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 |
范文 |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通用7篇)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 篇1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20xx〕27号)、《马鞍山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马政办秘〔20xx〕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干流先行与全域推开”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指导思想,摸清花山段长江干流及支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规范有序的监管制度,为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三、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 我区辖区内长江干流岸线及其2公里范围内陆域;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岸线及其1公里范围内陆域,长江流域三级及以下支流岸线及其500米范围内陆域。 靠近上述区域内的工业集聚区、城镇集聚区,港区。 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自然岸线(滩涂、湿地)。 所有江心岛。 (二)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道等直接向长江流域水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任务 (一)查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全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建立排污口名录和信息系统。 (二)开展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人工排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测: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监测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建有自动在线监测的排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的基础上,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废水来源。 (四)开展入江排污口整治,按“一口一策”的制定分类实施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权责统一、职能清晰、权威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回溯反弹。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 篇2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拆违拆破拆旧”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所取得的成果,确保专项行动不断向纵深推进,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办【20xx】7号)的总体部署,结合《20xx年度海门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清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在20xx年底前分批完成新区88处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实现“接管封堵一批,整治达标一批”。 二、整治标准 海门港新区境内88处排污口,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还有少量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机械冷却水、蔬菜海产品加工清洗废水。 (一)截污纳管 在新区污水管道可接范围内的排污口,各企业、单位自寻施工队设计施工图纸,主井前建设支井,实施截污纳管工程。 (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无法接管的`企事业单位,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过滤池、化粪池),上清液达标后排放入河。上清液是否达标需企事业单位定期找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三)取缔封堵 对既不能接入污水管网,又没有及时按照要求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对排口进行强制封堵。 三、整治步骤及时间 (一)排查摸底(20xx年5月-6月) 新区组织水利、环保等部门从经营范围、排污量、排放污染物性质等方面对88处排口进行摸底排查,分清类别,为下一步开展集中整治打下基础。(详见附件2) 牵头部门:农村工作局 配合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与旅游局 (二)截污纳管(20xx年12月-20xx年11月) 目前通吕运河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及部分村庄污水管网已完成建设,督促管道辐射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做好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并及时接管,同时封堵原有排口,接管方案需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牵头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与旅游局、农村工作局、综合执法局、南黄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提升达标(20xx年1月-20xx年11月) 对不能接入污水管网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包括过滤池,化粪池,上清液达标后排放入河。上清液是否达标需企事业单位定期找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牵头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 配合部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与旅游局、农村工作局、综合执法局、黄海水务 (四)规范封堵(20xx年12月15日前) 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规范整治达标的排口进行强制封堵。 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 配合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与旅游局、农村工作局、供水公司 (五)总结验收(20xx年12月) 认真总结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以河长制体系为基础,研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促进生态环境美化。 入河排污口所在村居负责将整治台账在12月10日前发送至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牵头部门:规划建设环保局 协调部门: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旅游局、农村工作局、各村居 四、工作职责 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污水管道主管网建设,对接市环保局,梳理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汇总上报排口整治进度。 经济发展局:负责督促企业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 社会事业旅游局:负责督促医院、学校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 农村工作局:负责做好前期摸排统计工作;督促农业经营单位、个体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改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拒不执行排口整治的企业单位进行强制封堵; 供水公司:负责对强制封堵排口的企业进行断水处理; 南黄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接管设计方案审核及现场监督。 黄海水务:负责水质检测工作; 各挂钩领导及涉及到的村委具体负责包干范围内排口整治的推进工作。 五、名词解释 提标改造:原有污水处理不达标或达不到新的标准,必须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工段,实现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完善手续:进行登记备案,有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规范化建设:对于暗管和潜没式排污口,在院墙外、入河前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以便监督采样,未设置明渠段或取样井的,应要求进行改造;所有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等南通生态环境局明确后,统一树立);重点排污口要因地制宜安装在线计量和视频监控设施,强化对排污口排污情况的实时监管和信息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新区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任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推进,将整治一抓到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河长责任 排口所在的镇村级河道的河长要切实担负责任,作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牵头落实责任人河道内的排口整治工作。 (三)强化部门联动 新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联动,按照整改方案中明确的目标、措施,快速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同时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衔接,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四)落实长效管理 根据环境监管网格化要求,新区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对整治后的排口加强监管,避免引发环境问题。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 篇3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参考要求、“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及台账模板的通知》(鄂环办﹝20xx﹞91号)和《关于印发<20xx年荆门市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荆十指战役办﹝20xx﹞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xx﹞32号)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路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荆门做出积极贡献。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持续推进7大类15小类入河排污口整治,努力实现我市“水环境清洁、水资源永续、水生态健康”的良好局面。 (一)立行立改 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立即采取拆除、关闭或迁建等措施;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对上诉区域外、排口情况相对简单,能够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不等不靠,积极通过拆除、取缔、封堵、清理合并等方式,立即实施整改,力争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符合条件排口的立行立改。 (二)工程整治 对需要长期整改和工程整治的,各责任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指导,科学合理制定工程整治计划,力争在2-3年内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积极督促区县政府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和雨污分流改造,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统一达标排放,对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确保排水水质达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完善污水、雨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整改错接管道,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后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确实不具备纳管条件的,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确保达标排放;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禁止向水体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包括港口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水、港口接收的船舶废水、港口码头作业平台冲刷和溢流废水以及港口码头内的生活污水,采取建设收集管道、处理装置或者储存柜等的方式,将污水收集后转运处理;对确需保留的港口内雨水排口,完善雨污分流系统,确保无污水混排; 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结合河长制管理要求,推进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良好水体保护规划、河流生态修复规划的实施,实现水域功能稳定达标,对未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针对性制定小流域整治阶段性实施方案,完成沟渠、河港排口整治,消除黑臭水体;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农村排污口,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推广厕所污水、洗涤污水、厨房泔水“三水同治”模式,持续提高农村厕所粪污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巩固改厕问题摸排整改成果,建立完善农厕长效管护机制。 (三)长效监管 加强河湖长制考核,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对于规范保留的排污口实行编码终身制、唯一制,将规范化设置排污口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内容,实行“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提升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群众参与,规范树立标识牌和公示牌,积极接受公众监督。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生产废水排污口 对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要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及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的处理效果。对于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对于工艺稳定、运行良好污水处理设施,强化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管控,保证排水水质达标。 对于直接排放外环境的企业排污口,能够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纳入。对无法纳入的,污水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处理设施要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确保排水水质达标;对于工艺稳定、运行良好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日常监管,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水质应满足企业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2.生活污水排污口 对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实施分流,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污水排污口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__)要求。 3.厂区雨水排口 推进园区或企业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持续完善雨污分流改造及运行维护,严禁园区或企业废污水混合雨水排放,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对厂区雨水排口,行业排放标准中有污染雨水排放标准的,应执行该标准;无污染雨水排放标准的,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__)V 类标准。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水产养殖排污口 引导合理安排养殖结构,严格控制养殖密度,科学放养水产品种,合理适度投饵、施肥、用药,确保水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通过推广综合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培育壮大生态渔业、绿色水产,实现水产养殖的排口整治污染减排。 水产养殖排污口水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水体不出现黑臭,其中要求NH3-N≤8mg/L; ②根据排污源头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排放标准。 2.畜禽养殖排污口 落实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差异化养殖管控措施,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排放量或者存栏总量控制,适养区推行不超出环境承载力的种养一体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对养殖场地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污水质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水体不出现黑臭,其中要求NH3-N≤8mg/L; ②根据排污源头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行业排放标准。 3.种植业排口 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大可降解生物地膜试验示范。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多方支持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通过逐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零增长、农药减量化、有机肥还田等生态种植措施,逐步实现种植业排口有效整治。 种植业排口排水水质应根据生产种植情况,达到以下要求: ①生产作业期时,结合作物种类情况,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xx); ②非作业期时,排水水质应稳定达到《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838-20__) V 类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 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加强对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的综合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应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不能纳入的,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排水水质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xx)。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对于处理工艺落后、日常运行不良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提标升级;对于工艺稳定、运行良好污水处理设施,强化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管控;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建设、整改及雨污分流改造,提高片区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的处理效果。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标准,保证污泥合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__)一级A排放标准,对达不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排口应实施限期提标改造。 2.生活污水排污口 采用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对于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以内且纳管条件适宜的城镇散排口区域或流域实施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实现散排污水口有效截污纳管;对于截污纳管条件困难的城镇污水散排区域或流域实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分散处理。通过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各类措施,实现对未截污纳管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有效整治。 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应合理安排实施截污纳管进度,纳管前确保污水得到妥善处理;确实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排水水质应执行《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42/1318-20__)的规定。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生产废水排污口 港口码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运行相应的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禁止向水体排放生产废水。含油废水应当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废水。推进船舶废污水收集上岸集中处置。 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水质执行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部门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2.生活污水排污口 通过建设收集管道及配套处理装置、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等,实现生活污水预处理和收集储存,并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定期接收和无害化处理。