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调解申请书 |
范文 | 调解申请书(精选20篇) 调解申请书 篇1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请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x事务所、廖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县xx村9组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 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 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年10月6日 调解申请书 篇2申请人:王,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X村号,系死者王X之子。 被申请人:XX市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王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王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王X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广东省XX市路XX镇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王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王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调解申请书 篇3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村村民,20xx年xx月x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调解申请书 篇4(一)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患者姓名:性别:X年龄: 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X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日期: 调解申请书 篇5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x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或盖章) x年x月日 调解申请书 篇6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申请人:患者姓名 申请日期: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 篇7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______时左右,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在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开办的________________拉丝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__________余元。________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_________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_______________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__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___现金________________元; 2.在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由____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工伤纠纷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调解申请书 篇8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 篇9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男,XX年生,身份证号:,车辆牌号,联系电话,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于20xx年XX月XX日时分在XX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日期: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 篇10一、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体不适,于是前往某某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某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一份,诊断书上写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具体病症状况等,医方准针对患者病症给出了建议。患者谨遵遗嘱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不慎,导致患者。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针对上述案件事实,证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某某患者(写结损害结果),侵犯了该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因该患者受到的'损害是由于乙方的过错而造成的,故现请求医方赔偿患者的损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本案件申请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补助费、身体残疾补助金等 特申请______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 调解申请书 篇11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村村民,x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申请人:李X X 调解申请书 篇12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域大厦A座21楼 被申请人:王,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xx村二组,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按照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支付所欠债务的余款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年11月30日至年12月1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800元。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自五法黑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1232元。 五、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王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五华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五法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确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金额为680000元,被申请人王应于年11月30日前偿还400000元,并于年12月10日前偿还余款280000元,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未按期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21‰支付还款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王在年11月30日前并未偿还欠款,之后于年12月10日向申请人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00元。余款5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付。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 篇13(一)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患者姓名:性别:X年龄: 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X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 篇14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调解申请书 篇15甲方:医院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申请人: 被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申请书 篇16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 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 日期: 调解申请书 篇17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x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 篇18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请人:,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宁明县人,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宁xx镇荷城街号。 申请事项:申请调解期限。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本人、广西锦绣装饰工程有责任公司与被告方-胜、龙州县龙鼎大酒店有限责任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各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特向法院申请调解期限,申请期限为:年2月9日至年5月10日。盼批准! 申请人: 日期:x年x月x日 调解申请书 篇19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车辆牌号云L, 联系电话138872,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组, 于20xx年 06月 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调解申请书 篇20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 年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 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xx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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