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
范文 |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通用18篇)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发挥薪酬的吸引、激励作用,保障项目的正常运作,调动保安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公司各项目保安岗位的员工 三、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合理拉开差距。 2、坚持公平性与薪酬水平竞争力的结合,既要以社会劳动力价格为依据,使公司的薪酬水平在吸引和留住人才上具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又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以本企业的现状为基础。 3、注重薪酬的激励作用,薪酬分配与企业和个人的绩效挂钩。 4、实现薪酬的动态变化,并注重薪酬制度的高效、简洁、实用和易于操作。 四、工资结构 1、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社保和福利+奖金+补贴 五、工资核算 1、基本工资:含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退伍军人证+保安员证 1.1基本工资的确定是根据长沙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随着公布的数据调整而调整。 1.2 20xx年长沙最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月 1.3 退伍军人:退伍证100元/月 保安员证:50元/月 2、工龄工资 2.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工龄工资为50元/月; 2.2 满3年以上,加20元/月,满5年以上加50元/月,满8年以上加至200元月封顶; 2.3 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2.4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2.5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3、岗位工资 3.1 因不同项目的岗位要求设置岗位等级工资 3.2 岗位工资从入职开始,原则上从一级开始,但因岗位的特殊性、岗位时间长短(8小时、9小时和12小时)、岗位难度、工作要求、工作经验等可同岗不同薪; 3.3 岗位工资的级别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上下浮动而定,参见《保安员绩效考核制度》。 4、绩效工资 4.1 原则上绩效工资为工资总额的20%; 4.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所有保安员岗位的绩效工资均为100元。(三等100元,二等200元,一等300元); 5、社保和福利 5.1 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购买工伤险和意外伤害险(此险不计入工资部分; 5.2 购买社保为劳动合同法强制购买,但因很多员工已购买社保或农村保险,申请自愿放弃购买的权利,补助部分与保险扣款部分之间的差额补入工资。(直接在原工资基础上补200元,很多公司都是这么补的)。 5.3 福利见公司总薪酬制度 6、奖金 6.1 奖金分为全勤奖和年终奖。 6.2 全勤奖为100元/月,凡每月有请假的均取消当月全勤奖; 6.3 年终奖根据公司效益,给予员工每年年终发放,奖金具体数额需报董事长批示而定。 7、补贴 7.1 公司给予每个值夜班的保安员夜班补贴50元/月; 7.2 因项目不同,给予存在职业安全风险的保安岗位100元/月,如项目建设时灰层巨大; 7.3 因项目不同,给予在高温下或高寒下工作的保安岗位200元/月,一般高温季节为6-8月,高寒季节为12-2月; 7.4 公司给予过年未回家仍在值班岗位的正式入职的保安员当月600元补贴,试用期员工和兼职员工不享受此补贴,如需享受需申请具体费用特批; 7.5 参加大型活动的员工有特勤补贴,根据活动的大小补贴数额不等。 六、工资支付 1、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20日,上月的考勤作为当月工资发放依据; 2、绩效工资可延后至25日发放。 3、直接将工资全部汇入员工的招商银行账户,个别员工采取现金发放。 4、此工资为税前薪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5、试用期 5.1试用期员工工资原则上按所在其岗位的80%上发放; 5.2试用期员工均无绩效工资; 6、兼职员工工资根据需要,在80元/天-100元/月,兼职结束后结算。 7、离职处理 7.1 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离职时,工资结算依据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日岗位工资比例计算; 7.2 已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离职不享受绩效工资或奖金等; 7.3 试用期未满7天,提出离职员工原则上不结算工资。 七、保密规定 1、本制度设计的薪资数据为公司机密,任何员工不得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探听他人薪资金额,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与薪资待遇相关的问题,如发现与员工有此行为,按公司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讲立即解聘。 2、薪资数据管理奖实行受限共享原则,直接主管可以掌握直接下属薪资状况。 八、附则 1、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行政人事部 20xx年11月22日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21.0【目的】 1.1 明确、统一公司薪资政策,规范薪酬管理,激励队员提升绩效及任职能力,留住、吸 引优秀人才,为公司及员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0【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恒泰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员。 3.0 【薪酬结构】 3.1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工资三部分组成。 4.0【加班工资】 4.1队员原则上按排定班表上班,因缺员或工作需要加班者,按公司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5.0【薪资的支付】 5.1各执勤点按时提供相应的工资核算资料,即员工考勤表、由行政部负责收集并核算, 报领导审核批准后,于每月3日将薪资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5.2月中岗位变化时,基本保障工资和岗位工资当月保持不变,下月根据新的岗级发放。 5.3行政部负责为员工建立工资收入台帐,书面记录支付给员工工资的数额、发放时间、 负责解答员工薪资查询工作。 5.4发薪时,员工须核查数额,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及时向行政部查询。 6.0【附则】 6.1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6.2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及废止权在公司行政部。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公司车辆由行政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车钥匙统一放在行政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钥匙出车 第四条 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养路单、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行政部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负责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者转移时应办理转移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 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公务车使用登记表》报行政部(详情请看附件),行政部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非紧急情况临时性用车,行政部将不予安排。(紧急状况临时用车包括:临时急需取件,临时送客户等。) 