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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23事故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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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事故心得体会十一篇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1

  关于安全的话题,大家都不陌生,对于化工企业来说,更是耳熟能详。我认为安全才是一个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因为它直接关联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也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安全是的效益!

  在大家看来,幸福和安全没有直接联系,幸福很美好,安全更重要。在我的心中,安全就等于幸福,安全离我们很近,但无意识的疏忽大意,就可能让我们身处险境,甚至失去生命。我们只有树立安全意识,就一定可以远离危险。

  回顾国内近期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我们确实做到“凡事之前都用30秒来想一想,我这样做会对他人造成什么伤害,会对自己造成什么伤害,想一想……”我想这些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往往一场山火就因一个小小的烟头而起。想想那些安全事故,那一幕幕触目惊心的场面,那一个血淋淋的画面,不知你是否会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安全的重要?安全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代价也是惨痛的,有多少事故都用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给我们带来的也是惨痛的教训。然而当这事故的再一次发生,大家是否再一次思考安全的重要性?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再一次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如果说生命是一首歌,那么安全就是支撑平安旋律的音符;如果说生命是一棵树,那么安全就是点缀生命之花的绿叶;如果说生命是一幅画,那么安全就是描绘美好未来的画笔……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事故出于麻痹,安全来于警惕,”每一个事故的`发生,或许是人为的,或许是意外的。但是为了避免这些种种意外的发生,我们也做出了种种的努力,我们都只为了远离意外,让安全相伴,因为生命只有一次,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珍惜。

  古人云:“有防则安,无防则危,生命最可贵,安全第一位。”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然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快当、存绕幸心理,怕麻烦,这就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2、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验电不挂接地线,无安全措施保障的情况下就作业,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和保障安全的技术措施,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3、制度的缺失,管理的缺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力差,而且在检查中只报喜不报忧,平时对设备管理又不到位消缺又不及时,判断缺陷又不准确,日常巡检工作又不认真,致使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4、风险管理流于形式,有章不循,有规不遵,工作浮躁,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虚设。

  5、在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实,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安全学习流于形式。通过学习我们反思很多、很多,我们应该深刻地吸取教训,对照《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反事故演练,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努力提高我们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无小事,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的成效。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2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市新局组织召开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上,学习了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编发的《南通市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录》和相关安居消防知识讲座,我们的内心久久不能平静,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没了,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毁了,探究事故原因,无非是对安全的轻视,违章作业、麻痹大意、不负责任,没有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存有侥幸心理,造成了一起起令人痛惜的事故,给国家、人民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给遇难者家属带去无法抹去的伤害。同时惨重的安全事故教训,也使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神圣性。通过学习和培训,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学习。让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上升到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组织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观看和学习消防的安全常识、灭火器的使用、地震火灾等自救逃生等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的理论知识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视频资料,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加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一定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积极鼓励职工帮助查找、发现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地消除收费站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对应急预案等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应急演练的力度。针对《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录》中真实的安全生产事故典型事例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同时,根据演练中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

  四、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力度,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宣传培训教育是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的有效途径,以安全教育为基础,使职工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等方面入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有效减少,甚至杜绝事故的发生。

  通过学习《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录》,我们一定要把他人的事故当做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把历的事故当做今天的事故对待,痛定思痛、警钟长鸣;要把小事故当做大事故对待,深入剖析、严厉处理;要把隐患当做事故对待,有备无患、防患未然。总之,我们要用血的教训唤起每名职工保护生命、珍惜健康的意识,教育每名员工不能违章、不能图侥幸、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规范,实实在在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就是命,我们要将安全生产文化理念渗透于每一名员工,形成大家的广泛认同,做到全员共知共享。我们要把别的单位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变成我们的日常教材,做到警钟常鸣,并围绕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发展。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3

  读《蚌埠5.12人身事故讨论会会议纪要》所想到的闻蚌埠5.12安全事故,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安全无小事”的深刻教训。电力事业是个充满危险的工作,但只要掌握电力运行规律、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完全可以驯服“电老虎”的。我们手里的《安规》和种种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就是给这只凶恶的“电老虎”设计的层层牢笼和枷锁。

