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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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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范文(通用28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 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 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 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 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4

  一、 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校园文化管理环境,学校特设立手机监管领导小组; 组长:成员:

  二、 措施如下:

  1、 首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 加大巡查力度,每天每节课要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3、 坚决做到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并考核到位。

  4、 做好每天的统计通报工作。

  5、 做好没收学生手机的保管工作。

  6、 做好学生家长承诺书存档工作。

  7、 非住校生学校安排值日生采取一进一查制度。

  三、 处理方案

  1、 凡是X月X日上午X点之前主动上缴手机的学生,此手机由学生第一监护人来学校领取。领取时家长应给学校写一份承诺书。否则,任何人不允许领取。

  2、 凡是X月X 日上午X点之前没有主动上缴手机的学生,学校查处一例,没收一例。该手机必须等到该生毕业后由该生第一监护人方可领取。

  3、 凡是家长给学校写过承诺书的,再次发现带手机进校园者,一律没收。等到该生毕业后方可领取。

  四、 相关考核

  1、 凡是学生上课期间玩手机者一律没收,等到毕业后方可领取。并扣科任教师2元。

  2、 不上课期间,发现学生带手机者,一律没收。等到毕业后方可领取。并扣班主任2元。

  3、 凡是学生举报一例者,经查属实,给举报者班级加20分。

  4、 凡发现为学生使用手机提供便利者,一律通报批评并扣该班级20分。

  5、 后勤工作人员,凡发现学生在生活区带手机,特别是接打手机者,一律给予没收,并交到学校且给予该生班主任扣2元,若后勤工作人员发现不给予处理者,一次扣相关后勤工作人员2元。

  6、 寝室内应加大安全检查次数,发现刀具、火机、课外书籍,一律没收,并交到学校。凡学校检查时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者,每次扣相关人员2元。

  X学校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四日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5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我院基本药物管理制度:

  1、加强医院、卫生室临床用药管理,督促和监督其使用基本药物,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2、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医院配备基本药物目录516种内的药品,卫生室配备国家基本药物307种内的药品。

  3、加强基本药物购进与价格管理,基本药物购进严格按照山西省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按照零利润销售。

  4、及时公布医院基本药物购进和供应信息,医院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应及时下发临床科室。

  5、积极宣传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和患者使用基本药物的自觉性。

  6、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临床合理用药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应用管理,严格处方评价管理制度,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基本药物的科室与医生,参照医院不合理用药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规章制度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山东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相关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所有药物全部零差价销售。

  五、鼓励临床医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院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半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对使用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八、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医保办和农合办要按照报销比例及时结算。对基本药物使用不当的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6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就党费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含绩效工资、教师课时费)。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纳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二、班导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8元;秘书、党务干事、教师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10元;20xx年以前签约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于15元。

  三、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召开党员大会、发通报方式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织部

  20xx年3月31日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7

  一、局机关值班室地点设在六楼;局机关的日常值班(含节假日)工作,统一由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安排,逐月印发局机关值班表,并对值班工作进行检查,抓好落实与考核。

  二、局机关值班时间定为正常工作日的下午6:00—转天早晨8:30;双休日上午则定为8:30—中午12:45,中午12:45—下午6:00,并同夜间值班续接;日常值班原则上每班安排2名人员,节假日与汛期期间增设为4人(含局领导与司机各1人)。

  三、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空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如需倒班或临时替班,必须提前报办公室备案;值班人员应交替就餐,不得饮酒或擅同非本单位人一起值班,凡因空班脱离、不尽职守、漏报实情、贻误工作的,均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并由局行政办公室向局机关各科室通报批评。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市局与区委、区政府的专线电话和住户群众有关报修、咨询、上访的热线电话,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和处理情况;对市、区上级领导部门或者基层单位紧急通知通报等事项,必须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向局相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如实传报,确保信息畅通。

  五、值班人员接听值班电话、接待来访人员时,应注意礼仪形象、对话用语文明、服务周到、接待热情,任何情况

  下,均不得与来电、来访住户负气争执,以实际行动维护局机关声誉。

  六、值班人员到岗后,应立即启动值班室内的报警器,至次日早上8:30关闭;每晚8:30前,应与楼内保安人员共同巡视大厦各楼层的安全防范情况,如发现重大紧急情况,可及时与派出所进行联系,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场面。

  七、严格昼夜值班交接程序,对当班时承办的事情,原则上要及时处理完毕并在值班记录上详细登记;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处理的,必须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确保无遗漏、无差错。

  八、值班人员必须爱护值班室内设施,维护环境卫生;每次值班工作结束前,值班人员要及时整理值班室,被褥等值班生活用品应保持清洁,值班人员在每日值班后应将被罩、床单、枕巾拆下统一放置于床头(由保洁人员统一清洗),被子叠放整齐;关闭空调、电视、照明灯等电器开关,将《值班记录》和值班钥匙交给值班接替人员。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8

  1、杂物电梯为载货提升设备,严禁乘人。

  2、电梯严禁超载运行,货物的重量应≤呼梯面板上所规定的载重量。

  3、严禁将厅门安全开关短接。使用电梯前检查各层厅门是否关闭,切勿开门呼梯或在电梯运行中开启厅门。

  4、每日运行前应对电梯进行检查,确保无异味及异常声响。

  5、放置物品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用力撞击轿厢或厅门任何部分。并保证将物品放正,不得歪斜,防止运行时倒下。

  6、装放货物时请往轿厢中间放置,(距轿厢边≥5CM)以防卡住轿厢。

  7、电梯在工作时,严禁揩拭、润滑或修理机件。

  8、开关各层门是必须轻开轻关,以防止门绳出槽或砸坏门安全开关。

  9、取出货物后应将该层厅门随手关好,以保证其他层站的正常使用。

  10、保持杂物电梯井道、厅门、门滑道、按钮的清洁,底坑不得有积水。

  11、当电梯工作完毕,应将电梯停返回基站(或下端站)切断电源。

  12、如遇紧急情况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及时进行修理。

  维修电话:

  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文体中心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9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绩效考评与发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各部门、各分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

  第三条 定义:

  绩效是员工个人或团队的工作表现、直接成绩、最终效益的统一。

  绩效考评是以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工作标准为依据,对员工行为及结果进行测定,并确认员工的工作成就的过程。

