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监理工程合同 |
范文 | 监理工程合同(精选3篇) 监理工程合同 篇1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业主: 监理单位: 年月日 监理工程合同 篇2委托人: 监理人: 委托人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一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以实际工程量计算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2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理工程合同 篇3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省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甲方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制定相关的措施并组织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提供安全的生产工具、工作场所和基本生活设施,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甲方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技能工资、等级工资工资制度,月工资为 元,并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并参照工资指导线执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低于《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30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内容、支付标准、支付项目、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内容和工资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加班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 纳社会保险费,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代扣代缴,保障乙方享受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双方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可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经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民法典》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民法典》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甲方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符合《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告知乙方,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第九条 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可另附页)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制定的合法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档案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本劳动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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