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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房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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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合作协议书(精选3篇)

建房合作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购有____市______国有出让地一块,土地证号: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______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_____号;用地通知书:______号;甲方因资金不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兴建_____栋_____层_____住宅楼,协议细则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以上地皮,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分得建筑面积约__年。

  二、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甲方经与规划局沟通,初步落实土地容积率≤_____,建筑密度≤25%,绿化率≥35%,商住比≤_____。为此,建筑方案设定为沿南北向_____路_____建进深_____铺面_____层,计_____㎡,占地_____㎡;南北向分别建_____幢_____梯_____户_____层_____加_____连排别墅,底层技术层架空_____,建筑面积_____㎡;一楼以上东西方向部分外挑_____,单层平均建筑面积_____㎡,占地_____㎡;共计十八户_____㎡。骏工验收后沿东西向建进深_____宽_____车库_____间,计_____㎡。

  三、建筑及装修要求:

  1、建筑采用框剪结构。

  2、装修:外墙采用青石等石材做墙基贴面和高档外墙涂料,入户为毛坯交房,外墙窗用电泳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防火钢门,水电设施由甲方预留入户,城市征地建设费及道路建设费由甲方负责,甲方须保证房屋建筑质量,如果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第一期付款,协议签订生效后支付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依法以招标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_____

  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_天内开工,并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_____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房合作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双方公司合作的具体情况,现初步拟订合作条款如下:

  1)合同标的

  乙方执行及完成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在经营范围许可内配合甲方完成在中国国内的工程。

  2)合同总价 _________ $

  本合同价为一次性包定价,包括内容:

  2.1 厂房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咨询,代理联络,前期采购,辅助绘图工作。

  2.2 设备所需的机械(或钣金)加工件,五金件配送,劳动用品和一系列的辅助材料。

  2.3 工程中所需的人力辅助,工具辅助。

  2.4 配合甲方派遣的工作人员的对饮食起居的安排,不包括苏州市外的服务。

  2.5 安装设备工程后的维护工程:油漆,清理现场,无技术含量较高的检验配合(包括夜间值班),工具保管等。

  3)合同工期:

  3.1 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满足甲方和甲方客户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3.2 乙方需按时提供给甲方服务,逾期造成的后果损失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3.1 前期需准备的工作甲方须在工程开始前20天通知乙方。

  3.3.2 采购送货服务乙方在明确要求后,12小时内给予答复,可进行的任务须在(最多)60小时内完成送货。

  3.3.3 乙方应及时完成辅助绘图工作,甲方须保证提供资讯完整和联络的时效。

  3.3根据实地情况,油漆工程和辅助检检验工作等不可一次性完成的,甲乙方经商议后共同解决。

  4)质量保证

  乙方应保证其供应的加工件,配件,五金件等都是全新的,应甲方要求,须提供响应质量合格书或型号材质证明,有说明书的特殊器材,乙方应提前提供说明,甲方在违反常例使用后造成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5)技术资料

  甲方需要的技术资料,商务讯息,乙方应准备与要求相符的资料,图片,图纸按时寄送给甲方,如甲方认为资料提供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在收到甲方明确要求后必须免费再次提供。

  6)管理人员

  6.1 甲方代表为________

  6.2 甲方________对质量负责监督与验收

  6.3 乙方负责本工程的管理人员为_______

  6.4 甲乙方管理人员:

  6.4.1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变更由_________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属姓名和日期后生效,甲方代表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如乙方未能执行,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可见损失。

  6.4.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交给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后生效,甲方承担因错误执行指令产生的费用和给其自身造成的损失。

  6.5 甲方责任:

  6.5.1 甲方组织乙方技术人员,采购人员等考察现场,给予口头安全辅导。

  6.5.2 提前提出要求、指令,监督并指出技术上的问题。

  6.5.3 协调乙方人员和________的操作手续。(如进厂,停车,安全服饰等)

  6.5.4 尊重并信任乙方,对甲方在中国国内私自进行的操作,乙方不承担责任。

  6.6 乙方责任:

  6.6.1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将本公司的相关实际情况反应给甲方。

  6.6.2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按质如期提供五金,机械配件,人力并确保质量。

  6.6.3 对额外采购物品需明确报价,并严格遵守书面文件的条款履行责任。

  6.6.4 对甲方的商业信息无条件进行保密,不可越逾甲方私自向甲方客户承接各类大小业务。

  7)转包与分包:

