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安防工程承包合同 |
范文 | 安防工程承包合同(精选4篇) 安防工程承包合同 篇1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总造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施工范围 施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施工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准。 五、工程设备金额如下: 六、付款方式 1、本合同双方确认签订后付合同产品设备____________元,工程人员进场,付布线安装调试费: _______元 、 2、工程设备安装竣工,双方验收合格后付 元,产品保修金 元,从竣工之日起________年后支付、 七、工程施工设计 1、 甲方若有图纸须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并负责交底工作、 2、 甲方若无图纸,须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须画草图让甲方认可、 八、施工时间 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期为____ 天,因甲方因素拖延,工期顺延,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延误人工费补偿,因乙方因素拖延工期,甲方可扣除乙方人工费50元天 九、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纸、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若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十、运输方式 经双方协议本次安防工程所需的各项设备及施工材料由乙方支付一切运输费用、 十一、产品保修范围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全面实行三包,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享受全面三包服务。 2、保用原则 A、正常操作使用情况下,出现故障,未经拆修,自工程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包换、整机________年保修服务。 B、注明赠品字样的随机附件,不予包换或保修。 C、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a)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包括非正常工作环境下使用,不按说明书使用所引起的损坏等; b)用户私自拆机、自行维修、改装或经非本公司联保单位维修; c)因不可抗拒力(如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造成的损坏; d)无产品保用卡和有效购买凭证的,或产品型号、条码不符或被涂改; 3、其他 a)外观损坏(磨损、刮花等)将不享受退换服务。 b)因网络、无线信息服务商(运营商)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甲乙双方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诉、 十三、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有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原件随货通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防工程承包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电子监控系统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视频监控系统布线、设备安装及调试; 二、系统总造价及其支付: (一)系统总造价 1、本工程含税总造价为人民币 。 2、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功能要求,以甲方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为标准,在此基础上价格不再作任何调整(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除外)。 (二)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签订合同之日甲方付总工程款的 %; 2、工程全部完工,测试成功即付总工程款的 %; 三、产品质量及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须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如发现有非正品则乙方以一赔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等资料。 2、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应保证产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 4、由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及电源。 四、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 (1)布线标准:乙方监控系统布线施工,严格遵照国际《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 (2)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均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 (3)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质保见附件1(工程价格汇总表质保说明) 五、工程项目建设期限: 合同签定后__ ____日内进场施工,整个施工__ _工期天。(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投入正常使用。) 六、售后服务: 1、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从验收之日起,所有产品及零配件质保期按本合同书规定办理。在质保期内,若有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时,乙方按成本费计算。更换的产品必须是新的,且质保期限从当时算起。 2、在验收合格后的_1________年内,凡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各类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报修通知后,在__24__小时内响应,__12__小时内解决故障,若在__12___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则应由乙方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标准的备用产品保证甲方运作正常,将在__48__小时内(不影响甲方情况)把备用产品更换成标准产品。 3、乙方向甲方培训1-2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要求达到能正确使用与维护本合同的'设施、设备。 七、竣工验收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应完整的验收资料。乙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__3 _天内由于甲方拖延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由__甲、乙双方共同__组织验收,并签注验收结论。自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 _%(_______),逾期不付按每日0、1%支付滞纳金。 八、约定事项 (1)为确保工期,争取提前竣工,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工程实施小组。 (2)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变更事宜,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合同要件,乙方必须遵照执行,否则视为违约。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即合同要求的设备的规格、型号)、按量完成供货与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超过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在乙方履行合同后,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条款执行。 十一、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直至提交法院审理。 十二、施工期间出现工伤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之日生效。货款两清后,合同效力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防工程承包合同 篇3甲方: 乙方: 南宁市风科安防有限公司 甲方现委托南宁市风科安防有限公司驻贺州市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承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认真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安装调试 4、合同签订地: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工程图纸、楼层施工用电、用水;并提供施工现场专用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仓库,以保证乙方能如期完成工程工期。并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对工程、施工及工程进度实施监控和验收。 ○ 2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完成设备的集成和安装调试工作。 三、工程的时间和进度 1、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完毕,共 10 日。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可顺延工期: 1 施工现场电源未接通,或障碍物未清除,影响施工; ○ 2 因甲方签约时未曾说明的施工限制而影响进度; ○ 3 甲方对双方签约认可的设计、配臵提出改动而影响工程进度; ○ 4 在安装调试中停电 3 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 2 天以上; ○ 5 因甲方决策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 ○ 6 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有关款项而影响工程进度; ○ 7 因不可抗力而延误工期。 ○ 3、工程中甲方对监控点进行增减,则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工程联系单。 4、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五、工程及工程量的变更 1、由于甲方原因,对工程中提出的修改项目,必须向乙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确认 2、由于乙方因设备停产、施工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对工程中提出的修改项目,必 六、工程验收 1、甲方有权要求验收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乙方所供设备,乙方应协助甲方的验收。 2、甲方按附件(监控系统工程预算清单)的设备配臵验收乙方提供的设备,整体 3、甲方在收到乙方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或工程完工通知之日起 2 日内完成系统的 4、甲方收到乙方验收工程通知之日起 5 日内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5、有关验收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6、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双方人员签字,甲方方可使用。 七、工程质量与售后服务 1、工程的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及工程质量遵从双方共同商定之标准。 2、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一次集中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 3、乙方对工程实行 1 年保修,负责更换或/和修复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但不承 4、乙方在全部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供所有设备之安装及操作手册一套。 八、工程造价 监控设备金额为:27581元(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捌拾壹元整) 安装调试费金额为:1654.86元(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肆元捌角陆分整) 工程总造价为:29235.86元(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叁十伍元捌角陆分整) 九、工程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 30 %的预付款,作为 2、工程施工到摄像机安装时约工程量的50%后 2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 3、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40%的工程款项。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则违约方应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对另一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九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须另加应付款 4、在甲乙双方不能就造价变更及其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 6、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有关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 十二、合同附件(监控系统工程预算清单)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 十三、合同附则 1、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工程验收合格,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 3、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最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条款,并签字确认如下: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安防工程承包合同 篇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2号)和《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按照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件1).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中其他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办法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范围和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按照以下规定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本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开列清单,单独报价. 对于《费用定额》费率区间的取值: (一) 建筑(土建)工程:根据《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及桂林市城乡清洁工程要求按最高值取值; (二) 市政工程:按桂建管字[]83号文《关于调整我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通知》执行; (三) 其余工程: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取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测算,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暂行办法计算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并保证此安全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60%向施工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施工至二层楼面,完成二次平场后,支付20%; (三)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15%; (四)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视同没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予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无故拖延,不得跨越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备存支付凭证备查,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师应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应对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关的内容与费用进行评审,特别是按《桂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评标办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应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组织安全生产,财务,预决算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属工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责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动态考核业绩. 第二十六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相关管理记录是否齐全,真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工程项目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 总分包合同中是否按规定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内容;总承包方是否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签证认可. 第二十八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XX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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