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
范文 |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精选19篇)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二、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2.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办公室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 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 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三、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四、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①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②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③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加班补偿: 2.员工因工作任务繁忙,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加班费按每小时10元计。 3.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中层以上员工 (2)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 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2一、 对晚上加班的规定: 1、 每周一、三、五晚上加班的规定不变。 2、 晚上加班由部门主管在每天下午17:30下班前书面提报《加班申请》交部门经 理审批后才可,《加班申请》需注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名单、工作内容等。部门主管在每天下午17:30下班前通知当晚需要加班的人员或在部门公告。《加班申请》于第二天上午09:30交行政部备查。 3、 凡没有经过书面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晚上擅自加班的,不计考勤。 4、 根据工作需要,凡要求加班而擅自不加班的,按旷工处罚;如安排晚上加班但 因个人特殊原因无法加班的,要事先写书面《请假条》交部门主管签批,不允许口头请假、事后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罚。部门主管要对人员加班监督到位。注:按厂规,旷工1小时处罚2小时工资。 5、 行政部每天要查核前一天晚上加班出勤情况,对加班旷工人员有权责直接作出 处罚。 二、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要在公休日白天加班的,需提前一天由部门主管书面提 报《加班申请》交部门经理审批,《加班申请》需注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名单、工作内容等。《加班申请》交行政部备查。凡没有经过书面申请并经部门经理批准而擅自加班的,不计考勤。 三、 因机加、安装车间另有加班管理制度,本制度不再针对机加、安装车间。 四、 以上规定从20xx 年8月起执行!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3一、试卷保密室是存放国家考试试卷的固定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二、试卷保密室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室门钥匙和保密柜钥匙要指定专人分别管理,两人共同在场签名登记后才能开启。 三、试卷存放前,保卫处、试卷管理部门要联合对保密室的安全设施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在试卷存放期间,要指派专人检查、监督。 四、存放试卷期间,试卷管理部门应实行两人以上专人24小时轮流值班守护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岗位责任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各项登记和记录;保卫处要做好巡逻工作。 五、保卫处应严格做好值班人员的审查工作,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同志不得担任值班工作。保密室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六、试卷保密室的使用单位,须提前2天向试卷保密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指定专人存取。 七、试卷管理部门要制定试卷保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机制。 八、试卷保密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试卷保密室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坚守岗位,忠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值班工作。 2.值班期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之事,如会客、饮酒、文娱活动、电话聊天、串门等。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试卷管理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值班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身份确认,并做好姓名、性别、进出时间、事由的登记。 4.值班人员必须注意防火防盗,不得擅自在值班室使用非配备电器。如发现问题,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和校保密办公室报告。 5.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做好值班交接记录。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4一、目的 为加强对市场人员费用管理力度,确保市人员更好开展工作,有效节约用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出差管理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和《员工外勤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市场总监批准(可电话确认)。 2、员工出差结束三日内必须完成《出差报告》的《出差总结》部分。 四、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外出公干期间为完成预定任务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其他公务杂费等。 1、员工出差使用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轮船等普及工具。 2、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选择飞机。 3、违反公司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律按火车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 4、市场交通工具应使用公交车、中巴等,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乘出租车,但需在票据上注明起始地点和原因。 5、员工出差期间,标准内住宿费用实报实销(但不包含酒店清单上所列私话、餐费、洗衣费等费用)。 6、员工外出期间产生的公务费,如邮电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实报实销。 7、办事处主任、部门经理的手机话费在公司报销标准内,扣除私人话费,实报实销。 五、备用金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员工出差或业务活动可预先向公司借支备用金,借支额度根据实际城要确定,由总经理签批。 2、备用金借支后应及时冲帐,备用金占用时间应不超过15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帐,可书面申请,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可超一个月。 3、对于长期占用备用金的,财务部将从员工的个人收入中扣减,直到完成冲销,在此之前不允许再借支备用金。 六、报销管理 1、驻外人员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各办事处人员的报销票据由各事业部总监签字后交由出纳审核。 2、费用报销单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妥善贴好,不符合标准,或填报单据不符、金额不符、重复报销,一律退回业务人员。 