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
范文 |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精选8篇)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篇1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一 交货时间及数量 二 交货地点:_________ 三 煤炭运输时间:_________ 四 质量要求(以_________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_________ 2.挥发份:_________ 3.全水份:_________ 4.含硫量: 5.焦渣特性:_________ 6.灰份:_________ 7.粒度:_________ 五 价格及金额 六 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_________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_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_________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 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_________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 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八 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 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据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 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篇2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厦门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混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期限: 2.2 交货日期:煤船抵达装运港锚地之日 2.3 数量 3、质量标准: 3.1 质量标准及拒收范围:(正常内贸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秦皇岛 4.2 到达港:厦门港 5、交货地点、收货人 5.1 交货地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码头 5.2 收货人: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6、需方应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动态,供方应在船舶到港前办妥装船 7、数量、质量的交接验收 7.1 数量验收:以装运港和船方测定的水尺计量报告单为准。在煤船到达需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根据装运港交接的水尺计量报告单,由需方会同供方、船公司对煤炭重量进行交接、验收。若验收水尺数量大于装运港水尺数量或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1%以内,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结算;若验收水尺数量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且相差大于1%,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扣减超出1%部分结算。 7.2 煤质验收: 7.2.1 以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化验结果作为质量验收基准。双方同意煤船到达厦门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供、需双方派代表现场监督,以机械采制样为基准,在卸煤过程中若发生入厂煤自动采样装置故障人工采样。供、需双方各取一个煤样,另留存一个目的港仲裁煤样。供方应在开卸前传真回函是否到现场监督,或凭委托单委托他人监督。若供方在开卸前未传真回函,视作同意电厂自行采制样及电厂操作办法。供方若要到现场监督,电厂应在执行监督事项提前1小时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时无法抵电厂现场,电厂停卸滞期损失由供方承担,电厂也有权选择自行采制样。 8. 价格 8.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基本离岸价+质量调整价 8.2 基本离岸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基本离岸价格每吨元。 8.3 质量调整价: 8.3.1 低位发热量调整 8.3.1.1 加价:发热量高于5000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价0.13元/吨,至6000大卡/公斤封顶。超过6000大卡/公斤加卡不加价。 8.3.1.2 减价:发热量在5000大卡/公斤至48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13元/吨;发热量在4800大卡/公斤至45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16元/吨。低于4500大卡/公斤,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受,低于45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2元/吨。 8.3.2 含水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1.5元/吨。 8.3.3 空干基灰分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1.5元/吨。 8.3.4 挥发份调整:每低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减少1%,按合同价减价2元/吨。 8.3.5 干基硫份调整:含硫量在1%至1.2%区段,每增加0.1减价1元/吨;含硫量在1.2%至1.3%区段,每增加0.1%减价2元/吨;含硫量高于1.3%,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收,高于1.5%部分,每增加0.1%减价4元/吨。 8.3.6 若煤炭质量达到拒收标准,且需方要求拒收退货,供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海运费及接卸费等需方所有损失,并且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按此合同价供货,若供方无法供货,应赔偿需方重新采购产生的额外损失。 9、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1 煤炭卸货验收完毕后,需方自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煤款。 9.2 若在装运港发生亏载或移泊,亏载费、移泊所增加的引水、锚泊及拖轮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供方承担。若此类费用已由需方支付给船公司,在需方支付供方煤款时予以扣除。 10、违约责任及索赔 10.1 因供方煤源问题造成需方运煤船空驶、滞期、亏载等租船费用由供方承担。若供方在船舶抵达装运港96小时内无法备齐煤炭并办理完毕全船装船手续,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按合同数量支付违约金10元/吨。船舶抵达装运 10.2 因供方质量标准违约,按本合同有关减价和拒收条款执行。 10.3 需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限付款,其延期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10.4 由于供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及煤质粘堵,造成需方卸煤延误,则供方应赔偿需方延误损失费(包括:船舶延滞、材料、人工费用等),延误时间以电厂卸煤现场记录为准:如因上述杂物造成卸煤机械损坏,甚至影响正常发电,则供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不可抗力 11.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执行,供需双方毋须对对方负责任。 11.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1.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之供货期限。 14、其他 合同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文件一式肆份,需方贰份,供方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篇3甲方(购买方): 乙方(销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20xx年09月15日——20xx年10月31日 交货数量: 1842.7吨 二、交货地点:开发区锦州华粮热源厂院内 三、煤炭运输时间:105个日历天 四、质量要求:(以检测中心检测报告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3600Kcal/Kg 2、挥发份(V) :≥ 25% 3、全水份(Mt): ≤ 13% 4、售硫量(St): ≤ 1.3% 5、灰份 (A) :≤ 32% 6、固定炭(PC):≥36% 五、价格及金额 原煤每吨贰佰肆拾元整,即240.00元/吨 合同总价人民币:肆拾肆万贰仟贰佰肆拾捌元整即: 442248.00 元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汽车运输甲方每500t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3.