  第四条 考评原则

  公平公正,客观有效。

  第一章 内 容

  第五条 职责和权限

  l 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对直接下属的考评,参与本部门考评复核会议;

  l 部门总监: 负责组织召开本部门考评复核会议,对本部门的考评结果负责;

  l 考评小组: 由公司总裁、各部门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和考评主管组成,人力资源&行政部总监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召开考评小组复核会议,对整个公司的考评结果负责,并具有最终考评权;

  l 人力资源部:负责考评工作的布置、实施、培训和检查指导,并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六条 考评时间和方式:

  考评方式 考评时间 适用范围 内容和形式 备注

  统一考评 每半年一次(每年7月和12月) 全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所有员工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月度或季度总结 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总部各部门 形式不限 作为统一考评的依据

  月度考评 每月一次 分公司 形式不限 作为统一考评的依据,也是分公司绩效工资(奖金)发放的依据

  注:本制度以下内容中提到的考评,都是指统一考评。

  第七条 考评内容和依据:

  根据公司宗旨、价值观和原则,公司将从三个方面考评员工,内容和依据如下:

  考评内容 占总分比例 说明 考评依据

  工 作 绩 效 80% 公司对员工的考评是以工作结果为导向,侧重员工的工作绩效。 依据员工“半年度工作目标”,据实评分

  纪 律 性 10% 《员工手册》的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是基于公司宗旨、价值观、原则的员工的行动准则,遵守纪律是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 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和月度总结/考评的成绩,据实评分

  团队协作精神 10% 团队协作是公司一直倡导的经营原则和工作作风,团队协作精神是宝供员工的必备条件。 参考内部客户的评价,据实评分

  第八条 考评结果:

  (一) 考评等级:考评结果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

  s――总是超过工作目标及期望,并有突出贡献者;

  a――经常超过工作目标及期望;

  b――达到工作目标及期望,偶尔能超过目标及期望

  c――基本达到工作目标及期望,偶尔不能达到目标及期望

  d――经常不能达到工作目标及期望

  (二) 等级分配比率:原则上,在同一部门内、同一行政级别中,考评等级的分布都应符合以下的比例:

  s级――占同部门、同一行政级别的0~5%

  a级――占同部门、同一行政级别的15~20%

  b级――占同部门、同一行政级别的60~65%

  c级――占同部门、同一行政级别的10~15%

  d级――占同部门、同一行政级别的0~5%

  (三) 对考评结果的处理原则:

  1、 年度总评

  (一年两次考评的汇总成绩)决定员工下一考评年度的绩效工资:

  s级――绩效工资上升2个薪级

  a级――绩效工资上升1个薪级

  b级――在公司预算内普调

  c级――维持原状

  d级――下浮绩效工资1个薪级,并换岗或辞退(连续两年考评为“d”级的员工将被辞退)

  2、 影响年终奖的金额:年度总评成绩是计发员工当年年终奖的主要依据,计奖方法另发。

  3、 职务变动的参考:根据公司人力规划和需求状况,公司将参考员工的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员工职务的调配或晋升(考评结果为s、a、b级的员工才具备职务晋升的资格)。

  4、 制定培训计划的参考:针对员工在考评中发现的不足,为员工设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

  5、 为员工制定和修改职业发展计划提供参考。

  第九条 考评流程:

  一、 人力资源部制定考评计划:经人力资源&行政部总监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公布计划和下发有关表格;

  二、 工作总结:首先由员工填写工作总结,再由直接上司对员工上一考评期间的工作给出综合评价(见“员工工作总结和发展计划”的第

  一、二项)。

  三、 直接上司收集内部客户的反馈意见:

  主管及主管以上员工的考评需要提供3~5位主要内部客户(与被考评员工有密切工作关系的岗位人员,其中至少有一位必须是被考评员工的直接下属)的评价。客户的名单由员工本人提出,由直接上司最终确定并通过“内部客户评价反馈征集表” 收集反馈。

  四、 考评:分两步进行:

  (一) 直接上司考评:直接上司和员工一对

  一、面对面直接沟通进行,程序如下:

  1. 一起回顾员工半年度的工作(工作目标和计划等的完成情况);

  2. 直接上司就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考评员工,评定绩效等级(这个等级是建议等级,最终成绩要待考评小组复核后确定);

  3. 员工与直接上司一起制定员工下半年发展计划(见“员工工作总结和发展计划”的第

  三、

  四、五项);

  4. 直接上司总结考评情况,重申对员工的综合评价,但不告知考评等级;

  5. 如果员工对直接上司的评价有异议,可以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向上一层上司陈述异议;上一层上司依据实际情况,在比较考评中予以协调。

  (二) 比较考评(被考评员工不参与):管理人员召集下属管理人员,一起对更下一层员工进行全面的、多方位的比较评估,平衡各等级分布比例,具体如下:

  u 总裁召集部门总监考评二级部门经理

  u 在同一部门内,部门总监召集二级部门经理考评部门主管级人员;

  u 在同一部门内,部门经理召集主管级人员考评普通员工;分公司以此类推。

  五、一级部门复核:

  1) 总部考评表统一交给部门总监进行汇总(填写“考评成绩单”); 分公司考评表统一交给分公司经理进行汇总,然后把成绩单和s、a、d级员工的考评表一并交给营运总监;

  2) 部门总监召集二级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召开部门复核会议,审核本部门s、a、d级员工的资格,平衡s、a、d级员工的分布比例。

  3) 部门总监批准签署复核通过的考评表。

  六、 考评小组复核:

  1) 一级部门复核后,有关考评资料(总部所有考评表、分公司获得s、d级的员工的考评表、各部门“考评成绩单”)统一交到总部人力资源部,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全公司的考评情况并拟写考评报告。

  2) 总部人力资源部把考评报告和获得s、d级员工的考评表呈交考评小组;

  3) 考评小组召开复核会议,审核获得s、d级员工的等级资格,平衡等级分布比例;

  4) 考评组长批准签署复核通过的考评表。

  七、 通知考评结果:

  考评小组把复核后的“考评成绩单”返还给部门总监/分公司经理保存,由其通过员工的直接上司,把结果告诉员工。

  八、 备案存档:

  总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评小组复核结果,修改考评报告,并把有关考评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条 考评资料的保存:

  u 员工工作总结和发展计划:一式三份,分别交由员工本人、直接上司、总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

  u 考评表:总部员工的考评表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分公司员工的考评表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u 考评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由部门总监/分公司经理、总部人力资源部保存;

