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 |
范文 |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精选3篇)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 篇1甲方(委托方): 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书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栋数: 总户数: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幢][座]单元层号。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人员配置及有关约定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车辆停放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九)。 第四条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见附件5)。 第五条乙方应确定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6)。 第六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 [别墅]: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 [会所]:元/月·平方米; [其它]: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调整方式。自年月起,每年按照(递增或减少)的标准调整。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经营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一)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 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包干_务费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费为交纳费用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成本和乙方的酬金支出。 物业服务费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2.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按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2)[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的比例提取。 3.物业服务费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4.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三)其他经营方式 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业主按[月][季度][半年][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 第九条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收费包含车位(库)租金和泊车服务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收取: (一)车位租金标准 1.汽车 露天车位:元/个·月; 室内车位(库):元/个·月; 2.摩托车:元/个·月; 3.电动车:元/个·月; 4.自行车:元/个·月。 车位使用人应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临时停放车位租金。 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乙方按车位租金%的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于车位出租、租金收取及租金管理人工、税费等支出。管理服务费用在返还甲方前从收取的车位租金中扣除。 (二)泊车服务费: 车位(库)使用人按以下标准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 1.汽车 露天车位:元/个·月; 室内车位(库):元/个·月; 2.摩托车:元/个·月; 3.电动车:元/个·月; 4.自行车:元/个·月。 第十三条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公共水电费由据实分摊。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五条乙方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入,在扣除经营收入总额%的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费用后,其收益归业主所有,按以下第种方式使用: (一)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十七条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__________元、[装修垃圾清运费]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重结构损坏及违反管理规约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90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 (一)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义务 (一)在乙方入驻日前,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 (二)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 6.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及企业内部管理活动; (五)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 (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方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和向甲方、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行为; (四)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乙方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四)及时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监督,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五)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相关注意事项并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六)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七)本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办理资金、资料、资产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将所有工作人员、生产设施设备撤离本物业区域。乙方向甲方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进场时接收的资料; 2.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竣工图纸、保修及使用资料,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等技术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保养和维修的合同资料; 4.共有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经营收益合同资料; 5.物业面积清单及业主名册; 6.。 (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90日内办理移交和撤场手续。 第二十四条退出和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将解除合同决定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二)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30日内,乙方应当做好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三)经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的,决定作出后90日内,甲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甲方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托管申请或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对本物业进行自管。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7日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7日内回复甲方。 乙方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日内在物业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做好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档案、物业服务档案、预收欠收代收费用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并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甲方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因故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乙方同意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乙方不同意继续提供服务的,应提前两个月本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预收及欠款的清算、外包合同及经营收益合同的履行交接、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查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等,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乙方的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业主赔偿损失。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提供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但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的、未达到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擅自提高的部分费用;已经收取的,乙方应双倍返还擅自提高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撤出物业区域,并应当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或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经乙方书面催缴,仍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每日应当按欠费金额‰或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及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拖延、拒绝移交及撤场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甲方可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交。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物业专有部分内专有部位及专有设施设备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故障造成损失的; (四)乙方按本合同履行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义务,但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的; (五)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非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的; (六)乙方向甲方或业主提出书面建议要求修缮、改造专有或共有部位、设施设备或纠正不良行为,而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采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饰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改造等)所致之损害; (七)。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物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气泄露、设备设施故障、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由乙方报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1.规划平面图 2.物业构成明细 3.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4.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5.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 6.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 篇2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业主管理委员会 乙方(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__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__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管理内容 1.甲方将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路的________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被告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和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使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 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拨付给乙方; (3) 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______%) __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月租金_______元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 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_平方米),按月租金_____元租用; (5) 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完不成第五条规定的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 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费收费标准; (9)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停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业责任人进行催交、催改; (10) 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业主间的关系; (11) 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2.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 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串领取所需的维修经费; (4)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账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向甲方和住宅区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账目; (5) 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 乙方须本着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机构和人员; (7) 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 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费收费工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9) 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来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0) 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 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来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第五条 物业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1.各项管理指标执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___年内达到_____标准。 2.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___%作为经营收入。 第六条 风险抵押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2.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4.如由于乙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七条 奖罚措施 1. 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的______%奖励乙方。 2.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______元(全国)、_____元(省)、__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资金另定;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得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资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 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补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全责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___至___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 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房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中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2. 合同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 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_______ 、_______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本全责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4. 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或诉至人民法院。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1. 住宅区物业情况一览表(略) 2. 住宅区物来年收支测算表(略) 物业委托承包合同 篇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湖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武汉金泽立仁物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武汉 市黄陂 区 横店大街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6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20387平方米;其中住宅 5166.2平方米;商业 5166.2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88.17 平方米。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88.17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④ 。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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