验收工程。 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6、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到位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赔偿乙方的误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十一、施工中乙方职责: 1、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完工后,需经甲方验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管理监督,听从甲方的合理化建议。 3、施工所用各种建筑材料及设备等,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征得甲方认可,方能使用。 十二、材料供应办法:商品混凝土由甲方提供,其它材料乙方自行组织 十三、工程质量: 1、乙方工程必须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甲方施工技术负责人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部分有权提出返工要求,乙方必须服从。 十四、工程设计变更和增减: 施工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数量增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将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计入工程决算,增减量大影响和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五、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验收报告,施工总结和有关资料报请甲方组织验收。 十六、竣工决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规定和协议条款提交工程量变化签证、有关质量检验报告、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施工总结、竣工图纸等,交由甲方审核,并配合甲方作好工程竣工资料整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核部门审批,最后以审核部门审核为准。 十七、违约的索赔: 合同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预计工程总价的5%付给,计人民币42.5万元,如在施工过程中一方终止合同或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违约方还应向对方赔偿超出违约的金额。 十八、工程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概由责任方承担和有关费用。 十九、其他事项: 甲供商品混凝土必须提供到施工场地内,乙方不承担混凝土的质量检查、保管、安全等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工程竣工资料交清,费用结算付清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余条款自行终止。 二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在合同执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相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________万元 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_______ 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阶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_____份;副本____份,委托人执________份,监理人执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合同范文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合同范文,做好施工现场工程合同范文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__________天;紧急事项_______________天;变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__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仲裁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5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质量等级: 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二、承包方式:全包(即包工、包料) 三、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 天 第二条 图纸 一、图纸提供套数: 二、图纸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 二、乙方驻工地代表: 三、甲方工作 1、乙方提供工程施工的有关设计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2、驻地工程现场甲方代表对工程施工方案、进度、工程质量进行 3、乡级以下单位或个人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4、审查认可工程决算,组织工程验收。 5、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可发出返工、停工及复工通知书,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工作 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转包。如果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转包出去,属承包者违约,承包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配合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处理和解决有关工程事宜。 3、乙方必须安全施工,如乙方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和对周围的人、物造成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应按水利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建设方复核,质检单位核定。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必须保证工程合格,争创优良。 二、乙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三、乙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甲方递交自检报告。 四、乙方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 五、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由乙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接到通知书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未按时检查验收,乙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甲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合格者,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六、如乙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 合同价款 1、建筑工程按双方认可价,实行总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承包,因工期短,施工中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一次性包死。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得到甲方和业主单位认可的工程量。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检验: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一般由承包方组织供应,按规定需群众投工投劳备运砂石料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附有合格证,都要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不合格,乙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 第七条 工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属包干系数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施工进度。 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3、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与本工程施工工期有直接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工程预付款: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竣工验收后1个月后付清)。 3、本工程税金由甲方到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缴纳。 第九条 竣工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 工程施工竣工总结 2、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验收时的照片、验收结论; 3、工程竣工、竣工决算及竣工工程量清单; 4、甲方审核后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 二、结算方式 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 2、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在施工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自行撤出施工现场致使工程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施工中若发现乙方不能按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或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变更施工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乙方工程总价款中扣下 %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内属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则由乙方无条件及时进行返修,费用自理,保修期满,工程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工程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共正本两份,副本份,合同附件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由甲乙双方送有关部门备案。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保修期满终止。 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方(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6[摘要]水利工程的合同文件对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与约束,是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价款支付的法律依据。文章对目前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招标管理环节不健全、约束机制缺失、信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合同审查机制落实、加大合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维护水利施工合同严肃性等对策与措施。对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正常化,以及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须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监理制。水利工程的合同文件,对工程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合理界定,对工程参与各方的施工管理进行了规范与约束,是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价款支付的法律依据。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参与方必须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效规范了施工管理行为,但在合同管理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1.1招标管理环节不健全 水利施工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由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了一些比较严格的约束性条款,势必会导致承包方产生额外费用,甚至压低投标价。