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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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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精选8篇)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1

  清明将至,祭祀活动逐渐增多,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紧急情况,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值班人员在坐班,负责具体的值班工作。保证信息畅通。

  二、值班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岗、漏岗。

  三、值班人员负责受理来电、来访、咨询、接待等公务。负责承办和反馈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当班期间的值班记录和所遇到各种事情的`处理工作。

  四、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作出处置,并做好记录。

  五、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值班岗位。

  六、搞好值班室卫生,保持值班室和有关设备干净、整洁。

  七、要爱护通讯设备,严禁违章操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对讲机等交给他人使用。

  八、值班人员因开会、出差、事假等出现短期无法按规定顺序值班的,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自行调班,并提前报备案。

  九、值班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撤离工作岗位,延误时间影响扑火救灾的,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森林防火指挥部

  x年x月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2

  一、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值班人员在坐班,负责具体的值班工作。保证信息畅通。

  二、值班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自离岗、漏岗。

  三、值班人员负责受理来电、来访、咨询、接待等公务。负责承办和反馈领导交办的事项;负责当班期间的值班记录和所遇到各种事情的处理工作。

  四、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作出处置,并做好记录。

  五、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值班岗位。

  六、搞好值班室卫生,保持值班室和有关设备干净、整洁。

  七、要爱护通讯设备,严禁违章操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对讲机等交给他人使用。

  八、值班人员因开会、出差、事假等出现短期无法按规定顺序值班的,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自行调班,并提前报备案。

  九、值班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撤离工作岗位,延误时间影响扑火救灾的,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3

  为了加强对我乡森林防火应急工作的管理,乡林业站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扑火纪律:

  一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调度,队员必须坚决服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二是在三级以上火险天气,各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确保通讯畅通,严阵以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三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在接到扑火命令后,必须立即召集应急队员,明确人数、携带扑火器具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队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带队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带领本队队员,并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说明起火情况。

  四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长的任务安排调度。

  五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长为扑火负责人,承担扑火指挥责任。在接到现场具体任务后,率领队员及时参加扑救,科学指挥,随时向现场指挥长报告火点情况和扑救情况。

  六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服从队长的指挥,统一行动,做到令行禁止。在扑救作业时,各队应该发扬团结合作的战斗精神,队员之间必须相互照应,保持通讯联系的畅通,及时沟通现场扑救情况。

  七是火灾扑灭后,队长必须及时集中队员,清点人数,在接到撤离命令后,统一撤离火场。未接到撤离火场命令,擅自撤离队伍的,将严肃追究队长或带队人的责任。

  八是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必须经常组织扑火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制定学习培训制度,切实提高队员扑火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并经常对装备器具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装备器具正常使用。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特点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要求和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负责扑救责任区内的森林火灾。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负责初发森林火灾的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九条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5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灾害损失,以确保办事处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办事处与各村签订的森林防火责任状和《森林防火条例》及《区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目的

  为切实履行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居)及有关单位签订的《森林防火目标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各村书记一把手负总责、村主任负责制,强化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有效提高防控森林火灾的综合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控制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考核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2、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考核森林防火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着重考核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情况。责任期限内,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火灾次数多、损失面积大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考核的重点内容

  (一)组织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15分。森林防火组织、防火机构的建设情况;领导责任制和防火责任的落实情况;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及防火责任状的签订情况;重点防火区域是否与坟主、林缘土地承包者责任书签订情况。

  (二)值班备勤和建章立制情况15分。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情况;值班记录和森林火警、火灾的处置与上报情况;《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和演练情况;防火实施方案和防火档案建立情况。

  (三)火源管理和巡逻检查情况15分。森林防火“专项活动”的安排部署、开展情况;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火灾危险源排查与建档情况;防火检查站设置与巡查队的巡防巡查情况。

  (四)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情况15分。各村应急扑火队是否达标和备勤情况;护林和观测了望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情况;护林员签订责任状、责任区划分、管护责任落实和护林员到岗在位情况。

  (五)装备机具和物资储备情况15分。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和列入政府预算情况;灭火机具、防火装备是否达标,防火车辆、对讲机、灭火机、三号工具保持完好率情况;防火物资储备是否充足,后勤保障等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六)森林防火宣传开展情况5分。通过广播、防火宣传标语、宣传横幅和固定宣传标牌的设置情况;宣传《森林防火条例》和普及森林防(扑)火知识的情况。

  (七)火情处置情况20分。发现火情能否第一时间上报办事处并组织人员开展扑救,并确保在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及时将火扑灭,不酿成火灾。

  四、考核制度

  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平时检查考核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审理档案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办事处将不定期对护林员抽查。

  自查,每年由办事处对辖区村、居完成森林防火年度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评分,形成自查报告,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办事处森林防火领导小组。

  五、奖惩制度

  (一)防火季结束,将根据《考核制度》进行总结评比。对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的应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办事处森林防火中队写出书面检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评分0分,不得参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全年森林火灾累计过火面积公顷(XX亩)以上的;

  2、扑救森林火灾中发生了重伤以上事故的;

  3、有瞒报森林火灾行为的;

