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格式合同相关 |
范文 | 格式合同相关(通用3篇) 格式合同相关 篇1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其合同条款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民法典》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垄断行业,其交易内容存在重复性,交易双方为了节约时间,节约精力,就会选择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因此被大量运用到商业领域中。 一、格式合同的弊端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包括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使用格式合同可以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等,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格式合同排除了合同相对方选择、协商的权利。虽然合同订立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合同拟定方对相对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剥夺了其选择协议内容的权利。这明显违背了契约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 其次,拟定合同的一方很有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社会地位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虽然格式合同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其毕竟是社会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将其完全取缔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所以,要想避免格式合同的上述不合理现象,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就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多方面的调控。目前,我国已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格式合同中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二、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制 1、《民法典》39、40、41条 其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仅要遵循公平原则,最重要的是针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以及说明的义务。其次,具有《民法典》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相应的格式条款无效。最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3、《海商法》44、126条 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 4、《保险法》第30条 该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格式合同将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虽然其存在出现了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也的确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市场贸易的繁荣。所以说,“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做的就是从国情出发,完善立法,并且加强监督,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及保护意识,使格式合同能够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格式合同相关 篇2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多种多样,只要是集体合同有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就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益的侵犯。例如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或者保险福利等约定权益的;违反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等权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1993年10月30日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提出,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工会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从法理上讲,工会与用人单位是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当事人)。集体合同对企业所有劳动者(关系人)和用人单位、工会都(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由于集体合同的签订目的和双方当事人的性质不同,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职责,但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对企业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都是它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代表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来说,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具有法定性,只具有道义性。保证全体职工履行义务靠的是职工的觉悟、舆论的力量和企业行政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如果个别职工或部分职工不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而只承担道义、政治责任。另外一种情况,工会组织及其所代表的全体职工都能够自觉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作为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还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程序 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遵循什么样的程序首先,劳动者、工会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根据本条规定,协商解决是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了工会选择或裁或审的两种途径,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与劳动法的规定明显不同。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依据《集体合同规定》,这一类集体合同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处理,包括当事人双方协商、仲裁解决、诉讼解决三个环节。以往的实践表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所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的体制变得冗长拖沓,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会遭受损害,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危害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颁布实施)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处理。或者在不申请仲裁的前提下,协商解决集体合同争议不成的,工会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理该集体合同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格式合同相关 篇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秉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乙方愿意承担工程项目砂石运输,为了在运输过程中能安全、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运输任务,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砂石、水泥给乙方承运。 2、乙方配合甲方把砂石、水泥等物资运到指定地点。 二、各项目点运费 三、运费结算 按每个运输总造价的70%付取工程,其余工程款待运输完成后一个月内全部结清所有运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乙双方应坚持装载适度,并做到人、车安全。 2、乙方应遵守交通规则,有序装车,防止发生事故。 3、在整个工程的物资运输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4个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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