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司章程模板 |
范文 | 公司章程模板(通用34篇) 公司章程模板 篇1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号:,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做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股东方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_________ 股东(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4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模板 篇5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6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x:4,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7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证照号码 资本金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出 资 % 比 出资 时间 货币金额 实物金额 无形金额 其他金额 合计金额 认缴 .. 实缴 .. 认缴 .. 实缴 ..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模板 篇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公司章程模板 篇9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继忠和赵红侠共同出资,设立迁西县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月**日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用电话告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为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四、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经公司股东会审查,以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章程模板 篇10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立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济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济南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人民币)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1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 , 通信地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模板 篇12(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选举万道明为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新国。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模板 篇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模板 篇1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公司章程模板 篇1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公司由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五条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九条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模板 篇16第一条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办事处 公司也可在董事会随时指定的或应公司业务所要求的其它地点设立办事处。 第二条 股东大会 第1款 股东大会地址 所有股东大会必须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其它地点召开。 第2款 年会 股东每年于×月×日×时举行年会以董事会和开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务。如果该日期为法定假日,会议将在假日后的营业日的相同时间内举行。 第3款 特别大会 应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或应拥有至少10%公司投票权的一个或多个股东的提请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第4款 股东大会开会通知 股东大会年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秘书助理,如没有设立此种办事人员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办理,则由任何董事或股东作成书面送达给在大会上享有投票权的股东。 此种通知书必须亲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簿上所登记的股东地址或该股东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过一级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投送。通知书送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开会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开会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销通知 任何股东大会的议题,不论该会议是怎样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开,只要予会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其是否是亲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论,且凡不能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权的股东在会前或会后签署了一份撤销通知或同意会议召开或赞同会议记录的文书,均应视为与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开的会议的议题一样合法。 第6款 特别通知以及撤销通知规定 除下列规定之外,任何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下列提案的赞成意见均应视为合法,只要被赞成的该提案的大概性曾在会议通知书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销通知的文书上有过说明: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条对公司作重大调整;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条通过投票自行关闭和解散公司; 赞成按《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条分配股份,将其作为公司关闭 计划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东大会上经有投票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则不管其是否作过通知,此种赞成均应视为有效。 第7款 不用开会决定采取的行为 凡可在股东年会或特别股东大会采取的行为均可不必开会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经不少于最低投票数额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在书面文书上签字提出,并授权或提交股东大会让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出席投票表决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经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书面认可,任何未经股东全票赞同的不用开会即采取行为的通知,必须在该行为完成前十(10)天发出。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规定,赞同公司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或赞同公司同与其一个或多个董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它公司、商号或协会签署合同或从事业务;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对公司代理商进行赔偿; 任何不经开会即采取的公司行为,凡未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必须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权但未曾书面赞同的股东。 尽管本款有以上各项规定,除本章程第三条第4款规定之外,如不经具有选举董事权的股东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经书面赞同而当选。 书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销,但必须在要求授权采取行为的股东书面同意的票数由公司秘书登记之前收到文件,过时则无法撤销。生效时间以公司秘书收到文件时为准。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股东行为 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如果大会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且就一切事项有权投票的股东半数以上的投票赞成即构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 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3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或有权在大会投票的登记期限应为开会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如大会不用通知,则为开会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在不开会且董事会不采取先行行为的情况下用书面文件同意公司行为的登记期限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认定股东的登记期限为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那一天,一直到停业为止,或为采取该其它行为之前的第60天为止,两者中以最迟日期为准。 凡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数额每股投一张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则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选举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赞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对票。如果一股东无法具体说明他或她用于投赞成票的股份的数额,则应确凿推定该股东的赞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每次选举董事,股东均无权累积选票,除非在投票开始前候选人已经被提名,且股东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大会他或她想累积选票。如果有一股东递交通知,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投给他或她认为恰当的候选人的方式累积选票,使一位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等同于当选董事的选票数。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反对票或弃权票无效。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字”是指在委托书(手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认可标记。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口头委托。 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书签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董事 第1款 权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数额 董事的法定数额为××名。 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条附加规定的除外。 第3款 选举和任期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 股东可在任何时间==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具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职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条的规定。除《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条规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被免职。 