港口码头餐厨垃圾应当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残油、废油。 港口码头生活污水排污口执行环评(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排放标准或相应部门行业环境管理规范要求。 3.雨水排口 确需保留的雨水排口,通过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逐步提升雨水、污水的收集处理效率,解决污染排放情况,实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目标。应急排涝的雨水排口应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对排污口进行日常监管,确保无污水混排。 港口码头雨水排口排水水质执行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__)V类标准。 (五)城镇雨洪排口 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完善汇水区范围市政管网建设及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汇水区内城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镇雨洪排口排水水质执行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__)V类标准。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沟渠、河港排口,应充分结合河长制管理要求,通过推进对应汇流范围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良好水体保护规划、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实施,完成对排口对应流域整治工作,实现水域功能水质稳定达标。未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的,在将河长制进一步延伸的同时针对性地制定小流域整治阶段性实施方案,完成对沟渠、河港排口整治,实现水体水质的持续改善。 所在水体划定了水域功能或在“河长制”管理中制定了环境管理目标的,原则上执行水域功能标准或环境管理目标;未划定水域功能或无环境管理目标的,结合入河排污口排入河流的水域功能和水质现状,执行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__)V类的水质标准,并消除黑臭。 (七)其他排口 针对其他排口,因地制宜采取经济、高效的治理技术、设备和措施,实现有效整治,促进入河水质持续改善。 其他排口水质执行稳定达到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__)V类的现状水质标准,并消除黑臭。 四、主要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以前期排查、溯源、监测结果为基础,筛选出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对照整治要求,分类推进规范整治。对手续不完善、但经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入河排污口,各地应按管理权限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违法入河排污口,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迁移、清理、封堵、取缔,特别是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入河排污口,一律坚决迁移、清理、封堵、取缔;对超标排放的入河排污口,各责任单位要综合施策,全面开展整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强监督性监测,对重点排口增加监测频次,实时掌握全市入河排污口水质情况,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科学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整治工作。要完善工作保障,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经费,将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地要组成专班,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数据和资源,加强对溯源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严格整治标准。按照《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尊重事实、因地制宜、达标排放”原则,严格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即取缔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所有排污口,取缔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取缔经限期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排污口;限期整治不能达标排放及审批手续不全的排污口,清理合并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所有排污口;规范需保留的排污口,建立“一口一档”,统一标志牌,确保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在排污口整治工作中出现审核把关不严、报送信息前后不一的情况,对整治工作中相互推诿、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和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和执纪问责等措施;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 篇4根据省、市“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部署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xx〕21号)要求,我县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长江干流及其长江流域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并按照“一口一策”提出整治措施,建立权责明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使我县长江流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在望江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岸线及其2公里范围内陆域;长江流域一级支流(华阳河、新漳河、杨湾港道)、二级支流(宝塔河、赛口镇漳湖镇幸福河)岸线及其1公里范围内陆域;长江流域三级(华阳镇幸福河、太慈河、泥塘河、津潭河)及以下支流岸线及其500米范围内陆域;靠近上述范围的工业聚集区、城镇聚集区、港区。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根据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信息,我县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8个、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8个。各乡镇、县经开区对《望江县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核对排污口信息,20xx年5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6个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开展立行立改。 (二)全面排查长江入河排污口。各乡镇、县经开区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长江干流、支流排查范围内进行“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20xx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20xx年9月底前完成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20xx年12月底前完成长江三级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我县在人工排查过程中,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统筹安排、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建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根据排查和监测情况,对我县长江干流和一、二、三级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查清废水来源,涉及的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溯源工作。 (五)整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一口一策”要求,对排查出问题的`入河排污口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确保20xx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确因工程性措施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完成的,20xx年8月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整治成效,并进一步明确下阶段整治措施。 (六)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四、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协助单位作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河(湖)长协助单位。此次纳入排查整治工作的河流,由各河(湖)长协助单位牵头,组织所在的乡镇(经开区)实施。各河流相关信息由各河(湖)长协助单位收集、汇总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未安排河长协助单位的河流由所在乡镇组织实施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各乡镇、县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是我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监测情况,开展溯源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三)县直有关部门。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县生态环境分局是我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牵头单位,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并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统筹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开展长江干流和一、二、三级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并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收集、整合全县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县级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 3.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提供涉及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资料),督促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地形矢量图、土地利用矢量图、高清卫星影像、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5.