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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联合担保合作框架协议
范文

联合担保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担保公司

  乙方: 担保公司

  甲乙双方均为合法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开展担保业务,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相互协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现就合作对外开展联合担保业务签订本框架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概述

  1. 双方从担保行业发展的全局高度谋划合作发展新思路,充分发挥各自在担保行业的优势,创新合作机制,通过联合担保的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建立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联合担保的担保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合作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打算继续合作,应当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三、联合担保定义

  本协议中所称联合担保是指两个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具体在本协议中,是指甲乙双方作为保证人共同为同一债权提供共同保证担保。

  四、对外担保方式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外提供按份共同保证或连带共同保证。

  (一)按份共同保证

  在此种方式下,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确定份额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甲乙双方应当在每一笔业务开展过程中,先约定好各自的保证份额,然后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让债权人明确并确认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份额。甲乙双方在按份共同保证方式下,如果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甲乙双方之间没有追偿关系。

  (二)连带共同保证

  1.在此种方式下,甲乙双方对全部债务对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另一方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五、对内责任比例

  1.甲乙双方在联合担保合作过程中,如果对外承担的是按份共同保证责任,则按照各自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甲乙双方之间没有追偿关系;

  2. 甲乙双方在联合担保合作过程中,如果对外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则根据业务来源的不同,在内部责任划分上按照3:7的比例承担保证责任。原则上,业务来源于哪一方,由哪一方承担70%的保证责任;

  3.甲乙双方在办理每笔业务过程中应签订《对外联合担保备忘录》,双方根据每笔业务的情况,在《对外联合担保备忘录》中对担保债权情况、联合担保方式、内部责任比例等情况进行明确约定。

  六、联合担保担保费

  在具体项目运作过程中,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对内责任的份额(在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方式中)或实现约定的保证责任份额(在按份共同保证方式中)约定的相应比例分享联合担保担保费

  七、联合担保业务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原则上,业务信息来源于哪一方,由哪一方按照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申请和受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

  任何一方在受理相应担保申请后,经过初审后如认为符合联合担保项目立项条件,应当在《联合担保项目立项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相应资料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经审查,如也认为符合联合担保项目立项条件,则在《联合担保项目立项审批表》签字盖章后并将其中一份交予另一方,双方均在《联合担保项目立项审批表》签字盖章之日为项目正式立项之日。

  (三)保前调查

  1.项目获准立项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对项目进行保前尽职调查,双方应当根据担保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拟定调查方案,并按照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相应调查工作以及出具保前调查报告;

  2.甲乙双方应当至少委派一人参与保前调查工作。

  (四)项目评审

  1.项目在进行评审前,甲乙双方应当共同或由一方与债权人就联合担保方式及其他相关问题与债权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如项目经过保前调查符合上会条件,应当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三人作为评委组成担保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委派人员应当在评审会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3.甲乙双方应分别汇总己方委派人员的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担保及进行担保的条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担保,则该项目终止或进行补充调查;

  4.如项目经评审认为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甲乙双方应当在补充调查后另行召开评审会;

  5.评审会每次评审后均应制作联合《联合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由全体评委签字后归档保存,《联合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6.评审结论非经再次上会进行评审修改,否则不得更改,必须全部贯彻落实。

  (五)合同起草、审查和签订

  1.联合担保项目经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作为相关协议的起草方,起草方应当及时起草协议并将起草的协议发送另一方审查,另一方有权出具审查和修改意见,起草方应慎重考虑另一方的审查和修改,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最终合同文本;

  2.在联合担保具体项目运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与担保申请人共同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双方签订《对外联合担保备忘录》、共同与债权人签订《共同保证协议》等相关协议;

  3.如需要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具体反担保协议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担保申请人共同签订或分别签订;

  4.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及《对外联合担保备忘录》后才能与债权人签订《共同保证协议》。

  (六)保后管理

  双方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保后管理,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尽的保后管理细则。

  (七)代偿和追偿

  如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双方根据具体协议的约定责任比例进行代偿并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追偿。

  八、关于代偿和追偿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代偿

  1.一旦发生代偿,双方应当共同就是否符合代偿条件及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和评审;

  2.如经双方评审代偿条件成就,双方采取按份共同保证方式对外提供联合担保时,甲乙双方根据各自担保的份额分别进行代偿。如双方采取连带共同保证方式对外提供联合担保,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内部约定的保证责任比例积极进行代偿;

  3. 如双方采取连带共同保证方式对外提供联合担保,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或经法律程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主动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任何一方擅自向债权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无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二)关于追偿

  1.一旦发生代偿,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约定积极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配合;

  2. 如双方采取连带共同保证方式对外提供联合担保,一方代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追偿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其应承担的份额进行清偿。但相应代偿违反本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除外。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作协议细节及在合作过程中知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双方同意双方争议由 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 通知和送达

  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文件等资料,应发送到合同签章页载明的联系人、地址、传真。

  2.当面递交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回执上记载的收件日或拒收日为送达日。双方从合同文首载明的传真机号码所发出的传真视为原件。

  3.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合同签章页载明地址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十三、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并结合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四、其他事项

  (一)协议冲突

  本合作协议为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作协议过程中针对具体担保项目签订的协议如与本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以相应具体协议为准;

  (二)合同生效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指定银行账号:

  开户行: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指定银行账号:

  开户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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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