  5.12这次事故,正是因为参与工作的人员对于已经“驯服”的“电老虎”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以为多年不发威的“电老虎”就真的成为“病猫”了。根本没有把电力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危险性看在眼里,这无异于擅自打开关押“电老虎”的牢笼和枷锁,这只凶恶的“电老虎”当然不肯放过任何发威的机会。

  通过对《会议纪要》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

  1、安全生产,不是口号

  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险。忘记了这个准则,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电老虎”的笼子里。这也是造成“蚌埠5.12”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样的态度,不出事故才是怪事。

  2、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如果没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要远远大于战争。因为战争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牺牲,而电力生产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过“电老虎”的魔爪。打仗如果没有运筹帷幄、如果没有灵活指挥、没有各兵种、各单位协调配合,就要输掉战争。电力工作也一样,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为武器、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挥,松松散散、各自为战、不服从指挥,就很有可能造成自伤、误伤事故,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同时造

  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绝不亚于输掉一场战争造成的后果。因此电力工作就要象军队那样,纪律严明,指挥到位。“蚌埠5.12”事故就严重的存在组织不利、管理松散、现场混乱的情况,如此一来,怎能不吃败仗?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安全生产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啊,你个人不遵守安全生产准则,后果可能是对别人造成伤害,这就是“谋杀”罪!也可能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这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你也是“玩忽职守”罪。我们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如“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严格遵守,而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威胁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就是犯罪。“蚌埠5.12”事故中就存在工作票“代签名”、“未签名”现象、也没有严格执行工作间断、转移签名制度,就是没有把遵守工作安全保障制度上升到遵守“法律”的高度。

  为了吸取“蚌埠5.12”事故的教训,学习会议纪要的精神,我以后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两票三制”等安全保障措施,决不麻痹大意,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事业的繁荣,而珍惜自己和他人宝贵的生命。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4

  公司2号井于20xx年7月29日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本次安全事故对我的触动很深,同时也使我心情很沉痛。上述事故是发生在我身边的实人实事,事故所给他们本人及家庭带来的不幸也使我感到同情与遗憾,心情沉痛之余,想到这些事故如果不发生的话,原本幸福的家庭是多么的快乐。可现实却摆在我们面前,怎样才能避免事故的悲剧不在重演,使全公司的员工健康快乐的生活与工作,这才是我们今后需要面对并努力争取的事情。就员工个人的安全,针对每个人的家庭具体的讲,关系到我们的父母、妻子儿女,一旦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我们痛在身上,她们疼在心上,仔细用心的想一想,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就不是你个人的事了。

  事故的发生在员工的方面体现:

  首先,事故的发生,使员工身体健康情受到伤害,这就是健康账。

  第二、事故的发生,受到伤害的员工家需要庭成员的照顾,长时间下去,会把整个家庭成员拖的精疲力尽,这就是“家庭帐”,整个家庭成员成天为了伤者而影响到工作学习,谈何“和谐家庭”的幸福美满?

  第三、事故的发生,使受到伤害的员工的经济收入明显下降,这就是“经济帐”,受伤后失去劳动的能力,上不了班,干不了活,自然收入就减少了,经济条件不好了,谈何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

  事故的发生在公司的方面体现:

  首先,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直接经济受到伤害,如事故发生时的设备破坏;人员救护及赔偿等。

  第二、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间接经济受到伤害,如事故后的停产;设备维修;隐患整改等。

  第三、事故的发生,使公司的形象受到伤害,如事故的增加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等。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健康与家庭的完美是最幸福的,要想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就要确保安全生产,那么我们就必须在整个生产工作过程中,按章操作,认真执行各项制度,真正做到先安全再生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我们要坚决克服安全思想意识薄弱,常以为安全事故远离我们,不能这么巧就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的错误思想,这个错误的想法也正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常说的“侥幸心理”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学习事故案例,不仅仅是一时的教育与启示,核心的问题是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如何吸取事故教训,如何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第一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0xx年4-5月,一场以全员收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撰写心得体会的安全警示教育在公司如火如荼的开展过。观看《警示 教育 安全》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屏幕上,一起起安全事故,夺去了多少鲜活的生命,给死难者家属心中留下无尽的伤痛。泣血的场面,深深地刺激着我们的视觉神经,让在场的每一个人揪心、叹惜。深刻剖析事故原因,无一不是由于部分员工安全意识不强,遵章守纪自觉性不高,违反操作程序、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监护不到位所造成的。

