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旅游通用合同 |
范文 | 旅游通用合同(通用28篇) 旅游通用合同 篇1旅游合同(国内旅游)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必须以组团社名义和甲方签订合同。 四、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交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合同提及有关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六、乙方提供的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七、甲方应妥善保存有关票据、证明及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证、索赔证据。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共________晚________天,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程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人,报价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________________费。 甲方应在出团前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旅游团款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用餐标准: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3.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 4.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分钟。 5.自费项目:________________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 6.导游应按《导游服务质量》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预期付款不超过________个工作日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在出团前未支付全额旅游团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 2.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3.逾期提供有关材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有关真实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_____%的违约金(但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____%),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旅游通用合同 篇2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_____日游,共_______晚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地点结束。 第三条 价格及项目费用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馆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馆、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_________元,(保险金额:_________元)。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馆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报纸、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用;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六条 景点安排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_________日交给甲方。 2.游览景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_分钟。 4.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_________(每人_____元)、_________(每人______元)、______(每人_______元)。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 住宿交通 1.住宿饭店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飞机,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服务内容 1.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能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贩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十一条 乙方取消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3.乙方领队在带领甲方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乙方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4.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 6.乙方旅游团队的领队不得与境内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甲方消费。 7.乙方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8.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10.乙方不得伪造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1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服务。 12.乙方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3.乙方在旅游行程中安排甲方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换;乙方和指定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追偿。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 3.甲方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4.甲方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5.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权获得保障; 6.甲方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有权得到尊重; 7.甲方应当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 8.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10.甲方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1.甲方应当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12.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13.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还应确保其自身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14.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2.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乙方没有尽到严谨的旅游组织者应尽的责任,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乙方违反向甲方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和解; (2)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3)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旅游通用合同 篇4甲方:(旅游者或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者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游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出发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天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_程表》,《旅_程表》经甲、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旅游服务量》标准(或有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成人______________,儿童_____________。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2、餐饮住宿费:《旅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3、门票费用:《旅_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4、保险费:含保险范围内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 5、导游:优秀导游服务。 前款第一项交通客运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2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费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起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水类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4、其他非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日(不低于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需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九条(甲方_)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装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活动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个人保险(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_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旅_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岛之旅有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甲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_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期)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_程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通用合同 篇5旅游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团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日交清。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6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_________市旅游局制定、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__________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旅行团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名人数_______________,初定出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线路_____________________,天数_______________,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住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早餐____次,正餐___次,标准:___________导游服务派领队。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通用合同 篇7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或团体名称)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_______个。分别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下午_______时至_______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元至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 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 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8为了提高_外出旅游的安全意识,强化_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_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公司与_双方的责任,保护_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_和公司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 乙方: 第一条:甲方自愿参加乙方集体旅游,并遵守本协议之规定。 第二条:甲方旅游可能出现的个人安全、经济、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自己承担。 