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承包商迫于自身的生存压力,部分承包人为了得到工程项目,不得不接受那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在水利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承包人通过联合投标的方式故意抬高中标价,出现了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市场竞争性行为,给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致使部分施工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较强的承包人无法中标,最终影响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使合同管理受限。 1.2约束机制缺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度不够,在工程招标和投标阶段,部分招标制度和投标制度过于简化,对一些关键环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致使施工合同的签约与履行出现了众多缺陷。在合同签订时,倘若双方没有一个公正合理的施工合同范本,那么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就需要再次进行协商,这样不仅会影响施工进度,同时也会增加投资。另外,一些工程中违法转包及分包的现象也较突出,这种行为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工程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协商调解增多,对工期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1.3信用制度不健全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一方未及时提供完整的信息,不仅会对合同管理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根据对历年水利工程信用制度的建设情况调查发现,很多工程在进行前期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致使工程项目无法实施,进而对整个工程进度造成影响。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的进度并不相同,最终影响到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水利工程项目而言,工程的延期将给防汛工作与汛期来临时的抢险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投资、安全、财产等方面的损失。 2对策与措施 2.1完善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及合同审查机制 针对合同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要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施工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文本要求签订施工合同,保证合同文本的规范与严谨,对于施工环境综合考虑,保证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水利合同审查的重点包括: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合同内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步骤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此外,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上下关系、财务经济情况等,最大程度地保证投标单位的施工水平与质量。 2.2加大施工合同实施的检查与监督力度 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掌握整个施工合同的履行状况,同时制定相应的合同检查与监督制度。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分析出现违约行为的具体原因,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与纠正,确保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化。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择相当重要,因此,针对这一特点,应精心挑选有利于合同实现的管理人员,优先考虑一些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的交底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有理有据地执行施工合同,变被动为主动。同时,选择一支业务水平高、技术含量充足、经验丰富的监理单位是搞好水利施工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 2.3维护水利施工合同的严肃性 加大水利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对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应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确保工程总进度目标的实现。在施工合同管理上,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及时召开协调会,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施工合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管理;同时,为保证合同管理的效果,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各个施工单位都参与的协调会,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进度、合同执行等方面进行现场沟通解决,若有必要,可采取经济等方式维护施工合同的严肃性,确保施工合同的有效实施。同时,还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合同变更及索赔问题。 3结语 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相关人员与工作部门须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强化合同管理的意识与责任,创建一套适应现代科技水平的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始终保证合同的规范化和正常化,保障水利工程施工顺利。同时,为工程竣工的结算工作提供一个有价值的结算依据。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7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乙方承包沉管碎石桩工程施工部分,为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双方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程各种联系和协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道路通,场地平整)。 2、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管理及协助乙方施工及技术资料整理的工作。 3、提供桩基础施工图纸贰套。 4、甲方负责处理好施工现场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操作人员,并根据图纸及甲方技术人员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记录。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市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要求管理好工程施工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3、乙方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保证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承载力。如达不到要求,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 4、乙方保证从进场试桩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不可抗拒的因素及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除外)。每延误一天,乙方赔偿给甲方工程总价的0.3﹪的损失费。 5、如因机械设备严重故障影响工期,乙方负责增加或更换机械进场补充。 6、乙方保证进场的机械符合国家及深圳市建设局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 1、以包工的形式,沉管碎石桩以每米 元的单价由乙方承包施工。 2、付款方式: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8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 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函或委托书; 3.监理投标函; 4.通用条件; 5.专用条件; 2/44页 6.附录 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 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开始,至 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9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人民币 ,由委托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招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地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监理人:广西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1建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项目及主要工程量:_________________ 四、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五、开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六、工程价款:_________________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付款办法:_________________ 九、设计资料提供:_________________ 十、施工中甲方职责: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施工中乙方职责: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材料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商品混凝土由甲方提供,其它材料乙方自行组织 十三、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工程设计变更和增减:_________________ 十五、竣工验收: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竣工决算: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违约的索赔:_________________ 十八、工程施工安全:_________________ 十九、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合同份数: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在合同执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相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2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5)(6)(7)(8)(9)(10)(11)(12)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1)(2)(3)(4)(5)(6)(7)(8)(9)(10)(11)(12)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2)(3)(4)(5)(6)(7)(8)(9)(10)(11)(12)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 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 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5〗〖6〗〖7〗〖8〗〖9〗〖10〗〖11〗〖12〗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5】【6】【7】【8】【9】【10】【11】【12】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 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 签订地点: 监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静态: 动态: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 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 。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 。