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煤炭取样会签单 4.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供煤,如乙方所运煤未达到甲方质量要求,乙方无条件拉回,否则视为煤炭放弃,甲方可以在三天后无条件处理,不付任何费用。 3.收到基全水份不得超过13%全水分超出15%部分按百分比扣吨。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低于3600Kcal/Kg ,甲方拒收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方、乙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章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经验收合格后,每5000吨结算一次,乙方按要求出具发票,按货款的70%结算,供暖结束后壹个月内结算尾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补充条款。 十一、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交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篇4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混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期限: 2.2 交货日期:煤船抵达装运港锚地之日 2.3 数量 3、质量标准: 3.1 质量标准及拒收范围:(正常内贸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秦皇岛 4.2 到达港:厦门港 5、交货地点、收货人 5.1 交货地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码头 5.2 收货人: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6、需方应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动态,供方应在船舶到港前办妥装船 手续,并确保船舶到港96小时内完成装船。若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96小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装港滞期费1.5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装船时间以船舶航海日志为准,但如因气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业时间除外。 若因煤源不齐,导致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96小时,超出时间根据煤源组织影响装船情况,由供方支付装港滞期费2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 7、数量、质量的交接验收 7.1 数量验收:以装运港和船方测定的水尺计量报告单为准。在煤船到达需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根据装运港交接的水尺计量报告单,由需方会同供方、船公司对煤炭重量进行交接、验收。若验收水尺数量大于装运港水尺数量或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1%以内,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结算;若验收水尺数量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且相差大于1%,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扣减超出1%部分结算。 7.2 煤质验收: 7.2.1 以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化验结果作为质量验收基准。双方同意煤船到达厦门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供、需双方派代表现场监督,以机械采制样为基准,在卸煤过程中若发生入厂煤自动采样装置故障人工采样。供、需双方各取一个煤样,另留存一个目的港仲裁煤样。供方应在开卸前传真回函是否到现场监督,或凭委托单委托他人监督。若供方在开卸前未传真回函,视作同意电厂自行采制样及电厂操作办法。供方若要到现场监督,电厂应在执行监督事项提前1小时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时无法抵电厂现场,电厂停卸滞期损失由供方承担,电厂也有权选择自行采制样。 8. 价格 8.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基本离岸价+质量调整价 8.2 基本离岸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基本离岸价格每吨元。 8.3 质量调整价: 8.3.1 低位发热量调整 8.3.1.1 加价:发热量高于5000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价0.13元/吨,至6000大卡/公斤封顶。超过6000大卡/公斤加卡不加价。 8.3.1.2 减价:发热量在5000大卡/公斤至48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13元/吨;发热量在4800大卡/公斤至45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16元/吨。低于4500大卡/公斤,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受,低于45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2元/吨。 8.3.2 含水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1.5元/吨。 8.3.3 空干基灰分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1.5元/吨。 8.3.4 挥发份调整:每低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减少1%,按合同价减价2元/吨。 8.3.5 干基硫份调整:含硫量在1%至1.2%区段,每增加0.1减价1元/吨;含硫量在1.2%至1.3%区段,每增加0.1%减价2元/吨;含硫量高于1.3%,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收,高于1.5%部分,每增加0.1%减价4元/吨。 8.3.6 若煤炭质量达到拒收标准,且需方要求拒收退货,供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海运费及接卸费等需方所有损失,并且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按此合同价供货,若供方无法供货,应赔偿需方重新采购产生的额外损失。 9、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1 煤炭卸货验收完毕后,需方自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煤款。 9.2 若在装运港发生亏载或移泊,亏载费、移泊所增加的引水、锚泊及拖轮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供方承担。若此类费用已由需方支付给船公司,在需方支付供方煤款时予以扣除。 10、违约责任及索赔 10.1 因供方煤源问题造成需方运煤船空驶、滞期、亏载等租船费用由供方承担。若供方在船舶抵达装运港96小时内无法备齐煤炭并办理完毕全船装船手续,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按合同数量支付违约金10元/吨。船舶抵达装运 10.2 因供方质量标准违约,按本合同有关减价和拒收条款执行。 10.3 需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限付款,其延期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10.4 由于供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及煤质粘堵,造成需方卸煤延误,则供方应赔偿需方延误损失费(包括:船舶延滞、材料、人工费用等),延误时间以电厂卸煤现场记录为准:如因上述杂物造成卸煤机械损坏,甚至影响正常发电,则供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不可抗力 11.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执行,供需双方毋须对对方负责任。 11.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1.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之供货期限。 14、其他 合同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文件一式肆份,需方贰份,供方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篇5(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 做法:甲方与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乙方负责执行合同,负责把煤炭按质、按量运送到电厂(邹平电厂、魏桥电厂、滨州电厂)。 二、 数量、质量要求:数量以电厂磅房实收数量为准。质量以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电煤指标为准。不符合电厂要求而被电厂扣款的款项由乙方承担。 三、 运输方式:汽运。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储煤场,长途运费由甲方垫付,待电厂回款后从货款中一次扣出。 四、 费用: 1、 乙方电煤直发电厂,甲方收取管理费5元/吨;乙方若需走甲方储煤场,甲方另收取储煤场铲车费、油费及场地占用费5元/吨。储煤场至邹平电厂短倒运输5元/吨;若乙方从储煤场发往魏桥电厂,甲方收取储煤场至电厂短倒运费12元/吨。 2、 发票未到达甲方时,甲方扣全款的10%作为保证金。当甲方收到发票之后,将发票全款对应的10%保证金返还乙方。 