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
范文 |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精选15篇)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1《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法律,是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七大部门中社会法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6月29日颁布,20xx年1月1日起实施。20xx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正。劳动合同法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做了较为准确判断,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市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较之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有以下新的亮点。 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调整范围(第2条),实质上把除了由财政保障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外的,在中国依法成立登记注册的各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全部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规定了认定劳动法律关系的标准。将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协议”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改为以单位实际用工来认定劳动关系(第7条),为仲裁和司法审判认定劳动法律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消除了歧义。 规定了企业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规定单位用工一个月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第82条)。这个刚性条款对于遏制单位用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起到了震慑作用,大幅度增加了我国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 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用工制度。一是标准用工制度。特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最为普遍的劳动合同形式。二是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特点是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三方主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三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特点是每天工作时间小于4小时,劳动待遇的法定标准比两种用工制度低。 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权利义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约定有明确的起止日期,新法为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规定了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则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只约定启动日期,没有约定终止的日期。新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将原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可以与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无需协商,劳动者为单方权利,单位为单方义务(第14条)。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特点是以项目启动到完成为期限,项目结束合同终止(第15条),目的是适应和规范我国普遍存在的项目制用工形式。 规定了劳动关系消灭的三种形式。一是劳动合同解除。除沿袭劳动法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外,增加了单位违法或者犯罪时,劳动者有权扬长而去并获得赔偿的即刻解除(第38条、46条)。二是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禁止了原劳动法允许的劳动合同约定终止。三是规定了裁员及其法定条件(第41条)。裁员的本质是解除,但非个别解除,而是批量解除,社会影响较大,公权力进行了明显的干预。 规定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其计算方式。新法对解除、终止、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做出了合理的规定与限制(第47条)。新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立法时曾经引起外国商会强烈反对,意见直呈中央高层。但由于新法定稿时对补偿金进行了最多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和12年的工龄的限制,平衡了劳资利益,充分体现出立法合理与可行的科学性。 将劳资集体协商纳入了法制轨道。集体协商在国外并非是法律强行干预。我国为了推进和保障集体协商,立法时在全国总工会的力挺下,将集体协商纳入了劳动法制轨道。主要内容是规定了集体协商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协商后的集体协议得不到兑现的法律救济程序(第5章第1节)。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社会反响。 第一,企业界为之震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明显加大,引起了企业界的巨大震动。社会评论纷飞。但无论出自于守法还是规避,全国企业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热潮,增进了企业守法的自觉性,书面合同签订率从立法前全国人大调研的25%成倍增加,大型企业达到96%。 第二,企业规避现象严重。有的企业用钱买断工龄,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大量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得同工同酬更难实现。这些现象促使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修正案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准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规章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三个特征: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第三,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同时存在盲目维权的现象。新法实施后,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增幅在50%-300%之间,经济较发展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加班加点也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 限内结案。同时也倒逼了各地政府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极度重视,纷纷增加了劳动仲裁人员编制,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仲裁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第四,劳动合同法适用上曾出现乱象。由于劳动合同法的个别条款清晰度不足,在劳资利益性争议极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出现断案标准不统一的纠结:如工龄怎么计算?加班费基数怎么计算?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适用一年时效?等等。由于最高院的相应的司法解释姗姗来迟,造成全国劳动仲裁和基层法院不得不自救,裁审标准一时呈现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乱象。客观上损害了法律权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充分反映出劳资利益纷争的剧烈程度,科学立法和准确执法的重要性,以及在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必要性。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一是强化推进有实效的劳资集体协商。二是加强对小微企业主劳动法律知识培训。三是主动引领中国西部劳动法制建设。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2又到一年毕业季,新一批职场新人即将走入职场。在终于得到一份工作意向后,该如何正确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对签订劳动合同又了解多少?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职场诚信意识,是顺利迈入职场的第一步。 通过面试后,单位要求缴纳费用、参加专项培训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我能答应吗? 小李是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出的《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小李通过了科技公司的咨询顾问岗位面试,为确保小李掌握该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胜任入职后的工作需求,该公司将对小李进行相关培训,公司与小李各负担培训费用的50%。考虑到该行业的发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科技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李只得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科技公司在5个月的培训期内并未对小李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亦未对小李进行相应考核,故判决科技公司应向小李返还2万元培训费。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以对小李进行入职专项培训为由,向小李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小李有权拒绝。 此外,科技公司虽向小李发出《通过公司面试的通知》,但该通知仅代表小李通过面试,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代存、代管“从业资质证”“资格证”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同时,从谨慎、负责的角度,求职者亦应以此为警醒,对该用人单位是否正规、所招聘职位是否存在等情况重新进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设下的“招聘陷阱”。 “三方协议”是劳动合同吗?单位说签了“三方协议”就不需签订劳动合同,是真的吗? 小赵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小赵的疑问,商贸公司解释为: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咨询相关人士后,在与商贸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商贸公司将“三方协议”视同于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未予小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有违法律规定。“三方协议”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常由教育部门、相关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由学校下发、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作为报到、转接户口关系的依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单位建议采用“工资+报销”的形式发放工资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我是占便宜了吗? 小王毕业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口头约定月工资1万元。该教育培训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转账发放“工资”4000元,现金形式发放“报销”6000元。小王认为该种工资发放方式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便欣然答应。然而,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王与该教育培训公司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小王的月工资标准各执一词。面对银行明细中的“工资”4000元,小李百口莫辩。 