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
范文 |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十篇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2一、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支取。 2、凡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与出纳约定,以便提前准备。 3、劳务工资发放时间定为每月二十五日。 4、每天所收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于当天下班之前交财务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①不能撕毁,破损或涂改。 ②签发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炭素墨水笔填写;签发单位印签完整清楚;支票右上部应有交换行号;加密的支票应提供密码。 ③支票有效期为十天,对于已填好的支票,必须检查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日期、用途填写是否正确。 2、使用支票需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款申请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领出后十天内持发票到财务报销,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发新的支票。 3、1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原则上以支票结算为主,领用支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由于责任心不强丢失支票,损失由个人负责。 三、费用申请及报销 1、凡经销部开支费用需在总经理审批后送达财务后方可申请项目开支费用。 2、购买日用品、办公费用需的发票经理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领取现金或支票。 3、项目费用的报销:必须在原始发票背面注明事由、由经手人签字后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4、差旅费报销由报销人按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出纳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不预支付下一次差旅借款;如特殊原因导致发生的费用超出差旅费报销规定的,需写明原因,由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四、加班交通费及误餐费 如员工加班,员工乘由公共汽车回家,公司可根据有效报销凭证报销交通费。 五、销售费用申请及报销 1、销售费用的报销,必须在原始发票背面由经手人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六、管理费用申请及报销 1、购置办公用品及支付办公费用,需有人员根据购置、审批计划,由经手人填好现金或支票借款单,经部门经理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领取现金或支票。 2、办公费用的报销,必须在原始发票背面由经手人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七、发票的开具及纳税申报管理 1.销售负责人应根据业务要求,按时开具正式销货清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开具正式发票。处罚措施由于未按照规定送达发票,造成发票遗失,公司将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财务负责人要按时向国税、地税部门申报报表。 八、报销时间及报销凭证的规定 1、所有当月发生的费用应于当月报销,最迟不能超过10日,否则需由经手人直接报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 2、所有填制的报销单据,应字迹清楚、不能涂改,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3、所有由外部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或财政局统一规定使用的正式单据,(印税务局章、财政局章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章)一切非正式单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抬头一定要写上单位名称。 4、凡购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项目费用、销售费用及办公费用需在发票背后注明收款方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健康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企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查阅好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实践中,发生离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时,争议焦点往往不是员工有没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该秘密是不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单位如何提供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很难收集,或调查取证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导致单位对侵权行为束手无策。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自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账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________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_____日 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_____日 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_____日 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_____日 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职工提前30_____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_____日 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4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5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_____日 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_____日 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31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3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_____日 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_____日 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_____日 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的经济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39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4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2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与经济处罚 第43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4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5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_____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6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___至____元:_____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告诫1次,并经济处罚____至____元;一个月内违规__次以上或一年内违规____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_____日 ,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_____日 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1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_____日 。 第52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3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4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5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6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7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0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1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62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附则 第63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4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5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6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7条本制度自___年___月________日 生效。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5(1)凡拒绝执行公司决策及部门主管指挥、调度者,公司可以作出包括解聘在内的处罚决定。 (2)公司外派执行任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否则按违纪处理并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在公司工作期间,拉帮结伙,搞小团活动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聘。 (4)工作时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停职检查,无悔改表现者,将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5)在工作场所吵架,无论何由,一律停职检查并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50%,态度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将予以解聘,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者,需照价赔偿。 (6)迟到、早退者,一次予以警告,两次扣除月工资30%,三次则视为不可原谅过失予以辞退。 (7)凡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日工资的200%,并在本部门做公开的书面检查,旷工两天以上者,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予以自退,一切责任自负。 (8)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做私下生意,贪污受贿,偷盗或诈骗公司财务者,均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予以辞退,凡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由公司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9)对于缺乏职业道德,工作不负责任者,发现后立即解聘。 (10)除公司会议场合要求讨论分析问题之外,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凡不按公司要求宣传企业,信口开河,贬低企业形象者,一经发现,无论何人,降一级工资,罚款500元,如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思悔改者,将予以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无论任何场合,不得超越公司公开刊登的内容议论公司领导,凡造谣散布小道消息者,立即解聘。 (12)妄自尊大,搬弄是非,拉帮结派,影响团结的行为,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的和行政处分,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给予辞退。 (13)对公司文件精神,要求,传达不实者,一经查实,对部门负责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罚款100-1000元,如重要文件精神因传达不及时或未传达,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据经济损失情况,按30%----50%的比例,予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就地免职或解聘。 (14)对意志不坚定者,发现其行为后立即解聘。 以上处罚决定,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报公司人事部门批准执行,被处罚员工,如有理由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部直至总经理提出申诉,最后裁定。对敢于举报违反纪律和自由主义错误行为的干部经核查情况属实者,将予以奖励并加以保护。 办公秩序 (1)工作场合必须保持肃静、整洁、文明办公。 (2)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穿正装,要衣着大方,不准穿背心、拖鞋、不准留长胡须、怪发型。 (3)每日提前至少十分钟上岗。 (4)处理事物要准确、及时、合理、果断、不推诿、不妥协、不拖沓、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 (5)工作时间内不吃零食,不大声喧哗,不准窜岗聊天,不准喝酒。 (6)妥善保管办公用品,下班前必须将所有文件放置妥当,防止遗失。 (7)每天打扫整理一次办公桌面,地面,每周大扫除一次。 会议制度 (1)会场秩序 a:会前要有准备,尽量节省时间,讲究实效。 b:应提前进入会场,禁止吸烟,不得喧哗,不得来回走动。 c:会议时间不接电话,不接待客人,有要事可与会议组织者联系。 (2)例会 a:晨会:每天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上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 15分钟,主要是贯彻上级部署,安排当天工作。 b:周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小结一周工作情况。研究安排下周工作。 c:部门经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负责通报全月销售情况,部署下月营销企划方案和销售任务等。 d:民主会:各部门负责人主持,全体员工参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鼓励大家发表意见,共同改进工作作风。 业务人员远控制度: 1、公司各级员工每天必须记工作日志。 2、工作日志内容包括当天的工作内容,工作总结,当日工作心得,存在的问题和教训,第二天工作计划,合理化建议。 3、级对下级工作日志要定期检查、点评。 4、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好工作日志。 a)业务经理将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市场调查,如发现有欺骗公司的 b)情况,将视为不可原谅之过失,停发工资,就地解聘。 5、工资管理制度 采用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 6、区域主管考核制度。主要进行素质考核及业务考核。 a)定期检查其工作进展情况。 b)每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7、财务管理制度 a)因私人问题需预支工资的,必须书面申请,由综合部部长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后生效,否则无效,不予批准。 b)因公事需资金进行口头或书面申请,事情紧急,可直接找总经理审批。 c)业务员所签业务订单,自送货之日起,三日内回全款,按正常业务提成提取,超过七日到十五日扣除全部提成20%作为处罚,十五日到三十日内回全款,扣除提成50%作为处罚,三十日之后回款扣除提成50%,业务员此订单剩余提成到年终结算时一并结清。 d)因款未及时收回而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由公司酌情给予业务员一定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e)由业务员签定的订单收款由本业务员负责,出现经济纠纷,如因公司服务及产品不到位而产生由公司负责,否则由业务员个人承担,从业务员月工资的(包括奖金、提成、保底)50%扣除相抵,直到全部还清欠款。 注:因不按公司制度行事造成一定的比较坏的影响的,公司有权处以50元以下不等罚款,而不需向业务员解释。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劳动纪律是提高劳动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的要求和《劳动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劳动纪律管理按公司设置的行政机构进行划分,层层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二级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经理和人事干事负责;工段(班组)、项目经理部的劳动纪律管理由工长(班组长)、项目经理负责。 第三章劳动纪律的内容 第五条工作时间。 一、按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时间规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部分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凡是当班员工应提前到达生产(工作)岗位,并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二、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医院证明,每天工作七小时,直至分娩;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可喂奶两次,每次半小时。 第六条工作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并做到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不串岗脱岗,不干私活,不酒后上班,不无理取闹,不带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电视等。 第七条员工应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听从指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爱护设备和工具,做到增产节约。 第九条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应上墙公开,实行当班点名考勤。 二、正确使用考勤符号,各种假条应与考勤一致,按月记录后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应有考勤员和工段(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作为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考勤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七天,请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无特殊事由不准请假。告假(指事后请假)视同旷工。请事假时应逐级批准,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工段(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由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二)实习生和学徒工请事假从严掌握,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时,须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二、病假: (一)员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单,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休假。当遇公休或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时,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回来后凭出院证明可以计算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休病假的,严格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三、工伤假: (一)因工负伤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门或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并根据县级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休假意见,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伤,需要就地治疗的员工,履行报告程序后,凭诊断证明才能算伤假; (三)休息伤假时间,严格执行《鄂州市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即鄂州市劳社〔20__〕7号。 四、探亲假: 符合国家规定探亲的对象及假期,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五、婚丧假: 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可请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产假、计划生育假: 符合国家规定休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对象及假期,凭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产假期满,需要请哺乳假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假期。 八、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一般情况下安排在生产(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忙季休假的,须经本人申请,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休假。 第十一条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员工必须坚持先批准后使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二、新招(聘)员工必须经过入厂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新招(聘)员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特种作业岗位应具备特种作业资格。 四、内部借用人员或者返聘内退人员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五、使用劳务工必须从公司发布的合格劳务供方中输入。 第十二条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岗位调整时,要严格按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完整交接,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并形成交接记录。 二、轮换班时要进行前后工序交接,并形成交接记录。 三、操作设备交接应讲清设备运转的基本情况,并形成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保密制度。 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业务(技术)、营销措施、企业管理制度等商业机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避免给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实行劳动纪律检查制度。 一、劳动纪律实行公司、二级单位和工段(班组)项目三级检查制度。全公司的劳动纪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工会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二级单位及相关工段(班组)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抽查;二级单位劳动纪律,由各二级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干事、工会主席和安全员等职能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工段(班组)、项目每个月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工段(班组)项目的劳动纪律,由工段(班组)项目负责人每天检查。 二、不同层次的劳动纪律检查都要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对违纪行为做好登记,为劳动纪律考核提供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等级划分。 一、一般违纪: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电视或收听广播的; (三)上班时打瞌睡或睡觉的; (四)上班时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的; (五)上班时外出办事不向领导报告去向的; (六)带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时串岗、脱岗的; (八)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工序交接记录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 (一)操作人员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时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时干私活的; (四)年度连续旷工七天以内的(含七天);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与负责人争吵谩骂或无理取闹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三、特别严重违纪: (一)请假在外从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时打架斗殴负主要责任的; (三)年度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员工一般违纪的,扣款50~100元;屡教不改的,可以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员工严重违纪的,扣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员工特别严重违纪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时报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直至辞退。 