  第二章 考评表及考评说明

  第十一条 考评表 :(见附件)

  第十二条 考评说明

  1、 本制度的考评表用于考评员工上一考评期间(半年)的工作表现。

  2、以下是对考评表内容的解释说明:

  序号 内容 定义

  1 工作目标 员工上一考评期间(半年)要实现的工作指标

  2 分值等级及说明 将成绩按优劣进行分等,并对每个等级进行解释

  3 上司评分(p) 上司就每个考评项目给员工的评价分数;

  4 权数(i) 上司根据各考评项目的重要性,给各考评项目赋予的系数。

  5 项目得分 是上司评分和权数的乘积

  6 备注 说明一些需要补充的内容,其中得分为s、a、d级的要列举至少两件事例说明

  7 总分 是所有项目得分相加得到的总分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0

  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为维护黄河人家的安全,文化,环境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需提前一周向客服中心做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批准,并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除令其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1

  为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1、 全台人员实行电脑刷卡考勤。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应持考勤专用磁卡进行刷卡。

  2、 考勤刷卡及电脑统计实行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应不定期进行抽查,现场督促工作人员按规定刷卡。

  3、 考勤卡每人一张,工作人员只准持本人磁卡刷卡,不得代他人刷卡,如发现有他人替代或替他人刷卡者,一次扣发双方三个月奖金,二次以上扣发年奖。

  4、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班,不得早退。凡迟到早退每次超过10分钟,每月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扣发月奖;迟到早退每月累计十次(含十次)以上,扣发月工资。全台大会迟到者,每次扣发奖金100元,无故缺席者,扣发月奖。

  5、 因公出差或请假而不能按作息时间刷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补卡手续,并由部室主任签名证明,交办公室考勤人员汇总登记。部室主任若出具假证明,视同替代他人刷卡进行处罚。出差单或请假条于竖月1日前送交办公室登记、核销,逾期不予受理。

  6、 当班外勤记者必须按采访任务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到位,若每月迟到一次者,扣发半个月奖金,迟到两次者,扣发当月奖金。因迟到而影响重要采访任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扣发月奖、年奖、调换岗位,台内待岗以至纪律处分。外勤记者及驾驶员允许每天早晨上班和下午下班各刷一次卡。

  7、 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要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每次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旷工一次者,扣发当月奖金;旷工两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奖金,全年旷工累计三次以上者扣发年奖;经常旷工和擅离职守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下岗、辞退。

  8、 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由部室主任审批;部室主任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由分管台长审批;请假两天以上者,报台长批准。非突发病等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的,视为擅离工作岗位。

  9、 请事假一周以上,扣发当月奖金;请病假按假期长短扣发奖金;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按月奖比例扣发奖金。超过期限请假的,视同事假;超过准假期限没有补假的,视同旷工。

  10、 考勤情况不仅作为发放月奖、年奖的依据,并作为年度考核、职务升降、职称评聘和劳动用工的参考依据。

  11、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2

  1 目的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GHFD-06-TB-08)

  3.2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GHFD-06-TB-09)

  4 专业术语

  4.1 起重设备: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 起重作业: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 起重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5.5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查档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5.7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5.7.1 手拉葫芦的使用:

  5.7.1.1 使用手拉葫芦与电动葫芦前必须进行外貌检查,确认葫芦结构是否完整,无损坏等现象。葫芦运转部分是否灵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转动。以及充油部分时候有油等,防止发生干磨、跑链等不良现象;

  5.7.1.2 吊挂葫芦的绳子、支架、横梁等,应绝对稳固可靠;

  5.7.1.3 葫芦吊挂后,应先将手拉链反拉,让起重链条倒松,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离,然后慢慢拉紧起吊物件;

  5.7.1.4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芦,应采取垫高措施,避免泥沙带进转动轴承内,影响使用寿命;

  5.7.1.5 使用3个月以上的葫芦,须进行拆卸检查、清晰和注油,对于缺件、失灵和结构损坏等,一定要修复后才能使用。

  5.7.2 电动葫芦的使用:

  5.7.2.1 在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和动负荷试验;

  5.7.2.2 检查制动器的制动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触点均不能涂润滑油或用锉刀挫平;

  5.7.2.3 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倾斜起吊或作为拖拉工具使用;

  5.7.2.4 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并及时消除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两层的不正常情况;

  5.7.2.5 盘式制动器要用弹簧调整至是物件能容易处于悬空状态,其制动距离在最大负荷时不得超过80mm;

  5.7.2.6 电动葫芦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干净;

  5.7.2.7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于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5.7.3 钢丝绳的使用:

  5.7.3.1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强度,一般至少6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做强度试验;

  5.7.3.2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应受冲击力,在捆扎或吊运重物时,要注意不要使钢丝绳直接和物体的快口棱锐角相接触,在它们的接触处要垫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衬垫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损坏钢丝绳而产生设备和人生事故;

  5.7.3.3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长度不够时,须采用卸扣连接,严格禁止用钢丝绳头穿细钢丝绳的方法接长吊运物件,以免由此而产生的剪切力;

  5.7.3.4 钢丝绳穿用的滑车,其边缘不应有破裂和缺口;

  5.7.3.5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应与钢边的边缘斜拖,以免钢板的棱角割断钢丝绳,直接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5.7.3.6 在高温的物体上使用钢丝绳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因为钢丝绳在受到高温后其强度会大大降低;

  5.7.3.7 钢丝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须加润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钢丝绳生锈,另一方面,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每股子绳之间同一股中的钢丝与钢丝间都会相互产生滑动摩擦特别是在钢丝绳受弯曲力时,这种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润滑油后就可以减少这种摩擦;

  5.7.3.8 钢丝绳存放时,按上述方法将钢丝绳上的脏物清洗干净后上好润滑油再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钢丝绳的下面垫以木版或枕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7.3.9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钢丝绳与电焊线相接触,以免钢丝绳会损坏,影响作业的顺利进行;

  5.7.3.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检查有无断裂破坏情况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调换新绳,确保安全。

  5.8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10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5.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

  5.11.2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5.11.2.1 班级自检:

  (一)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三)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

  (四)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五)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11.2.2 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5.11.2.3 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安健环监察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八)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九)天气预报情况;

  (十)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十一)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5.11.3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11.4 安健环监察部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

  5.12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13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14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4.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5.14.2 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5.1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4.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14.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14.6 作业前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预控措施。