【法官释法】本案中,以“工资+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个人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 具体而言:一是如遇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上述行为,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二是“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潜在工资收入的存在,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五险”是哪五险?单位表示在试用期结束后,以最低工资标准为我办理社保,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小何毕业后入职某销售公司,约定月工资5000元。该销售公司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无需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如小何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则公司开始为小何缴纳“五险”,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销售公司的规定合法吗?小何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释法】依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无需负担。因此,人们常说的“五险”,也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本案中,该销售公司的规定存在两处违法:一是试用期转正后才开始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因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是约定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约定固定缴费基数的行为并不合法。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因此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也有部分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社保部门反映情况以及时进行社保稽核。 对于试用期的长短、待遇,法律有无明确规定?单位与我签订了一年期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有效吗? 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负责人表示,园林设计工作十分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则公司会安排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考虑到专业确实对口,小苏即答应上述要求,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依法向园林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就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期待遇问题,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园林公司与小李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其二是1年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因此,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不具有“试用期合同”的性质,1年的合同期应视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小李据此要求园林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实践中,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成本较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已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因此,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3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是要由专门机构来认定的,这个专门机构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是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4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公司单方面进行解除,也可以是在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同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是不同的。究竟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呢?为您具体介绍。 1、医疗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①必须满足“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条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意向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④向员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1、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样本见附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解除(无须提前通知)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无须通知)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企业。 企业单方解除可分为三种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可以解除(无须提前通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和实施步骤,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做到三点:一是辞退员工事实依据充分;二是辞退员工法律依据适用准确;三是辞退员工操作程序合法。司法实践,有时会发现,在前两项都满足的基础上,由于用人单位忽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而导致败诉。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应是注意避免的事情。 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 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 综上所述,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比较多的,大家可以根据不同的解除情况来具体了解需要注意的事项。要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什么法律方面的纠纷的话,可以向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我们会为您详细解答。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5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生产厂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2至3个月。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生产厂长岗位工作。 2、生产厂长在厂方授权的岗位范围行使职权。接受和执行总经理的指令和任务,接受厂方的监督和管理。 3、生产厂长的工作出发点、指导思想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设定基本标准,确保生产工作任务按计划如期完成,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本厂技术力量。 4、 生产厂长运用管理方面的知识、方法、制度、艺术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活动,达到企业正常生产。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处罚;按章管理,制止生产紊乱。 5、 生产厂长首先要对本厂的制品部和门业部的生产过程与细节加深了解,并进行有效的生产管理,生产过程的组织,生产能力的开发,均衡生产;进行生产作业计划,生产跟进、监督与控制,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如期完成。 6、 生产厂长进行有效的.产品制作过程的指导,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及质量方面的管理,确保生产品的品质。 7、生产厂长应进行上下级关系的有效沟通,把厂方的指令、意思正确的传达下属;把下属的意思活动进行信息反馈。学会对应急问题、基本问题、根本问题的处理。重大管理事务实行报告制; 8、生产厂长做好生产订单、每日发货的订单的登记统记工作,提高保证交货及时率;并日写厂记。 9、因生产厂长违纪、失职,厂方有权作相关处罚。 10、因生产厂长的能力(胜任工作)有限或有重大失职,厂方有权单方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报酬 1、生产厂长的劳动报酬是由基本工资和管理提成合并而成。 2、生产厂长的月薪为人民币5千元,管理提成按年销售额的1‰,月薪次月30日发放,管理提成年终足额发放。 3、 甲方有权按乙方的工作能力而调整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有权作出处罚不予发放当月及上月工资,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c、乙方在外发生个人违法行为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自负。 4、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给予乙方发放当月工资。 5、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将工作移交清楚;乙方未经甲方批准而擅自离开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有工资和提成。 6、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者合同。 7、甲方制定的《劳动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未尽事宜,公司保留解释权。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6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1、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用工: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 工程完成之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地点: 从事: 数 量要求: 三、劳动报酬 1、工资计算方式: 计时 计量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 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资的预付 ‰,计人民币 元,余款待任务完成后全部付给。 甲方应制作工资发放花名册,并由乙方本人签字或书面委托他人代签,领取工资。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7摘 要:油田企业在用工机制上,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各项规定的履行、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系统规范,实施了灵活的用工机制。本论文针对劳动合同法对油田用工的影响进行研究。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油田用工;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石油企业原有的单一化的用工机制已经市场要求。石油企业用工机制的顺利转变,得益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其对于企业劳动关系起到了和谐稳定的作用,在降低了劳动用工成本的同时,还促进了员工凝聚力的增强,推进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石油企业人力资源用工现状 (一)石油企业采用的多元用工模式 目前的石油企业一改单一的用工模式,采用多种用工模式并存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用工成本,与此同时企业用工管理质量也有所提升。从用工模式的角度而言,石油企业引荐了社会用工模式,虽然在短期内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需要根据用工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导致人员流动性大。虽然这种用工方式减少了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也存在着管理相对松散的弊端。