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范文 |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精选3篇)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创优的基础工作。为增强安全质量意识,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会同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运营、物业经营等项目的特点安排培训。 第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和事件,各单位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一般要求 第八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结合业务特点,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部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十条 运营公司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四新”操作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种类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公司工程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部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信号工、起重工、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按规定持证上岗,还应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质量教育。 第十五条 调岗、复岗、借调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调岗人员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如为同部门调岗只需进行岗位级一级培训。 二、复岗人员待岗三个月以内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待岗三个月以上重新进行三级教育。 三、借调人员培训同调岗人员。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部门、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一、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部门。 二、部门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部门主管及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部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部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消防安全知识,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批准项目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八条 特定情况下的适时教育 一、季节性,如冬季、夏季,雨雪天气及汛期施工; 二、节假日前后; 三、工作对象改变; 四、工种交换; 五、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第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专业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安全质量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消防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具体形式如下: 一、施工现场(重要设备房间)入口处的安全纪律牌。 二、举办安全质量管理训练班、讲座、报告会、事故分析会。 三、建立安全保护教育室,举办安全保护展览。 四、印发安全质量简报、通报等,办安全质量管理黑板报、宣传栏。 五、张挂安全质量宣传画、标志和标语口号。 六、举办安全质量知识竞赛、放映安全质量教育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 班前安全活动 一、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 二、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教育培训的形式有(不限于): 一、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机构; 二、组织专家讲座; 三、组织安全质量观摩活动; 四、组织相关考察活动; 五、实际演练和现场示范。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由公司的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应由工程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工程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篇2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普及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结合《安全法》、《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干部、职工、临时工、民工开展的安全教育。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经理)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八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生产单位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其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公司级安全教育包括相关法规、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治及安全、本公司规章制度及生产性质、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部室生产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具体的安全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机台作业班组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每级安全教育必须由组织人进行考核,并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跟踪卡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完毕后,跟踪卡返回人力资源部及质安部存档。 第九条 新从业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质安部负责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并进行相关测试,考核结果入跟踪卡。部室生产单位级安全教育由部室生产单位级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十六学时。机台作业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机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十二学时。各级教育均应有记录。 第十条 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班组级安全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有:安全新知识、新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间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厂安全会办公室对各级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排和监督,各级安全教育和培训要完整、详细的书面记录,并要求培训人和被培训人签字确认,由后勤部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工作纳入企业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个人晋升考评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职责,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考 勤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校区主管同意,并报请考勤人员。 第二条上班时间 教学部: 周一、周二轮休 周三至周五13:00 ~ 21:00 周六、周日08:00 ~ 17:00 咨询部: 周一、周二轮休 周三至周五13:00 ~ 21:00 周六、周日09:00 ~ 18:00 第三条休息时间 周一、周二轮休 (注:所有人员用餐时间为12:00~13:00、17:00 ~ 18:00,周三下午13:00为校区例会时间,因季节变化调整工作时间时,另行通知) 第四条迟到、早退 1、 于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迟到一次上交团队建设基金10元,并于当日当时上交考勤人员; 2、 于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去者视为早退,并应于次日上班时上交团队建设基金10元; 3、 月迟到/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工1日计。 4、 员工因突发事件导致无法准时到岗,可呈请部门主任核准后,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缺勤记录。 第五条事假 1、 员工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申请事假; 2、 事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 事假一年内累计达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病假 1、 员工因疾病、非公负伤必须休养时,可以申请病假; 2、 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以半日计; 3、 申请病假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旷工 1、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到职者,以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计;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 假 期 第一条国家法定假日 1、 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清明节:1天。 注: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正常上班的员工,将以同等时间给予补休(未经批准私自调休者视为旷工)。 第二条休息 1、 由于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每周休息日(特殊岗位情况因工作原因未能正常休息的酌情给予补休); 2、 所有员工学习培训、开例会时,原则上不准调休、请假。 第三条婚假 1、 员工晚婚休婚假:5个工作日,非晚婚休婚假:3个工作日; 2、 申请婚假需附结婚证; 3、 婚假不可分次申请,需一次休完; 第四条产假 1、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2、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给予陪护假期3天; 3、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 4、 申请产假需提供医院证明或预产期证明。 第四条年休假 1、 工龄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3天; 2、 工龄满两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5天; 3、 工龄满四年以上员工可享有每年带薪休假10天; 4、 年休假不可分次申请,需在一年内一次休完,不可存假; 5、 年休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同部门人员申请同月休假者不得超过两位。 第五条工伤假 工伤假依据医院诊断书核给,期限按国家和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丧假 1、 父母(含配偶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3天; 2、 (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逝世可请丧假1天; 3、 申请丧假须附医院死亡证明或讣告或户籍注销证明; 4、 需赴外地的员工可增加路程假1天。 第四章请假、调班、调休、陪读、值班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一条员工请假应先到考勤人员处领取《请假单》,由本人填写,交校区主管审批,校区总监签字,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的假期需提前一周申请; 第二条员工各项调班、陪读、值班,由校区总监负责审批; 第三条员工将经过审批的《请假单》交到考勤人员处存档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员工因特殊情况当天无法出勤且未事先请假的,须在上班前30分钟内电话报请校区总监和人事部,并在到岗后第一时间到考勤人员处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须提供证明的假期,如果事先无法提供,须在上班后第一天到考勤人员处提交证明,方可消假。无法提供证明者,按旷工从严处理;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公司考勤 1、 全体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上下班须由本人亲自签到,不得托、替他人签到; 2、 公司培训、例会考勤制度依照上下班考勤制度执行; 3、 每月底各校区考勤员根据每月请假、陪读、值班等考勤资料,正确统计考勤表。 第二条每月底统计当月公司考勤,于每月31日21:00前报校区总监。 第三条校区总监对本校区考勤,应随时掌握、经常检查员工出勤情况。负责考勤工作的同志要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考勤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六章工资的扣发、处罚及奖励 工资于每月15日统一发放,当月离职员工工资于次月15日领取。 第一条旷工者,扣发旷工当日二倍工资; 第二条事假者,扣发事假期间一倍工资,一个月内事假超过三天者,超出天数以扣除当日双倍工资计算; 第三条病假者,3天以内扣发病假期间50%工资,超过3天以事假扣发工资;工龄满一年者,一天以内病假不扣发工资,超出天数以扣发50%工资计算; 第四条每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奖励成长基金100元; 第五条负责考勤者和有关人员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考勤延误影响薪资核算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 注:以上考勤的扣发、处罚及奖励将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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