3、单据报销规定填写和粘贴方法: 差旅费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照《差旅费报销单》单上的要求填写。 b、粘贴注意事项:将各类车标按面额的大小分类粘贴,并在粘贴处注明各类面额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费用报销单 a、填写内容按单上的要求填写。费用一般是指销售人员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办公、餐费 等(不含差旅费)。 b、粘贴注意事项:原则上只报销发票,无发票,需事先向财务说明情况。或以其他票据充抵,但需要票据背面注明情况。 c、充抵票据与正式发票分别张贴。不能在一个报销单中报销。 此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5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宿舍统一使用36V电源照明,员工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禁止动用和损坏配电箱、开关、灯具等用电设施。 2、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暖器、电热毯、不能自动断电电水壶、油汀、电吹风、电炒锅、干烧棒等大功率电器,如需加热食物等,到自炊间加热。 3、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禁止使用变压器将36V电源转变到220V电源。 4、宿舍空调设置控制用电定时装置,统一时间供断电。 5、室内一旦发生线路、用电设备故障,必须通知电工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6、员工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室内所有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 二、违章用电处罚规定 1、员工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动用和损坏配电箱、开关、灯具等用电设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2、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暖器、电热毯、不能自动断电电水壶、电吹风、电炒锅、干烧棒等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3、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禁止使用变压器将36V电源转变到220V电源,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4、员工离开宿舍时,未关闭室内所有电源,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三、分公司、项目检查执行规定 1、项目部每周由项目经理带队,全体管理人员参加,对宿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进行处罚,做好记录。 2、项目安全员每天与电工对宿舍进行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进行处罚,做好记录。 3、各工长每天对自己责任区域内职工宿舍用电进行自查自纠,对违章用电行为进行制止。 4、分公司将不定期对项目宿舍用电进行检查,如项目经理未每周带队进行检查两次,未见相关检查处罚记录,罚项目经理500元;如项目安全员未每天对宿舍进行检查,未见相关检查处罚记录,罚安全员300元;如工长未每天对自己责任区域内职工宿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一处违章用电,罚工长200元。 5、分公司、项目部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 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第十条 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或者不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字号相同。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为反映经营特点,可以在字号和行业词语之间使用国家(地区)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第十二条 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及“集团”字样依次组成。 集团规模较大,并且核心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集体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应当由集团名称和企业组织形式组成。 集团成员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集团字号;符合冠以集体所冠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条件的,可以使用集团名称,但必须同时使用本企业字号。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企业的名称,也不应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 (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名称、文字、字母、数字: (一)国际组织名称; (二)政党、宗教组织名称; (三)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四)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一)字号著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以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其他企业,必须是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不得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名称依申请在先原则核准。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应当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开办企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指定的代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三)代表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 (四)全体出资人的法人资格或者身份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的,还须提交投资各方的共同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应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五条 已设立的企业依照本规定申请冠用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应向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经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有关证书、文件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文件。 企业登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呈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经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预先核准或者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未进行设立登记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企业的名称予以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的,原企业名称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企业名称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预先核准或呈报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四条 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引起公众误认; (三)仿冒他人名称; (四)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转让后,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反映该分支机构行业特点的字样。