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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州省购销合同
范文

贵州省购销合同(通用3篇)

贵州省购销合同 篇1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

  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

  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

  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

  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

  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

  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

  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

  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

  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

  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

  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

  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

  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

  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

  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

  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

  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

  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

  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

  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

  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

  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

  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

  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

  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

  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

  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

  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

  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

  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

  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甲:

  乙:

贵州省购销合同 篇2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甲方:

  乙方:

贵州省购销合同 篇3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 :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肉类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

  一、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价格、包装及供货批量:__________

  二、发货期限: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按乙方要求分期发货。

  三、 运 输:__________甲方负责运输货物至乙方指定位置。

  四、结算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 货物到场经乙方验货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

  五、 违约责任:__________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货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货款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迟延超过5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甲方;发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 甲方应在5日内另行向乙方补足货物;质量问题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质量给乙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若发生特殊情况,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货的,或甲方无足够货物提供给乙方的,均应提前5日告知对方,双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时通知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之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 :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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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