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港埠企业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县水利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县林业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湿地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9.县住建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提供城区水环境重点工程设计图、施工图及验收文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县直相关部门于20xx年5月24日前向县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望江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工作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统筹县生态环境、财政、发改、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各乡镇、县经开区属地责任,围绕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责任落实。县生态环境分局要落实总牵头责任,各乡镇、县经开区要落实具体排查整治责任,各行业部门要认真指导,各河长协助单位要积极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对照排查问题清单,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和整改期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保障资金投入。加大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排查、溯源、整治等经费。 (四)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强化工作监督。按照“谁排污、谁负责”原则,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到位,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处罚力度和查处力度,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及时发现,严肃处理,抓住反面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不定期公布违法行为,实现曝光一起、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 篇5一、总体目标 在黄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用两年时间,摸清长江黄石段干流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长江黄石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范围及对象 (一)排查范围 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及向黄石侧江堤岸线外延2公里。具体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以及江心岛,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范围。 (二)排查对象 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三、重点任务 (一)查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黄石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各类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黄石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着力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改善,提升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具体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梳理汇总,20xx年5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整合。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采取“三级排查”的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作为一级排查,生态环境部调度开展跨省交叉排查作为二级排查,并组织专班对疑难点位进行集中攻坚三级排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原则,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县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并进行复查,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根据国家制定的整治标准要求,建立“一口一策”,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并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更加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1] 五、任务分工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职,共同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有关县(市、区)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排查整治工作推进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配合开展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情况开展监测、溯源工作,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建立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环投公司等相关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资料,并督促指导各有关县(市、区)及行业配合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负责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领导和统筹协调(指挥部下设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凡后美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工作专班,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牢抓实。要制定具体方案、保障工作经费,为本行政区域内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后期整治阶段,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督办,确保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四)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我市将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要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工作纪律,严谨规范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迟缓、履职不力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 篇6为认真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xx〕2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长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xx〕708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xx〕44号)和《无锡市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湖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长江、太湖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情况 (一)长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 滨湖区长江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共计733个,已采样监测的393个排污口中,有263个水样水质未达到Ⅲ类水标准。水质超标排污口主要集中在胡埭镇和马山街道,排入的水体主要为陆区港、太湖和峰影河。 (二)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 滨湖区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共计46个,已采样监测的42个排污口中,有25个水样水质未达到Ⅲ类水标准。水质超标排污口主要分布在河埒街道和雪浪街道,排入的水体主要为长广溪、梁溪河和京杭大运河苏南段。 二、工作目标 (一)20xx年11月底前,制定长江及太湖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的分类整治方案,完成排污口标识牌规范设置,12月底前完成50%以上的整治任务,并建成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二)20xx年底前完成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全部整治任务,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建成一批整治示范工程。 (三)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管理体系,不断规范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污染物排放。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按照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长江太湖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滨湖实际,各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任务的主体责任,在排口整治任务对应的区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注重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容易整治、污染严重的,立即进行整改;对排污情况复杂、短期难以整治,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坚持疏堵结合、妥善处置,不搞一堵了之、一拆了之等简单粗暴、急于求成的行为,尽可能避免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从污水排放控制到管网建设、生态修复、流域治理等全过程统筹考虑、综合施策,与太湖治理、美丽河湖行动、生态环境规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切实将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严格把关,禁走过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工业排污口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等的排放口,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港口码头等排污口。