经持有已发行的任何种类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东的提请,有关县的高级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公司职权或斟酌权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并可禁止任何此种被免职的董事在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当选。在此种诉讼中,公司可作为一方当事人。 第6款 会址 董事会的会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马萨诸塞州的,会址可在会议通知书中指明,如果会议通知书中没有指出会址或会议不用通知,即以公司总部或董事会随时作出的决议所指明的地址为会址。董事会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召开会议,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话。 第7款 董事会年会、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 董事会年会须紧接股东大会年会之后在同样的会址召开,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会定期会议在董事会随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此种定期会议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会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提请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召开须提前四(4)天用邮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时专人投递或用电话通知。开会通知或撤销通知不必说明董事会特别会议的目的。 如果会议终止长达24小时以上,会议继续召开之前得向出席原会议的所有董事递交通知书,说明延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8款 法定人数和董事会行为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除非本章程本条规定作了修正。 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条(有关批准与一董事有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规定)以及第317条第5款规定(关于对董事的补偿的规定),在合法举行且与会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上由多数董事采取的行为或作出的决定应视为董事会决议。凡开会时与会者人数达到法定数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会议仍可照常进行并决定事项,只要所采取的行为是经此种会议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多数所同意。 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决定让会议延期到另外时间和另外地点召开,不论出席此会议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第9款 放弃被通知权规定 任何董事会议所处理的事项,不论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开,均应被视为是与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举行的会议所通过的事项一样有效,只要与会者达到法定人数,只要未到会的每一位董事在会前或会后都签署了一份放弃被通知权的文件,一份赞成召开此次会议的文件和一份认可会议记录的文件。所有此种放弃、赞成和认可文件都必须交公司登记存档或写在会议记录中。放弃被通知权或赞成会议召开的文件不必陈述开会目的。 第10款 不用开会所采取的行为 凡董事会即将规定或许可的行为,只要经全体董事集体或单独书面同意,即可不用开会而采取。此种同意书(集体或单独)必须同董事会会议事项记录一起存档。 此种经书面认可而采取的行为具有与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而采取的行为一样的效力。 第11款 报酬 董事本身不领取服务薪金,但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同意支付一笔合乎情理的费用作为董事参加例行或特别会议的报酬。本章程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为公司服务并由此得到报酬。特别或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因参加会议而得到同样报酬。 第四条 高级职员 第1款 高级职员 公司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秘书和一名主管公司财务的财务主管。公司还可拥有其他一些头衔和责任由董事会所决定的高级职员。准许一人兼任数职。 第2款 选举 所有的公司高级职员都由董事会挑选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3款 免职和辞职 任何高级职员均可随时被董事会免职,可说明或不说明理由。任何高级职员均可向董事会、公司总经理或秘书提交申请要求辞职。辞职申请书生效期为收到该申请书的当天或为辞职书中所写明的日期。高级职员的免职或辞职不得影响任何雇佣该职员的合同所规定的该职员或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如果有)。 第4款 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主要行政官员和总管,必须听从董事会的决议和指挥,负责全面监督、领导和控制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依照职权,作为所有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常务委员会(如果有)在内,其具有公司总经理通常应当具有的总的行政管理权力和职责,且具有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5款 副总经理 如总经理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排列顺序(如没有排名顺序,则由董事会指定),由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的一切职责,在代理总经理职责时,副总经理具有总经理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同时得受到总经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总经理还必须履行董事会或本公司章程随时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款 秘书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会所有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包括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不论其是例会或特==别会议,如果是特别会议,还应记载会议是如何召集或授权召开的;所发出的会议通知或所收到的放弃被通知权利的文书;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份份额;以及会议议程说明。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办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记簿,登记簿上记有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额,股权证发行的数额和日期,以及交还予以废止的股票的作废日期以及数量。 秘书负责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应为最新修订或改动并经秘书验证过的版本。 秘书负责送发根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予以通知的所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书。 秘书负责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和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秘书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秘书助理,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负责行使秘书的所有权力,秘书所受到的限制同样全部适用于秘书助理。秘书助理(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7款 财务主管 财务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财务官员,负责保管或让人保管登记公司财产和业务的帐簿和记录,确保帐目完整无误。 财务主管负责以公司的名义将货币或其他贵重物品存放到董事会所指定的受托人处。他或她负责依照董事会的授权根据正当需要支付公司的资金;负责应总经理和董事会的要求,向其说明自己作为财务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负责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财务主管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如设有助理财务主管,应按董事会确定的排列顺序(如无顺序之分,由董事会指派)由助理财务主管负责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在代理活动中,助理拥有财务主管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但也必须受到财务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财务主管(如果有)还应行使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赋予的其他权力,并履行董事会或本章程随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8款 报酬 本公司高级职员所领取的服务报酬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 第1款 根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多数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可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2个或更多的董事组成,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任何此种委员会均可行使董事会决议规定范畴内的董事会的一切权力,下列事项除外: a.按规定必须经股东或已售出股份股东同意的行为。 b.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的补缺。 c.决定董事参与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活动的报酬。 d.修正或废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废除董事会的决议,而该决议的条款明文规定不能由委员会修正或废除。 f.公司股民的分红,按董事会所决定的分配率或一个定期数额或在董事会所决定的价格范畴内进行分配的除外。 g.设立董事会其他委员会或任命那些委员会的委员。 第六条 公司档案和报告 第1款 股东检查 股票登记簿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内随时让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进行检查或复印,此种检查或复印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公司帐簿、档案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均可在通常的业务时间且方便的时候接受股东或投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检查,此种检查必须具有与该股东或股票委托证书持有人的利益相关的正当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递书面申请。 股东还有权在业务时间内任何方便的时候检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检查 每位董事均有随时检查、复印一切或任何种类的帐簿、档案或文件以及随时检查公司国内外实物财产的绝对权利。此种检查可由董事亲自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师进行。检查权包括复印权和摘录权。 第3款 检查书面档案权 凡属于本章规定检查范围内的任何档案如无书面形式,则不予接收检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费用将此档案制作成书面形式。 第4款 放弃年度报告 在此特明确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东不足100人,则放弃适用《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有关对股东作年度报告的规定。此种放弃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准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条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会可授权任何一个或多个高级职员、任何一个代理人或多个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缔结任何合同或签署任何文书,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董事会授权,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誉担保,或使公司承担任何目的或数额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代理人的补偿和保险 第1款 补偿 公司必须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作最大限度的补偿,其不受《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险 公司有权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见《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规定)以防止任何因该代理人的职权或由于其地位而产生的责任,不论根据《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条的规定公司是否有权补偿代理人以防止这种责任。 