  乙方在经营范围许可之外、资质未达标、资金暂缺的情况下,未经甲方批准时,不能将业务分转给其他单位

  8)友情链接与索赔:

  支付:自正式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电子、书面报价单后:

  8.1 报价单总价在$2,000以内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次。

  8.2 报价单总价在$2,000-10,000以内的,甲方预付乙方总价30%以内定金,在验收后的15天内付清余款。

  8.3 报价单总价在$10,000-100,000以内,甲方预付乙方总价70%以内预付款,余款在工程结束前结清。

  8.4 报价单总价在$100,000以上的,须协商后制定单独的项目合同。

  8.5 如当时无法立即验收的情况下,在交纳上述定金后,可暂扣余款的10%作为担保金,工程结束前验收合格的,甲方支付乙方所有余款,验收时任有异议的,可制定书面条款再进行处理。

  索赔:乙方对合同要求不符应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在工程有效期内(甲方的工程期间和之后的3个月)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6 乙方同意甲方有理由地拒收货物和对某项目工作的终止,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仓储、装卸费用、运费、等一切额外开支。

  8.7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甲方受损的程度,经双方同意实行货物价格的降价处理。

  8.8 更换、修正有缺陷的货物,更正乙方因技术不良造成的施工错误,以达到正式合同的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

  8.9 乙方延误甲方竣工工期,有明确证明的情况下,乙方承担甲方赔偿金的________%

  8.10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正式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操作,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报价单价格的1%/天,如在20天内仍未作出改变,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 务支付上述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

  9)合同文件

  正式签署的合同文件有以下文件组成:

  9.1 本协议书(参考)

  9.2 正式合同书(最终修正本)

  9.3 各项目报价书(最终修正价)

  9.4 履行合同时所需相关表格:甲乙方各部门管理人员名单,乙方服务项目表,送货清单,人力出勤表格,咨询格式,验收单,支款书,收款单,预付款申请单,索赔书,合同终止书(索赔书、合同终止书由制定)

  9.5 正式签约合同前的来往函件

  此意向书还需经双方协商,修改,补充,再次制订正式合同书以后,签字盖章生效。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日期:

建房合作协议书 篇3

  甲方(代理方):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乙方(出资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址: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电话:

  住址:

  为了平抑房价,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甲、乙双方的深入研究及友好协商,就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一事,达成以下一致。甲、乙双方承诺严格遵守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特此郑重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第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能力并愿意在淮安市居住的多个自然人(乙方)以签订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等)的形式共同出资,通过委托咨询机构全权代理运作、银行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机构进行开发的方式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

  第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合作、公开、公平、公共利益优先等原则。

  第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已完全了解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同时,对存在的风险也有足够的认识。

  第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参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属于自愿行为。

  第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以出资人(乙方)自己居住为初始目的。

  第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拟为中型社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地点为淮安市市区范围以内。预计可供居住的户数为800户左右,户型面积约为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准确的户数和户型面积将根据取得土地的实际面积经规划、设计后确定。在综合考虑地价、房价的同时兼顾交通和环境因素,尽量做到紧凑、经济、舒适、宜居。

  第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是由多方参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它包括出资人(乙方)、咨询机构(甲方)、出资人委员会、资金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机构五方。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出资人(乙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是由多个自然人组成,其准确人数将由取得土地的实际面积经规划、设计后确定的户数决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所有权由全部出资人(乙方)共同享有。

  2.咨询机构(甲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咨询机构(甲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及相关事务进行全权代理运作。其运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筹划、组织、协调、执行、监督及签订相关法律文本。(以下可将甲方称为"代理方")

  3.出资人委员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人(乙方)通过共同选举的方式产生出资人委员会。该出资人委员会由五名出资人(乙方)义务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及监督代理方(甲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

  4.资金监管银行: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淮安市境内的银行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其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将由出资人(乙方)、代理方(甲方)和受委托的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确定。

  5.房地产开发机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机构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权利、义务将由出资人(乙方)、代理方(甲方)和受委托的房地产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开发方")三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确定。

  第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在代理方(甲方)全权代理运作的过程中,仍享有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监督及核查的权利。

  第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人(乙方)均有权以支付建房成本的方式获取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建的住房一套。

  第十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建房成本将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开发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等支出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建房成本,由专业机构或国家相关单位决算、审计后最终确定。