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但分支机构与其所从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应当使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三十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不一致,但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 第四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自企业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变更登记。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名称的; (三)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未在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 (五)企业印章、银行帐户、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信函以及有关合同等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使用预先核准或者虽经核准但未予以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假冒他人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转让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名称核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7为加强幼儿园管理,确保全园师生在园安全。幼儿园按上级要求配置保安警用器械,为确保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幼儿园保安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为教育局配置五件套,包括警用钢叉、橡胶辊、警棍等警用器械。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和制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二、所配警用器械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在使用警械对付犯罪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三、严禁将警械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幼儿园批准,严禁将警用器械带出。严禁用警械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械交于他人玩耍。警用器械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在师生员工身上,不得用于其它物体上,以防损坏。 四、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械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五、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六、保安人员要定时、定点武装上岗。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七、对发生损坏和丢失的器材,使用人要有书面的报告材料,经园审阅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八、安保器材保管人员要定期核对器材使用帐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园长汇报。 九、器材如有机械故障,应及时上报幼儿园说明情况并进行更换。 十、以上制度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予以严肃处理。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8一、任课教师管理职责 1、通过多媒体设备的使用培训,能正确使用多媒体教室各种设备; 2、注意保护计算机的系统文件、系统配置和其他教师的课件; 3、课前课后的设备清点工作,对丢失的设备(配件等)要负责追回; 4、下课后清理好微机室的卫生; 5、下课后务必将学生椅子推至电脑桌下; 6、保持多媒体教室墙壁整洁,不能随便在墙壁上乱贴乱画。 二、多媒体教室上课学生管理制度 1、学生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操作教师用机及多媒体教学设备; 2、多媒体教室不提供学生自习; 3、严禁乱丢果皮、纸屑等垃圾; 4、严禁在多媒体教室抽烟、吃东西; 5、严禁随地吐痰; 6、严禁在电脑桌上乱丢垃圾; 7、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墙壁上乱写乱画; 8、不得擅自取走多媒体教室的各种设备(配件)等,违者,以盗窃行为论处。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9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货梯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货梯安全检查工作和对公司财产、人员安全管理,结合物业有关货梯使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员工货梯的使用 3. 使用管理 3.4即日起,各部门正常上班时间使用货梯需提前4小时由部门直接联系物业使用,非上班时间使用货梯; 3.4 非上班时间使用货梯需提前1-2天申请,系统上填写《货梯使用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行政部门备案后,由前台联系物业方可开通货梯; 3.1货梯由物业专业人员操作管理,物业对于使用货梯提供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两种; 无偿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有偿服务时间:非正常上班时间,每小时收费4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3.5大型货物(集装箱、仪器设备、家具、大批量货物)需从货梯运送,小型货物(快递、小推车可装货物)可从客梯运送; 3.6货梯只限于载运货物,运货时允许送货人员(最多2人)跟随货物上下货梯,货物出电梯门后请随手按关门按钮关上货梯,以便其他楼层使用; 3.7运送货物时尽量避开高峰期,运送过程中由物业派人进行监管; 3.8不得随意开启,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备,不得载运未经妥善封闭包装的液态物体、扬尘物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物业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派专人监督装运; 3.9行政部门负责货梯使用费用的结算,每月前台将根据物业提供的货梯有偿服务使用记录与各部门提交的使用申请进行核对,具体结算金额根据实际使用时间支付物业; 3.10各部门不得私自联系物业开通使用货梯;行政部没有备案申请单的,费用一概不予结算,各部门自行承担。 3.11如有特殊紧急情况,请及时联系行政部处理,牢记行政部人员通讯方式。 4.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0各管理处、职能部门: 为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经公司研究,决定启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根据《员工手册》及《公众制度汇编》关于《考勤管理》之规定,再次严明考勤管理工作。 一、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公司领导除外) 二、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管理员统一为员工设置人脸识别图像。 2、考勤机全天开机,所有员工只要上班,都必须录入面像考勤。 3、考勤时,将面部置于考勤机前方,对准屏幕,待语音提示“谢谢”后,即操作成功。考勤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勤机,不得重复、随意录入面像考勤。 4、考勤机已设定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考勤机界面。 5、严禁恶意破坏考勤机,如发现人为损坏,由当事人双倍赔偿。 6、因停电或设备故障导致考勤机无法运行的,临时使用签到表。 7、启用时间:20xx年2月26日。 三、考勤管理 1、由于公司行业特性所定,各类人员上班时间不尽相同,请严格按照公司及各管理处的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2、考勤时间: (1)实行上下午上班制度的员工,每日考勤三次: 上午上班前60分钟内签到,中午:12:00—13:00,下午下班后30分钟内签退。 (2)实行倒班制的员工,按交接班时间进行签到和签退。 无故不考勤或因其他原因未考勤且没有及时上报的一律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计。 3、迟到、早退5分钟未超过30分钟(含)扣罚10元。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未满半天的,视为旷工半天;满半天不满一天的,视为旷工一天。 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年累计旷工七天以上者视为其自动离职。 4、员工外出办理公务的,原则上应到公司签到后再外出;无法先签到或当天需要外出办理公务的,应事先进行外出登记。 各管理处员工在客服部登记,职能部门员工在人事部登记。 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一律视为旷工。 5、任何类别的请假(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等)都须填写《请假单》,换休填写《换休单》,经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同意私自休假一律视为旷工。 6、因工作需要加班者,一律凭公司领导签批的《加班申请表》核计加班时间,无申请表一律不予认定加班。 7、主管级以上员工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及请假审核,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按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予以连带处分。 以上各项考勤制度的重申望引起全体员工重视,并自觉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1一、目的: 为加强对门卫室卫生的管理,保持办公场所的整齐、清洁,维护政府部门的形象,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要求: 1、门卫室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发臭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随时保持无纸屑、积尘、烟头、痰渍、口香糖等渣滓。 2、门卫室内,每天进行清扫,清扫工作由当晚值班人员负责。每周一全体人员进行大扫除。 3、门卫室内,严禁随地吐痰,禁止吸烟。 4、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随意乱倒堆积。 5、门卫室内摆放文件柜、办公桌、饮水机、电脑等办公设施,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保持清洁。 6、办公桌台面严禁堆放杂物并随时保持整洁、无尘。 7、门卫室墙面、门窗应保持无灰尘、蛛网,墙面、门窗严禁张贴与工作无关的纸张及印刷品。 8、门卫室门口及窗外不得丢弃废纸、烟头、倾倒剩茶和吐痰。 三、检查方式: 将采取不定期不定时抽查的方式,对检查不合格的值班人员进行处罚。 四、奖罚措施: 1、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对卫生值班人员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10元。 2、发现在门卫室吸烟的,每人每次罚款人民币30元。 3、一个月内卫生检查合格的,奖全队300元。? 五、本考核细则由马屿镇综治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马屿综治办研究后再作决定。 六、本考核细则自20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2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 集体户口管理: 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集体户口卡的日常管理,认真履行迁入、迁出、借用等登记制度。 2、 迁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迁入员工户口的相关手续,户口卡建立后,交专人管理。 3、 迁出: (1)、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将户口迁出集体户的,人力资源部予以确认并由专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2)、员工调离威尔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接到通知后,由专人办理迁出手续并做好登记。 (3)、在职员工已结婚或购买住户者,具备迁出条件的请在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迁出手续。 4、 借用: 员工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借用集体户口卡片的,必须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借用登记,注明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事由,由本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借用。 5、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3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20xx年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猜你喜欢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41、 值班时间及管理范围。 周一至周六值班人员,管理范围为生产系统各部门,包括生产一部、生产二部、物流部、品质部、技术部等各部门的日常事务协调处理。 周日值班人员,管理范围为公司所有部门的日常事务协调处 理。 2 ⑴值班人员办公地点为生产二部“公司领导现场办公处”。 ⑵值班人员除吃饭时间(半小时)外,其他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可离开车间现场。 ⑶值班人员应处理临时发生事件,并采取相应措施。 ⑷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及班组班前会。 ⑸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安全事项。 ⑹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⑺随时处理员工提出的各项事情及问题。 ⑻遇职权不能处理的事情,应立即请示相关领导办理。 ⑼不定时巡视车间,并询问相关人员是否有事需要协调处理。 ⑽做好值班记录,在当班结束后将值班记录交门卫室,以后转交下班值班人员,并在第二天上班时将重要事项向相关生产系统部门负责人交代。 ⑾值班人员如有事,必须请假的需提前2天向人力资源请假,并协助人力资源调整好值班人员。 ⑿公司所有员工在领导值班期间,如有需要处理的事情,部门责任人又不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值班人员报备,请其协调处理。 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不可以找任何理由推诿、搪塞,应及时处理一切事情。 ⒁值班干部原则上当天只上一个班次。 ⒂具体值班人员及时间安排见附件《值班人员安排表》。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二0xx年五月十八日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5一、 使用原则 1. 使用公司的手机作为统一的对公司内部人员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外部联系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将作为公司名片上的唯一联系手机号码。 2. 所有配发手机及手机卡均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员工不得据为已有,所有使用者需爱惜和妥善保管,不得损害和遗失手机及手机卡。 3. 公司行政部将所有手机及手机卡编号登记,员工领用后,公司将在每月初全面检查。 4. 所有手机配备人员在领取手机时需签字登记。手机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借给他人使用,员工需按手机原价缴纳押金。离职时,手机与手机卡完好无损退回公司后,押金全数退还。 5. 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必须使用公务手机,每个月话费由财务缴纳,与公司相关的联系人信息必须储存在手机通讯录中,储存时说明此人所在单位、姓名、职务。与本岗位有业务联系的电话号码不得恶意删除,否则扣除手机押金,并给予重处。 6. 公务手机应保证电量充足,随身携带、人机一体。凡配备手机者须在工作时间保持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在工作时间内如出现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每次罚款100元。在非工作时间,员工可将公务手机关闭,但仍需保持私人手机通信畅通。 7. 