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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代理协议书
范文

银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代理协议书(通用3篇)

银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代理协议书 篇1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业务电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原则,乙方在自行判断市场行情的情况下,通过甲方提供的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延期交易系统,自主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甲方提供贵金属延期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协议。

  一.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严格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代理操作在交易所的所有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

  二.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晚上21:00至2:30(周五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变动,以交易所实际开市时间为准)。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始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竞价时间,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但周一仅白天交易时段为一个完整交易日。

  以上交易时间如有变动,甲方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甲方官方网站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系统检修,升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交易的时间,甲方有权停止交易,甲方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三. 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实物黄金延期交易业务。甲方按乙方委托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交易品种为黄金Au(T+D)、Au(T+N1)、Au(T+N2)、白银Ag(T+D)。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000克。 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目前甲方暂不提供延期合约的实物交割、中立仓申报服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种,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四. 交易所贵金属延期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开仓延期合约前,需将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从乙方银行卡账户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平仓延期合约时,须有足够的持仓合约。

  五. 乙方有义务关注其延期合约交易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对延期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交易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六. 根据交易所有关要求,甲方代理交易所延期业务持仓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的保证金比例要求。甲方对乙方的保证金要求比例,将根据不同合约设置并按照交易所要求上浮一定比例,且随交易所保证金比例的调整而调整。相关合约的保证金要求比例发生调整时甲方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发放通知。

  七. 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持仓保证金比例的实时监控,并认可甲方的风险管理措施。

  客户保证金比例=(客户持仓保证金+客户可用资金+合约浮动盈亏)/客户持仓合约市值

  八. 甲方针对乙方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乙方持仓保证金比例不低于甲方要求的标准保证金比例,系统不做处理;

  乙方持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标准保证金比例,但不低于甲方的警戒保证金比例,甲方有权(但无义务)通过短信等方式向乙方发送追保通知,要求乙方追加交易保证金,同时限制乙方开新仓和出金交易操作(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登记的手机号码、邮件地址真实、有效,如因乙方手机遗失、号码变更、通讯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信息接收不及时、无法接收信息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持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的警戒保证金比例,甲方将限制乙方开新仓、出金及平仓交易操作,并且有权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对乙方持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甲方对乙方的强制平仓处理与甲方是否事先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无关)。

  如甲方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

  如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涨跌停或其它情况无法及时强行平仓导致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实际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和其它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

  甲方规定的相关合约的保证金要求比例(包括标准保证金比例、警戒保证金比例),甲方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发放通知。

  甲方针对乙方的风险管理措施发生调整时,甲方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布,不再向乙方另行发放通知。

  九.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将依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

  1、 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低于甲方规定的警戒保证金比例;

  2、 乙方持仓量超过交易所和甲方限仓规定;

  3、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十. 甲方有权从乙方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里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 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 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 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 乙方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5、 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 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7、 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十一. 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贵金属延期交易手续费。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代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十五。

  十二. 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代理黄金买卖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承担,前述各项税、费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十三. 交易所将根据有关政策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标准。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见交易所官方网站。

  十四. 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延期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十六.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乙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七.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交易机制、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八. 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十九.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有关的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关证明、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及密码遗失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十. 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延期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承诺遵守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

  二十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二十二.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三.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银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代理协议书 篇2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愿意同乙方合作,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甲方拓展市场推广产品,甲方负责供货发货并支付乙方业务提成。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业务内容:经甲方授权,乙方可以经营甲方公司所经营的推广业务内容,乙方不得自行经营与甲方同行业或者除甲方外的公司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

  授权区域: 甲方告知所能经营销售的区域,除内蒙、甘肃、新疆、西藏外的所有地区。 合格订单:乙方接受客户订单后,甲方安排快递发货,到货后客户成功签收为合格订单,客户因各种原因未签收的为不合格订单。