  第十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房屋面积均以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物业管理由出资人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

  第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乙方)将分预先出资、追加出资、出资清算三步完成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部出资。具体内容如下:

  1.预先出资: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同意预先出资人民币元(大写)用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此资金在甲、乙双方共同与监管银行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后,由乙方存入监管银行并接受监管。

  2.追加出资: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如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阶段出现资金不足或缺口,甲方作为代理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追加出资。追加出资的额度为乙方应支付的建房成本减去乙方预先出资后的剩余部分资金。(本条所称"资金不足或缺口"指乙方预先出资的资金已使用完,同时,又没有银行贷款等其他资金作为补充)

  3.出资清算: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已完成,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有权以实际获取住房应支付的建房成本为依据与代理方(甲方)、监管银行、开发方进行出资清算并解除合作关系。

  第三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监管银行必须是淮安市境内的银行机构。

  第十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支取及使用,更不得用于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使用必须由甲方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用途。

  第十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在正当使用过程中,乙方作为出资人必须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配合,否则,甲方作为代理方将有权要求不支持、不配合的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乙方预先出资资金的20%。

  第二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的相关约定及详细内容以甲、乙双方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购地

  第二十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土地将通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的方式取得。

  第二十三条:甲方负责搜集土地的拍卖信息及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全部出资人(乙方)征询竞拍意见,若51%以上的出资人(乙方)同意竞拍,甲方将遵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代表全部出资人(乙方)参加竞拍并努力取得该宗土地,反之,甲方将不参加竞拍。

  第二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全部出资人(乙方)共同享有。

  第二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通过竞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即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或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小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当以上两种情况发生时,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处理决定:

  1.当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大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时,乙方只需负责承担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及相应的公摊面积的费用。剩余的土地面积由甲方负责召集数量与可容纳户数相等并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参与并成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出资人(以下称为"购地后出资人")。

  2.购地后出资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时,乙方作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必须无条件给予协助和支持,否则,甲方作为代理方将有权要求该乙方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3.购地后出资人不是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相关合法手续时必须承担因土地使用权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当竞拍取得的土地面积小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时,甲方将通过预算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协定的分配原则进行所建住房的分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分配结果。未分配到住房的乙方可以选择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或等待下一次购得土地后享受优先分配权。

  第五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二十七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及经相关单位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开发方必须保证所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合格,同时,还应保证路、水、电、气、绿化、公共活动场地及社区服务设施等配套齐全。

  第二十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竣工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银行贷款等工作由开发方具体办理及实施。

  第二十九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凡是涉及会影响建房成本核算的项目,均应由开发方汇集代理方(甲方)、出资人委员会和出资人代表(限定为五名出资人)四方,共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决定。招标结果由四方共同协商确定,如遇分歧或争议,最终决定权归出资人委员会享有。

  第三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作为代理方有权对开发方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开发、建设方面的相关约定及详细内容以甲、乙双方与开发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均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与开发方共同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周期

  第三十三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周期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筹划阶段:指从甲、乙双方共同筹划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至甲方、乙方、监管银行三方共同完成资金监管的全部手续及相关事项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三个月。

  2.购地阶段:指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完成筹划阶段后至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六至八个月。

  3.开发建设阶段:指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至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竣工止。本阶段的时限约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规定的开、竣工时限要求,则以该时限为准。

  第七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工作流程》(见附件)

  第八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步骤

  第三十五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运作步骤是指甲方在接受乙方全权委托代理运作后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相关事项进行办理及实施的基本顺序。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通过填写《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报名申请表》与甲方达成参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初步意向,当报名人数达到300至500人时,甲方将通知乙方签订正式合作的法律文本。

  2.甲、乙双方通过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本合同)正式确定委托全权代理运作的合作关系。

  3.甲、乙双方与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正式确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监管关系。

  4.乙方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的同时在监管银行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由乙方将预先出资的资金以现金的形式存入该账户内接受监管。

  5.甲方根据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使用需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将个人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到由甲方在监管银行处开立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专用的资金监管账户内,并在出资人委员会和监管银行的监管下进行支付、使用。

  6.甲方在得到乙方同意后积极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

  7.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乙双方与开发方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正式确定委托房地产开发的合作关系。

  8.甲、乙双方共同协助、监督开发方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地质勘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竣工验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银行贷款等具体工作的开展及实施。

