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
范文 |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十篇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1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2学习制度 一、每周二、五为单位学习时间,周二全体职工参加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的集中政治学习,周五由单位组织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学习每个职工都要做好笔记,单位文秘做好学习记录; 三、学习内容主要以时事政治为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市、县党委的重大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以及业务学习; 四、周二学习实行点名制。依照单位点名册为准,学习缺勤一次处罚10元。依次每月底汇总公布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二、值班人员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内、环境卫生,保持清洁; 三、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保留奖金; 四、对不请假不上班、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迟到、早退,累计8小时均以旷工论处,月旷工一天、事假超过五天、病假超过十天,扣发当月月度奖金; 五、在上下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奖罚制度 一、检疫监督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对能完成工作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四、对玩忽职守,不及时上报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监督检疫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或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证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证章标志监督管理、订购、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记录;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检疫,未经检疫,不得开具检疫证明; 三、检疫证、章实行专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检疫证存根,以便查对; 五、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 六、必须使用统一的检疫证。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3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工作纪律,树立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沙河市安全教育培训中心日常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接通知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违反工作制度的人员,将按规定从严处理。 一、总则 1、中心工作人员在要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做到严以律己,保持好中心良好形象。 2、中心工作人员应履行各自职责,服从上级的领导与监督。执行工作任务,不得畏难规避、消极怠工。 3、遵守中心出勤考勤及请假的有关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上级负责人允许,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因私人事务影响工作。 4、工作中要态度谦和,不卑不亢。对培训人员应保持礼貌、诚恳、负责的态度。 5、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中心业务关系对企业或个人索要财物或出售物品,不得接受馈赠,不得以中心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保守中心机密,未经许可不得翻阅相关培训记录、登记及证件。 二、严于职守: 1、员工必须严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严格按照程序及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2、各部门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相互探访、聊天、打闹或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 3、工作期间要衣着整洁,态度端正,举止文明。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学员拉关系、谋私利。 5、不准在公共场合与同事或学员争吵。不准用粗言秽语讥讽学员或采取不理睬的行为。 6、除指定人员外,员工不得擅自使用或带走中心的物品或设施,物品的借入借出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工作态度: 1、礼貌—是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工作态度,要热情有度,不卑不亢。 2、微笑—微笑服务也是中心最基本的工作态度,在工作过程中要常露笑容,给人以亲切愉快的感觉。 3、效率—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并注意工作上的技术细节,急学员之所急,努力为学员排忧解难,以赢得学员的尊重和理解。 4、主动—对待学员应热情主动,注意观察学员的学习情况,学员提出问题教师要主动上前辅导,辅导学员时要有耐心,做到有问必答。 5、责任—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任务。 6、协作—部门之间,工作人员相互之间应通力配合,真诚协作,不得推诿扯皮,应同心协力解决疑难,维护中心声誉。 7、忠实—忠诚本分是中心员工必须具备的美德,全体工作人员都有向中心主任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四、考勤制度: 1、上、下班实行签到制 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岗签到,并按正常时间签退。签到、签退应由本人亲自填写姓名,由他人代签无效。签到时间一过,由办公室收好考勤表。上班签到后,无外出登记记录又无签退记录者,视为早退。 2、对迟到、早退、事假、病假的规定 (1)、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必须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打招呼,否则一律视为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者视作旷工半天,超过2小时者视作旷工1天。 (2)、请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一天以下(含一天)由中心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由分管领导批准。未请假,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对考勤结果的奖惩规定旷工一次者罚款200元,并下岗、开除警告;旷工二次者一律下岗或开除。 五、培训班跟班监督管理制度 1、每期培训班都要定专人负责跟班监督,实行全过程、全课时动态管理; 2、培训班开始后,跟班人员从报名签到、考勤以及学员听课的情况等各个方面要做到严格、细致,不得随意脱岗或进行与本质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格按照中心学员考勤制度对学员考勤,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刁难学员; 4、跟班监督人员无其它事项,必须坚持跟班学习,同时,记录教师的授课情况,作为教师授课质量的评定依据之一; (1)、综合协调、管理好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食宿和其它事项; (2)、在培训期间,跟班人员不得不得酗酒,不得打牌和进行其它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项,绝对禁止做一些影响单位形象的活动; (3)、遇到一些重大事项,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不得擅自做主、私自处理; (4)、配合财务做好发票的开具和剩余教材的回收工作; (5)培训班结束后,将需要交接的花名册、考勤表等文字资料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接,不得推诿扯皮; 5、其它与培训班有关的事项。 6、一次违反以上规定者,罚款200元,下岗、开除警告;两次违反规定者一律下岗或开除。 六、爱护公物,维护环境卫生: 1、自觉爱护中心公物,注意所有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节约用水,用电和各种物品。 2、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丢纸屑,果皮,烟头和杂物。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有纸屑,杂物等应随手捡起来,以维护中心环境卫生,保持清洁优美环境。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本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市XX镇XX村(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教育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幼儿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本单位的人事编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阅学校支部行政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民主选举产生,经教育上级主管单位任命。 第十一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财务管理实施;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全额拨款。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xx年8月3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呈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一份。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5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陈腐,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腐、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陈腐的重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4、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十九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十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6、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无对外投资影响到本单位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的现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评估的价值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坪定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6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办学水平,创建民主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学校民主决策制度。 一、成立学校校务委员会 成员有:解学文李广华韩红光孙国辉 二、学校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与内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学校学期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推荐和奖惩; 4、办公设施购置计划和校舍改建、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问题; 5、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6、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7、其它重大问题。 