第八条 股份 第1款 股票 对全部缴清的股份公司可颁发股票。股票必须编号发行,必须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拥有股份的数额、名称(如果有)以及种类或类别;股票上必须印发《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适用的条款所规定的说明或简介。 第2款 股份的转让 股票须交到秘书或公司证券过户代理人处,且有合法背书或附有充足表示继承、转让或授权转让的证据,公司秘书必须负责向有权得到股票的人发放新的股票废除旧股票并将股票过户记载到公司股票登记簿上。 第3款 登记日期 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时间作为登记日期,以决定股东是否可以得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或在大会上投票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有权得到==任何红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权利,或决定股东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为行使权利。确定的登记日期不得早于会议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会议前(10)天,对于其他行为,则不得早于行为前六十(60)天登记。登记日期确定后,只有在登记日期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得到会议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红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权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权利,不论登记日期之后是否会在公司登记簿上出现股份转让情况。 第九条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经股东修正 第2款 经董事会修正 根据股东通过、修正或废除章程的权利,董事会可通过、修正或废除任何章程,但变更董事法定人数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会只有在股票发行前通过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 (秘书签名) 公司章程模板 篇1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容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时间: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1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公司股东决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任期 年,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一、为方便投资人,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说明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章程为参考格式,股东在打印章程时,需将黑体字部分内容即【注:……】删除。 六、此说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模板 篇18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其中董事长人,董事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干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当年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实行全员制,试工期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合同制职工。工资制度采取计时工资制,多劳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模板 篇19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王五出资,设立 北京欣欣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北京欣欣商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定型包装 食品;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培训与服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十五条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20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模板 篇21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公司(身份证号:)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公司的设立、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 为盼! 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2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费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全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他决议,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条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2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章程模板 篇2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九条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公司章程模板 篇25根据本公司xx年xx月xx日第xx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x公司。" 现改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现改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26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x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x万元,实缴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20xx年x月x日。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 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xx年x月x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xx年。 公司章程模板 篇27工商局: 兹有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号:,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此致 敬礼! 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2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自本章程签订之日起20年,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2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模板 篇30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 股东姓名名称: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为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 公司章程模板 篇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原为:“公司住所:_________”。 现修改为:“公司住所:__________”。 二、第四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钢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酒类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不含仓储)、日用百货(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箱包、五金、交电、建材(不含木材)、水泥制品、陶瓷、粉煤灰、灯具、农具机械、食用农产品销售”。 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模板 篇32申请书 南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因发展壮大,现将办理银行贷款业务。贷款资料中需公司章程并盖章,望贵局与于协助。 此致 敬礼!
20xx年5月27日 公司章程模板 篇3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杭州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在(填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或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将/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认缴出资万元,(将/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时限)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二分之一”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均包括两个]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如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的,则第十五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其中非职工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产生办法),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如另行规定产生办法的,则删除本项职权);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董事每届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次,时间为每年召开。 2、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议事方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不设副董事长的,则删除相关内容),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以上(该比例一般为“三分之二”以上,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公司章程也可规定其他表决程序,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也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股东转让股权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则第二十六条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规定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也可不作规定,如不作规定的,则删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要明确)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每个股东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份。 公司章程模板 篇34总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A/B/C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和股权配置 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六条 三位创始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中单个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权的股东有资格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按照实际自然人头数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权调整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资格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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