四、对员工个人违纪的扣款,属公司有关部门检查考核的,由公司财务收缴,属二级单位检查考核的,由各二级单位财务收缴,分别列入公司和二级单位奖励基金。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7一、总则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三、管理职责: 公司劳动人事员工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2、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3、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工作地点;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9)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5、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几至几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7、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8、违约金: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日起生效。 2、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3、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4、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怀孕期、生产期、捕乳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六、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1、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2、补偿标准: (1)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3、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8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7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8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9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0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2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7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18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9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或按计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0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1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2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3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计算公式如下: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 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第24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25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2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7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28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29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30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8)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 第31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32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33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3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在禁烟区吸烟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四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35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36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37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38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39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五章附则 第40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41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4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43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44条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xx年三月五日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9一、管理职能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 (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 (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审查,每2-3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不适应的制度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已有的制度,在执行中若发现不够完善或部分条文需作修改时,按修改部分予以颁发,不得将原合理的制度废止。若需要重新修编原有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经批准后,须将原制度予以废止,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同类型制度,以免造成执行困难。 三、规章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生产规程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各项规程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 (2)将初稿送交归口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3)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复审,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的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审批与颁布管理制度经职能部门编修起草后,可采取组织有关部室会签,集体讨论,最后领导批准的办法颁布执行。一般专业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审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批准颁布执行。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关部室、公司或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篇1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员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员,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对特殊职位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本职员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通常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正当证件。 第六条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应该已和其它用人单位正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面试人员记录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员应聘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协议证实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员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题培训经费选送职员专业技术脱产培训包含相关事项,由劳动协议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协议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员应该签署书面劳动协议,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和职员应该根据劳动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各自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推行、解除、终止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企业、职员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上实施天天工作8小时、每七天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工作制,对部分特殊岗位职员实施不定时或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员加班,应该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员,作为职员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要求实施。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员基础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是职员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受工资酬劳。 第十八条企业能够根据不一样岗位实施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另外包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员加班,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员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员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职员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职职员资。 第二十一条 因职员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能够要求职员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处理,并可按要求幅度从职职员资中扣除。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负担。 第三章 职员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员必需遵守企业考勤和辞职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和劳动协议有不一样约定,优先适用劳动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并向全体职员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员发放职员手册,职员阅后签字以此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生效。 (单位公章) 20xx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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