第六条 员工归还是车辆时也是一样填写《公务车使用登记表》。把当时归还车辆的实际里程数报给行政人员,由行政人员记录在档,检查好当时车辆的仪容,并且拍照存档。 第六条 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车辆外观检查、记录起始于终止历程。 第七条 使用者应爱护公务车,保持车内卫生,车内严禁吸烟,蹬踏内饰。 第八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 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 出车期间,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 驾驶员出车,必须在当天把车辆开会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三章 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应即刻与公司行政部联系。行政部应即刻派相关人员前往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佳通规则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发文之日起生效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41、 厨房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签到签退、并应准备充分时间要换制服,以便准时到达工作岗位。 2、 严禁员工替代他人打卡,严格考勤。 3、 服从上级领导,认真按规定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4、 厨房员工在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坐在案板及工作台上。 5、 为保证清洁,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时间不得在非吸烟区吸烟、不得高声喧哗、聊天。 6、 工作时间需穿整洁、大方、得体的工作服,围裙、工作帽、男员工不可留长发。 7、 工作时应在指定位置佩带工号牌或工作证。8、 厨房内严禁吃、拿食物或物品,不得擅自将厨房食品交与他人,不得借口食物变质而丢掉。严禁人为浪费。食物变质后应登记。 9、 厨房为生产重地,没有经厨师长同意,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具体由各区域组长负责执行。 10、 厨房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赠。 11、 自觉养成卫生习惯,保持工作岗位及卫生包干区的卫生整洁。 12、 严格执行厨房内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5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空调规范使用。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约能耗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及生产区域空调管理规定 1、空调开启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参照公司作息时间表),下班后随即关机并切断电源。 2、空调制冷设置不得低于26度,会议室、大型办公区域设置不得低于22度,冬季制热设置不得高于24度。 3、总机房、配电房、控制室等特殊场所和工作岗位空调的开启时间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开机使用。 4、使用部门如发现空调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行政部门报修,以便得到及时检查和修理。 5、各部室需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空调遥控器。 二、员工宿舍空调管理规定 1、员工宿舍使用空调产生的电费由该寝室入住人员共同承担。 2、员工宿舍空调遥控器由该寝室领用人负责保管,一旦出现丢失由领用人负责赔偿;如果领用人离职或退宿,必须将遥控器退还至宿舍管理员处,由该寝室另选保管责任人领取遥控器。 3、公司试岗宿舍及客房使用空调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因个人行为导致空调损坏和遥控器损坏或丢失,所产生的费用由保管责任人及该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三、空调使用标准及要求 1、空调使用条件:夏季,室外温度高于30度;冬季,室外温度低于8度(以天气预报为准),方可开启空调。 2、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或在夏天开启制热,否则,将对压缩机造成严重损坏,影响其正常使用,重新开机要间隔3—5分钟。 3、空调开启后,房间内最后一位离开的人员必须关闭空调,不允许开无人空调。 4、空调开启运行中,应关闭窗户,将门虚掩。 5、壁挂式空调的开启与关闭要使用遥控器操作,禁止打开内机手动开关机,以免发生触电事故或造成空调损坏。 四、空调维护维修规定 1、各部门负责于每年的5月、12月对本部门使用的空调空气滤网进行清洗,混料及车间等粉尘较多场所,必须每月清洗一次。公司领导办公室及公共场所空调由行政部门负责清洗保养。 2、新添置或安装的空调,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由行政部门负责联系空调厂家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行政部门负责联系人员进行维修。 3、空调安装完毕后,空调的质保单、说明书、保修卡等售后服务资料由行政部门统一存档、保管。 4、公司空调的安装、移装、维修及管理统一归口行政部门负责,其他部门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私自拆卸或移装空调。 5、空调报修流程: 办公区域空调报修流程:使用部门填制《空调维修申请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行政部门物业主管确认→行政分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交至行政部门物业维修组办理 员工宿舍空调报修流程:行政部门物业维修组填制《空调维修申请审批单》→行政部门物业主管签字→行政分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行政部门物业维修组办理 五、处罚规定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情况事先经批准的除外),将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1、未按空调使用管理规定启用空调者; 2、未按空调维修维护规定保养或维修空调者; 3、因使用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者,除按规定处罚外,并由责任部门或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六、附则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之前规定终止。 2、本规定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6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根据集团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出差本着业务需要、厉行节约、反对旅费,费用包干、超标自负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出差审批程序 第三条 员工因业务需要调派出差的,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并将待办的工作安排好交接。 第四条 员工出差前要根据具体事宜填写“出差申请单”,标明出差人、部门、职务、前往地点、出差任务、计划出差天数、返回时间等,按以下规定提请核准(出差申请单样本见附件): 1、一般员工出差由部、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分管副总签字;部、室正副职以上人员出差须由总经理审批。 2、公司副总级干部出差以及各级职员到国外出差均由董事长,执行总裁或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出差申请单填写一式两份,按以上规定提请核准后,一份送行政部门考勤岗位备案,一份由出差人员凭此单到财务部预借差旅费。 第六条 差旅费预借由出差人填写借款单,财务部根据出差时间、业务需要和出差标准等核准借款数额,经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人 员核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费用标准 第七条 员工出差按级别实行住宿费用、膳食费、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节余归已,超支自负的办法。 