  一个企业要发展,安全是前提;一个家庭要幸福,平安是保障。在工作中,我们要牢记亲人的叮嘱,领导的重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事故隐患要有一定的预见性,遵章守纪、按章作业,坚决做到“四不伤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才能让幸福时刻萦绕在你我的身边。

  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高于一切。

  安全生产是我们追求亘古不变的目标,是我们常抓不懈的工作。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讲只有一次,生命中最珍贵的是家庭、亲情、爱情……当这一切都瞬间消失时,留给生者的除了悲痛,还有些什么呢?煤矿行业是高危行业,当煤矿人每天上班时,他的父母、妻儿、朋友无不盼望着他能平平安安地回家,他身上担负的责任不仅仅是工作,还有让家庭、亲情快乐的责任,可是当他逝去时,他的父母、妻儿、朋友该会怎样地痛苦?

  在管理学上有一句话,叫细节决定成败,可我觉得,运用到安全上来,也是非常恰当的。有许多事故,就是细节上没有处理好、才导致悲剧的发生。煤矿人员不仅需要具备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才能发现什么是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才能知道在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拒绝作业,杜绝事故发生。

  如果时光能重返,那些不该过早逝去的生命的人是不是知道自已错在哪里,是不是能接受教训,对工作会不会严肃认真,遵章守纪,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呢?

  工作计划的随意,工作任务的切割,安全监督的缺失,安全风险就处于失控状态;安全管理的松散,工作作风的散漫,现场作业的随意,就是事故的苗头。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当加强自我安全意识,并且一定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认真执行现场勘查制度,对作业现场危险点要分析到位,完善工作方案,实施安全作业,在得到工作许可人的开工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对每一位工作班组人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进行危险点告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专职监护人应认真执行监护任务,不能擅离职守、不准兼做其他工作。这一系列的程序走下来,容不得一丝松懈,必须遵章而行,循规而进,保证安全必须环环相扣,层层把关,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5

  今年以来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我个人的工作也进行了xx年,现在我把自己这xx年的工作做下总结。

  一、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让自己的工作能力不断提升

  我们的工作不是单一的事情,而是要让我们的工作做的更加出色,我们要做的事情其实也是相当的多,我们要做的事情其实也是比较的多,但我们也是在这份工作中去做好了,我们也是看到的确是一份工作,我们要继续的去做好,我们也是在工作之中去学习,去成长,去让自己的工作能力变得更加的优秀,同时在工作的方面我也是积极的来学校去学习,来更加的适合我们的一个工作,同时也是去把这份工作去做给做的更好一些,xx年来在工作里头也是有不少的问题,我也是去积极的去解决了,同时也是看到了自己有一些不足。

  在工作里头我也是发现了自己有一些问题,我也是去思考了一些,我知道我也是要去把工作给去做好才行,而这一个年,也是有一些问题,我也是去做了,并且我也是在工作里头,去做了也是让自己的工作能力变得更加的优秀,而今我也是意识到自己的能力要去提升,去让自己在工作里头也是做的.更出色一些,在这xx年里面,我也是有一些收获,对之前做的事情也是去多学,多思考,多问问,来让我的工作能力更加的好了。

  二、个人的一个工作情况

  在这份工作里头,我也是感受到了自己的一个成长,对于自己的一个工作方面,我也是有一些方面的一个改进,xx年来我也是积极的去了解公司的一个情况,一个公司的一个情况,一个岗位的一个工作情况也是有了一些了解到,自己xx年来也是积极的来做一些学习,来对我的个人工作来更好一些,也是有了更多的一个了解。