  5.15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5.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15.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5.1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5.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16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5.1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1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16.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16.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7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5.17.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7.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5.1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18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职责

  6.1 制度负责人: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工程师担任,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并确保标准的有效性。

  6.2 制度执行人:各生产部门安全专业经理担任,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及收集对本标准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 检查与评价

  7.1 公司各生产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管控情况进行评价。

  7.2 公司安健环部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 附则

  8.1 本标准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8.2 本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看了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3

  一 试卷保密室为保存全国统一考试试卷专用,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

  二 试卷保密室使用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保密局等有关要求操作。

  1、在试卷送入保密室前进行清空,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和总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硬件建设标准》及省省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对保密室的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要开启摄像监视系统,保密室钥匙分别保管,值班人员须做好每日值班及交接记录,并拒绝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试卷交接与保管要按照当次考试要求规范操作;

  3、试卷保密室监控资料要保存至考试结束后半年。

  三 试卷保密室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要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 试卷进入保密室后,试卷保密室有关负责人要保证二十四小时通讯畅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公司公务车辆,有效使用公司车辆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务车辆遵循管理部统一调度使用的用车原则。公务车辆是指属于公司系统所有的车辆,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公务配车、公务车、施救车等。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必须遵守统一的使用原则,严格执行既定的用车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 车辆使用程序

  第一条 高层管理人员公务配车的统一使用管理范围,由所属部门优先使用;公司销售专用车由销售部优先使用;售后施救车由所属部门的售后服务部优先使用。对上述车辆的使用,管理部有权监督并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进行临时调配。

  第二条 除高层管理人员使用公务配车的车辆外,本公司其他人员用车均须事前向管理部申请调派并填写“派车单”,由管理部根据派车执行公务的轻重缓急调度派车。不按规定申请的,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员工因公务使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交由管理部统一派车。用车超出一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审核后方可交由管理部统一派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一年以上且取得公司管理部发放的准驾证(A证)。公务车辆停用期间,必须停放在公司或管理部预先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关系需外借的,须填写“派车单”经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但是仍然必须执行本规定的派车制度。

  第六条 私事用车的特别规定: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的私事用车。公司对于部门经理级以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承担重要职责的人员,可以考虑其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和因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等所影响个人家庭生活的状况,在不影响公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安排车辆。

  任何人员的私事用车均必须严格执行派车制度和程序,即填写“派车单”,经总经理批准核定后,交由管理部统一调度。私事用车前后不得超过两天。

  私事用车必须遵守公司公务用车的制度规范使用车辆,同时还执行收费使用制度,除非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别免费批准。使用费用包含车辆损耗费和油费,按照实际使用的公里数计算,每公里收费标准为1元。过路过桥费由私事用车人自行承担,不得报销。

  私事用车人领用车辆时必须首先在管理部登记确认领用时间和初始公里数;用车完毕,应及时将车钥匙和车辆交还管理部并登记确认交还时间和最终公里数,如在交车验车时发现车辆有刮痕或故障,私事用车人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

  第三章 车辆保养维护

  第一条 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由管理部负责。专职司机对公务车辆的保养维护承担责任。管理部经理根据本制度统一安排公务车辆的保管事务,专职司机根据管理部经理的工作安排履行职责并执行具体事务。

  第二条 管理部必须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包括:公务车辆的原始资料(购置材料或租赁记录)和行驶证、保险单、税单等行车必备有效证件。

  管理部经理应履行车辆管理的首要职责,包括定期的证照核对、油卡的购买,以及按照本规定监督执行派车制度等。

  专职司机有义务保管公务车辆的相关证照,并负责根据车辆的情况及时申报车辆年审、保险和保养、维修、检验等。对于未遵守公务用车制度的出车任务,专职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否则应承担违章用车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在我司售后部进行。简单故障和保养维护的,维修工单经管理部经理审核确定,按成本价结算,结算总价超出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必须立即维修、更换零件的,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到外单位修理的,专职司机或者其他驾驶人员应立即与管理部经理电话汇报请示,并事后及时按车辆维修报批程序补办手续。

  第六条 公务车辆的油料执行油卡制度,油卡由管理部统一购买,专职司机和其他驾驶人员统一向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领用。车辆使用期间的临时外出购油应事先及时向管理部经理汇报确认。只有经批准审核后的油料费用才能报销。

  第七条 所有到外单位保养维护的公务车辆,财务部有责任监督执行公务车辆保养维护费用和外购油料费用的报销。

  第四章 车辆使用人的职责

  第一条 专职司机和其他车辆使用人(下统称“车辆使用人”)领用车辆出车时,必须对车辆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证件有效性进行检查,并仔细检查车辆性能。发现异常的,应立即报告管理部,否则应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更不得将车辆交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三条 车辆使用人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返回公司,停放在指定区域,并将钥匙交回管理部。

  第四条 若车辆使用人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外,如若车辆被盗或受损,依具体情况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第五条 车辆使用人负责公务车辆的清洁卫生。

  第六条 车辆使用人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第七条 车辆使用人有义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全面商业利益,尤其严禁泄露在驾驶公务车辆期间所知悉的公司领导谈话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一条 凡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其他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交通处罚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经济责任,管理部有权在接到处罚的该车辆使用人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抵扣,并视情节给予通告批评、罚款(50—500元)等管理部处分。

  第二条 如因车辆使用人违法违章,以及不当使用致使公务车辆损坏、机件故障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修复公务车辆所需的维修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等,由管理部视具体情节拟定费用承担方案交由总经理决定。

  私事用车和私自用车产生的车辆损坏、机件故障和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等,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维修、赔偿费等损失。

  第三条 未经许可使用公务车辆,或者公车私用、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的,一次罚款5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车辆使用人未按规定及时交还车钥匙的,每次罚款50元,并承担公

  务车辆延迟交还期间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 专职司机,包括执行公务驾车任务的其他人员,擅自泄露公司领导与他人谈话内容的,处以管理部处罚并视情节给予50—5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管理部有权根据视违章情节给予通告批评、罚款(50—500元)等管理部处分。屡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有权加重处罚。

  第六章 其它

  第一条 本制度由管理部修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日起生效。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5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电脑使用的管理规定,提高其使用效能,确保公司电脑的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电脑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二、各部门每台电脑都要由专人负责保管,电脑硬件及其配置由设备管理部登记存挡。

