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范文 |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1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一)设置管理机构 1、管理机构。以企业(法人)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注明机构人员的职务及联系电话。 2、机构管理结构图。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用组织结构图表示,注明各管理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及设备。 (二)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若安全生产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有加盖公章的企业任命书。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有加盖公章特种设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任命书应注明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员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3、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2一、目的: 为了调查弄清设备事故原因真象,及时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的挽回公司的损失,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让所有员工从中受到教育和再培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 二、原则: 事故处理应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及员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三、事故定义: 凡是由于设备非正常损坏和人为原因而引起设备故障均为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__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__―5000元的为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为特大事故。 四、事故的处理程序: 1、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安全及应急措施,保证必要的生产所需。并及时通知上级组长和主管以及技术工程师,同时做好现场保护,以便进行原因分析。 2、事故抢修:组长、主管、技术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设备当事人要如实报告事故经过,会同工程师、上级进行原因划定。并配合组织抢修,力争以最短时间恢复生产。 3、事故调查: a、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人员首先要配合上级或工程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工作。按要求如实将事情的经过、原因作出书面报告以供参考。(书面报告在事故当日按上级要求提交,否则,按失职追究相关责任。) b、由组长、主管和技术工程师通过公开讨论,对事故的调查作出结论。由工程师作出事故书面报告,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及采取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书面报告在事故调查的三日内向上级主管提交,否则,按失职追究相关责任。) 五、教育及再培训: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3一、设置目的 为了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财产、环境不受损失。为此,特设置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车间的特种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锅炉(含附件)、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四、职责 4.1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4.2机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安装、投产、注册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并指导协助工厂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检查和考核。 4.3安全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设施)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操作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对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督促国家检测。 4.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做好定期检查记录、维护和保养。定岗定人持证操作。 五、管理程序 5.1锅炉与辅机安全要求 5.1.1锅炉使用应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并将有关登记证照和规章制度悬挂在锅炉房内醒目处。 5.1.2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附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在检验周期使用。 5.1.3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装置,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t/h的应装设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应装设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 5.1.4给水设备完好、配备合理。采用机械供水时应设置两套给水设备。 5.1.5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 5.1.6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5.1.7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5.1.8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5.1.9其它锅炉房及操作规定 ⑴锅炉、压力容器运行间,应有防爆措施,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⑵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擅离职守。 ⑶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制度和规程办事,运行记录详实、认真,并妥善保管,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 ⑷操作运行人员要勤看、勤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⑸工作人员严禁带病工作,严禁酒后上班。 ⑹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操作运行人员发现安全附件损失,应立即通知检验人员及时更换。 5.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要求 5.2.1各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注册证件、定期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技术资料齐全。 5.2.2本体外现检查;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 5.2.3安全附件;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阀铅封应完好,动作可靠。 