五、 付款方式:甲方与铝电公司结算后,甲方根据铝电结算单扣除第三、四项款之后余款支付乙方。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交由邹平仲裁委仲裁。 七、 合同有效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篇6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一 交货时间及数量 二 交货地点:_________ 三 煤炭运输时间:_________ 四 质量要求(以_________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_________ 2.挥发份:_________ 3.全水份:_________ 4.含硫量:_________ 5.焦渣特性:_________ 6.灰份:_________ 7.粒度:_________ 五 价格及金额 六 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_________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_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_________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_________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 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八 数量计量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 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据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 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篇7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 甲、乙、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采购合同: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根据《民法典》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买方(以下简称丙方)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在此期间内甲方按约定分批向乙方提供煤炭,乙方按约定付款。 二、品名、数量、价格及交易时间:________ 三、计量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实际交易量以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的衡称量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 四、交货期限 1、因运输方式的特殊性,故本合同对交货日期不作具体约定,凡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已将煤炭交承运人运输在途,则均视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 2、乙方单批次的订购量大于500吨时,应给予甲方不少于5日的备货时间。 五、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低位发热量应≥5500MJ/Kg;如甲方所提供煤炭的低位发热量<5500MJ/Kg,则乙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 六、运输 本合同下煤炭的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由甲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交货地点 目的地: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的交货地点为目的地,甲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即视为交付,交付后该批货物的风险及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于2日内卸货。 八、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1、煤炭在装运地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到场,对承运方计量交接工作实施监督;煤炭到达目的地的计量验收由双方共同在交接地点检测计算实载重量。 2、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装运地计量之差额处于装运地计量+5%范围时,装运地计量即为结算货款标准数量。 3、当上款之差额超出装运地计量土5%范围时,验收实载重量即为结算货款标准数量。 九、价格 基本结算价格_________元/吨,本价格为完税价格且包括运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运输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运输方式的,按照甲方与承运公司协商确定的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十、货款结算及支付 本合同以每列货运火车运输的煤炭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煤炭采购合同范本 篇8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混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期限: 2.2 交货日期:煤船抵达装运港锚地之日 2.3 数量 3、质量标准: 3.1 质量标准及拒收范围:(正常内贸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秦皇岛 4.2 到达港:厦门港 5、交货地点、收货人 5.1 交货地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码头 5.2 收货人: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6、需方应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动态,供方应在船舶到港前办妥装船手续,并确保船舶到港96小时内完成装船。若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96小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装港滞期费1.5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装船时间以船舶航海日志为准,但如因气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业时间除外。若因煤源不齐,导致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96小时,超出时间根据煤源组织影响装船情况,由供方支付装港滞期费2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 7、数量、质量的交接验收 7.1 数量验收:以装运港和船方测定的水尺计量报告单为准。在煤船到达需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根据装运港交接的水尺计量报告单,由需方会同供方、船公司对煤炭重量进行交接、验收。若验收水尺数量大于装运港水尺数量或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1%以内,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结算;若验收水尺数量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且相差大于1%,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扣减超出1%部分结算。 7.2 煤质验收: 7.2.1 以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化验结果作为质量验收基准。双方同意煤船到达厦门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供、需双方派代表现场监督,以机械采制样为基准,在卸煤过程中若发生入厂煤自动采样装置故障人工采样。供、需双方各取一个煤样,另留存一个目的港仲裁煤样。供方应在开卸前传真回函是否到现场监督,或凭委托单委托他人监督。若供方在开卸前未传真回函,视作同意电厂自行采制样及电厂操作办法。供方若要到现场监督,电厂应在执行监督事项提前1小时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时无法抵电厂现场,电厂停卸滞期损失由供方承担,电厂也有权选择自行采制样。若供方对化验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化验单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正式向需方提出,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则取留存样共同送到达港所在地的商检或煤检机构复检。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小于或等于0.1%,则以原化验结果为验收计价依据;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大于0.1%,则以复检结果为验收计价依据。 8. 价格 8.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基本离岸价+质量调整价 8.2 基本离岸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基本离岸价格每吨元。 8.3 质量调整价: 8.3.1 低位发热量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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