第八条 职员到集团分、子公司或下设的服务中心出差,对方提供食宿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若对方只提供住宿,按每天60元给予伙食补贴,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出差人员回访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出差交通工具及补贴标准 根据路途长短及出差人员级别按以下标准选择相应的交通工具: 1、公司副总级以上干部原则上可以搭乘火车(软)硬座以上、动车、高铁二等座以上。 2、部门正副级干部及一般员工可以搭乘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 3、各级职员出差原则上不准带车,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4、各级职员出差须搭乘飞机的,事先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批准。擅自乘坐飞机的,按机票面额的30%报销或按相同路程火车硬座票面额报销。 5、夜间乘坐火车在6小时以上(晚8点至凌晨6点)的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卧票价30%予以补贴。白天乘坐火车硬座在8小时以上可以购买卧铺,或按硬座票价的30%给予补贴。 6、 员工出差当天返回的,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没有住宿补助;实际出差天数超过一天,食宿标准按实际住宿天数给予补助,往返途中每天给予60元的膳食补贴。 7、 员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下级陪上级出差,其住宿费可以参照上级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职员外出参加会议需交会议费的,严格按会议通知标准执行。会议费包括住宿费的,不再享受住宿包干费用。 第十二条 职员到国外出差实行预算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职员出差由公司派车的,不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四章 费用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不时间报销的,将按公司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报销程序: 1、出差人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并持出差申请单到财务部费用岗位进行审核,参加会议的应附会议通知。 2、财务部费用岗位严格按制度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根据车票、出差时间与回返时间确定报销人员出差天数;根据住宿发票确定住宿天数、住宿包干费用总额;根据差旅费标准审核费用是否超支和票据是否合法。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进行核减。经审核无误后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并登记台帐。 3、出差人员持财务部费用岗位审核确认后的差旅费报销单,经出差审批人签准(一般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准)后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据实报销。 1、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根据其乘坐标准出具购票证明单(发票),无故绕道的,绕道部分不予报销,确需临时绕道的,应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搭乘公司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2、出差期间发生的传真、邮寄等费用按电信局、邮局收据为准。经办人在票面上应注明事由。 3、因公携带的行李托运费、物件寄存费应有正式的运费收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返回后一天内可适当安排轮休,乘夜间车在6小时以上返回的,可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返回当天休息一天。出差7天以内不轮休,一周以上不超过二周补休1天;二周以上补休2天。在公司放假期间出差原则上可补休同等时 间。 第十八条 员工出差本着节约时间、节俭费用、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公事办完后要立即返回,不得绕道探亲、不准游山玩水、不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一经查实,除扣减差旅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出差期间严禁请客送礼(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严禁收受礼品。对违犯者除严肃批评外,所需费用一律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 员工因公负伤须到外地治疗的,需经公司领导同意批准,方可据实报销路费及治疗费,给予每天60元的膳食补贴;需要陪护的,经领导同意后,差旅费参照因公出差人员费用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因公出国(境)的,住宿、伙食、交通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71 目的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GHFD-06-TB-08) 3.2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GHFD-06-TB-09) 4 专业术语 4.1 起重设备: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 起重作业: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 起重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5.5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查档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5.7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5.7.1 手拉葫芦的使用: 5.7.1.1 使用手拉葫芦与电动葫芦前必须进行外貌检查,确认葫芦结构是否完整,无损坏等现象。葫芦运转部分是否灵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转动。以及充油部分时候有油等,防止发生干磨、跑链等不良现象; 5.7.1.2 吊挂葫芦的绳子、支架、横梁等,应绝对稳固可靠; 5.7.1.3 葫芦吊挂后,应先将手拉链反拉,让起重链条倒松,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离,然后慢慢拉紧起吊物件; 5.7.1.4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芦,应采取垫高措施,避免泥沙带进转动轴承内,影响使用寿命; 5.7.1.5 使用3个月以上的葫芦,须进行拆卸检查、清晰和注油,对于缺件、失灵和结构损坏等,一定要修复后才能使用。 5.7.2 电动葫芦的使用: 5.7.2.1 在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和动负荷试验; 5.7.2.2 检查制动器的制动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触点均不能涂润滑油或用锉刀挫平; 5.7.2.3 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倾斜起吊或作为拖拉工具使用; 5.7.2.4 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并及时消除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两层的不正常情况; 5.7.2.5 盘式制动器要用弹簧调整至是物件能容易处于悬空状态,其制动距离在最大负荷时不得超过80mm; 5.7.2.6 电动葫芦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干净; 5.7.2.7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于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5.7.3 钢丝绳的使用: 5.7.3.1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强度,一般至少6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做强度试验; 