  第二条 合作内容

  合作内容: 双方结成合作伙伴,甲方提供产品和安排快递发货,并授权乙方在许可范围内拓展推广业务;签订合同后乙方需完成甲方规定的订单量,第一个月完成一万单,自第二个月起每月需完成二万单的量。

  合作形式:甲方按乙方所接受订单业务内容,向客户提供产品并安排快递发货,按客户签收单量负责与厂家结算推广费用,并依据乙方提供的订单量,支付给乙方签收合格订单的业务提成,并将不合格订单反馈给乙方,乙方提供的总订单量客户签收率需达到85%以上,不足85%时扣发乙方业务提成,扣发金额为:总订单量85%5元−总订单量实际签单率5元。

  双方承诺: 在此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包括产品资源、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市场资源等),共同推广事业的发展,以达到双赢的目的,不得有损害对方的商业行为发生。

  第三条 收费与结算

  合同保证金: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00),乙方负责公司人员的招聘和薪资支付,甲方无偿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产品定价:甲方提供产品的市场定价,乙方对外报价与甲方提供价格相符,不得高于或者低于甲方所定价格,不得私自跟客户收取其他费用。

  利润分成:甲方负责提供推广所需产品和快递包装费用,乙方根据合同提取合格订单每单5元作为利润回报,双方不再另行相互支付任何费用。

  结算方式: 每月15日根据合格订单量结算上月推广提成费用,不合格订单不予结算提成。

  运输及税务:甲乙双方间相关产品的运输及商品交易税务等杂费(发票)由甲方支付,乙方不负担任何费用,甲乙双方公司的税务缴纳自行负责。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提供的证明、资质证书、身份证以及营业执照。在甲方审核通过后,方能确定是否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2.甲方负责合同既定区域内乙方协议产品的发货及收款。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合同的执行;

  3.乙方应保证不代收货款,对由于乙方代收费行为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追责并作出相应处罚;

  4.甲乙双方的合作中应严格遵循本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结算方式。

  5.甲方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协议中的佣金标准等情况;

  6.甲方非必要条件下有权不向乙方透露自身客户的信息,乙方应维护甲方的权益,不得将甲方的经营管理和合作厂家等商业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知道。

  7.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要求。若有违反,将全权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甲方无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合同的执行;

  2.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相关产品规格、形态、定价等资料,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的除外;

  3.乙方不得代理与甲方相同产品之其它厂商业务。

  4.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向甲方要求给予相应的营销和技术支持。乙方应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各种宣传资料和业务文件。如乙方自行制作和发放的各种宣传资料、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等,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第五条 有效期限

  本合同从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均未对本协议提出书面终止意见,则合同自动延期一年,如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意见,应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并共同商讨相关细节;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

  2.获取商业秘密的一方(下称“获取方”)不得将从提供商业秘密的一方(“提供方”)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在未获得提供方授权,或本合同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或全部复制或复印;在本合同终止后将涉及商业秘密数据悉数返还提供方,或在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资料销毁。

  3.获取方应只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

  4.双方同意对本次合作涉及的所有产品价格,结算价格,厂家信息以及其它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如因某一方的责任导致上述信息泻露,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除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将立即终止:

  1.甲方或乙方拥有的相关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2.甲方或乙方违反其各自在本合同第八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违约事实十五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其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

  4.如一方无故拖延履行本合同,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拖延之事实十五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则另一方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选择权。如违约方仍不履约,则另一方仍可终止合同,并且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叙述与保证

  甲方的叙述与保证: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甲方有从事合同中所规定的产品推广销售行为的资格;

  3.甲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乙方的叙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具有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合同对乙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

  3. 乙方对于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第九条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十万元(¥100000.00)的违约赔偿金金。

  2.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并在15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

  3.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其它

  1.双方理解并且同意,协议双方均为独立签约人。

  2.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贵金属延期交易业务代理协议书 篇3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内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定额保单。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2.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4.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为甲方收取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根据总公司、省公司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为30%。

  (二)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3)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结算。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应如数支付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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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2: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