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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场帮扶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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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帮扶方案范文(精选3篇)

商场帮扶方案范文 篇1

  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开展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

  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靠前发力、主动发力、精准发力,把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服务、政策兑现送进门,确保政策“应知尽知、能用尽用”、“应享尽享、早享快享”,推动个体工商户多起来、活起来、大起来、强起来。

  (一)深入开展税费优惠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全面梳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编制《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利用大数据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地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开通服务个体工商户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绿色通道”,全方位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常态化。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叠加税费政策利好;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xx月xx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深入开展金融支持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使用个体工商户看得懂的语言逐项解读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逐项列明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办理流程等,便于个体工商户了解政策、利用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构建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推动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能力提升;推进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及时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的政策红利传导至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经济,引导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稳中有降。稳序加大使用货币政策工具,不断丰富金融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效满足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深入开展稳岗就业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大力开展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普惠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聚焦稳就业保就业,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采取有力举措保障社会保险“降、缓、返、补”等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助、社保补贴等各项政策,全年扶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493户以上、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次以上。

  (四)深入开展减房租等降成本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加大降成本政策的宣传力度,有效扩大个体工商户对政策的知晓度。着力缓解个体工商户承压最大的房租问题,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的,严格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并迅速将减免政策兑现到位;承租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非国有经营性房屋的,建立政府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参与的集体会商制度,采取集中议价、发放倡议书等多种方式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减降房租。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加强对物流、认证、检验检测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监管,严厉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

  (五)深入开展拓展市场促消费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参与全省组织的“彩云消费券发放活动”,指导中石油中石化促消费满减活动,做好新能源车购买优惠活动。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支持老字号个体工商户“走出去”开拓市场,定期组织老字号个体工商户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和进商超等产销对接会。支持各地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对县(市)组织举办的促消费活动,视活动规模及成效等给予支持。

  (六)深入开展鼓励支持“双创”纾难解困政策“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进一步整合创新创业资源,推动资源共享,加强资源聚集,推动形成创新创业更大活力。加强众创空间等双创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到各县(市),提升现有平台运营能力,培育孵化更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建设1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加强创新企业平台间沟通协作、经验交流,建优建强创新创业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积极开展云南“创新之星”和“创业之星”迪庆选拔活动。积极争取更多优秀项目进入国家双创活动周主题展示。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和融资体系建设。

  二、加力纾困扶持措施

  (一)加力资金支持。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州、县(市)安排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州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阶段性予以奖补。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二)加力减税降费。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xx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并按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针对制造业个体工商户20xx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xx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照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xx年xx月xx日。

  (三)加力房租减免。20xx年对州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xx年为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为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力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xx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国家明确的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保险费政策,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xx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加力降低经营费用。持续推进平台费率透明化工作,协调电子商务、外卖等互联网平台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等线上经营成本。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数字化经营能力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数字化经营能力。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将个体工商户宽带和专线资费再降10%。

  (六)加力金融支持。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落地见效,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大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切实落实授信尽职免责规定。督促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州财政按照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反担保要求。鼓励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对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等协商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xx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

  (七)加力稳岗就业支持。符合稳岗返还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给予稳岗返还,没有对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执行期限至20xx年xx月xx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xx年xx月xx日。鼓励个体工商户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我州当年发布的培训补贴目录,为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单位主营业务有关职业培训,对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加力创新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从事种养业农民等创业担保贷款倾斜支持力度,对上述群体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创业补贴扶持。大学生创业补贴优先扶持全省重点产业、各地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带动创业、就业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用于创业经营活动。对在州市以上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名次或依托高校创业平台优选推荐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补贴资金通过省对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安排。大学生创业补贴实行项目指标管理,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各项目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地结合项目评审实际确定。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创新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引入金融服务平台,帮扶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

  (九)加力优化政务服务。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做好“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邮寄办、帮办代办”配套服务,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自助终端、邮政快递等渠道“不见面”办事,降低个体工商户办事成本。持续推进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制度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推动所有涉个体工商户审批服务事项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费用。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申请,简化流程移出异常名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落实工作机制

