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 |
范文 | 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精选3篇) 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 篇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用水户 【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自来水的管理及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供水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报装自来水时要向甲方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个人):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或购房合同、户口薄或身份证复件印各一份;近、远期用水计划,以便确定用水性质,水表口径、管径,并由甲方根椐乙方提供的资料出具给水工程施工图纸、方案(线路走向)、预算书。如因用水量超出水表额定流量,使水表损坏或供水量不足,必须扩大水表口径及管径的,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2、供水主管至乙方的管道沿途遇到破损路面及障碍物(如:下水道、电缆、拆迁、征地、砍树等)时,由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甲方协助,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报装自来水,经甲方审批并预交相应费用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员安装施工(遇特殊情况未安装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说明未安装的理由)。 4、水表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在五日内到甲方安装收费处结清工程安装款(多还少补);如有欠款,而又不按时交清者,则给予停止供水处理。 5、甲方依据乙方的用水性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签订合同后遇水价调整,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6、乙方必须按时(在每月二十五日前)交纳水费,逾期两个月不交者,给予停水处理,直至交清水费及滞纳金后,甲方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7、因水表损坏或被偷盗而造成无法计量时,其月用水量按前3个月平均数计取,补装水表由甲方负责安装,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8、从供水主干管至乙方水表前的供水管道由甲方统一管理维护。水表及表后管道、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养护、维修,乙方可请甲方帮助维修,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9、为了保障供水,表前部分的供水设施(如水表、水阀、管线等),乙方不得私自变动或启闭,如发生人为事故的将按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10、为了规范管理及方便抄表,水表必须安装在乙方住宅外侧,乙方有义务管理好水表,不准在水表周围堆放杂物及用砖墙围砌起来,致使不能正常抄见水表的月用水量,由于外在原因出现估抄引起的问题及其他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甲方可给予乙方停水处理,直至清理干净能方便抄表为止。 11、水表安装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制度,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374号文件的规定,水表在使用期满后,必须予以更换(DN15-25水表6年,DN40-50水表4年),费用由乙方负担。 12、如果乙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而又未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乙方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甲方还给予乙方以水费200%的处罚。如乙方盗用或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甲方则按条例规定给予乙方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如乙方因搬迁或其他原因终止用水而又未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水表及供水设施,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即兴业县第一供水有限公司和乙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乙方(用水户)盖章: 业务技术签名: 乙方(用水户)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 篇2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 篇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本工程是指:甲方 项目供水工程。 1.2 工程地点: 项目 。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2.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大包干的形式,由乙方以包报装、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机械费、包项目措施费、包测量费、包行政规费(含办理因管道安装的路面开挖手续及其修复费用)、包验收合格、包领取水表(指一户一表用水表)、包装表通水、包保修及包税金、协助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等的方式承包,不增不减,自负盈亏。 2.2 承包范围: 项目供水管材的供货及安装,管道试压、消毒、冲洗、验收,生活水池清洗,安装市政水表通水使用。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 第三条、质量标准及乙方的质量保证 3.1 质量标准: 按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标准。 3.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进行施工,保证质量。 3.3 如通水竣工前本工程有质量问题,皆由乙方无偿维修。 3.4 通水竣工后,乙方应做好牢固可靠的安全防范标识,以减少碰撞或损坏;如甲方其他专业工程造成损坏,乙方不作无偿维修。 第四条、工期 4.1工期: 天,其中施工工期为 天,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DN300市政管安装,通过市自来水公司试压验收、冲洗消毒,在 年 月 日前安装DN50-150市政水表通水并交付甲方使用。 4.2乙方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建设工程的施工。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 5.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大包干的形式,该总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支出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一切施工措施费等所有费用。预算中未列明而在实施本工程过程中需发生的项目均视为已含在本工程其他项目报价内。 5.2本工程合同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此总价为含税价,详见附件《工程预算书》。 第六条、签证与结算 6.1现场签证 6.1.1 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清单内项目增减或发生合同清单外的签证项目时,乙方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 五 天内组织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并提交签证申请(涉及到隐蔽项目的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甲方验收)。 6.1.2乙方应提交签证申请的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如由乙方发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甲方及监理的意见及签字盖章)、《施工现场签证单》(必须有工程量、有单价、有总价。工程量应附计算过程,清单计价的应有单价分析表,定额计价的应有套价书)、现场验收计量的原始单据(甲方工程部人员、乙方、监理方签字)及照片、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资料、签证的书面理由陈述、对应本签证的单项工程验收单;合同外现场签证项目还应包括《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6.1.3 以上资料由甲方签章确认有效。已签证确认的费用为含税造价,不再另外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在工程竣工后一并予以结算。 