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向个人租车合同 |
范文 | 企业向个人租车合同(精选3篇) 企业向个人租车合同 篇1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 本协议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 汽车一辆 ,车牌号码: 。(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协议首次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约 年,即租赁期至 年 月 日。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 30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条 租金 1.双方协定,租金为 元(人民币)/月(含税),一年一付,即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即向甲方支付本年度租金合计: (人民币)(含税)。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运输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运营许可手续。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瑕疵,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各项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驾驶人员的体检费等。租赁期内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赁物发生故障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由于甲方事前隐瞒车辆真实情况造成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租赁期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危险品安全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1.双方均可以诉至 方所在地法院依诉讼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企业向个人租车合同 篇2出租方: 签订地点: 合同履行地: 承租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及责任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类型、期限、租金标准及交纳方式 1.出租方将 牌汽车 辆,车辆号牌 ,从 年 月 日时起租赁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时止,租赁期共 年 月 日 小时。 2.车辆每天租金 元,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 元,超时部份每小时租金 元,超出6小时妈以一天计算。 3.车辆每月租金_________元,每月(按30天计算如使用不足30天按30天结算)行驶不得超过8000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________元,超出月天数按每天租金_____元。 4.承租方接收租凭车辆时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使用车辆天数的全额租金。 5.承租方接收租赁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付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预付的押金在车辆归还时可抵扣违章押金20xx至3000元,违约金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由承租方应承担的其它费用。 6.承租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日期向出租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二天未交付租金的视为违约。 第二条 出租方权利和责任 1. 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必须各种证照,规费缴讫齐全有效并符合我国法规对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各项规定。 2. 应在本合同签订完成及收到承租方足额租金与押金后将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方式使用。 3. 有权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并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随时随地收回被租车辆,将不予退还押金,并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3)承租方从事其他有损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并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三日。 4. 应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协助承租方处理其因使用承租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 5. 出租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星期后且未收到任何的交通处罚单的情况下才退还违章保证金。 6. 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因超速被自动抓拍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方不积配合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一旦涉及到扣分、罚款等处罚的,出租方将有权不予退还违章保证金。 第三条 承租方权利和责任 1. 有权选择欲租车辆和决定性签订本合同。 2. 于合同规定的租赁时内拥有承租车辆的使用权。 3. 对承租车辆前已存在的车辆操作和责任不承担维修和赔偿义务。 4. 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料费、过路费和过桥费、停车和保管费、违章处置金等费用。 5. 在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违法、违规、违章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或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还应承担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 在签订本合同后,承租方若将承租车辆交与第三方使用,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责任及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 承租方若遗失所租车辆的证照,应承担补办费用人民币1000元。 8. 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意前向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若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二天(含二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支付逾期租金20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仍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出租方将向有关部门报案由此产生的后果及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 承租方在租赁车辆期间因超速被自动抓拍或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条 租赁车辆维修、保险及损伤赔偿条款 1.如无其他约定,出租方应承担租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并负责车辆按期检审。 2.承租方承租期间超过一个月,应在承租车辆每使用5000公里或车辆检审期,到出租方指定地点进行保养和检审,承租方不按要求进行保养或检审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承租方接收车辆时应仔细检查车辆状况,车辆一旦离场,车况即以离开时《租赁车辆交检表》为准。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正确使用所租车辆,在每天 使用车辆时应例行检查水、气、油等情况,行驶中注意相关仪表指示,若车辆出现异常,故障应检查排除或停用并通知出租方共同解决,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自行维修,否则由于操作不当或擅自维修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方在租赁车辆时,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的,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免赔部分与车辆折旧费,车辆加速折旧费相当于事故车辆核定修理费的30%,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或免赔,则所有事故损失及相关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以上情况下,造成车辆停驶修理的,修车时间按租车时间计费,由承租方承担车辆停驶费。 6.除不可抗力外,在承租期间承租方所租车辆若发生被盗、被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在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前,承租方必须在一个月内赔偿出租方车辆损失,车辆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车辆购买价(含量购置税费)扣除使用年限折旧费,在承租方赔偿出租方后,承租方有权获得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付的车损款项。 第五条 担保人条款 1.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应提供身份资料、担保凭证,经出租方考查同意后,担保人须签字认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人就承租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任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都应向另一方付合同未履行的部份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自身损失部分。 2.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附件一、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必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出租方(签字盖章) : 承租方(签字盖章) : 担保人:(签字盖章) 地址: 指定驾驶员: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企业向个人租车合同 篇3出 租 方(甲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车牌:粤AU3U20;车辆识别代号:LHGGM2651B20_604;发动机号:2318580;品牌型号:锋范牌HG7154CAA;租车期限自20_年7月5日至20_年10月4日。租还车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8号; 2.甲方按每月43002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在签订协议后预付租金4300元和押金8600元给甲方,甲方开具相应押金和租金收据,用车辆期满后凭押金收据在10日内结算; 二、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 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 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他抵押物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扔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3.乙方的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他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任险缴纳养路费。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在使用车辆期间,如有违章情况所产生的处罚(包括扣分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6.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押金为现金,支票需三天扣提车)乙方不可以押金视作租金使用。 7.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通知雅芳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500元清理费。 8.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按延时实际日收取每日超时费150元/日; 9.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权利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10.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有乙方承担,同时还应赔偿本车辆加速折旧费,折旧金额按修车实际发生额的50%计算。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3倍罚款。 11.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拍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时为止。 12.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 13.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 14.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需允许的驾驶人员。 15.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钱,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 16.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现报告单。 17.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四、其他 1.以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其他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纠纷诉讼归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签字> 出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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