5.7.3.2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应受冲击力,在捆扎或吊运重物时,要注意不要使钢丝绳直接和物体的快口棱锐角相接触,在它们的接触处要垫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衬垫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损坏钢丝绳而产生设备和人生事故; 5.7.3.3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长度不够时,须采用卸扣连接,严格禁止用钢丝绳头穿细钢丝绳的方法接长吊运物件,以免由此而产生的剪切力; 5.7.3.4 钢丝绳穿用的滑车,其边缘不应有破裂和缺口; 5.7.3.5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应与钢边的边缘斜拖,以免钢板的棱角割断钢丝绳,直接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5.7.3.6 在高温的物体上使用钢丝绳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因为钢丝绳在受到高温后其强度会大大降低; 5.7.3.7 钢丝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须加润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钢丝绳生锈,另一方面,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每股子绳之间同一股中的钢丝与钢丝间都会相互产生滑动摩擦特别是在钢丝绳受弯曲力时,这种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润滑油后就可以减少这种摩擦; 5.7.3.8 钢丝绳存放时,按上述方法将钢丝绳上的脏物清洗干净后上好润滑油再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钢丝绳的下面垫以木版或枕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7.3.9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钢丝绳与电焊线相接触,以免钢丝绳会损坏,影响作业的顺利进行; 5.7.3.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检查有无断裂破坏情况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调换新绳,确保安全。 5.8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10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5.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 5.11.2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5.11.2.1 班级自检: (一)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三)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 (四)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五)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11.2.2 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5.11.2.3 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安健环监察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八)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九)天气预报情况; (十)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十一)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5.11.3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11.4 安健环监察部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 5.12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13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14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4.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5.14.2 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5.1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4.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14.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14.6 作业前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预控措施。 5.15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5.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15.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5.1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5.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16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5.1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1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16.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16.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7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5.17.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7.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5.1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18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职责 6.1 制度负责人: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工程师担任,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并确保标准的有效性。 6.2 制度执行人:各生产部门安全专业经理担任,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及收集对本标准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 检查与评价 7.1 公司各生产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管控情况进行评价。 7.2 公司安健环部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 附则 8.1 本标准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8.2 本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看了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8为保证商场售楼部办公区域各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 物品出门: 为保证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财物流失及出入秩序的有效管理,特制此规定: 1. 凡从商场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门相关负责人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门经理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商场物业保安部备案。 