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 天; 紧急事项、变更文件 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 。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 。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 二、经济损失: 。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 。 二、经济损失: 。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一、 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 。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 。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 。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 。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 。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类: 。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 。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 。 附加协议条款: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13.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 。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4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乙方承包沉管碎石桩工程施工部分,为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双方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程各种联系和协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道路通,场地平整)。 2、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管理及协助乙方施工及技术资料整理的工作。 3、提供桩基础施工图纸贰套。 4、甲方负责处理好施工现场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操作人员,并根据图纸及甲方技术人员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记录。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市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要求管理好工程施工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3、乙方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保证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承载力。如达不到要求,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 4、乙方保证从进场试桩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不可抗拒的因素及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除外)。每延误一天,乙方赔偿给甲方工程总价的0.3﹪的损失费。 5、如因机械设备严重故障影响工期,乙方负责增加或更换机械进场补充。 6、乙方保证进场的机械符合国家及深圳市建设局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 1、以包工的形式,沉管碎石桩以每米元的单价由乙方承包施工。 2、付款方式: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5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质量等级: 合同价款: 二、承包方式:全包(即包工、包料) 三、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工期: 天 第二条 图纸 一、图纸提供套数: 二、图纸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双方一般责任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 二、乙方驻工地代表: 三、甲方工作 1、乙方提供工程施工的有关设计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2、驻地工程现场甲方代表对工程施工方案、进度、工程质量进行 3、乡级以下单位或个人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4、审查认可工程决算,组织工程验收。 5、甲方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可发出返工、停工及复工通知书,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工作 1、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转包。如果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转包出去,属承包者违约,承包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配合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处理和解决有关工程事宜。 3、乙方必须安全施工,如乙方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和对周围的人、物造成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应按水利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建设方复核,质检单位核定。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必须保证工程合格,争创优良。 二、乙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三、乙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并向甲方递交自检报告。 四、乙方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州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方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 五、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由乙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接到通知书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未按时检查验收,乙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甲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合格者,由乙方负责,因此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六、如乙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 合同价款 1、建筑工程按双方认可价,实行总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承包,因工期短,施工中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一次性包死。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得到甲方和业主单位认可的工程量。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检验: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一般由承包方组织供应,按规定需群众投工投劳备运砂石料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附有合格证,都要经甲方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不合格,乙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 第七条 工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属包干系数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施工进度。 2、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 3、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与本工程施工工期有直接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2、工程预付款: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竣工验收后1个月后付清)。 3、本工程税金由甲方到当地税务部门自行缴纳。 第九条 竣工与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 工程施工竣工总结 2、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验收时的照片、验收结论; 3、工程竣工、竣工决算及竣工工程量清单; 4、甲方审核后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 二、结算方式 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 2、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在施工中未经甲、乙双方协商,自行撤出施工现场致使工程造成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施工中若发现乙方不能按设计要求和工期组织施工或保证施工质量,进度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变更施工队伍,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乙方工程总价款中扣下 %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一年。在保修期内属乙方的工程质量问题,则由乙方无条件及时进行返修,费用自理,保修期满,工程运行正常,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工程保证金。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共正本两份,副本份,合同附件二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由甲乙双方送有关部门备案。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保修期满终止。 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6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单位地址7:单位地址: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电站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篇17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乙方承包沉管碎石桩工程施工部分,为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双方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程各种联系和协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道路通,场地平整)。 2、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管理及协助乙方施工及技术资料整理的工作。 3、提供桩基础施工图纸贰套。 4、甲方负责处理好施工现场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操作人员,并根据图纸及甲方技术人员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记录。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市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要求管理好工程施工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3、乙方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保证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承载力。如达不到要求,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 4、乙方保证从进场试桩之日起xx个工作日完成(不可抗拒的因素及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除外)。每延误一天,乙方赔偿给甲方工程总价的0.3﹪的损失费。 5、如因机械设备严重故障影响工期,乙方负责增加或更换机械进场补充。 6、乙方保证进场的机械符合国家及深圳市建设局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三、结算及付款方式: 1、以包工的形式,沉管碎石桩以每米xx元的单价由乙方承包施工。 2、付款方式: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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