  (一)强化跨部门纾难解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州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跨系统贯通的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工作机制,统筹力量、整合资源、合力纾困。对于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困难问题,实行交办、承办、督办和销号“三办一销号”制度,努力当好“联络员”、“分析员”、“监测员”、“帮扶员”,真正把纸上的政策落到地上、落到实处。“三进个体工商户”活动牵头部门要在本方案正式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州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州级各牵头部门于xx月、xx月上报工作总结。

  (二)强化调度监测机制。深入推进经济运行调度研判、预警、应策、推动、问效制度,实行月报制度,实现对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动态监测,紧扣季度目标、年度目标推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查考核。州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既看政策落地率,也看群众和市场主体感受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按要求直达基层、直达个人。

商场帮扶方案范文 篇2

  按照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根据《许昌市商务局关于安排全市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的通知》(许商流通〔〕9号)和《许昌市财政局关于x年全省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的通知》(许财预〔〕10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防汛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中央防汛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为指导,合理利用防汛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积极支持和帮扶受灾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灾后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对象范围

  对于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给予一定时期房租补贴等方式,支持受损严重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三、资金管理

  (一)本方案所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帮扶救助资金)是指许昌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用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

  (二)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帮扶救助资金申报,按照企业、商户申请;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帮扶救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资金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申报主体未通过任何渠道享受或正在申请其他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的防汛救灾资金;

  3、在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办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4、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1、经开区城乡小商户帮扶救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受灾受损情况图片或影视材料;

  5、受灾受损物品发票、收据等佐证材料,无法提供发票、收据等佐证材料的,由所在村(社区)定损并提供情况说明(注:非必须项)。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在x年8月13日前向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提交申报材料,由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会同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审定,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帮扶救助资金。

  五、监督检查

  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对专项帮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帮扶救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商场帮扶方案范文 篇3

  一、死因监测目的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以下简称死因)监测工作是通过定期、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人群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死因统计分析的指标可反映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评价当地居民健康的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疾病防治的重点及效果的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又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二、死因监测网

  (一)死因监测行政管理:由孝感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局统一领导,协调公安、民政、统计部门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的死因监测工作。

  (二)死因监测网构成:死因监测网由孝感市及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内各级各类哨点医疗机构组成。

  三、死因监测网职责

  (一)孝感市疾控中心职责

  1、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湖北省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督导、考核方案,组织县市区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2、根据死因监测工作进展,针对死因报告责任人的技术需求,不定期组织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不定期组织开展死亡漏报调查,核实和校正死亡信息。

  4、及时收集本市网络直报的死因监测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定期分析本市的死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利用。

  (二)县市区疾控中心职责

  1、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2、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情况,针对各各类医疗机构死因报告责任人的技术需求,不定期组织培训。

  3、负责审核各级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的死亡病例,并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本县市区居民病伤死亡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同时及时反馈给各乡镇防保站。

  4、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5、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6、制定考核方案,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配合上级疾控中心做好死亡漏报调查。

  7、采集上年度统计部门人口统计数据供统计使用。

  (三)乡镇卫生院、防保站职责

  1、负责收集村卫生室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登记后进行网上填报,对死因不明或主项填写不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入户调查。

  2、每月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死亡资料核对,及时补报。

  3、对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按质控要求定期检查指导村卫生室死因监测工作。

  (四)医疗机构职责

  1、负责收集本单位各科室医务人员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编码、登记后进行网上填报。

  2、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3、建立健全本单位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院内漏报。

  (五)妇幼保健部门职责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除按本方案做好死亡登记报告之外,加强孕产妇及婴幼儿的死亡报告,负责掌握核对年度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情况,应及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作,相互提供所需的死亡信息资料。