  三、电脑损坏保管人应以报告形式将损坏原因及情况上报公司领导,不允许将私人配件用于公司电脑。

  四、电脑发生故障时应通知设备管理部检修,不允许私自打开电脑主机箱操作。

  五、全体员工应爱惜电脑,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如因违规操作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办公学习,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

  七、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八、电脑使用人下班时必须将电脑关闭,如人为责任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

  九、本规定从二0xx年六月四日起执行。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6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7

  1.目的:为规范厂区内叉车使用,保证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叉车驾驶人员。

  3.内容:

  3.1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4.作业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 员严禁驾驶叉车。

  4.1.2没有公司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其 他人员不得动用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后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 缝产生。

  4.2.2检查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 用。

  4.3 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钥匙,启动时不允许拔出车钥匙,更不能用 其它非叉车钥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 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后 倒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 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4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5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6 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

  4.3.7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难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 行驶。

  4.3.8 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后放可离开叉车。

  4.3.9 叉车出入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 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站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载人, 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1 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2 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 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 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应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 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 铲叉上作业。

  4.4.4 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 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 索,绑紧后放可提升。

  4.4.5 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 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 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 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 在通道口。

  4.5 停放要求

  4.5.1 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 整理清洁。严禁将叉车停放在五金库外,占用安全通道;下雨天请把叉车停放到雨棚内。

  4.5.2 停放后将货叉调整至中央位置。

  4.6 保养规定

  4.6.1 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行政部来处理。

  4.6.2 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 行政部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检修。

  4.6.3 每周清洗叉车一次,保持车辆整洁。

  4.6.4 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一个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6.5 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

  4.7 如违反作业程序的每次给与200元成长赞助。

  5.保养

  5.1 马达、发电机3个月保养一次;电瓶2个月加水一次;

  5.2 第一次维护:80-100小时,维护内容:换机油、柴油滤芯器、机油滤芯器、空气滤芯器,以后每300小时维护一次。

  5.3 每到维护时间由叉车驾驶员申请维护,若未申请,造成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并给与200元成长赞助。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8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有效提升员工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作息时间

  公司上班时间: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30至17:00

  三、考勤时间

  1. 打卡次数:全天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一天共计两次。

  2. 打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班到岗时间—上午9:00

  下班离岗时间—下午17:00

  3. 周末及节假日加班人员按实际打卡时间计(前台工作人员实行周末轮休制,不计加班)。

  四、实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除高层及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可不定工作时间无需打卡。)

  五、考勤办法

  利用指纹生物识别唯一性特征进行考勤,更加客观、公平、公正。

  六、实施细则

  1.原则上要求员工必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直接外出办事,未能按时打卡的,须在前一日或当日到前台填写《打卡异常登记表》(附表1),登记未打卡时间,并说明原因。

  2. 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返回打卡的,须在次日到前台登记说明。

  3. 上下班忘记打卡的,须在次日前到前台登记说明。每月累计忘记打卡五次,按迟到一次处理,以此类推;累计三次迟到按事假半天处理,以此类推;累计三天事假按旷工一天处理,以此类推。

  4. 迟到、早退超过1个小时,以事假半天处理。

  5. 周末及节假日加班人员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加班务必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附表2)交至人力资源部(临时加班请于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补交);换休时间以实际加班打卡时间为准,并且提前填写《换休申请表》(附表3)交至人力资源部方可换休。

  6. 月末统计考勤时,既没有按时打卡也没有登记说明的,根据时间按迟到或事假处理;每天缺少一次打卡的,又没有登记说明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全天未打卡又没有登记说明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7. 因遇停电或考勤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打卡时,至前台进行签到和签退。 七、考勤统计

  1. 每月初,前台根据指纹打卡记录和《打卡异常登记表》进行考勤统计。 2.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对考勤记录,记录结果作为员工领薪的基本依据。

  八、附则

  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执行本细则;

  2. 本细则自颁布起执行,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19

  1、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档案,并及时输入计算机。

  2、每期培训班结束,档案管理员必须及时对所有学员参加培训班的时间、学习内容、考勤情况、成绩等上档。

  3、档案管理员负责办理职工培训档案的查阅、借用等有关事项。

  4、学籍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方可借用。

  5、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泄露档案内容,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6、借出或收回档案时,必须当面点清核实。

  7、凡归入学籍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整理,经科长审查后才能归入本人档案。所有资料要做到填报及时,数字准确,真实、可靠、齐全。

  8、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簿,谁管谁负责,谁用谁签字。

  9、学籍档案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0

  为营造公司井然有序的车辆停放环境,确保厂区交通安全和顺畅,现就各类车辆的停放点作如下规定:

  一、 非机动车(指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

  所有不在公司住宿员工的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厂区东侧停车棚内,B栋宿舍楼侧面的停车棚只允许在公司住宿人员并在办公室登记的车辆停放,否则将对其锁扣并给予每次50元处罚。

  二、 机动车

  1、所有机动车进入公司大门都需要凭停车证,(公司公务车辆,来访领导车辆,参观车辆除外),如停车证遗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补办,工本费自理。

  2、办公楼前的停车位只允许停放公司公务车辆、集团车辆、有关单位前来公司办理公务的车辆和客户车辆。

  3、在公司住宿的员工私家车,按指定车库、指定车位及区域停放,不得以各种理由侵占他人车位,否则以乱停乱放处理;来访家属车辆、外单位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公司前务必在门岗办理相关手续),有序地停放在办公楼后面或

  B 栋宿舍楼后面的停车位内(以停车证上所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三、非住宿在公司的员工私家车,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后面、B栋宿舍后面及其他区域剩余的停车位内。办公楼和B栋宿舍后的车辆必须有序停放。(以停车证上规定的停放区域为准)

  四、公司C 、D 栋楼下车库,按指定车辆号牌对号入库,其他车辆或物品不得停放(摆放)在本车库内。

  五、所有车辆都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需要进入的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对没有办理手续进入生产区域的将给予当班保安每次100元罚款,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发货车辆除外)。

  六、对公司员工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其车窗上,当月由人事部门从车主工资中扣款100元;对违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每次罚款200元,中层以上干部追扣一分。对外来车辆由保安张贴通知单在车窗上,每次罚款100元,保安在处罚前不得放行。

  七、对破坏锁具,拒不接受处罚,情节恶劣者,一经查实,将处以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八、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保安,给予适当的奖励。

  九、本规定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正式实行,由公司保安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监管。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1

  1:预约客人需会籍顾问自行登记并引领参观;