2. 凡从商场及售楼部范围内运出的箱式商品、物品、大件工具材料、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等必须到商场物业部办理《物品出门单》手续,《物品出门单》一式三联,一联留物业部留存,一联交携物外出客户,另一联交保安部存放,由客户出门时交予物业保安人员检查、核对。物业部须在《物品出门单》上加盖公章,方可放行,如公章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可由物业部授权人员签字代替,授权人员签字样本及授权书须在物业保安部备案,大件物品及重要物品保安员有权再次核对。 3. 物品运出商场时,携物人应主动出示《物品出门单》接受值岗保安员的检查核实。《物品出门单》上所登记的物品与实际运出物品的数量、种类应保持一致。 4. 物品运出后,值岗保安员需及时将《物品出门单》收回,在上面写明自己的姓名及物品运出商场的时间,并在《门岗值岗记录表》上进行详细地记录。 5. 业户搬运大件物品出入商场时,需听从保安人员指挥,按照指定路线搬运,并要有专人进行成品防护。 6. 搬运完毕后,及时清理检查现场,防止公共设施及成品发生损坏。如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将时间、当事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络方式记录下来,同时报告上级,保安部有权就损坏情况,要求当事人写明事情经过,并做出相应处理。 7. 在非营业办公时间内,大批物品需要出入商场时,应事先知会物业管理处或保安部,负责物品出入的单位应留有人员值班看护。 8. 门岗保安、巡视保安发现租户(不涉及业主)大量搬出家具、办公设备的,或有搬家公司车辆来为租户搬家的,应将情况立即通知保安部。门岗暂不放行。保安部须向物业部核实,得到物业部许可后,门岗才可放行。以防租户逃租。 9. 《物品出门单》保安部应保留一年,以备业户查验。 物品进门: 出于管理和安全原因,下列物品运入商场时,需请业户到保安部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 1. 施工单位运入装修材料、工具等; 2. 业主运入大批量办公家具;(市消防局不允许未经过消防验收的装修单元运入家具) 3. 业主运入单件过重的物品,如保险柜、大型设备等;(大厦楼层每平方米设计有规定的承重,须保证运入物品在大厦承重范围以内) 4. 业主运入易燃易爆或有异味的物品,如气瓶、气罐、油漆稀料等;(须得到保安部许可)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管理法规,下列物品不得带入商场: 1. 带有政治性、封建迷信、淫秽色彩的非法出版物; 2. 带有赌博性质的物品; 3. 毒品以及各种危及人类身体健康的违禁麻醉药品; 4. 管制刀具、枪械; 5. 家犬及其它可能影响业户的动物宠物; 6. 其它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 除以上两类物品以外业主运入其它物品只在门岗进行登记,不要求开具《物品进/出通知单》。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9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有效提升员工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作息时间 公司上班时间: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30至17:00 三、考勤时间 1. 打卡次数:全天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一天共计两次。 2. 打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班到岗时间—上午9:00 下班离岗时间—下午17:00 3. 周末及节假日加班人员按实际打卡时间计(前台工作人员实行周末轮休制,不计加班)。 四、实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除高层及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可不定工作时间无需打卡。) 五、考勤办法 利用指纹生物识别唯一性特征进行考勤,更加客观、公平、公正。 六、实施细则 1.原则上要求员工必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直接外出办事,未能按时打卡的,须在前一日或当日到前台填写《打卡异常登记表》(附表1),登记未打卡时间,并说明原因。 2. 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返回打卡的,须在次日到前台登记说明。 3. 上下班忘记打卡的,须在次日前到前台登记说明。每月累计忘记打卡五次,按迟到一次处理,以此类推;累计三次迟到按事假半天处理,以此类推;累计三天事假按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4. 迟到、早退超过1个小时,以事假半天处理。 5. 周末及节假日加班人员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加班务必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附表2)交至人力资源部(临时加班请于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补交);换休时间以实际加班打卡时间为准,并且提前填写《换休申请表》(附表3)交至人力资源部方可换休。 6. 月末统计考勤时,既没有按时打卡也没有登记说明的,根据时间按迟到或事假处理;每天缺少一次打卡的,又没有登记说明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全天未打卡又没有登记说明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7. 因遇停电或考勤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打卡时,至前台进行签到和签退。 七、考勤统计 1. 每月初,前台根据指纹打卡记录和《打卡异常登记表》进行考勤统计。 2.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对考勤记录,记录结果作为员工领薪的基本依据。 八、附则 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执行本细则; 2. 本细则自颁布起执行,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0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经济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创业精神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11 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 职责 3.1 企业管理部环保科负责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发布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统计、数据传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 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 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 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 具体规定 4.1 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 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 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 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 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 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 4.1.7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投放。 4.1.8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 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 4.2 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1 各垃圾池、垃圾箱内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送城市垃圾处理厂 集中处理。 