  三、xx年来的工作

  xx年工作当中我也是做了一些准备,去对自我的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同时也是让我对自己的一个工作更加的清楚,一些方面要做好的方面,同时我也是知道,我和之前也是有很大的一个差距,在这方面我也是一直在提高,xx年来我也是感觉自己的工作没有做出一个好的成绩来,我也是清楚自己的工作是需要做好的方面,我也是要让自己去思考,来让自己去改进来提高,让自己的工作能力变的更加的好一些,也是可以更好的去把安全生产做的更好,来让我的工作能力提高一些。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6

  为深刻吸取中煤集团近期“4.10”透水事故、“2.16”运输事故、“2.20”倒架事故的沉痛教训,结合中煤华昱公司“警示三月行”活动,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安全事故“大反思”,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一、充分发挥安全教育培训作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要让每一位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才是工作的重点。

  二、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严把现场质量关,排查隐患要细致,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问题,处理隐患要果断彻底,决不能让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三、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目的是解决自己保护的问题,在工作中干标准活,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才能使安全得到保证。

  四、经常学习、反思相关事故案例,增强自身的事故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隐患防范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各类危险源的识别,早发现,早排除,做到预防为主。

  五、切实注重与加强防治水工作,尤其是老空水的防治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要根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后的特点,对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摸底排查,查清真实的水文地质情况,切实掌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要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调查、收集、核实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相关情况。当采掘活动接近老空水等灾害影响范围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当出现透水征兆时,要果断采取停止作业、立即撤人等有效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六、加强辅助运输管理,规范井下行车。严格按照“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经常性的对无轨胶轮车司机进行培训教育,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同时严抓运输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对运输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力度,杜绝运输违章现象,保证运输安全。

  七、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经常学习,反思相关事故案例,增强自身事故防范意识,把压力转变为工作的动力,注意各类危险源的识别,早发现,早排除,做到预防为主,把安全文化理念真正树立起来,使我们从行为动态上做到规范达标,使职工得到切实的安全保证。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7

  每个人对火灾都有自己的心得体会。经历过火场的人体会肯定深刻,消防队员有消防队员的体会,旁观者也有自己的体会。

  你不妨从火灾的危害性、火场逃生知识、如何做好预防、会不会使用灭火器械,以及市民消防器械配备情况如何这些方面着手。

  我的体会是:消防知识的储备、消防意识的提高、消防器械的配备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少了哪一点都不能称之谓真正对火灾有了理解。

  消防知识,你可以通过学习得到;但消防意识的提高才是最重要的。我们一定要从别人身上吸取教训,而不希望别人从我们的身上吸取教训。要知道火灾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只有做好预防工作才能让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要求全体市民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械。没有器械知识最高、意识最强还是灭不了火。

  家庭安全六件宝市民们有配备吗?手电筒、逃生绳、煤气报警器、灭火器、防烟面罩!

  如果没有配备的要问下自己这是为什么?这到底是经济上的原因还是我们意识上的原因?我们的意识什么时候才能提高?非得要等到着火的时候吗?

  如果能深刻的领悟到一把火烧光了所有的财产、幸福、希望,甚至亲人的生命,这时候再去提高意识肯定是来不及了。

  我们不应该有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不要认为火灾不会发生,不要拿自己跟家人的生命跟火灾去作赌注,我们谁都赌不赢的。万一赌输了怎么办?我们有对自己的家人说对不起的时候吗?

  希望对火灾对生命要保持足够的敬畏。提高意识,做好预防,珍爱生命,远离火灾!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8

  社会越发展,秩序越重要,安全就是其中最为紧要的内容。我们所推动和追求的社会建设,终极目标在于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里的所指的“人”,既是宏观整体,也包含微观个体,关涉到每一个具体的人。为此,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围绕人来做文章,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生存都无法保障了,何谈其他权利的实现?但生存权含义广泛,顾名思义,应该包括保障人很好地活着的各项条件,首要的当属生命安全。毕竟,经过改革开放,我们实现了由温饱变成富足,吃得饱、穿得暖,更应该安全、健康地活着。然而,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安全问题却在困扰着、影响着甚至制约着社会发展。