  2:体验券客人每天前台预约不超30人,需提前一天预约并会籍主管签字,如发生没有预约或超过30人需请示主管前台落实后方可进场(电话由值班会籍拨打前台员工落实);

  3:前台卫生每天需打扫2-3遍,前台不允许留有水杯,零食,报刊等于工作无关的物品;

  4:洽谈区卫生由会籍打扫;

  5:领导报刊信件及时发放,其他员工信件放指定位置,重要信件及时通知,前台遗留信件保存15日后销毁;

  6:前台不允许看书报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包括会籍);

  7:参观客人由会籍接待,对于有卡及意向不大等客人也需有会籍带领参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不带;

  8:所待客人需带进场地并带出场地,如发生问题由带领参观者负责; 9:前台物品,停车章,保险柜,收银箱,备用钥匙由前台管理,会籍不允许私自动用;

  10:前台主管有权检查前台,会籍等的纪律,服装,礼貌礼仪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11:前台不允许玩电脑,手机。

  12:会籍个人物品,资料不得留放前台,并保持前台工作台卫生; 13:前台无销售人员值班2分钟视为空岗,一班带访客用餐时间出现空岗将处罚二班。

  14:值班人员需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不得打闹说笑。 15:值班人员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严格遵守公司制度。 16:前台人员领用物品要及时,不得出现缺少或没有的情况出现。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3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素质、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维护公司财产,便于公司对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物品的定义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办公用品和机械设备,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种形式,固定资产指:无论价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如打印机、电脑、照相、摄像等设备。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指:笔、纸、笔记本、文件袋、打印机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第三条 公司物品使用规则

  1 公司物品领用流程

  (1)凡领用办公物品,各人须先至本部门负责人处申请报备,由部门责任人统计本部门申请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后,于每月26日上报至行政部,下月初6号前由部门责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领取。原则上,行政部每月只发放一次办公物品,各部门不再额外多领计划外和办公文具配置标准外的办公物品。

  (2) 大件物品如文件柜、电脑等由行政部采购后直接安置到申购部门。

  (3) 领取办公物品时须做好领用登记手续,物品领用后将责任到人。

  2 公司物品使用规则

  (1)固定资产

  保修期内,因个人原因损坏公司固定资产的,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

  办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为2-6个月内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个人照价赔偿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中非人为损坏、由质量问题引起故障的办公文具可将故障的物品退还到行政部,以旧换新。办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内,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遗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额外发放。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浪费行为的,行政部下月将不予审批新用品,并对其责任人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所有领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3) 行政部和财务部每年年底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点公司物品,对固定资产按部门进行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3 公用物品的使用、借用和责任规定

  (1)物品使用

  办公室、会议室、客休区等地方的公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门当天值班人员轮流监管。公用固定资产因质量问题物品出现故障的,由行政部负责维修,公用固定资产因人为损坏并产生维修费用的、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参照办公物品使用规则进行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部门人员承担。并对其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经济损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 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相机、车辆或其他物品时须做好借用登记手续,注明归还时间。逾期未归还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将给予相关处罚;无论是否逾期,归还物品时未按要求做好归还登记手续,将给予相关处罚;若逾期未归还且丢失所借物品者,除照价赔偿借用物品(按物品购买时的价格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赔付)外,还将给予相关处罚,所有借用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物品及证照,个人辞职时须归还。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4 采购管理

  (1) 行政部每个月26号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请求制定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2)物品采购无论数量多少,发票至少有采购本人和本部门其他人签字,报总经理审核方可到财务部报销。

  (3)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购价格表》。

  (4)行政部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造成不当行为者,作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公司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责任。

  4 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自颁发日起开始执行。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4

  1、学习制度。准时参加学校政治、业务学习,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经常读书看报,每学期阅读一本教育专著,做好读书笔记。每学期课改实验老师撰写5篇教学反思或随笔,1篇教学经验论文,余者撰写1篇教学反思或随笔,1篇教学经验论文;

  2、研讨制度。乐意承担公开课教学,主动搜集教学信息和改进教学方法。评议要注意听取他人意见、汲取他人精华、发表自己见解。每学期每位教师在南安教育信息网和九都教育网上发表的信息报道分别不少于1篇;

  3、请假制度。严格执行《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坚持做到有事先请假、无事不请假、小事少请假。请假须按程序按手续办理,3天以内的公假或私假应自找老师代课并告知教导处,假后自找时间补上;

  4、办公制度。在时间上做到“四准”:准时起床、准时用膳、准时上课、准时下课。办公期间杜绝玩游戏或做影响他人办公的事;

  5、课程制度。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开齐上足每门课程,无经教导处批准,不得随意调换功课;

  6、早会制度。做操或集会时全体教师均应到操场维持秩序,做操后班主任应根据集会时提出的要求,结合学生思想动态,及时进行强调、宣传、引导;

  7、上课制度。做到“三不”:不上无准备的课,不坐着上课,不歧视后进生;力求“三多”:多采用直观教学,多采用普通话教学,多给学生思考的时空;

  8、听课制度。建立跟班听课、帮扶听课制度,养成专心听课、认真做好听课记录的良好习惯,听课后要及时跟授课老师交流。每学期校长、教导和课改实验老师听课不少于15节,非实验老师听课不少于8节;

  9、备课制度。围绕学科课程标准、班级学生实际和学校工作计划制定任教学科教学计划。教师课前必须写好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准备、教学过程等;

  10、作业布置。少布置机械重复的作业,多布置实践性、发展性、自选性的作业。学生作业量要适当,一般一、二年级不留书面的家庭作业,其他年级的书面作业控制在一小时内。应督促教育学生独立、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养成良好习惯;

  11、作业批改。语文科作业按课批改,数学科作业当天批改,美术科、自然科实验作业按次批改。每次批改都应注明批改日期,使用统一的修改符号,批注提倡短语加等级。学生作业中的错误之处应让学生更正并批改。应要求学生使用统一规格的作业本,按规定的格式完成,字迹要工整,少写错别字,按时按量完成。学生作业应及时批改,及时反馈,多采取面批面改形式。作业批改可把教师批改与学生自主批改、学生互动批改有机结合。

  12、家校联系。班主任和科任老师每学期对每位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家访。各个班主任应健全学生家长的联系电话,学校应健全住宿学生家长的电话簿,遇到学生旷课或突发事件应及时与家长联系,该紧急处理的及时处理,该向上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教师管理规定范文3