4.2.2 集团公司范围内二次存放的固体废物,要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渗透、防扬尘等措施。 4.2.3 可燃的生产固体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部门送热力公司锅炉焚烧, 热力公司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 4.2.4 临时存放的建筑安装、施工、检修、绿化等大量一般性固体废物,要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或其他处理场所。 4.2.5 对综合利用、作为副产品外售以及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固体废物要在与相关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热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 各部门废旧保密资料集中销毁,其他废旧纸张等纸制品必须集中收集、外售。 4.2.7 质量计量部负责原盐、原煤、固碱、原油等化验余样的回收处理。 4.2.8 废旧钢材、设备的处理执行《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 4.2.9 积极进行技术探索、改造,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走循环经济之路。 4.3 危险固废的处置管理 4.3.1 危险固废分类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089号中的规定,集团公司危险固废有以下几类: 4.3.2 危险固废的处置 存在危险废物的公司、部门,需在适当位置设置收集容器,并有清晰的标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处置记录。 1) 废机油、废润滑油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废机油、废润滑油的收集,暂时存放于收集容器内,待收集一定量后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送热力公司锅炉车间进行焚烧,做好处置记录。 2)废酸、废碱液 各部门化验室负责日常化验分析中废酸、废碱液的收集工作,分类收集,待集中化学处理为中性后,排放至下水道,送污水处理厂处理,各化验室做好处置记录。 3)废旧化学试剂 因过期失效变质需处置的废旧化学试剂,由各化验室收集暂存,列清单及废旧试剂处置申请报质量计量部,由质量计量部协同安保部、企管部环保科制定处理方案后,进行集中分类处置,处置时需要处置单位、安保部、企管部环保科人员同时现场监督,处置单位做好处置记录。 ①无机酸、碱盐类试剂:经稀释(溶解)中和后,送污水处理场进行生化处理; ②经高温焚烧不产生污染的有机类试剂: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高温焚烧; ③经污水处理装置生化处理能分解类有机试剂:经稀释(溶解)处理后,送公司污水处理装置进行生化处理; ④剧毒类:需单独收集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由安保部统一送交市公安局。 4.4 记录、统计及数据传递 4.4.1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固废、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做好记录,填写附录A“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登记表”,如属危险固废在备注中注明“危废种类”和“编号”。 4.4.2 各化验室依据废旧化学试剂处置情况做好处置记录,填写附录 D“废旧试剂处理情况记录”。 4.4.3固废需每月统计、报送环保科的部门及固废项目: a)化工公司盐泥、皂化压滤残渣、污泥压滤残渣、石灰渣、煤气炉废渣、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 b)热力公司煤灰、煤渣、废机油(润滑油); c)助剂公司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d)嘉源公司的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基建项目部建筑垃圾 f ) 质量计量部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g)企业管理部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统计报表格式见附录B“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统计表”,在处理方式栏中填写外售、送垃圾处理厂或贮存。 4.4.4各固废统计部门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统计表”每月进行 汇总,将填好的“固体废弃物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网上报送至企管部环保科。必须由填表人或审核人网上传送。 4.4.5 环保科每月7日前将汇总分析情况随月工作总结一并报企管部、主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4.5 管理考核 4.5.1 企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固体废物管理考核工作。 4.5.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考核工作。 4.5.3 环保科采用抽查的办法对本规定所管理的固体废物的存放、处理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要求有书面检查记录。 4.5.4未按规定设置分类垃圾箱、原有垃圾箱整改不规范的,每项次扣100元。 4.5.5 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每项次扣垃圾放置部门50元;无法落实责任部门的由垃圾存放、清运管理部门负责。 4.5.6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固废收集容器、或标识不清晰的,每项次扣100元; 4.5.6 统计报表每拖延一天扣30元。 4.5.7 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扣50元。 4.5.8 对经过考核下月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加倍考核,依此类推。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绿化管理规定》、《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化验室监测固体废弃物及废液管理办法》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2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社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小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和其它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商铺内或自己门面外墙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单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需向管理处申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小区环境美观的前提下,管理处给予批准,并且设置人或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业委会同意在公共通道设置公司招牌等的单位,应向管理处交纳一定数额的场地使用费,用以补充小区的管理服务费。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还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3一、 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按提成制度结算的营销人员和不适用本规定。 三、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1.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称为应急加班。 2. 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由人事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内部文件 3. 