第三条:甲方不得擅自离开团队,给集体或团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条: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及责任,甲方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等造成的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切实注意个人财产安全,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务,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如甲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个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七条:甲方应切实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但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自愿参加。愿独立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害。途中因本人游玩出现的任何事故及责任均自行负责。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乙方确定甲方返回公司后自动解除。 甲方:乙方: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9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3条。填写《专用条款》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外贸合同样本 ·维修合同样本 ·购房合同样本 ·合资合同样本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专 用 条 款 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人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交通工具:。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第三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 合同编号: 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旅行社(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证照号码: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旅游通用合同 篇10甲方:_________(旅行社或公司)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姓名或团体名称)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11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l、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___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_______%. 2、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___日至第___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己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_______%. 3、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___日至第___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_______%. 4、在旅游开始前___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_______%.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加旅游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_______%. 第三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___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 2、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___日至第___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 3、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___日至第___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 4、在旅游开始前_______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_______%. 第四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司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六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观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七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八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_______________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航班取消、堵车误飞机或火车))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瑾玩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手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12合同编号: 旅游者 : 组团旅行社: 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____市旅游局________年____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 第3条、第5条、第6 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出境组团旅游服务: 是指由组团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____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签证代办、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旅游通用合同 篇13甲方: (或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个。分别是 、 、 .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 元至 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 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 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 、 、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 %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 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 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 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14甲方:_________(旅行社或公司) 地址:_________邮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姓名或团体名称) 地址:_________邮码: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__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 第三条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 第五条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条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_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_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旅游通用合同 篇15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国际机票专属优惠 甲方购买国际机票、即赠送_________元全程飞安险。(一般旅行社并无此项优惠保险) 二、国内旅游专属优惠 乙方为甲方办理履约保险_________元及责任保险_________元附加医疗_________元。(一般旅行社仅为旅客办理履约保险_______元及责任保险_________元附加医疗_________元) 三、国外旅游专属优惠: 甲方组团人数达_________人(含)以上、委托乙方所办理之旅游团体: a.乙方为甲方办理履约保险_________元及责任保险_________元附加医疗_________元。(一般旅行社仅为旅客办理履约保险_____元及责任保险_________元附加医疗_________元) b.致赠国际电话卡一张。(一般旅行社并无此项优惠)甲方参加旅行团体之人数未达_________人、报名参加乙方或其他旅行社所组之旅游团体、即赠送_________元全程飞安险。(一般旅行社并无此项优惠保险) 四、本合约之甲方须提供证明为其身份证明文件影本。 五、本合约依政府司法机关之相关法令订定、一式两份、并由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为凭。并以诚信为最高处理原则、上述之各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16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_____日游,共_______晚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地点结束。 第三条 价格及项目费用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馆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馆、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_________元,(保险金额:_________元)。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馆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报纸、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用;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通用合同 篇17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者单位) 住所或者单位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组团旅游社)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旅游线路: 旅游出发时间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旅游服务 量》标准(或有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计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中成人________________,儿童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_______________ 1、交通客票费: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2、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3、门票费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 4、保险费:含保险范围内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 5、导游:优秀导游服务。 前款第一项交通客运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办理。第2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费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起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水类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4、其他非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__________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_____日(不低于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需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 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九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并赔付旅游费用的3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装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活动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活动。