三、学校民主决策的原则 1、以党的__大精神为指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2、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3、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1、提出方案。校长或主管领导提出重大问题的实施方案。 2、校务会议讨论。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3、对校务会议已经通过的议题,提交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上会材料。 4、形成记录。会议须形成记录。重大问题会议记录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分管领导。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5、校务公开。最后把经校务会表决并在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的决策进行校务公开。 五、保密制度 对校务委员会的决议过程及决议的事项,要严格保密。 六:学校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 1、教代会:民主决策要自觉地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积极实行校务公开,让广大教职工行使在学校当家作主的权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上级主管部门与领导监督:学校对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要自觉置于上级主管领导的监督之下。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7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夜班门卫值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夜班值班工作行为,确保公司平安、确保值班工作有序进行,经公司研究,对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夜班值班制度。 一、夜班值班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 2、负责解答员工投诉、咨询的一般性问题; 3、负责处理公司各部门、分厂内突发事件; 4、负责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夜班值班人员应提前做好值班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当晚不能值班者经公司行政人事部批准可提前或推后调换。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和解答公司员工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敷衍推诿。在受理来访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使用规范用语,克服急躁情绪,杜绝言语过激。 四、值班人员对来访员工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不能当时解答的,要及时查询或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后再做答复;对反映的疑难问题要详细做好记录,整理后转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转交公司领导。 五、夜班值班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须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概况,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疏漏。 六、夜班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4时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夜班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八、夜班值班人员负责对门卫值班人员工作进行检查。 九、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值班人员时间统一管理,对无故不到岗人员,扣除当月考核奖和职务工资50%,一个季度内累计达到两次或出现重大玩忽职守者,撤销值班资格,并纳入年终奖考核。 十、夜班值班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值班时间:当日19:00-至次日7:00,值班地址设公司行政人事部。 十一、本规定自20xx年x月1日执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8为了加强公司夜班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夜班期间因监控不力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夜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所有夜班期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开展作业活动,杜绝因夜班期间无车间主任和安全、质量监督人员而出现工作散漫、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2、夜班生产中,公司领导、调度和车间各值班人员,要采用不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公司领导值班,每晚检查不少于一次,调度值班每晚检查不少于两次,车间值班每晚检查不少于三次,发现违章、违规现象立即制止,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值班要有相应的记录。 3、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禁出现迟到、提前下班、代班、脱岗现象,应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 4、夜班期间当班班组长为本班组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无班组长时,车间要临时指定带班负责人,带班负责人即为本班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当班班组人员的安全、质量、进度、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及思想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员工出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懒散、松懈等不规范行为。 5、夜班生产应和白班一样,坚持班前会制度,车间值班人员或班组长(带班负责人)班前应对当班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工作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提示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 现场的设备、电气、工具、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并留有记录。 6、夜班期间,班组长(带班负责人)应实行生产过程的全过程监控,做好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夜班期间出现的工序流转,应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制度,进行交接确认签字,严禁不交接私自把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当班出现安全违章、违规和违纪现象进行制止并做好记录,并于次日上报车间。 7、夜班生产中,原则上不进行装卸车、大构件翻转,因工期要求或特殊情况下需进行装卸车、大构件翻转时,车间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车间必须安排具有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或班组长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8、夜间生产、包括装卸车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若区域内照明不足时,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灯,确保现场光线充足。 9、车间安排夜班生产人员时,在同一工作区域内必须有2人以上作业,人员尽可能安排在同一住宅小区或居住较近人员同路上下班。 10、夜班作业人员,未经车间班组长(带班负责人)或车间值班人员同意,不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车间值班人员同意,并签发出门证方可离岗。 11、夜班员工必须严格遵照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本岗位的生产设备,不得使用、操作其它非职岗位的机械设备,如需要时,必须经车间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12、夜班人员不得挪用其它岗位的设备设施和工具,借用的工具 必须在下班前归还并做好交接工作。 13、夜班生产中,员工发现异常情况及危机人身、设备安全情况时,必须立即停产,迅速向车间值班领导、调度值班汇报,必要时及时向公司总值班汇报。 14、各值班人员检查时若发现有违反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违纪行为除对当事人按公司规定双倍处罚外,同时将对车间主任、班组长(带班负责人)及公司包保领导给予处罚。 15、公司各值班人员包括班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严格管理,做到有错必究、违章必处,确保公司夜班的安全生产。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9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室实行专人、专柜、专室、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鼠咬、防烂、防潮、防尘、防光工作。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及信息开发与管理,应建立档案数据库,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 3、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材料、数据填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年检等文件材料应收集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丢失。 5、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资料存放整齐、编排有序、内容数据填写准确规范。 6、档案区分全宗,按类别一一登记,分类整理成相对独立的保管单位,严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登记管理档案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盒。 7、外来人员查阅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抽取、污损、添加内容等。 8、档案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坏和遗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篇101、幼儿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儿人身安全。 2、幼儿在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幼儿。 3、幼儿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幼儿园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幼儿开展有害幼儿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幼儿园任何人无权对幼儿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的幼儿,所有幼儿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儿园应适当组织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幼儿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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