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主可以使用的劳动合同 |
范文 | 企业主可以使用的劳动合同(通用3篇) 企业主可以使用的劳动合同 篇1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工作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 。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工资为 元/月。 工资发放:甲方在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件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九)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 七、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乙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乙方(要求/不要求)缴纳社保。乙方签名: 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出现擅自离开公司、合同期未满离开公司、无故旷工三天以上或员工手册约定的其他可以辞退情形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计件工资的,损失按20__元计算);如实际损失超过前述标准的,则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如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住宿及水电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支付给甲方住宿及水电费用10元/天。前述款项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扣减。 (五)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乙方在未满约定服务期不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被甲方辞退的,甲方可以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差旅费、各种补贴)为基础按时间比例计收违约金。 九、其他: 十、劳动争议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主可以使用的劳动合同 篇2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 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 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 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 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 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 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 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 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 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 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 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号 商业用房: 栋 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企业主可以使用的劳动合同 篇3为加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l、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技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咀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l、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I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E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技票权的己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己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一票。 l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怯、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措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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