  为了更好的管理我校教师,树立良好的形象,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执行者。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德才兼备、素质全面、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勤奋、能力突出、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合格教师。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八大原则:整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渐进原则,巩固性原则,直观性原则。

  四、教师的教学工作分为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考核学生五个环节。对教师在各个环节内的基本要求是:

  一、备课

  1.开学前组织教师学习课程标准,了解课程理念,明确课程要求,拟订学期教学计划。

  2.通读全册教材,熟悉内容体系,了解教材编写意图,明确本册教材的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明确教材各单元知识的联系与衔接。

  3.教师备超周课,不能临教临备,更不能教后补备。中青年教师备详案,老年教师写详简案。

  4.正确对待教学参考资料和他人经验。一是要先“钻”后“参”,不能以“参”代“钻”;二是对他人经验(或优秀教案)应联系实际,分析研究,消化吸收,不能照搬照抄。

  5.备课时教师心中要有学生,要把“假如我是学生”作为座右铭。既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把握教学最佳时间的教学密度,完成教学任务,又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选择教法与学法。

  6.做好集体备课工作。同年级同学科教师,每两周组织一次集体备课,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做到“三定”(定时、定课题、定主备中心发言人)认真研讨集思广益,并做好集体备课记录。

  二、授课

  1.教师按照课表上课,做好课前准备。

  2.发挥课堂最大教学效益,进教室上课要关闭通讯工具,无特殊情况不会客,不走出课堂,准时上下课,保证学生课间活动时间。

  3.上课时教师要做到精神饱满,不带个人情绪,站立讲课。用普通话,语言要准确、精炼、生动,教态要端庄、亲切、自然。

  4.严格要求学生,使他们全神贯注,精神饱满。课堂秩序应始终良好,教学气氛应活泼而不乱,严而不死板,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课后认真撰写“课后反思”。

  三、作业与辅导

  1.作业应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设计富有针对性,有弹性的作业,以适应不同程度的学生,作业形式讲求多样化,有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实践性作业等,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

  2.减轻学生作业负担,控制家庭作业量。语文、数学、外语以外的学科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可布置适当的其它形式的作业。语文、数学、英语可留书面家庭作业。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的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每天控制在一小时以内。

  3.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课堂作业和练习册要全批改,批改作业所使用的符号应当规范统一,批注提倡短语加等级,适当做好记录。不得叫学生批改作业。

  4.加强对学生课外阅读的督促与指导,以保证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课外阅读任务。

  四、评价与考核

  1.评价学生要以《纲要》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为指导,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明确评价的目的、内容,以开放、多元、多样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兴趣、习惯、方法、知识与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价。

  2.重视过程性评价,采取阶段性(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查和评价学生。每学期、学年结束时,教师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评价和教师的评语评价。要发挥评价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功能,使评价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五、教学研究

  1.完善教研机构,健全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要整合学校教导处、教研组(室)、备课组和课题组等力量,建立直接服务于教学,服务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开放的学校教研网络。教研组每两周活动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做到“三定”:定时、定主题、定中心发言人,认真研讨,并做好记录。

  2.教师要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教研组(备课组)应根据本年段的特点,承担课题研究的一部分任务,及时整理研究经验,一学年结束要进行阶段性结题。

  3.每位教师每学期上一节公开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要做好记录和简评,并积极参加评课活动。

  4.教师对于“有效教学”、“自育自学”课题研究取得的成果,要及时形成文字材料,在并积极投稿,对发表的论文、教学设计、教学随笔等,学校给予奖励。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5

  1.0目的

  为营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保障公司生产运作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转而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全体职员工及相关供应商、施工人员等。

  3.0职责

  3.1行政部负责规划吸烟区的设置、制定辅助设施及安全文明管制措施等;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员工吸烟的督导和约束;

  3.3保安负责对供应商、施工人员进公司厂区有关控烟的传达和管制;

  3.4各吸烟区由行政部负责清扫日常卫生。

  4.0吸烟区分布

  4.1 楼顶

  4.2宿舍一楼

  4.3餐厅旁

  4.4 说明:目前暂定3个吸烟区,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0吸烟区管理规定

  5.1公司内除指定吸烟区外,其它场所严禁吸烟;

  5.2所有人员必须配合、服从安全文明管制,吸烟必须在吸烟区,烟头熄灭后集中丢放在烟灰桶内,保持安全卫生;

  5.3所有吸烟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吸烟区内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乱弹烟灰等;

  5.4严禁在吸烟区逗留闲聊,非吸烟人员严禁逗留吸烟区,单次吸烟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超出时间按离岗处理;

  5.5任何人员不得破坏、拆除吸烟区的各项标志及设施;

  5.6所有员工均有义务监督举报吸烟人员的违规行为。

  6.0吸烟区开放时间

  白班员工:

  夜班员工: 外来人员时间:白天按照员工时间执行,夜间严禁外来人员出入,严禁吸烟。

  7.0安全文明管制

  7.1根据上述要求,如有发现职员工违反以上规定将给予警告处分;

  7.2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3如有损坏吸烟区的设施者,需按价赔偿;

  7.4外来供应商、施工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给予直接经济处罚,罚金直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

  7.5其它未明事项,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分或罚款。

  8.0附则

  8.1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亦是。

  8.2本规定自签订日起实施。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6

  一、 目的

  为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责任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办公场所、活动区域的空调设备。

  三、 空调管理责任人

  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责任到人并承担相应责任。大厅空调的管理维护与使用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各办公室空调由该办公室人员负责。有关责任人和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避免能源浪费。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四、 空调使用条件

  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公司规定夏季早上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可以开空调。中午12点至2点期间关闭空调,除特殊情况如有业主在谈单时例外。

  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下班时当天值日人员要提前10分钟关闭空调,坚决杜绝下班时忘记关空调导致资源浪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五、 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开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便不得让部门以外其它任何人员进放入办公区域开启空调。空调使用中不得随意改变风叶方向,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或遥控器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六、 违规责任

  凡违反上述“空调使用条件”开启空调的,给与当日值日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的处罚。凡发现各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外出办事,空调仍开放的,给与该办公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的处罚。下班时忘记关空调导致资源浪费,发现一次责任人罚款200元。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情况的,给与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当天值日人员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责任。

  七、 其它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行政部就处理情况通告全公司,所罚款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7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证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请全体教师和学生遵守执行。

