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脱色绒毛纱买卖合同 |
范文 | 脱色绒毛纱买卖合同(通用3篇) 脱色绒毛纱买卖合同 篇1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签订本合同,以备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商品内容及价格 1、 商品的名称、货号、单位、数量、价格、金额等详见《购纱明细表》 2、 以上商品价格为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二条 生产条款 1、 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纱线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如乙方没有特殊要求,甲方将按照本公司生产工厂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生产。 2、 溢短要求:签订合同的溢短装范围按±3%执行,甲方须按乙方购纱明细安排生产,甲方供纱溢短数量在乙方购纱数量溢短要求范围内的,乙方必须按合同价格全额购买;溢纱超出要求的部分,乙方有权拒收;短纱超出要求的部分,乙方如需补纺,甲方应从速安排,补纺纱价格按原纺纱批量价格执行且必须保证大货交期,如不能保证大货交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3、 由于纱线质量(异色毛、薄厚档、搓板纱、批差等),造成纱线短缺,甲方必 须及时给乙方补纺,如影响了乙方的大货交期,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问题纱的'鉴定和处理办法,要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在7个工作日之内及时给予答复,否则造成交期延误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质量标准 1、 甲方保证所提供货物是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 原料要求:平均长度≧mm,细度≦ um,短绒率≦ mm( %)含绒详见加工指示。 3、 检测要求: 色牢度中浅色4级以上(使用脱色绒的颜色色牢度3级以上),深色3级以上(即皂洗、干洗摩擦、日晒、汗渍等牢度)染料不可有偶氮。抗起球≥3、5级以上 第四条、包装要求及费用 甲方负责对商品进行包装,标注颜色和批号,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交货期限 1、 年月 日之前发货、 2、交货确认以双方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依据为准。 第六条运输条款 交货到 方指定的 ,运输费用由 承担。 第七条 结算条款 双方签订合同以后,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当作预付款,甲方在原定交期内准备好货物,乙方检验合格后,于 年 月 日向甲方付清全部余款。 第八条 索赔和仲裁条款 因乙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延误交货,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因甲方提供货物不符合前面质量要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如是合同内规定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若是合同内未明确的条款,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容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 甲乙双方签订的《购纱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分合同,分合同及变更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日期: 乙方: 代表: 日期: 脱色绒毛纱买卖合同 篇2合同编号:〔20 〕 号 供货单位(章): 购货单位(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订 货 清 单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保障安全。 二、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禁(限)用药物要求: 四、产品包装标准及要求: 五、提(交)货时间和地点: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与方法: 八、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产品安全与质量责任: 十一、运输安全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1.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页):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脱色绒毛纱买卖合同 篇3招标编号: 合同号: 卖方: 买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买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废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本合同数量为废吨。单价为元/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买方获得中标通知书并缴足货款后签订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有效期内买方必须将本合同协议书执行完毕,如逾期不执行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赔偿。 4.交货方式:中标通知书指定的'现场交货。 5、运输工具或车皮由买方自理,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买方自理。 6、发货时不得超过合同数量,如现场货物数量不足由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实发数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买方持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领发料签认单到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签字备案后,到回收站财务结清货款。 7、买方在投标前应到发货单位现场实地看货,因此卖方不承诺任何货物的质量保证。 8、买方购买的所有废旧物资(包括废钢铁、废轴承等),不得反销到铁路任何使用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买方不得转让提货权,否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11.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副本二份,业管科、财务各一份。 卖方全称(加盖公章): 买方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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