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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租赁住房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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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赁住房合同书(精选3篇)

个人租赁住房合同书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附身份证复印峻)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此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位于 ,房屋结构为_____ ,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_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屋租赁给他人。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个月。

  第四条 租金和押金

  该房屋(月、 年)租金为(人民币)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租房押金(人民币) 。当房屋租赁期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结清所有费用,甲、乙双方无异议后,乙方将房屋退还甲方,甲方应当场揩租房押金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结算,由乙方于交房当日向甲方支付 租金(人民币),同时乙方于交房当日向甲方支付___ 押金(人民币)。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承诺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置。

  第九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每____个月检查、修缮一次,若存在问题甲方应及时为乙方解决处理,正常的房屋大修理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房屋出租前甲方结清房屋原水、电费,网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1.水、电费;2.网费;3.物业管理费;4.取暖费。其中水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需从甲方工资中扣除,由甲方支付后凭有效票据联系乙方,乙方根据票据上的金额支付给甲方。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的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立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租权。 第十三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应当场揩剩余租金和全部租房押金退还给乙方。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月,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租赁住房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________区____________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

  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

  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房屋租金总计为________元,每月为________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

  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

  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____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

  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合同订立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甲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乙方确认签字:__________

个人租赁住房合同书 篇3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 年 月 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 。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独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5、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项目以获取收益,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 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报酬后即为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 个工作日内;第 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发行费用;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信息披露费用;

  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金融租赁信托计划资金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报酬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行提取信托报酬。

  3、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 %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

  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 %以上时,超过 %部分即为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揭示和承担

  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项目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2、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基本运作情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丧失时,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报酬;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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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3:3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