  四、监测的对象及责任报告人

  (一)监测对象

  1、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统计对象为本辖区内户籍人口中的死亡者。

  (二)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五、报告凭证及使用

  (一)报告凭证

  全市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报告的凭证。

  (二)报告凭证的使用

  1、卫生部门死因报告的依据。

  2、户口注销凭证。

  3、办理殡葬手续的证明。

  六、死因报告

  (一)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过程中的死亡者,均由经治医生及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作出明确诊断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在家中或求医途中以及在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者,经过医生救治的则由负责前来救治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经过医生救治的则由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或居委会)的医务人员家访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必须填写第二联背面的死亡调查记录。

  (三)在外地死亡的当地未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或居委会)补填。

  (四)凡非正常死亡者,需依照司法部门判定的死因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七、《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正确填写。

  (二)部分基础项目填写说明

  卡片编号:由卫生部门统一编号;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镇以街道、农村以乡为单位;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是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以备调查;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最长的职业填写,同时填写详细工种,如工人中的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挡车工、排版工、电镀工等;身份证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应与出生日期一致;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龄-出生年龄-1已过生日者:死亡年龄-出生年龄;未满1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死亡地点: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村;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三)部分特殊项目填写说明:

  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1、第Ⅰ部分是用于填写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2、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与致死疾病无关但对死亡有影响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Ⅱ部分有明确诊断的慢性疾病都须报告,如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肿瘤、冠心病等,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Ⅰ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

  3、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

  4、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5、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6、填报日期:指出具死亡证明书的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应予以说明。

  (四)调查记录:在家死亡、死因不明或来院已死,由该死亡者诊治医生或者负责入户调查的医生填写:

  1、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用精简的医学术语,写出病历摘要,如达不到此要求,也可将死者家属提供的有关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内容应包括: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指发病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残留病症)、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等);

  2、被调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调查的对象在此签名;

  3、与死者的关系:指被调查者与死者的关系,如直系旁系或邻里同事等关系;

  4、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指被调查者的具体联系地址和所在工作单位;

  5、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6、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7、调查者签名:由填写调查记录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8、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调查时间,死亡证明书在完成上述项目的填写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由统计人员按ICD-10填写根本死亡原因编码。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用途与管理:

  1、《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的用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所在辖区疾控机构作为死因报告原始依据;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第一联由乡或乡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县市区疾控机构长期保存;第三、四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殡仪馆妥善保存。

  3、县市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后,将非辖区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转往死者户籍地区县市区疾控机构。

  4、《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各级使用单位要做好收发编号登记。

  八、死亡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或居委会):责任报告人对本村(社区)常住人口中发生的的死亡者应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报送所在乡镇或街道防保站。

  (二)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单位

  由本单位预防保健科负责收集各科室经治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登记并进行第一级审核,对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应核实重新填写,审核后及时上网填报。定期与门诊和出入院登记核对,及时补报漏报者。

  (三)乡镇或街道防保站

  负责收集卫生院经治医生及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登记并按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第一级审核,审核后及时上网填报。定期与本级公安、民政、妇幼、计生部门掌握的死亡资料进行核对,及时补报漏报者。

  (四)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单位、乡镇防保站网络直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每天上网按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第二级审核,对核实无误的进行根本死因编码,每周查重。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对县市区网上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第三级审核。

  九、《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审核时限

  (一)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和网络报告。

  (三)县市区级疾控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和根本死因编码。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对报告的死亡信息进行确认。

  十、质量控制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的质量控制: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正确率≥95%,死因诊断符合率≥95%。

  (二)根本死因编码的质量控制:编码正确率≥98%,不能归类的其他疾病、其他原因者应≤1%。

  (三)死因监测资料的质量控制:报告和审核及时率均为100%;县市区每年度全部《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填写老衰和诊断不明者应≤5%;《死亡医学证明书》计算机录入符合率应≥98%;月、年报表的差错率应≤5%。(四)漏报率:县市区年度漏报率≤8%。

  十一、督导、考核与评价

  (一)市疾控中心每年不定期对县市区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督导,作出年度评价。

  (二)县市区疾控中心在当地卫生局的组织下每年对各级医疗机构和各乡镇死因监测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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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3: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