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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业地产代理合同
范文

商业地产代理合同(精选3篇)

商业地产代理合同 篇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共同做好南浔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南浔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止。

  第三条 转委托(第 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南浔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 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 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 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南浔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南浔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商业地产代理合同 篇2

  供地产代理与租客用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5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 (“租客”)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就拟承租本协议附表1所列物业(“物业”)一事委任(“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代理。本协议由 年月日起生效,并于 年月 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建议有效期不应超过3个月。]

  2. 代理关系及代理责任

  代理与租客同意-

  (a) 代理与租客之间就物业而有的代理关系属本协议附表1第4栏所指明的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关系;

  (b) 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 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 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2内所列的责任。

  3. 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租客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1、3及5内(4)。

  4. 物业资料  代理须就物业向租客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

  (a) 如属单边代理的关系,该等表格须向各别业主的持牌地产代理取得;

  (b) 如属双边代理的关系,或在业主并没有持牌地产代理代表的情况下,该等表格须由代理填妥和签署,  但如租客明确表示放弃收取任何该等表格的权利,则代理无须提供有关表格。

  5. 代理须披露权益

  (a)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有 没有 (8)

  (b) 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4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6. 租客的确认  租客确认他已-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 收取本协议第4条规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收取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7. 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8. 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租客的签署: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签署人的职位: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租客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租客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业

  物业 视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视察物业,请指明) 租客放弃收取出租资料表格的权利(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代理关系(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并删去不适用者) 业主所须支付的佣金(如适用的话)的数额或收费率 租客所须支付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租客的签署*

  (a)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b)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c)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d)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e)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f)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g)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h)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i)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租客必须就所列的每项物业分别签署。

  附表2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 为租客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b) 因应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c) 进行商议,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业的业主提交所有要约;及

  (d) 协助租客与业主就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须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业主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租客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租客。

  3. 如租客与业主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 如代理为承租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目的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租客无须向该等其它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内(不论是否透过代理),与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业主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就代理就有关物业而提供的服务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5条,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5

  注释

  (1) 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 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 单边代理 - 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

  双边代理 - 指代理既为租客亦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4) 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租客与代理商议。

  (5) 指明亲属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东 - 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 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 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 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 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 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商业地产代理合同 篇3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5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_________________ (“租客”)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就拟承租本协议附表1所列物业(“物业”)一事委任__________________[“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代理。本协议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建议有效期不应超过3个月。)

  2. 代理关系及代理责任

  代理与租客同意:

  (a)代理与租客之间就物业而有的代理关系属本协议附表1第4栏所指明的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_____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_____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2内所列的责任。

  3. 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租客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1、3及5内(4)。

  4. 物业资料

  代理须就物业向租客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_____住宅物业)规例》订明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

  (a) 如属单边代理的关系,该等表格须向各别业主的持牌地产代理取得;

  (b) 如属双边代理的关系,或在业主并没有持牌地产代理代表的情况下,该等表格须由代理填妥和签署,

  但如租客明确表示放弃收取任何该等表格的权利,则代理无须提供有关表格。

  5. 代理须披露权益

  (a)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有 □ 没有 □(8)

  (b) 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4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6. 租客的确认

  租客确认他已: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收取本协议第4条规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收取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7. 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8. 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

  租客的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适用的话)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客的商业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租客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物业

  物业视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视察物业,请指明) 租客放弃收取出租资料表格的权利(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_________”号) 代理关系(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并删去不适用者) 业主所须支付的佣金(如适用的话)的数额或_____率 租客所须支付的佣金的数额或_____率 租客的签署_________

  (a)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b)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c)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d)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e)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f)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g)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h)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i) 是□ 否□ 单边代理□ 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_________租客必须就所列的每项物业分别签署。

  附表2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 为租客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b) 因应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c) 进行商议,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业的业主提交所有要约;及

  (d) 协助租客与业主就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3 租客须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及5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业主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租客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租客。

  3. 如租客与业主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 如代理为承租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目的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租客无须向该等其它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 除本附表第2、3及4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内(不论是否透过代理),与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业主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就代理就有关物业而提供的服务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5条,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5 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单边代理 - 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

  双边代理 - 指代理既为租客亦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_____率可由租客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东 - 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 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 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 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 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 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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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1: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