  9.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竣工验收后,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进行住房分配和终结清算,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合法手续。

  第九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

  第三十六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原则如下:

  1.甲、乙双方在共同筹划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时,由甲方凭乙方所填写《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报名申请表》的序号进行排序。

  2.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正式启动时,甲方根据《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报名申请表》的序号依次分批通知乙方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及办理存入预先出资和资金监管等相关事宜。

  3.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的合同编号既是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排序号。同时,也是乙方选房的依据。

  4.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到开发建设阶段时,甲方将依据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通知乙方进行住房预选,初步确定乙方的意向住房。(意向住房指乙方初步选中并愿意支付建房成本的住房)

  5.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完成时,甲方将按照《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的合同编号顺序,依次分批的通知乙方进行住房正式分配及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在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的同时与监管银行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此两份合同(或协议)的编号相同。

  第三十八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分配以乙方自主选择为原则。即乙方可根据所持合同编号的先后顺序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所建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前通知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进行签订合同或分配住房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持的序号依次顺延。如乙方在结束时仍未到达,甲方将视乙方为自愿放弃或退出,并有权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费用

  第四十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费用包括委托代理费用、委托资金监管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三种。此三种费用中不包含乙方在取得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住房时所应支付的建房成本。具体内容如下:

  1.委托代理费用:指乙方在委托甲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全权代理运作所产生的费用。此费用由甲方作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报酬向乙方定额收取。

  2.委托资金监管费用:指乙方委托监管银行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监管银行的报酬及管理支出。此费用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与受委托的资金监管银行协商确定。

  3.委托开发费用:指乙方在委托开发方对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进行开发、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开发方在办公、会议、出差、报酬、应酬、聘请顾问和工作人员等方面的支出。此费用由开发方按照乙方所应支付的建房成本的5%向乙方收取。乙方同意开发方对该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或支配,无须披露用途及明细。

  第四十一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费用支付方式:

  1.委托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发起费用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合同》时,由甲方向乙方定额收取现金元。

  2.委托资金监管费用的支付方式:依据甲、乙双方共同与监管银行签订的《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资金监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3.委托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开发费用将根据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开发进度由开发方向乙方逐步收取。即:甲、乙双方与开发方共同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时,收取全部委托开发费用的30%;开发建设阶段收取至全部委托开发费用的70%;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完成时,乙方将全部委托开发费用付清。

  第十一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清算分为中止清算和终结清算两种。具体内容如下:

  1.中止清算:指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在超过购地阶段的时限后仍未能成功实施,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放弃时进行的清算。在进行中止清算时,甲方已经收取乙方所支付的委托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其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终结清算:指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已经完成,甲方、乙方、监管银行、开发方四方决定终结合作关系时进行的清算。在进行终结清算时,乙方必须付清所有应付的费用后,方能获得所分配的住房,否则,甲方有权将该住房另行分配。

  第十二章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退出

  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退出机制以自由、自愿为基础,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乙方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为正式退出。

  2.乙方提出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申请时,甲方应予以同意,但是,若该申请不利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正常运作或不利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公共利益,甲方有权根据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将该申请推延至终结清算时进行办理。

  3.乙方提出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申请时若有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补缺,甲方应同意乙方的退出申请并尽快为乙方办理好相关手续。

  4.乙方因违约或不利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而被甲方要求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按照第四十三条2小条之规定进行办理。

  5.乙方正式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时,甲、乙双方的合作即宣告终止。

  6.乙方正式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时,以"中止清算"的规定为退出的清算依据。

  第十三章其它约定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优先"指在全部出资人(乙方)的基础上,以比例超过51%的多数出资人(乙方)的利益为优先。由于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是多个自然人参与的项目,因此,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在合作中严格遵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如遇分歧,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征询全部出资人(乙方)的意见,并在统计出结果后,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予以执行。

  第四十五条:甲方在要求乙方追加出资时,首先应尽力协助乙方取得银行按揭贷款作为追加出资。如未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乙方必须自筹资金进行追加。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退出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

  第四十六条:甲方承诺在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权代理运作过程中,将全面、公开的接受乙方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甲方承诺在淮安市个人合作建房的全权代理运作过程中,将及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运作进展和相关信息。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由甲方提出修改或补充的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遇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本地法院裁决。

  第五十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并对签字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由甲方分别交监管银行和开发方执有、备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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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