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
范文 | 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精选6篇) 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1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一次或分________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具体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并附上对贷款项目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材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和收回。 第五条 甲方指定的借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和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各项要求签订《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并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乙方并应在《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单位如不按《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进行必要的制裁,直到对担保人进行追索。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的存款,在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在贷出时按贷方余额的月________‰计收手续费。甲方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由乙方按________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利率或利率水平调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收回的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乙方按规定对借款单位收取的罚息在扣除________%的手续费后,应在收取罚息后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亦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如果甲、乙双方未就重新指定委托贷款项目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则视为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但甲方应重新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影响委托贷款的发放,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材料;或者《委托贷款通知单》中列明的手续费率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同时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委托贷款通知》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且该《委托贷款通知单》未有违反合同约定之处,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果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单位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委托贷款。如果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而违约金数额又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本项违约金数额按延期贷款余额的万分之______计算,或按提前收回贷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计算。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二条规定了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专户的两种方法,应选择其中一种,划去另一种。 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2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一次或分________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具体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并附上对贷款项目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材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和收回。 第五条 甲方指定的借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和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各项要求签订《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并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乙方并应在《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单位如不按《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进行必要的制裁,直到对担保人进行追索。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的存款,在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在贷出时按贷方余额的月________‰计收手续费。甲方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由乙方按________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利率或利率水平调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收回的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乙方按规定对借款单位收取的罚息在扣除________%的手续费后,应在收取罚息后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亦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如果甲、乙双方未就重新指定委托贷款项目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则视为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但甲方应重新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照《委托贷款通知》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且该《委托贷款通知单》未有违反合同约定之处,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果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单位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委托贷款。如果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而违约金数额又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本项违约金数额按延期贷款余额的万分之______计算,或按提前收回贷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计算。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二条规定了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专户的两种方法,应选择其中一种,划去另一种。 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3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工*银行________(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________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七、借款单位接受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的调查、监督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八、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指定的贷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负经济责任。 九、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呆比照工*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的担保人追索扣收应付的本息和罚息。 十、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账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基数)的月________‰计算手续费,并从________单位账户收取。乙方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十一、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或提取委托贷款基金。 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委托贷款全部收回,委托基金全部提走,本协议即自然终止。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委托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中国工*银行公司(公章)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账户: 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4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书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 ___年 ___月 ___日签署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及其它 第一条 贷款币种和金额。 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_______ ,金额为(小写)_______ (大写) _______万元。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项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_______%.按月计息,每月 日为结息日,最后一月利息随本金一起结清。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项委托贷款的期限为 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如借款人在经委托人同意之后提前归还此项贷款时,则按实际用款天数和用款金额计收利息。 第四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下委托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用款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贷款偿还。 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约定如下: ------------------------------------------------------------------------------------------------------------------------本贷款的本息按期由受托人负责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指定账户的开户行是 ,帐号为 。 第七条 贷款担保。 委托人确定的本项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贷款展期。 经委托人、借款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章 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在受托人委托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要求受托人将委托贷款于 _______日内汇划至借款人账户。 第十条 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委托代为监督的事项(以下选用的划√,不选用的划某) □ 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用途; □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 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 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如下账户: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取。 第十四条 本项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委托人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对实行担保的展期贷款,委托人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受托人与担保人续签展期贷款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当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以及出现其他危及委托贷款资金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前协助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第三章 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签发的《淄博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与贷款合同进行核对,在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到位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将借款人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原因,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进行不法经营,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借款人催收未按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人确实无力归还的贷款,在保证期内,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并将催收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的监督措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二条 本项委托贷款若实行担保,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委托人指定的担保人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公证、登记手续。 办理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章 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在受托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还款、付息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约定用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提出借据。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要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项委托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受托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支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接受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本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要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等事宜,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提前还款 _______日前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的,须于贷款到期之前30天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_______‰计收罚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每日 _______‰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将贷款放出,委托人有权按照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每日向受托人收取 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借款人违约,受托人有权按委托人书面指令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直接从借款人账户收贷款本息,而不必事先通知借款人: (一)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逾期并经受托人催收仍不偿还的; (四)不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的; (五)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程序纠纷的。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不按期支付手续费,支付担保、诉讼等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直接扣取。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合同送达。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或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任何人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在不违背委托人和受托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编号: 年※※委贷 字代理协议第 号)约定条款和《淄博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编号: 年※※委贷 字放贷通知书第 号)所列各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涉及担保人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将选择以下第 _______种处理方式: (一)由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商定的其它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它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全部偿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时自动终止。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据、《担保合同》、当事人三方同意修改的“借款合同”有关补充条款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 ___月 ___日 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5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四、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五、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六、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________‰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____%乙方得____%。 