生产废水排污口,包括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没有纳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排污口、温排水等循环水排污口,以及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或雨水等混合污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指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的排污口。厂区雨水排口指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初期雨水或受污染的雨水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应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厂区雨水等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拆除,经相关部门许可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限期不能达标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企业应规范排污口设置,原则上各企业只可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1个雨水排放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1个雨水排放口,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按规范要求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结合实际,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该类排污口主要指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等的排放口。包括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指工厂化养殖、池塘养殖等陆基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排放口。种植业排口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水的排放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没有纳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口,由区农业农村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纳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就近纳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鼓励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xx),存在超标排放的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农业农村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大力推进小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043-20xx)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整改、达标排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指导生产者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运用尾水净化处理技术,限期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农田入河退水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治;区农业农村局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尾水治理,指导农药、化肥等投入品合理使用。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xx)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农业农村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没有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滨湖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收集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编制就近纳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和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和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落实排查整治和长效管理,确保管网通畅、安全运行,如排水管道或收集管道的管理权属归由市级相关部门承担,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梳理汇总上报。 3.规范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其他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和对环境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包括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的排污口。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排污口包括港口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水和港口接收的船舶废水的排放口,以及港口码头作业平台冲刷和溢流废水的临时排放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属地镇(开发区、街道)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太湖沿岸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滨湖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污防攻坚办〔20xx〕28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其他港口码头排污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镇(开发区、街道)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码头应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太湖沿岸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城镇雨洪排口是指以雨水排放、排涝泄洪为目的而设置,存在污水混入的排放口。包括城镇雨水收集管网、雨水汇流和行洪通道等的排放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污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晴天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镇雨水排污口,在确保防洪泄涝、城镇安全的前提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属地镇(开发区、街道)开展溯源调查,督促监督源头管网权属单位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雨污管网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出流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镇雨水排污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建设污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镇雨洪排污口,应编制消减城镇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在确保防洪排涝、保障城镇安全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1)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属地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清理归并。 (2)城镇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主要指接收各类污水并向河(湖)排放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属地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工作主体责任,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区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区水利局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持续推进整治,所在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应明确整治期限,确保水质可达超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入江、入湖河流及属于水环境重点区域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标志牌、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与滨湖生态环境局联网。 (七)其他排污口 其他排口由滨湖生态环境局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属地镇(开发区、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各镇、开发区、街道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应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滨湖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职责范围内统筹负责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将排查发现不具备管理权属的问题雨洪排口移交市级相应部门。 (四)区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区水利局按照职责统筹负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镇(开发区、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镇(开发区、街道)开展农田、水产、畜禽养殖排口整治验收工作。 (七)区河长办应充分发挥“河长制”管理优势,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传发〔20xx〕36号)的部署,我区成立的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今后继续统筹协调全区分类整治工作(附件1)。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参照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分类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底前):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全面负责,滨湖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一口一策”(附件3、4),区各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管理措施文件,于11月底前印发实施,并抄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方案,排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2月底前完成20xx年整治任务。 (二)整改实施阶段(20xx年底前):相关镇、开发区、街道按照方案和工作计划,分工合作,按要求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并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上整改模块填写整改方案、整改进度(太湖流域填报省平台),并于每月25日前填写《无锡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5)、《无锡市太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6)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 (三)总结销号阶段。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由各镇、开发区、街道在整治任务完成后提出,并经不同排口对应的区级职能部门确认后,对整改成果进行验收销号。20xx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完成整治工作后开展整治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加盖公章后于20xx年12月10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滨湖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20xx年12月10日前上报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工作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滨湖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成立滨湖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分类整治工作。相关镇、开发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强力推动,继续发挥本级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工作要求,加强联动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可结合实际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提升排污口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的有效性。 (二)密切组织协调。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统筹力度,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各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附件2,11月30日前报滨湖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格责任落实。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克服困难,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协同配合,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镇、开发区、街道及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同时做好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向区长江太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在党报和政府的网站“长江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专栏中发布相关信息,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分类整治监督,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滨湖生态环境局通过主流媒体及官方网站、双微,定期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长江流域排污口排查方案范文 篇7为全面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抓住水环境安全这件生态环境保护的头等大事,以我市涉及长江水系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道为排查整治重点,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确保我市水环境质量优良。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排污口排查整治为突破口,推动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努力实现长江发展与保护和谐共赢。 (二)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将所有向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三)坚持责任落实。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xx〕17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xx〕181号)要求,推进涉及我市长江流域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力争通过2年时间,在水务等有关部门工作基础上,全面摸清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四、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乌江、赤水河2条长江重要支流,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涉及我市为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原则上,以三岔河主干流河段为主开展排查整治,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涉及我市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全长约100公里,从普定县马场镇土牛村入境至平坝区齐伯镇温泉村出境,流域覆盖面积约400平方公里,主要流经范围为普定县、西秀区、平坝区,其中:普定县境内流经马场镇、鸡场坡乡、坪上镇、补郎乡、猴场,流经长度约67公里;西秀区境内流经蔡官镇和轿子山镇,流经长度约1公里;平坝区境内流经齐伯乡和乐平乡,流经长度约33公里。我市三岔河干流河段向陆地一侧延伸5公里范围内,有普定循环工业园区以及部分煤矿和其他工业企业。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乌江上游三岔河干流河段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五、工作任务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任务,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对三岔河主河道入河排污口开展如下工作: (一)查清底数。全面掌握我市涉及三岔河干流河段入河排污口数量、分布及特点等信息,确保排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建立排污口名录。基于排查成果,制定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监测。了解各类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基本掌握入河污染物排放量。 (三)开展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三岔河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开展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逐一制定整治实施方案,逐个明确整治工作要求,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六、工作安排 (一)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对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航测要求,20xx年5月31日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并将安顺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及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于20xx年6月25日前完成航拍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20xx年6月25日前,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认真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进入监测阶段后,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方案,开展重点监测,相关监测于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并于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整治方案编制。 (五)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分类推进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并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七、责任分工 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溯源和整治的.责任主体,在监测工作完成后要根据上级部门反馈情况,制定溯源和整治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市有关部门职责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排查整治各项要求,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开展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安顺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科技局负责督促高新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及时介入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5.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此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资金保障。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生态方面有关资料,统一调度市林业局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垃圾收运系统等相关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各省级开发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2.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提供相关流域水文和水域监测资料,为本次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安顺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筹领导,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人民政府要比照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专项工作涉及范围为三岔河岸线两公里范围,需开展航测和人工现场排查、监测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我市环保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三)强化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整合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及市相关部门掌握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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