员工不得使用公务手机做出违法违纪违规和不文明的事情,如造成不良影响,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员工自行负责,并给当事人重处。 8. 员工手机安装了外勤人员管理软件,上班期间员工必须保持此软件的运作,不得擅自关闭此软件与定位系统,如发现关闭、删除此软件的情况,每次罚款300元。 9. 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需用外勤365考勤,到员工到达指定上班地点后使用外勤365打卡功能,下班时也需要用此软件打卡下班。 10. 每日上班时,员工必须将工地实际情况拍照上传到外勤365,每日下班时也需要上传今日工作成果。 11. 上班期间当员工到达一个新的地点的时候,需要用手机定位功能报告当前地点。 12. 员工每日产生开支时,需用外勤365及时上传开支信息。 二、 手机维护规定 1. 所有使用手机人员需遵守手机号码归属地的套餐细则,尽量充分使用套餐,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超出工作套餐及固定消费内的费用自理。 2. 如手机丢失,应于12小时内报公司总经办,由总经办协调电信部门办理购买新机、补办UIM卡,员工需原价赔偿于公司,因为补办手机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员工自行负责。 3. 手机发生故障,属产品“三包”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总经办与电信部门协调解决;属个人原因造成的,员工需双倍赔偿于公司。手机丢失、发生故障,使用者应及时向主管汇报,向总经理说明情况,告知联络方式。 4.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经董事长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签字: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61.目的 为加强员工加班餐管理,规范费用报销流程,保证广大职工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工作当中,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员工加班餐申请、报销管理。 3.实施细则 3.1加班用餐指因公司生产、经营和其它紧急业务需要必须安排晚上或周末加班,需要由公司后勤部门统一为加班员工提供伙食或安排就餐。 3.2加班餐的申请 目前公司统一提供的工作餐为中午一餐,各部门如有员工加班须统一提供加班工作餐的必须提前将加班就餐人员明细向综合部门后勤主管申请: 3.3.1如遇晚上有员工加班须向加班员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餐供应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明细并在当天下午2点以前报后勤主管审批。 3.3.2周末有员工加班须向加班员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餐供应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明细并在周六下午下班前报后勤主管审批。 3.3.3如因后勤部门无法提供加班餐,加班人员可在外就餐,并由后勤主管在《加班餐供应申请表》上签字说明以作为报销凭据。 3.3加班餐的报销 3.3.1报销条件 公司为加班员工报销加班餐费必须是工厂食堂无法提供加班餐而必须在外就餐所产生的费用,如果食堂提供了加班餐而不在工厂就餐的除伙食费加倍扣除外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3.2报销标准 在外就餐一律按每人每次12元的标准进行报销,超过此标准的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公司不再报销。 3.3.3报销审批流程 申报部门填写加班餐费用报销申请单→后勤主管签字→申请单报综合部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部报销并存档备查 3.3.4结算时间 每月底进行一次结算,不接受零星结算。 3.3.5未按本规定流程签字审批的上一级审批主管有权拒绝受理。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综合部具有最终解释权。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8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营造良好的守纪氛围,根据总公司考勤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总公司全体员工(除董事长、董事长司机)。 3、 处罚细则 (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应填写外出假条,征得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在前台做好外出记录,以便掌握人员去向;部门负责人外出直接向总裁请假。 (2) 未经部门负责人、总裁同意,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外出及早退者,一律扣除 半天工资并追责。 (3) 每月迟到或早退三次以内,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三次和三次以上者,月会全公司通报批评。 (4) 未经请假上班打卡迟到。 4、 考勤要求 全员考勤实行指纹考勤,每天指纹考勤打卡2次。上午上班打卡时间8:30之前,下午下班打卡时间17:30之后。 5、 考勤统计 行政人资中心每周五统计本周考勤情况,周会、月会进行出勤通报;每月19日统计上月考勤情况报财务,作为计发工资及扣款的依据。 6、 本细则解释权归行政人资中心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篇19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党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对党费管理规定篇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中在岗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条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4.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5.学生党员和无经济收入的其他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党员工资变动后,应及时按新的基数计算应交纳的党费额。 7.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委托交纳党费的,如受托人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在每月20日前将党员所交党费交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党费后按时上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 10.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由学校党委统一支配。 11. 学校党费专立账户,由组织部副部长主管,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账目由专人管理。 1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13. 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单据、发票要齐全;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财务主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验收和财务经手人由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收款人由党费使用者签字。 14. 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一次性使用党费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时,需提前向组织部打报告,经允许后方可使用。 15. 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本单位公布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组织部每年年初以简报形式向全校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各级党组织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16.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17.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xx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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