七、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规定从甲方汇出之日起计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账户(________万元以上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八、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6借 款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委 托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委 托 人:(自然人)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 托 行:中国光大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或委托人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或其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为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二章 贷款用途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只能用于 ,但受托行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第三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金额(大写)为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如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利率,需书面通知受托行,受托行自收到通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开始计算利息。上述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 (年/半年/季/月)结息,结息日为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是结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第八条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第九条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行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 账户开立 第十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需在受托行开立结算账户,开户行: 、帐号: (以下称“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行开立可作为委托贷款专用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以下称“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 第六章 提款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受托行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须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款: 1.一次性提款,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2.分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提款日期如下: 第一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他约定: 若遇提款日为非受托行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营业日提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应向受托行提交借据。由受托行在相应的提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中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提款金额,则受托行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贷款。 第七章 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币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受托行指定的账户。 1.一次还本,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第一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他约定: 若遇还款日为非受托行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营业日还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行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受托行于借款人还款后【 】个受托行工作日将收取的贷款本息转入委托人账户。 第十七条 如果在某一还本付息日,借款人所偿还的一笔款项不足以偿还当期到期应付款项,则该笔款项应首先被用于支付应付的费用,然后用于支付到期利息,最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需要展期还款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日前【 】个受托行营业日正式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的,由三方另行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委托贷款展期的期限应符合《贷款通则》关于贷款展期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 个受托行工作日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行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如借款人未通过在受托行开立的帐户归还委托人委托贷款本息的,应由委托人、借款人出具意见一致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还款凭证等送达受托行做相应帐务处理,经办行可据此给予销减委托贷款,否则受托行将视同委托贷款未按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收回,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受托人可等额冲销委托贷款余额;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委托贷款逾期满2年后,受托人可自行冲销后通知委托人。 第八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受托行根据本合同发放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 。 第二十三条 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由受托行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或由受托行直接从委托人在受托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委托贷款发生逾期后,若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免收手续费;若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则按合同约定费率计收手续费。 委托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时,受托行按照合同约定费率在签署合同当天收取手续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一次性还款的,受托行可在其归还贷款本金时一并计收手续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受托行可随其每次归还的贷款本金分次计收手续费。 第九章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向委托人和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 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 借款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借款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4. 借款人为了签署和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向受托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5.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借款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6. 借款人没有发生对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借款人所提交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其在出具时的财务状况。 7. 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8.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此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承诺如下: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行的调查和审查;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符合监管政策规定。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3.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委托人、受托行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动。 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借款人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第十章 委托人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向借款人和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委托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2. 委托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委托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3. 委托人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或委托人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 4.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委托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5.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利率、贷款期限均经委托人确认。 6. 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在此向借款人和受托行承诺如下: 1. 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自有资金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借款人提款金额。 2. 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十一章 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九条 受托行向借款人和委托人陈述与保证如下: 1.受托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受托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2.受托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十条 受托行在此向借款人和委托人承诺如下: 1. 受托行将为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提供必要的帮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但受托行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2. 受托行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3.受托行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息。 第十二章 违约事件 第三十一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其他财务报表的,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的; 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5.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承诺或其他义务;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7.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委托人、受托行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方案; 8.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行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或可依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3.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向借款人邮寄催收通知单; 4.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十三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受托行开立的委托人账户中存入(或汇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借款人或受托行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行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借款人和受托行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行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贷款催收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行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如贷款催收工作需要进行诉讼,受托行在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且受托行不垫付任何费用,委托人自行承担因其未及时支付任何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行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受托行要求向受托行提供情况说明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受托行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经本合同各方签署。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其他方。 第四十三条 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 受托行除外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自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受托行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自行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抵(质)押财产状况并负责抵(质)押财产的监管等工作,受托行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如根据委托人要求,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且应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须以受托行作为抵(质)押权人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委托人委托受托行以受托行的名义签订相应抵(质)押合同。受托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质)押权人,应委托人要求作为抵(质)押权人是为了配合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委托贷款对应抵(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抵(质)押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应为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行根据委托人委托所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的内容表示认可,并自愿承受因受托人签订上述抵(质)押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委托人和担保人自行解决,受托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行仅限于协助其出具、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并且 (1)当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行,受托行按照其原地址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的,受托行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受托行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行已寄出的贷款催收通知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应留存、备查。 (3)在受托行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后,委托人要求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行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第四十七条 若委托人未收到贷款本息,受托行不承担除受托行结算系统原因之外的任何责任。 (1)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行代为垫款或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本息; (2)委托人承诺:若由于委托人及其代表的原因,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借款人向受托行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均由委托人承担,并且委托人相应赔偿受托行遭受的损失; (3)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同意放弃因受托行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而向受托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它权利主张。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受托行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 份、委托人 份、受托行 份、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受托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 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传 真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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