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 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 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四、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 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1)一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4小时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按36小时计算。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五、 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①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② 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③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4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周一至周五加班算平时工作日加班,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算节假日加班。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后接到新任务算加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周一至周五因公司需要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内原则上不算加班。 六、 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除法定节假日外,一律安排调休,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2)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安排。 2.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点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延时加点工时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公休加班工时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法定加班工时3倍 (2)加班费的计发比例 a.平时工作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 c.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 3.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中层以上员工 (2)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 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七、 执行原则: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员必须记录好当日《加班工作内容记录》,并于加班结束后的两天内提交给人事部,无加班日志者其实际加班视为无效。相关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者一律严惩。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4为了规范车间叉车的使用,特制定《关于叉车使用管理规定篇》。具体内容如下: 一、 责任人 叉车责任人为车间叉车司机,隶属于车间进行管理 二、 责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2、 服从车间管理,保质保量地完成班长及调度安排的日常各项工作任务。 3、 维护车辆的清洁和完整,经常对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检查,并按规定进维修和保养。 4、 严禁酒后驾车。 三、 使用管理 1、 车辆严禁超载、超速、载人,杜绝驾驶员以外的人随意动用车辆(叉车司机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当班班长及调度可临时顶岗); 2、 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严禁急停、急刹车、急转弯,限速行驶; 3、 车辆开始作业前需检查制动情况,作业扣需将叉车在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在生产线随意停车; 4、 行驶过程中调节好叉车臂高度,避免划伤地面。 四、 处 罚 1、 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叉坏物资将按公司材料原价赔偿损失。 2、 在作业过程中,不服从车间指挥,经核实第一次罚款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 3、 在车间内超速行驶,第一次处罚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 4、 司机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撞坏附属物及公共财产,视其情节罚款或按财产原价赔偿。 5、 上班时间,司机人员严禁脱岗、睡觉。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警告批评;第二次给予加倍处罚; 6、 下班后,需将叉车停放到指定地点,并将叉车臂降到地面高度,如违规处罚50元/次; 7、 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处罚100元/次; 8、 叉车司机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严禁载人,如违规处罚50元/次; 9、 叉车司机工作结束后,未将钥匙带走,或将叉车交由车间操作者作业,如违规处罚100元/次; 10、 严禁将车间各项标识牌、标识线等进行破坏,在加油后需检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况,在叉运作业中需将叉车臂提升到合适高度,避免将地面进行划伤,如违规处罚100元/次;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产部 20xx年11月6日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5一、为合理使用公司网络资源、保证网络安全和畅通、禁止违规上网现象,特订立本办法。 二、网络行为规范 1、不得在公司网络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散布电脑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电脑、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攻击和修改公司总路由器设置等。 2、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从事危害公司安全、泄露公司秘密等违规、违法活动。 3、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4、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5、禁止浏览色情、反动及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6、工作时间内,不得在线收看视频、听音乐、玩游戏、看小说。不得下载或上传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包括音乐、电影、视频、游戏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东西)。 三、网络安全 1、每部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定期杀毒、清理插件。建议安装“360安全卫士”和“360杀毒”。 2、不要随意打开不明来历的邮件及附件,避免网上病毒入侵。使用外来光盘、U盘等介质时,要及时杀毒。 四、网络管理 1、长期固定直接连接到公司网络上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需将“计算机名”及“IP地址”向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公司有权对未经报备的电脑通过上网行为管理路由器关闭其上网权限,直至该电脑报备“计算机名”及“IP地址”后再开通上网权限。 2、各部门网络扩展必须经过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报备。由公司网络派生出来的无线网络也是公司的办公资源,包括部门无线路由器及单机随身WiFi均需在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备,无线路由责任人必须承担该无线路由的管理责任,要设置密码,并经常更新密码,不得将密码随意外泄,要掌握本无线路由连接人的情况,保证网络安全及节约流量资源。 