6.2 结算 6.2.1 全部工程经甲方及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竣工资料(包括一式四份竣工蓝图、合同复印件、《永久水表安装完毕报告表》等)及结算报告交付甲方,甲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结算时造价不再调整。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6.2.2 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市自来水公司图纸、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不予结算,视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付款方式 7.1 乙方施工完毕,并在试压和验收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 7.2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装表通水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审定结算总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7.3 乙方必须在每次领取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付款。 7.4 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当于甲方付款金额的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7.5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办妥请款手续或提供发票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甲方责任 8.1为乙方提供设计、报建、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向乙方提供水准点和坐标点,指定施工水源、电源、材料堆放地点。 8.2甲方任命 为甲方代表。 8.3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并检查隐蔽工程。对于工程进度或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及时下发《进度通知单》或《质量整改通知单》的权利;有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和整改工程的权利; 8.4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 8.5甲方负责对乙方编制并提交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工程预决算的审定工作。 8.6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7负责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问题。 8.8甲方须在装表通水前25天完成室内生活给水系统调试,提供室内生活水池给乙方清洗和提供有关室内给水管材、配件合格证复印件及该项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给乙方办理有关装表手续。 8.9 DN300市政管道工程完工后,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提交相关报装水表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给乙方,如不能按期提供,装表日期则顺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如乙方未能在 年 月 日之前完工,甲方不承担提供资料的义务,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8.10乙方与其工人之间的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乙方责任 9.1办理本分项工程施工报建、供水管道试压验收及接驳等手续,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乙方需提供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安装管道开挖路面的证明文件。 9.2乙方任命 为乙方代表。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9.3乙方保证其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资质,并保证其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9.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详细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核确认。施工期间,乙方应作好施工原始记录。 9.5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将施工物件堆放整齐、使道路畅通。乙方对乙方工作人员及乙方聘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的责任,并应督促他们遵守工地施工安全和所在地政府的法令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凡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乙方须及时报告给甲方及有关部门。 9.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卫生文明施工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工程竣工后的场地要进行清理(包括建筑周围的余泥及其他堆积泥,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等),并将门窗、玻璃、地面、墙身清扫干净。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受有关部门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罚款和一切损失。 9.7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和设计方同意改变或破坏工程楼房的承重结构。 9.8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9.9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由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由甲乙方办理正式工程移交手续。乙方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3天内撤离施工场地。 9.10 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与总承包单位协调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施工期间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但无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施工配合费或总承包服务费。 9.1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须按甲方规定提交正式的竣工结算报告,经过甲方审定后作为确定结算款的依据。 第十条、材料设备供应 10.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和提供。乙方购买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相关规定如下: 10.1.1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的约定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并应符合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及施工图纸的要求。 10.1.2对乙方所采购的与《工程预算书》及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要求不符的材料,甲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重新采购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1.3乙方提供的材料应知会甲方验货,否则乙方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此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2乙方负责所有材料的保管工程及保管费用,并在用料计划中列明所选囤放地点。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 11.1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达到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时,乙方应在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及监理公司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通知验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若乙方自行隐蔽,甲方有权要求剥离或开孔,乙方应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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