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这种用工岗位中所存在的不定期性或者是临时性必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二)石油企业用工观念影响多元用工机制难以有效实施 石油企业是关乎到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长期以来所采用的都是固定用工制度。受到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的影响,基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石油企业的用工制度也相应地有所调整,转为多元整合的系统化管理。但是,用工管理观念没有改变,就会影响到用工制度的具体实施,而且用工人员的频繁流动,企业很难将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建立起来。从石油企业目前的.多元化用工管理情况来看,灵活用工多为石油企业的服务行业,为双向选择用工,基于市场化管理而在薪酬待遇上与企业员工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这部分员工很难融入到企业团体中,因此而难以对石油企业产生归属感。 二、《劳动合同法》对石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改变了石油企业用工管理方式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石油企业用工主要依据《劳动法》。随着用工社会化,为规划多种用工形式,就需要进一步细化企业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条款弥补了《劳动法》中所存在的不足。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用工制度更为细化,比如,员工试用期的期限,对于用工人员工资的确定等等,不仅内容明确,而且可以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有所调整,极具可操作性。在《劳动合同法》的各项用工条款中,不仅突出了履行条款的优势,还增加了不履行条款的严重后果。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用工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以受到法律保护,否则一旦出现用工纠纷,就难以维护权益。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工的合法性和违法性有所区分,明确了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企业如果存在着违法用工,诸如试用期超过了《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期限,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就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所拖欠工资的0.5~1倍;如果违法对劳动合同终止,就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为劳动者工资的二倍。为了避免违法用工情况的存在,《劳动合同法》对违法用工企业所付出的成本大幅度提升。 石油企业采用了新的用工管理模式,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企业用工的规制有据可依,且更为严格化管理了。油田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适应了新的用工形式,由原有的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专项,实施了事前管理,弥补了事后缺位补齐的管理弊病,推进石油企业由原有的粗放式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了精细化管理。 (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存在着企业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多元的用工制度在法律保障下得到规范化管理,对于石油企业而言,是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石油企业的人力资源用工方式的改变,也要相应地调整用工制度,还要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完善绩效考核方式,使企业用工更为便利,却也存在着风险。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了用工人员的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这种用工保护措施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用工制度,提高用工质量。但是,石油企业的正处于用工制度有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型的时期,还没有诉诸到系统化、规范化管理,这就给石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比如,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派遣劳动用工的各项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了关于损害派遣劳动者利益的各项规定,用工单位不仅要承担对劳动派遣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要履行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派遣劳动用工在薪酬待遇上与石油企业在编员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导致派遣劳动者缺乏工作积极性,如果因此而损害到他人利益,石油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多元化的市场环境新形势,石油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启动了多种用工机制。《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属于社会法范畴,针对于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以明确规定。基于石油企业用工情况,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分析以利于用工的规范化、系统化。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学理均将其放在救济制度中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论述。实际履行又称为特定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实际履行的真谛,在于它要求合同债务人应当实际地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地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履行合同债务。我国《合同法》赋予实际履行制度以一席之地,《劳动法》对此未予规定,但从劳动合同的性质考虑,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实际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就用人单位而言,在审判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这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尤为明显。如果不考虑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单纯从合同角度出发排斥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尽管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甚至令其补偿,但这并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在就业机会少,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认可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任意提前解除合同而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那么这将使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坐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于此情形,劳动者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追究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责任,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强调适用实际履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此制度的适用,并非无的放矢。笔者认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当违约情况发生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它是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当然要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那么此时仅是债务履行的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性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性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能引起实际履行责任发生的违约行为包括: 1、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有权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假,而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准劳动者休假,此情况发生后,劳动者要求休假的,应当准许; 2、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的,劳动者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满; 3、基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条件而未提供。 第二、必须要由非违约方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由于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措施的着眼点在于补救非违约方所处的不利境地,而事实上只有非违约方才真正理解实际履行的实际价值,因此,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以守约方提出请求为前提,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发生实际履行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法院能否依职权判令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以当事人行使请求权为前提,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取决于守约方的意思,如果守约方认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更有利,则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守约方认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乃是守约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实际履行的请求只能由守约方向法院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做出。 第三、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实际履行以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为适用条件,如果违约方确实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实际履行已失去其适用的客观依据,不应再有实际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违约方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第四、实际履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的宗旨。实际履行不得违背劳动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这是适用实际履行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其他双务合同不同的是:在劳动合同中,实际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下,当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不能请求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这样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的问题,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到保护之基本价值相违背。我国宪法和民法都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这也意味着对公民个人的人身不得实行强制的方法,如果法院判令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势必会侵害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权。