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个人保险(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 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岛之旅有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甲方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 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期)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18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主要事项旅行团名报名人数初定出团日期旅游线路与天数交通工具及标准住宿标准用餐标准早餐____次,正餐___次,标准:_____导游服务派领队及导游服务购物娱乐安排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双方其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2、旅游发票;3、行程表;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通用合同 篇19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开发商: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开发范围 为进一步发展旅游事业,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发挥资源优势,增加财税,甲方提供所辖乡内_________平方公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区域)的山场、土地、河流、水库与乙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 二、开发经营期限 旅游合作开放经营年限为____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月); 三、旅游开发投资规模 旅游开发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________年内资金投入不少于_________万元(包括:规划费用、广告投入、人员培训、旅游促销等); 四、旅游收入分配 1、从开业开始,前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年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第________年以后按门票收入的_________%支付甲方(乡政府占_________%,村委会占_________%); 2、____区门票收入之外的旅游经营收入,甲方不参与利益分配,属投资商所有; 五、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负责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申报金川乡旅游开发项目有关事宜和相关手续; 2、保证乙方的经营性用地(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公厕等)、旅游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征用木材甲方应负责支持乙方落实,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费外,乡政府及村委会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村民的青苗补偿费由乙方按最优惠价格负责补偿; 3、负责与村委会签订旅游开发委托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4、负责____区公路的建设、维修,徽派民宅的维修保护; 5、负责旅游区内的林政管理; 6、协助处理社会治安; 7、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村民关系; 8、负责动员村民配合旅游开发种植所需的农作物; 9、协助乙方落实该____区旅游规划的具体执行; 10、保证____区内的“三通”问题,即路通、电通、水通; 乙方的义务: 1、负责____区开发的所有投入; 2、负责提供____区整体规划,并报甲方及旅游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3、有按期缴交甲方门票收入分成的义务; 4、有按开发项目和开发时间完成旅游开发的义务; 5、负责建设____区内的旅游步道; 6、有保护当地资源的义务; 7、有照章缴交税费的义务; 8、有引导当地村民发展旅游经济的义务; 9、负责落实“四统一”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营销; 六、违约处理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导致乙方无法开发、经营,除负责赔偿乙方所投入的全部资金费用外,另补偿乙方所投资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乙方所有投资的全部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必须确保在开发范围内,不准他人在____区公路沿线、游步道和景点兴建任何建筑; 2、旅游开发合作经营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合作内容; 3、在____区内如甲方新增其他行业开发项目,不得影响旅游____区的规划与经营开发并征得乙方同意方可执行; 4、经营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乙方续包,如乙方未能继续承包,其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门楼、停车场、游步道、)无偿交给甲方,投资____区配套的服务设施, 乙方全权处置,收益也归乙方所有 旅游通用合同 篇20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________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境外共计-晚-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出发、返回地点、时间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_________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②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④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③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②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③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21使用说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2、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5、旅行社因故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时,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6、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7、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示范合同范本时,对本格式条款存在争议、不明确或需另行补充约定事项的,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条款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旅游服务监督、投诉机构: 四川省 市(州、县、区)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区号)+96927 或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签约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旅游路线名称 。 行程共计 天 夜(含在途时间)。 出发日期 ,出发地点 。 途经地点 。 目的地 。 结束日期 ,返回地点 。 二、 行程与标准 (一)行程安排《主要游览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游览时间)以小时填写,交通工具不含景区内观光车、索道等,行程天数不够填写加页约定》 行程时间主要景点名称(游览时间)交通工具(标准)地接社名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交通工具”栏中的(标准)按各类别的标准填写。(如:飞机,经济舱) 飞机: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 火车:普通车/空调车/动车组;(其中:软卧/硬卧/软座/硬座); 轮船:普通客船/星级游船 人/间(其中:是否带卫生间); 汽车:空调大巴/空调卧铺/普通客车 (二)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不够填写加页约定) 日期酒店标准房间标准 第1晚挂牌三星级酒店两人标准间 第2晚豪华蒙古包两人间 第3晚挂牌三星级酒店两人标准间 第4晚挂牌三星级酒店两人标准间 (三)用餐标准:早餐 次,标准 元/餐/人;正餐 次,标准 元/餐/人( 人1桌,含 菜 汤)。 (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每日不超过一次,每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双方约定时间。(停留时间以小时填写) 日 期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日 期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 (五)住宿时如遇单人住宿,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 (六)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委托 省 市 旅行社出团,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应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其与甲方签订的本合同内容再签订委托合同)。 (七)甲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 (八)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九)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制作详细的旅游行程表,并加盖旅行社专用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发前 日交甲方留存。 三、旅游者保险 乙方应提示甲方购买旅游意外险。经乙方推荐,甲方 (须填同意或不同意,未填或打勾等视为乙方代甲方购买)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 。保险额度: 元。 四、旅游费用及其支付 (一)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人数: 大 小。 其中: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 元(人民币)/人( - 岁)。 (二)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 (三)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四)旅游费用说明: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指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5)接送费:指本合同签订的旅游出发地点和结束地点的接送费用。(6)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7)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 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3)上述(项目费用)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3、自费项目:乙方在遵循甲方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安排,但必须明确自费游览的项目名称和价格,且不得影响旅游团队的正常行程。乙方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甲方参加。 自费项目 价格(元)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遵循《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4、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2、乙方有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3、乙方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4、甲方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六、违约责任 (一)单方退团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4、违约方在出发后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0%。 5、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当事人,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二)延误出行 1、甲方未如约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而延误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旅游车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三)行程中退团或弃团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四)单方委托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提交旅游行程表 乙方所提交给甲方的《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甲方所交旅游费用并承担其10%的违约金 。 (六)压缩游览时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该费用10%的违约金。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 (七)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一)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因不可抗力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甲方,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三)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双方应以书面签字为准) (四)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五)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补充约定事项 1、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内容均在行程表中予以标示并已明确告知甲方 。 2、 。