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单 |
范文 |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单(通用3篇)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单 篇1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单 编号: 与 之间因 事宜,新民交通法援公益平台指派 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 在新民交通法援公益平台的指导监督下, (以下简称甲方)与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就委托律师代理事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本案的具体承办,为甲方提供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服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代理进行民事诉讼及调解程序; 2.尽职尽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及时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项; 4.自觉接受新民交通法援公益平台的监管。 三、甲方的义务 1.真实陈述案情,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面、真实的资料; 2.积极配合乙方推进诉讼或调解程序。 四、相关费用 1.鉴定费、诉讼费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自行预交; 2.案件赔偿后,肇事方(被告)赔偿的律师费项目金额归乙方,作为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乙各方如果违反本文书约定的承诺,守约方有权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并将违约方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 六、本文书以上各条视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具有合同效力。除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乙方出具的《派案材料签收单》外,各方之间不再签署其他法律文件。 七、本文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八、本文书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强制执行或调解履行之日止。 九、本文书一式叁联,甲方、乙方、新民交通法援公益平台各执壹联。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住址: 地址: 联系电话: 电话: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单 篇2上诉人(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_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为女性已年逾65岁,并且已经身患病和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误工情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本身已经身患病和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元并判决上诉人承担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根本不会发生x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且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诉人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要权利。据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总之,被上诉人保险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名: 2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案件指派单 篇3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协议书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点,甲方因_____________,致使乙方_____________,后在_____________市中心医院治疗。 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再不再承担任何的责任。 三、甲方在付款之时起,乙方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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