因此,当劳动者违约时,只能采取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以替代履行。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9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方因工作需要,拟聘用乙方担任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注:2年最低)年,即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为-月,即----__年____月____日至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资 乙方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元,每年十二薪:乙方的转正后工资为每月元,每年十二薪:年终奖根据公司实际的盈利状况决定。 三、社会保险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按济南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1、乙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2、乙方不能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甲方账户的。 3、乙方同意购买商业保险以抵销社会保险。 4、乙方主动放弃缴纳的。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1、一周5天为工作日,2天为休息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2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法定休假日根据______相关规定安排协调。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三种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以上三种情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 9、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种原因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此造此甲方实际损失(包括培训费用、经济损失等)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六、规章制度 甲方已经制定详尽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向乙方告知具体的内容,乙方签订本合同视为已对此规章制度知悉并已完全理解。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10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 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劳动合同书。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期限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计件单价为:____。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合同范本《劳动合同书》。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11签订劳动合同被骗,有些人在找工作的时候因为不懂劳动合同法,陷入用人单位的合同陷阱,最后工作做了很多,但是工资却很少,该有的福利待遇也没有,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得支付很高额的违约金,面度这样的现实,很多人都只好忍受,直到劳动合同到期,那么对于这样的劳动合同,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合同法原则中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法律也规定了,现实中需要先适用具体条文,只有具体条文中没有规定的时候,才能够用原则进行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法条文中中对被气派所签订的合同有规定,就必须适用劳动合同中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将上面的两个法条进行对比,会发现,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偏向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直接规定了被欺骗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实践中,找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合同,也就是可以适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在适用的时候是要求一方当事人提除撤销或者变更请求的,但是往往这种欺骗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不被当事人发现的.。所以等待当事人去提起撤销或者变更请求还是很难的。 于是作为规定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便对劳动合同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直接这样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就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被欺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虽然劳动法这样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仔细的看清劳动合同,不然最后还是麻烦自己。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12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劳动保障代码: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甲方注册登记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个人劳动保障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现居住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外包单位、外包期限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外包乙方到 单位工作。 (二)外包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含试用期 个月。 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作。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下列 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资执行下列 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 元。 C、其他形式 (二)甲方于每月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甲乙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 元。 (四)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外包协议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五)甲方跨地区外包乙方的,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乙方外包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外包,乙方同意重新外包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确认外包单位、外包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 九、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未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三日者,视为自动离职,乙方应于离职次日到甲方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乙方单方面自动解除本合同;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1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 、 等。 第九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条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动保护特殊津贴 元。 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七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第十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贴为 元。 第二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六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四十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 他 第五十二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续订 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类型为 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 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变更 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甲方 (盖 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14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邮编: 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单位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声明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1.1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1.2 试用期: 试用期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2.1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聘用乙方__________部门工作,担任岗位; 2.2 甲方因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工资及福利待遇,乙方同意服从。 2.3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制。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甲方的工作性质作调整。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3.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1 工资报酬: 1) 甲方确定乙方试用期内工资为乙方月工资报酬为:岗位工资为 元。 2)乙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办法。甲方的发薪日期为每月的15日。 3)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乙方的义务,甲方按国家规定在乙方工资内代扣代缴。 4.2甲方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依据甲方规章制度为乙方办理相关福利保险。 五、劳动纪律 5.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敬业精神和职业技能。 5.3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4乙方因违反甲方管理制度而被开除、除名或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劳教、拘留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5.5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严禁在经营同类业务及相关业务的行业及单位,做任何形式未经甲方批准的兼职工作。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6.3或6.5条款规定执行。 6.