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
范文 | 项目环保管理制度(精选3篇) 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篇11.目的 为加强公司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扩、改建项目。 3.定义: 3.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在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3.2“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监管职责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投产等阶段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安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3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试运行及批复、验收报告及批复等相关项目资料送环境保护部备案,申请验收。 4.4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环评》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措施; 5.管理要求 5.1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清洁生产等要求。 5.2建设阶段,各单位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 5.3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前,必须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试生产报告,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符合要求后,方可试生产。 5.4试运行阶段,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5试运行期间,必须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竣工验收监测等工作。 5.6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要在规定的试运行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若不能验收,须向审批该建设项目试运行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行延期申请。项目试运行期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篇2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制定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安全评价:是指采用科学的方法,辨识和分析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并根据其形成事故的风险大小,采取相应大安全措施,以达到安全的过程。 4总则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保证防治环境污染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坚持以新代老,治理老污染,推广清洁生产,满足污染总量控制要求。 5组织机构与职责 5.1组织机构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工作在公司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技环处归口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协同工作的.体制。 5.2相关部门职责 计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中,公司部门之间及公司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 技环处: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的环保安 全工程技术方案的编制评审、参与环保安全工程招投标和调研工作。参与组织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基建技改处:组织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招投标和调研工作、施工管理、公司内部验收,参与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设备处:参与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招投标、调研、公司内部验收、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 工艺处:对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规划平面位置,并为环保安全专业设计提供相关工艺参数,参与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招投标。 冶金处、质量处:为环保安全专业设计提供相关工艺参数,参与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招投标。 使用单位:参与配套建设的环保工程技术方案的评审、招投标、调研、公司内部验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档案馆: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档案资料的归口管理。 6管理规定 6.1建设前期阶段 6.1.1项目建议书获批,可研报告编制阶段,计划发展部根据公司总体要求,通知技环处分别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工作。 6.1.2技环处根据建设项目分类和规模请示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或市环保局,明确做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或登记表后,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预评价工作。 6.1.3计划发展部协调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中,落实公司环保安全建设要求以及环评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 6.1.4建设过程中发生建设内容变更时,计划发展部通知并会同技环处向批复该项目环评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说明或提交书面调整报告。 6.1.5工艺处在组织技术部门进行工艺规划、生产线布局和设备选型中应保证满足环保安全要求。 6.1.6对于产生污染和安全危害的工艺和设备设施,由计划发展部组织使用单位、技术主管部门与技环处共同商讨,提出可行对策,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2实施阶段 6.2.1技环处负责提出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技术要求,在副总师的领导下组织计划发展部、基建处、设备处、工艺处、冶金处、环境保护设施使用单位和外请专家进行技术方案编制评审,向公司主管领导提交评审结论,组织签订技术协议。 6.2.2基建处按照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组织配套建设的安全环保工程招投标工作。 6.2.3基建处负责签订工程合同,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符合技术协议、工程合同规定要求。 6.2.4工艺处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在引进国外进口设备及技术时,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同时引进与主体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和安全设施。 6.3竣工验收阶段 6.3.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基建处保证配套建设的环保安全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6.3.2环境保护设施使用单位,从试运行开始安排专人负责设施的操作与运行。 6.3.3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满达到技术协议和工程合同要求后,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公司内部验收,验收需要基建处组织提供技术协议、环境监测报告、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文件,竣工图等资料。 6.3.4公司内部验收合格后,技环处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评价,并将《劳动安全卫生验收报告》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3.5劳动安全卫生验收阶段,基建处提供项目相关技术协议、竣工图、安装检测报告、特种设备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公司内部项目总体验收报告等资料。计划发展部提供项目试运行情况说明。 6.3.6上述工作完成后,根据计划发展部通知,技环处和基建处共同向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委托竣工验收监测,办理竣工验收审批手续。档案馆进行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 7其他要求 7.1计划发展部负责将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整体技改管理考核之中,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评估)、安全评价、安全环保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评价、监测、竣工验收等费用列入计划予以落实 7.2生产准备处负责组织实施的涉及环保安全设施建设或改造的技措项目 的管理按此规定执行,生产准备处的职责参照基建处执行。 8检查与考核 《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计划发展部、技环处负责检查与考核。 项目环保管理制度 篇3一、环保装置运行管理 一)环保装置是指除尘设施、粉尘处理设施、煤气脱硫装置、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装置,如湿法脱硫装置和炼焦除尘车等。 二)凡使用环保装置的单位必须做到: 1、环保装置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环保装置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4、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5、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6、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7、实行环保装置停运报告制度,使用环保装置如发现有问题,环保装置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生产安全处提交《环保装置停运报告》,由公司生产安全处上报公司,经公司环保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停机检修。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装置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8、公司生产安全处定期对重点环保装置进行检查、监测,检查、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随时检查各单位环保装置运行记录和运行档案。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装置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更新、改造环保装置,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 四)严格遵守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奖励和表扬。 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一)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废水生物脱酚处理设施和废水零排放系统设施。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进入公司生产用水系统或循环使用。 2、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3、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生产安全处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检修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将废水送入事故废水排放池,严禁废水外排,并报公司生产安全处。 5、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水口。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责任单位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生产安全处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四)严格遵守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奖励和表扬。 三、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由公司生产安全处负责日常检查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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