3、公司有权监视连网电脑的网络上传下载流量。对异常流量,公司有权限制,由于违反前述网络行为规范产生的异常流量,公司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处理。 4、为避免浪费电力、保护电脑设施及安全考虑,下班时,应将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关闭,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关机的应在电脑上贴标识说明“电脑在处理工作运行中”,避免他人不知情误关电脑。 5、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址: 电话: 邮箱: 某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 20xx年 月 日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6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员工对外业务的开展,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益,减少失误,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配备的手机SIM卡适用于公司业务人员及特殊需求岗位或有必要需求的以上人员。 第二条,公司采用统一话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88元(含国内350分钟通话,港澳台除外,超出350分钟按每分钟0.19元计费),超额的费用自付为主结算。 第三条,手机卡号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任何时间内不得使用该手机号作为私人办事电话使用;若手机发生故障(没电,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应即时安排使用其他手机保证通话的可持续性,同时要向上级汇报情况。 第四条,所有业务职员日后对外开展业务时,一律使用公司配置的电话卡且名片上只能印公司配置的电话卡号码。 第五条,使用公司配备手机及SIM卡的人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时需办理手机及SIM卡的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该离职人员照价赔偿,确认后方可以离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若有遗缺,再行补充。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7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办公秩序,使全体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树立企业整体形象,培养运作规范、文明高效的工作作风,确保日常业务正常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办公室秩序管理 (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规定,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脱岗、串岗、聊天、睡觉,严禁看电影、打游戏、吃东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大声喧哗、打闹等,上班期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以上情况一经发现罚款20元/次。 (二)全体员工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证,未佩戴者罚款20元/次。 (三)进入他人办公室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四)员工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保持个人桌面整洁,爱护公共物品。不得随意挪用他人物品,翻看他人文件及资料。墙面上不得乱涂乱画。 (五)上班时间公共办公区域禁止吸烟。无公务性接待上班前不得饮酒、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公共办公区域就餐。 (六)员工离开办公区域,柜子、抽屉应及时上锁。废弃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销毁,重要文件不得放在桌面上,阅后及时归档。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翻看公司文件、资料,谈论涉及公司秘密的问题,机要传真内容及其他保密文件等不得随便传阅泄密。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八)午休时间员工不得占用会议室等公共区域,不得私自拔掉电话线。午休结束时,迅速恢复正常办公秩序。发现上班时间还在睡觉者罚款100元/次。 (九)公司员工上班时间禁止进行私人接待。确因家庭紧急情况而必须在上班时间进行私人接待的,统一安排至接待室。必须简短扼要,语音适度,严禁闲谈,高声喧哗。 (十)员工下班应及时关闭电源(电脑、电灯、空调、打印机、复印机)、 门窗等,整理好个人办公位的卫生,注意防火、防盗,下班未遵守规定关闭电源、门窗的,罚款100元/次。 三、仪表仪容规范 (一)员工上班应注意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稳重大方、衣裤平整、头发清洁、梳理整齐,不留奇怪的发型,不染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头发,上班时不准穿拖鞋(含拖鞋式凉鞋)。 (二)女员工不准穿奇装异服、背心装、露脐装、超短裙、吊带衫等。不准浓妆艳抹,佩戴过分夸张的首饰,不准涂色彩鲜艳和有图形的指甲,不准在公共区域化妆。男员工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穿短裤、背心等。 (三)前台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精神饱满、坐姿端正。接听电话语气亲切、口齿清楚,用语标准。接待客人要礼貌、周全,客人来访应及时通报,进入领导办公室应先敲门通报,待领导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及时送上茶水。对推销员应礼貌拒绝,严禁其进入办公区域。 四、设备管理 (一)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写乱画,确保办公台面、墙壁、沙发、柜子、窗帘、门窗等不受污损,保持办公环境的清洁。 (二)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节约意识。节约使用纸张,提倡草稿打印使用单面废旧纸张,养成正反两面使用纸张的习惯,正式文件双面印制。按需复印、打印文件、资料,减少多余份数。禁止擅自打印、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环境卫生 (一)各办公室卫生由办公室人员自行打扫,要求做到地面无果皮纸屑、污渍,桌面干净整洁无灰尘,电脑键盘,主机、显示器等经常清扫。 (二)员工应自觉维护办公室环境卫生,垃圾必须倒在指定垃圾桶内,严禁乱丢废纸等废物;不得随地吐痰。 五、办公通话 员工工作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时应简短扼要,用语礼貌,语音适度,严禁闲谈,高声喧哗。 六、餐厅秩序 (一)公司餐厅分为用餐区与员工休闲区。 (二)公司员工在公司就餐的,遵循先来后到的顺序,依次排队盛饭、菜、汤,在用餐区用餐。 (三)用餐期间不得大声喧哗,营造良好的用餐秩序。 (四)用餐完毕后清洗自用餐具,并及时放入消毒柜内。如是员工自带餐具的,清洗完毕后自行存放,但不得放置在办公桌上。 (五)公司员工在员工休闲区休息后,必须清洗好使用过的茶杯、茶盘等,清理好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茶水,废弃物。用后不清理的,负责清理当天全公司卫生。 七、监督检查 (一)行政部负责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秩序和环境卫生,有权指出和批评任何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维护办公环境和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制度执行情况由公司行政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按月将检查情况予以公示,如有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按本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门卫薪酬管理规定 篇1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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