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
范文 |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精选3篇)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 *接受上诉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律师作为上诉人姜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经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姜某犯有生产假药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姜某参与犯罪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量刑过重,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不深,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一审法院对上述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未予认定,量刑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姜某从未有过制售假药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赚钱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帮凶,起初对李静制售假药并不知情,正如一审查明的那样,其装一整天药盒仅活得200元的报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劳动报酬,姜某并不追求额外的非法利益,可见,其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始终对制售的是否为假药,并不确定,可见其主管恶性不深,整个犯罪环节从策划、购买原料、打码、装盒、销售等至少五个环节,姜某仅受雇完成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情节是轻微的,一审也因此将其认定为从犯,同时,上诉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临时受雇于假药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涉案假药无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场,没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应区别于其他流入市场,造成人身伤害的假药,一审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却等同于共同犯罪,按从犯标准对姜某进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这相当于对姜某加重了处罚,严重违背我国《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及《黑龙江量刑指导意见》的基本规定。 二、一审法院未认定假药成分及对人体无危害性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本案委托哈尔滨市药品监管部门未对药品含量及是否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进行鉴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假药与不会造成伤害的假药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审的量刑没有考虑无危害后果这一从轻情形。 三、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确定药品价值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涉案药品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药品无药物含量,以包装上的药品名称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不客观,其次,有部分药品未装盒,不应认定成品价值。最后,药品并未出售,不能确定真实价值;且《价格鉴定结论书》未送达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确认的犯罪数额过高,加重了对上诉人的处罚。 四、上诉人姜某不应承担全部涉案金额 上诉人姜某仅参与了300多盒波利维假药的装盒工作,并没有将立普妥假药装盒,有李静独立完成立普妥假药的装盒,且上诉人只生产一天,被告人李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印证了上诉人姜某供述的真实性,上诉人姜某的犯罪数额应以其参与装盒的300多盒波立维的价值确定,然而,一审法院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将全部药品均认定为姜某与主犯共同生产,全部价值均认定为姜某的犯罪数额,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背离了《刑法》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新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 五、本案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 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时间为20__年12月1日,二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而之前一直适用的20__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应适用本案,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不应以价格确定情节是否特别严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一审法院应适用20__年5月的司法解释,做出更有利于上诉人姜某的判决。我们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__年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决。稍后会同辩护意见一并递交法庭。 六、一审未认定上诉人姜某的酌定从轻情节 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责性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罪不至重罚的不应重罚,“重刑主义”时代在我国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然而,一审法院在查清主犯与从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后,做出的量刑却是主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从犯姜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更离谱的是从犯的罚金50万元,姜某每天获得的报酬仅200元,其所装药盒的价值不足涉案总价值的一半,罚金50万元有何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我们没有在一审判决的论述中看到?!请求法庭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并充分考虑本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姜某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撤销一审理判决,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改判。给无意中触犯法律的上诉人姜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二审认定其酌定从轻情节,减轻其刑期。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2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型号、规格、及合同价 1.1产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同单价为小写: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按卷/铺装面积计算) 1.3合同总价为第二条:产品的技术标准 2.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制作,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条:安装时间 3.1安装时间。 3.2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安装完成,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安装完成,乙方将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3.3甲方在规定安装的时间,甲方没有提供具备安装的条件,甲方将负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3.4如遇特殊原因需更改工期,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 2)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5.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扣合同总价的___%计取,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5.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扣合同总价的___%计取,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7.2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结行协商。 7.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非法销售假药辩护词 篇3购猪方:(以下简称甲方) 售猪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在乙方完全按照甲方的可控盈利保障体系的其它相关规范进行养殖,并生产出了合乎甲方要求的商品猪后,将由甲方负责回收。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一、 甲方将乙方加入了可控盈利保障体系,体重在105—115Kg以上的良种商品猪。 二、 乙方保证所出售猪只的体况健康,无违禁药物残留。 三、 收购价格的制定:按照中国农业部委相关网站的当日当地生猪牌价;湖北省农业厅相关网站的当日当地生猪牌价;当地现场良种猪收购价格,三者取其平均值。根据当时猪肉行情,由甲方往上做0.4元每Kg的'调整后定为收购价格。 四、 义务与责任 1、 甲方有义务及时回收乙方的合格良种商品猪 2、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对猪只进行回收,同时为配合甲方全进全出的规范管理模式,售猪时应无条件全栏同出。 3、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将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A. 甲方或第三方检测出猪肉中有违禁药物残留而并非出自甲方提供的饲料内的的 B. 乙方擅自将商品猪留作父母代母猪进行饲养,产出商品猪导致种源弱化的 C. 乙方将自己猪场公猪提供给他人配种的 D. 以其它商品猪以次充好售給甲方的 E. 将合格猪只卖给其它个人、组织的 五、 免责条件 1、 租赁期间,若猪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猪场损毁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2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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