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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追加被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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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精选9篇)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

  XX年XX月XX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2

  申请人:__,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_。

  被申请人:四川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__、__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__年7月16日以(20__)温江民初字第 号受理。20__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950,000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因此,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950,000元及利息575,541元(自20__年8月3日至20__年7月31日按月息2.5%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___法院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与____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被申请人____、王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____驾驶____所有的车牌号为____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20__年__月__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X,男,____年08月06日生,回族,__省__县人,住__省__县__镇__村42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X。

  被申请人: __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__X(联系电话138872____X);

  地址:__省__市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__X诉申请人__X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____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____X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__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____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__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__X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__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__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__市__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____年04月11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十堰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请人: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6

  申请人:__,男

  身份证号:__02010__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x。

  被申请人:四川__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__、__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__年7月16日以(20__)温江民初字第号受理。20__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950,000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因此,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950,000元及利息575,541元(自20__年8月3日至20__年7月31日按月息2.5%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 致

  温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 月二十七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7

  ______(海事)法院:

  原告_________诉被告……(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未将造成油污损害的“______”轮船东……(写明国籍与名称)列为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追加_________(写明追加人名称)为本案的……(写明追加后的诉讼地位)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8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 ,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 ,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 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 街 号院 号楼 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 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 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 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__)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9

  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__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__】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__】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十堰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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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2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