  4、森林防火工作受到区以上文字通报批评,或列为重点管理单位。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6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消防管理小组,组建义务消防队。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2、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防火教育,提高安全防火意识。

  3、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5、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采取足够的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6、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距林区50m内不准使用明火。

  7、冬季使用火炉取暖,要有专人负责看管。

  8、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存储,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9、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10、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11、每天要做好落手清洁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12、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13、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目部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木工间、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15、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

  16、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17、以上各条希望人人遵守,违者给予处罚,直至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7

  一、根据《消防法》、《森林法》及有关法规的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职工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

  四、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要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

  五、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1)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4)值班巡逻制度;动火作业申报制度;

  (5)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制度。

  七、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1)防火、灭火措施是否落实;

  (2)周围的易燃杂物是否清除;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盛装过油类、气体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是否已经洗刷干净;

  (5)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必须移至5米以外,并有专人监护。

  八、动火作业前后应通知安全员或值班人员。

  九、森林、灌木区及距森林、灌木区不足30米的施工现场,禁止烟火(包括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一旦发生重大火险对当事人重罚:1000元/每人次。造成火灾的,当事人承担罚款和法律责任。

  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季检查一次,按期保养及时维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报废和更新。

  十一、森林、灌木区动火时,必须有专人携带灭火器材监护。

  十二、森林防火期间(春季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设立专职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

  十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备,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篇8

  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1、广泛深入宣传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2、制订全年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方案,建立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责任制并层层落实,不留死角死面;

  3、调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4、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指导监督各基层单位做好防火宣传工作;

  5、管理好宣传设施设备。

  二、森林防火检查制度

  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成检查组对各责任区每个防火期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进入防火期前检查森防工作准备情况,防火期结束后进行检查评比;

  2、进入防火期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森防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每个防火期随时检查不少于两次;

  3、检查组要做好检查记录,详细记载时间、参加人员、检查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的时限;

  4、及时搜集各责任区情况,限期整改的情况反馈;

  5、以检查记录作为防火期结束后联合检查评分的参考依据。

  三、防火巡护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

  2、严格按照路线巡护,对无视防火规定者严肃处理;

  3、认真执行巡护任务,不徇私情,不敲诈勒索,礼貌待人,发现火情立即报告,不得贻误战机;

  4、协助预防员做好预防工作;

  5、搞好自身建设,提高业务责任。

  四、火源管理制度

  1、深入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

  2、防火期各防火检查站,巡护组及管护人员要严格检查行人和车辆。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办理入山通行证,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置,否则一律不准入山;

  3、大铁闸瓦火易发地段及重点火险区域要派专人巡护,必要时死看死守;

  4、林区各作业点必须按“十有”规定内容落实,实行“一盒火”专人保管制度,野外跟班作业制度,义务宣管员制度;

  5、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对烧防火线、烧麦茬等必须的生产、生活用火,要经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严格按“六烧六不烧”原则进行;

  6、防火期内禁止上坟烧纸,对无证入山人员、野外吸烟者一律依法严惩;

  7、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实行“四停”,预防火警、火灾发生。

  五、入山管理制度

  1、防火期内,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入山进行作业或从事其它活动;

  2、各防火检查站、巡护组及管护人员,对过往的行人和车辆要严格检查,严禁无证人员和无防火装置的车辆进入林内;

  3、经批准进入林内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防火知识培训后方可进入林内作业;

  4、在防火期内,在主要交通道口,要增设临时岗卡,严禁无证人员进入林内;

  5、防火期内,要反复开展“三清”工作,加大巡护工作力度,清除一切随意入山人员。

  六、防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加强对职工群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

  2、更夫和值班人员每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

  3、定期检查锅炉房、仓库、楼内用电线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整改;

  4、防火仓库、车库等地要配备防灭火器具,一旦发生火情,立即扑救;

  5、防火仓库、物资库等重要地区,必须使用铁门、铁栅栏、配锁,严防盗窃事件发生;

  6、定期对防火车辆进行维修、保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机械设备维修检查制度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2、强化管理,安全操作,确保维修保养的机具达到良好运行状态;

  3、对各类扑火机具,要做到“四勤”,即勤检查、勤紧固、勤维修、勤保养,确保机具的良好使用;

  4、对机械设备要认真检查,做到“三灵”、“四不漏”,确保机械安全、高效地为防火事业服务;

  5、各类机械要保持完整良好的状态,严禁私拆乱卸的现象发生;

  6、在春秋防火期结束后,各种防灭火设备一律进行检修、保养、封存入库。

  八、值班值宿制度

  1、认真遵守“八不准”规定,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擅自离岗、脱岗、漏岗;

  2、值班期间不准饮酒、打牌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火警记录;

  4、发生火警后,当好参谋。协助队领导做好通讯联络、车辆调度、命令传达等项工作,做到准确无误。

  九、仓库管理制度

  1、对各类扑火物资进行分类摆放,实行商品化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扑火机具必须指定专人使用,由大队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灭火机具进行维修保养,使扑火机具始终处于完整良好状态;

  3、扑火物资出入库必须严格审批记帐手续,管理人员认真负责,层层把关;

  4、妥善保管各类物资,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腐及防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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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