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采取如下第 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日 期: 旅游通用合同 篇22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结束日期;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合计:¥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___ 年 ___ 月 ___ 日 签约地点: 旅游通用合同 篇2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宣传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地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旅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 境外共计_____晚____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诺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②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④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③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②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③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双方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游客须知 尊敬的游客: 欢迎您参加出境旅游!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您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您的权利 1.您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您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向您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游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接待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3.您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行社为您办理符合旅*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境意外伤害保险。 4.您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您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5.您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您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旅游管理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计划购物,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拒绝旅行社*购物要求。 6.您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您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有可能是接待社和导游通过组织自费项目获取利润,损害您的利益。 7.您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杜未经旅行团同意,擅自变更、取消,减少或增加旅游项目,*购物、参加自费旅游项目,未履行合同义务给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您有权向旅*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获得赔偿。 8.您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损害习惯受到损害,您有权得到法律的救助。 9.您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您有权检举、控告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您有权将组团社发给您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部门,如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您的义务 1.您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您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您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的权利。 3.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中,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非法滞留不归。 4.您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您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6.您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7.您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了解旅行社的运营程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您要保存好旅*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依据。 9.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外币不得超过20xx美圆或其他等值外币,人民币不得超过6000元。不准携带违禁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各国旅游投诉和信息查询电话:略 旅游通用合同 篇24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游通用合同 篇25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旅游通用合同 篇26合同编号:no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本合同所指出国(境)旅游,是指到我国开放的目的地国家和港、澳地区旅游。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团自费出国(境)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全面介绍本合同所载服务项目和质量(含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以下简称行程说明书),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一条 旅游团队名称、旅游行程、服务项目与费用 游程与项目 人 数 (详见行程说明书) 旅游总费用 万 仟 佰 拾 元 (其中境内段 元境外段 元) 成行时间约定 第二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条 甲方在出境前应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单位担保的,另行约定)。若甲方于境外途中擅自离团,造成无法与团队同时入境,乙方有权将押金用于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上缴有关部门作为调查取证与遣返的费用。 第四条 本合同中交通、景点等价格,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如遇价格调整,按新价格执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新价格执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原价格执行。 乙方有责任将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五条 乙方应派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领队。领队应带领甲方出国(境)旅游,并为甲方提供办理出入境手续、交通、住宿、游览及其它完成旅游所需要的全程随团服务。 第六条 在境外旅游过程中,乙方不得强迫甲方购物,安排购物的次数平均每天不得超过壹店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乙方因参团人数不足,且甲方又无法承担小团体领队费用,需将甲方转交其他组团社出团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转交拼团的,乙方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旅游签证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凭出国旅游费用发票向乙方办理退款手续,但应支付人民币每人100元的手续费。 2 在乙方办妥旅游签证后,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应支付签证费用外,还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出发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出发前七日内(含第七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闯出发前三日内(含第三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与甲方协商在三个月内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部退回团费外,乙方应按以下方式负违约责任: (1)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前七日内(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前三日内(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 4、乙方委托国内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因被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个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关旅游费用乙方不予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方于旅游活动开始后,未能及时参加排定的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时,视为自愿放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 7、乙方违约后,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给束时,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乙方如遇上述情况,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乙方应将已发生的规定费用或为履行本合同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扣除后,余款退还甲方。 乙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在征求旅游者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后,变更旅程、游览项目或更换食宿、行程,如因此超过原定费用时,应由甲方承担。如因变更而节省支出经费,应将节省部分退还甲方,乙方征得甲方同意为旅游团的安全和利益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按本标准合同签约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保护。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及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诉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邮编:350001 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天马广场16层 第十一条 乙方在业务宣传资料、店堂告示及公开广告所载或规定的内容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应包括旅游日程、路线、游览景点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标化住宿标准、购物娱乐安排导游服务及费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特殊事项的约定。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授权(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时间: 时间: 旅游通用合同 篇27甲方:-(旅游者或团体)24小时联系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24小时联系电话:-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境外共计-晚-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出发、返回地点、时间-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②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④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③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②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③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 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等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旅游通用合同 篇28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5.“(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____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____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二章专用条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人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岁)旅游费用为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 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第三人承担。 (二)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____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____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旅行社(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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