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告知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特点,被甲方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部门或岗位撤消,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订达成协议的; 6.4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符合本合同6.3条款的除外: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就业医院规定的最低期限治疗、疗养的; 3) 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5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在获取甲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完辞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将罚扣乙方最后一个月工资并视为乙方违约。 6.6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7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七、 违约、赔偿责任 7.1甲方违反《劳动法》及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国家和当地规定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7.2 乙方违反《劳动法》及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约定条款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7.3 其他赔偿 1)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修(含境内、外实习培训)需要延长服务期的,由甲乙双方另签服务期协议。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受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被辞退或自行离职,甲方保留按培训要求赔偿培训费的权利。甲方出资培训未签订培训协议的,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间不到两年,必须全额赔偿。 2)乙方在合同期内接受由甲方出资的物品、出游、福利用品等一律按国家及企业规定执行。 7.4 双方约定违约金额为两万元。 八、其它: 9.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甲方员工手册、相关规章制度约定为准。 9.3 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制定或修改的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正在生效的各项规章制度都直接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予以遵守。 甲方:X培训中心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乙方 身份证复印件 学历证复印件 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模板汇编 篇15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无效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 胁迫 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种恐惧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即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2 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对此,《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这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做出处理。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 与非法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申诉人李明新,原为常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xx年10月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常德金沙宾馆签订了《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约定:金沙宾馆聘任李明新为总经理,聘期三年,起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岗位工资为20xx元每月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申诉人向原单位提出辞职,20xx年10月13日获得批准。20xx年11月12日,被诉人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金沙大酒店。20xx年12月1日以后,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从事有关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3月中旬,被诉人突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仅支付工资1050元。 然而,被诉人称:仲裁申请书中所载被诉主体是金沙宾馆,而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是金沙大酒店,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另外,协议双方均不符合法定条件,金沙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时未办理工商登记,至今也无《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用工主体。申诉人在20xx年10月5日与金沙宾馆签订协议时,尚没有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没有资格与另一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聘用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xx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xx年10月5日,应属无效合同。即使聘用协议合法有效,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也不应支持。首先,被诉人并没有解聘申诉人,只是要求其提供总经理任职资格证明,如果没有需调整工作岗位。被诉人变更申诉人工作岗位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并不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最后,申诉人所提出的赔偿总额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将预期收入作为实际收入要求赔偿。 【评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除内容合法外,还须主体资格。申诉人与金沙宾馆签订《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之时,被诉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宾馆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20xx年11月12日,被诉人依法登记为金沙大酒店,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对原聘用协议进行变更,原聘用协议对双之间产生的新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申诉人以原聘用协议向被诉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其赔偿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离职期间,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3752元(938×4,938为20xx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还应向申诉人支付2702元;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负担600元,被诉人负担400 元。 案例4 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 “不平等条约”无效 【案例】 小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小王签了承诺书。 很快,麻烦就来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为此,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小王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评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小王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小王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小王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王违心签下了承诺书。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无权擅自增加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小王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尽管《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法。”但小王的单位是广告公司,没有特殊生产,显然不在此例。 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5 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1993年8月,申诉人江某被诉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1993年12月底,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延长3-8年,并将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文本发到各科室和车间,要求在一个星期之内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公司人事劳资部,以便在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当时,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术培训。所在车间主任为了不影响及时上交,决定由车间统计员陈某为江某代签。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11月3日至20xx年11月3日。事后,陈某将代签合同事忘记告诉申诉人,代签的合同文本经鉴证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劳资部,只将《劳动手册》发给申诉人,申诉人未注意,也没有翻阅《劳动手册》。 l995年11月4日,申诉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被诉人称劳动合同远未到期。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员劳动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未在上面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书,应属无效,对申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诉人提出,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但《劳动手册》已发给申诉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客观上承认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江某应履行。 【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部劳力字[1992]46号《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①第二条也规定:“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 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是当事人双方要约、承诺的过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被诉人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提出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终止原劳动合同,未与申诉人事先协商,事后亦未求得其同意,单方签字盖章后由第三人代签,剥夺了申诉人的合同自由权,违反意思自治合同原则,对原劳动合同来讲,是一种擅自毁约行为。全员劳动合同书制作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江某事先未委托陈某代签,事后亦未对陈某越权行为予以追认,案发前一直处于不知晓状态。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认定为无效代理,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到期应当依法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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