  第1条:学生平时上下楼的时候,应该靠楼梯右边行走;学生集体上下楼梯的时候,严禁逆向上下:学生集体上楼梯的时候,不允许其他学生下楼梯,集体下楼梯的时候,不允许其他学生上楼梯。在楼梯上如果有学生不慎摔倒,在场的学生教师要示意队伍停止行进,迅速救治,不得拥挤肆意践踏并及时有序安全地离开。

  各班级课间操、升旗仪式前一节课下课必须及时,不得延误,上下楼梯时,应以班级为单位,排队行走。靠右行走,一步一级台阶,不争抢,不推挤打闹,不追逐起哄,不骑跨栏杆、扶手,不将身体过多探出栏杆楼梯。根据我校上下楼梯安排中规定的教师维持学生上下楼梯的秩序。(具体见宜昌英杰学校学生上下楼梯安排及要求)

  第2条:学生上下楼梯要靠右走,不拥挤,不碰撞,不吵闹,不搞恶作剧,不准一步跨两个台阶,不准两人勾肩搭背地走。严禁学生在楼梯上、转弯处打闹、做游戏等。

  上下楼梯注意事项:①课间午间禁止学生在楼梯上疯打闹。

  ② 禁止学生从楼上向下抛撒一切物体。

  ③学生上下楼梯要靠右走,不拥挤,不碰撞,不吵闹,不搞恶作剧,不准一步跨两个台阶,不准两人勾肩搭背地走,不准倚着楼梯扶手向下滑行。

  第3条:集会时举止文明,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

  平时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假如陷入拥挤的人流时,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弯腰捡鞋子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再迅速离开现场。

  第4条:学生由班级到操场参加集体活动(如做广播操、升降国旗仪式、演出等),必须由班主任组织,在本班门口走廊上列队后,按照指定的教学楼的楼梯下去。返回时,也必须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列队后,按照指定的楼梯,回到班级。

  第5条:学生由班级到专用教室上课或者上室外课等,也必须由班级干部组织学生先在班级教室门口列队,在课任老师带领下到指定地点上课。

  第6条: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由政教处负责,班主任和全体教师都有责任,教育学生遵守规定。当天值日的领导,在每节课前,都要到到相应的楼梯处组织指挥学生上下楼梯安全。没有到岗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制度考核处理。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篇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现场标准化作业,规范检修作业行为,使检修工器具、工具柜、工具房、各设备部件等定置摆放整齐,做到标准高、质量优、工艺细、环境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作业的定置管理。

  第二章 定置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地面分界:

  (一)划定界限分检修区域、通道区域和格栅区域。

  (二)根据现场工作场所的需要划定区域。

  (三)分界线进行清晰地标记。

  (四)维持分界线的清晰和不退色。

  (五)对于检修区域有厂内公路以及其它有可能通过机动车辆的区域应明确划分行人通道和机动车道,如禁止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用清晰的标志注明“禁止通行”,并用标示牌指明绕行路线。

  (六)机动车通道和人行道留有充分的宽度保证自由通行。

  (七)禁止使用高光泽的油漆作地面分界的材料,使用统一的分界标识。

  (八)划线根据用途的不同分为“警戒线”“禁止阻塞线”“防止碰头线”“防止绊跤线”,分界线的宽度统一为100mm,所使用的颜色为黄色,色标号为Y100。

  (九)在消防设备区域检修,消防设备附近涂刷“禁止阻塞线”。

  (十)在开关附近检修,开关下划分 “禁止阻塞线”。

  (十一)“禁止阻塞线”区域应保证配电柜门、抽屉开关全部打开状态时而不被阻塞。

  第四条 检修区域定置管理

  (一)主重要设备检修要绘制定置管理图。检修班组技术员绘制定置图,定置图上要标明各区域荷载,定置图的绘制应考虑物件重量、作业面积、工艺要求、安全通道等条件,在定置图上明确所有重要设备、拆卸的重要部件、工具柜、移动检修休息间等所在的具体位置、垫层级别及垫层要求。

  (二) 检修区域存放的物品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主要交通道路,用黄色线条对该区域进行画线, 拆卸下来的设备、零部件摆放做到横成行,竖成线,并用标牌标明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三)在厂区室外临时存放大型物品时,必须存放有序,排列堆码整齐。

  (四)以划线的方式规定出检修用车辆的存放点。

  第五条 设备定置管理

  (一)设备周围留有检修维护及运行操作人员的通行场地,使维修者、操作者能安全出入。

  (二)符合安全文明生产及标准化检修的要求。

  (三)主重要设备检修各部件根据定置图要求摆放。

  第六条 生产现场定置管理

  (一)所有的生产现场不准存放闲置设备、材料、工器具及杂物,尤其是通道处。

  (二)生产现场有主重要设备检修工作,必须使用围栏整体或间断隔离(间断隔离要用安全警示带 连结成一个整体)的方法将检修区域与场所隔离开,并在检修现场明显位置放置设备安全标识及检修工艺牌,并粘贴相关内容。

  (三)现场备件的摆放 :检修现场要用的设备、备品备件定置摆放在指定区域内,并做好标识,标识字迹清晰、工整、内容真实。备品备件应按其结构特点合理采用摆放方式,防止在存放过程中发生变形。易锈蚀及精度要求较高的备品备件应做好防腐、防尘工作,防止出现锈蚀、磨损等性能劣化情况。

  第七条 现场工具柜定置管理

  (一)设备、材料、工器具及消耗品,分隔管理。

  (二)如在休息间存放物品时,摆放整齐有序,根据功用的不同,分区存放并进行标识,在各功能区 之间预留足够的安全通道。休息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三)在工具柜内存放物品时,备品、工器具和消耗品按照用途、种类及规格分类存放,摆列整齐 划一,对存放的各类物品进行标识。工器具使用完毕后,应摆放回原位。

  (四) 在现场货架上存放物品时,对小型备件及各类螺栓分开存放,排列有序,对存放的各类物 品进行标识。

  第八条 油品的存放。

  (一)新到各类油品专桶专用,标明牌号及到货时间,分类储存在指定地点,检修完后及时清理出 现场。

  (二)回收的废油存放在指定地点,废油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与新油桶及其它种类的油桶混用。

  (三) 润滑油应分类摆放或存储在指定地点,设立标识。

  (四) 油品储存应做好防潮、防尘措施,取油完成后及时封盖,防止油品变质。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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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0: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