  社会发展,带来了科技进步,使得社会生活更加便捷多样;推动了经济跃升,使得物质财富极大富足;实现了文化繁荣,使得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可见社会理应更具幸福感和吸引力。然而,一系列安全事故却在不断冲击着、挑战着社会秩序,影响着社会和谐,也必定会消减人们的幸福指数。分析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的是不法企业盲目逐利,根本不考虑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也不注重产品质量和生活影响所致;有的是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监管不到位,甚至放任自流、放手不管、放置不顾,使得安全监管流于形式所致;有的是个人安全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简化程序、不听阻劝等,逆反安全规矩,主观认为安全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侥幸心理所致,等等,这些都是罪恶的推手。

  安全问题不管是客观条件造成,还是主观因素致使,都必须猛药去疴。否则,即使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物质财富数量级、几何级增长,也依然会少了许多美感。毕竟没了安全,任何财富都不具有实质意义。那种没必要的悲剧一次次上演,造成人员伤亡,破碎了一个甚至一些家庭,必定会给涉及其中的亲人带来精神上、情感上及心理上的损伤,不是事后一些安慰话、一点经济赔偿、抓了肇事者所能弥补的,而且完全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易发多发,还会影响社会心态健康,导致人们缺乏安全感,甚至仇视社会。没了安全感何来幸福感?

  抓好安全监管,既是社会秩序的内容,也是社会幸福的构成。需要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形成合力。治理层面应该在从实从严上下功夫,以务实的精神,求实的态度,严肃认真、严谨巡查、严格执法,履职尽责做到细致精微,疏堵减少漏洞;社会层面应该从树立价值和培育安全意识入手,重视安全、关注安全,多一些公共精神,不断检举和揭发不安全行为,形成浓厚的安全氛围;个人层面应增强责任意识,多一些对身边他人和亲人的责任感,少些浮躁、盲目、任性,始终紧绷安全这根弦,始终记得亲人“你若安好,便是晴天”的期盼,既养成安全意识,又遵守安全规则。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9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这样一个定律: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有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遗憾的是,一些学校根本不重视学生的安全管理,对学生的安全隐患漠然视之。他们感兴趣的是学生的成绩,只要升学率上去了,学生的安全则可以疏于管理,甚至放任不管。

  一些学校正是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才没有将学生的安全管理放在心上,任凭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甚至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恶果。就此次而言,如果阿克苏第五学校高度平时重视学生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安全应急的演练,这次或许就能避免。

  退一步讲,既使细心的老师们平时在课堂上提醒一下课间和放学的秩序,并进行有序的疏导,这次车祸事故还会发生吗?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10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们的生活开始离不开各种交通工具。然而,随着道路上车辆的增多,安全隐患越大。据统计,世界上每天都有3500人死于交通事故。这个惊人的数字足以说明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我对交通安全有很深的感触。

  两年前的一个深夜,我和妈妈开车去了医院。在急诊室门口,我得知我叔叔被一辆大卡车撞了!在等待的那一刻,似乎每一秒都是漫长的痛苦,每一次呼吸都有沉重的压力……大约11点左右,叔叔被送到监护室,我看到叔叔的白色绷带和大血印,叔叔的耳朵还在流血,眼泪终于溢出了眼睛。

  然后我明白了细节,我叔叔深夜回家,骑摩托车过马路,一辆卡车在红灯下冲过来,“砰!”悲剧发生了,我叔叔的摩托车飞出了十多米远,我叔叔下面有一个血泊。司机没有下车,而是逃跑了,最后没有结果。

  路上不可挽回的杯子,会让一个家庭笼罩在悲伤和泪水之中。杯子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缺乏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安全”是一个发人深省的话题,也是一个悲伤的.话题。我想,为什么交通安全意识的增长必须用鲜血和泪水浇灌?为什么只有通过死亡的比较才能让我们更加珍惜生命?只有生与死,只有亲人痛苦的眼泪,才能唤起我们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交通安全的关注?

  安全就是生命,所以我呼吁大家注意安全,珍惜生命。如果开车的时候能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过马路的行人,多注意,多承担责任,如果真的有危险,就多承担责任。那么,路上会不会少一些危险,多一些放心?

2023事故心得体会 篇11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范围不应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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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3: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