5.2.3支承(支座)应完好,基础可靠,无位移、沉降、倾斜、开裂等缺陷,螺栓连接牢固。 5.2.4疏水器、排污(水)阀无泄漏,布局合理、排放物对周围环境无污染 5.2.5运行状况良好,无超载、超压、超温现象;无异常振动声响现象;有定期巡回检查记录。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4一、 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吊桥式吊)在大修达到安全标准后必须经不关部门验收准入后方可使用,对不验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责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负责日常起重机械的技术工作,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四、 发生调和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器材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五、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失的、缺少的,使用单位要立即采购,组织修复。 六、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不断提高对设备的机械性能掌握,延长使用寿命。 八、 起重机械的.零部件缺损或机械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个别领导置之不理,长期不予解决,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操作,并报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领导。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两次专业检查,并确定整改时间、单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实施。 十、 器材科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并组织实施。 十一、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棱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摆放活动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5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应当立即整改,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伪造、涂改、借用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借资质证书的,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内燃牵引车和推顶车、蓄电池牵引车和推顶车、全液压式牵引车、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机、履带式挖掘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二手特种设备,是指从办理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到其报废之前转移所有权的特种设备。ヌ刂稚璞肝修,是指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和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61、严格分离洁、污流线,设立手术室工作人员通道、手术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严格区分、严格执行,流程符合手术需要,保持手术室清洁度。 2、实施手术必须有手术通知单,手术通知单必须于手术前一天上午11:00之前输入电脑,一般不改变手术时间,因故更改应预先与手术室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更改。 3、按手术通知单在手术前30—60分钟由手术室工作人员去病房接患者,如有特殊情况改变,需及时通知手术室,以便及时调整。 4、接患者时,需携带病历并核对患者姓名、年龄、床号、住院号、手术名称、手腕带,防止接错。患者需更换患者衣裤进入手术室。 5、无菌手术和有菌手术在相对固定的手术室内进行,如无条件时,应先做无菌手术,再做有菌手术,手术后及时消毒。手术开始前、闭合创口前后手术护士和巡回护士应逐个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的数量,前后数量必须相符。 6、专人负责保存和送检手术采集的标本。核对标本登记本与病理单,清点送检标本份数,登记并签名。 7、手术室应随时保持清洁状态,定期进行大扫除,每月进行手术室空气、无菌物品(不少于4种),物体表面(不少于2种),手术者手细菌检测,合格率100%。每周彻底保洁一次,包括室内地面、墙面、墙角及空调滤网,做到无死角、无积灰。 8、熟悉手术室的各种电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手术结束后,应拔去所有电源插头。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接送病人注意安全,防止碰伤、摔伤。 10、特异性感染手术使用过的物品、器械需严格消毒处理,行感染手术时,严格执行隔离技术。 11、污染的敷料、器械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特异性感染手术需行特殊处理。 12、各类药品、器械应放在固定位置,用后归原。手术器械应有专人保管,定期清点、擦拭和维修、毒、麻、剧限药品应有明显标志和专人保管。 13、各种器械、敷料包已灭菌和未灭菌应严格分开放置,杜绝未灭菌的物品进入无菌敷料室。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7一、幼儿园园领导和各班级、各部门要运用各种方法,对师生及家长进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破坏设施设备。 二、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安全档案资料,对所有设施、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注明购买时间、设备名称、设备价格,由财务室专人保管,并做好维修记录。 三、在园长领导下,每学期组织人员对设施、设备认真普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平时思想要重视,以防患于未然,确保使用时的安全。 四、各种设施、设备属于固定财产,实行分班定人管护,落实责任制。如有变动,必然办理移交手续,如发现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五、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由幼儿园专人负责打扫与保养,有损坏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修理。 六、建立治安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以防火灾、盗窃、意外事故的发生,每天下班后应由保安人员普查一遍门窗关闭情况,闲杂人员不能进园。夜间加强巡视制度。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护园。 七、注重平时的管理、维修、保养工作,以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8一、为了严格无菌技术,除参加手术的医务人员及与手术有关的本院工作人员、实习学生及进修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手术室。 二、进入手术室的人员,必须更换手术室的衣、帽、口罩、拖鞋。 三、手术室工作人员暂离手术室外出时,如到病房看病人,接送病人,送病理标本或取血等,一律更换外出衣,外出鞋。 四、患疖疮或急性呼吸道感染者,不准进入手术间,特殊情况下,须戴双层口罩方可进入手术间及配合手术。 五、手术室内须保持安静,严禁吸烟。 六、一般手术间先进行无菌手术,后进行感染手术,两台手术之间地面应采用湿式擦拭进行清洁,术后进行消毒。 七、手术室上午除有特殊紧急情况,一律不传私人电话及外出。 八、手术通知单应在手术前一天上午10点前填写并送至手术室,过时填写一定要取得麻醉科主任及护士长同意。感染、特殊手术应在通知单上注明。 九、手术室内一切物品用后归还原处,一切器械、仪器严格按操作程序使用,避免损害与浪费。 十、注意安全,做好预防工作。 十一、除值班人员外,一般人员不得在手术室留宿。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9一、设施设备包括的内容 1、学校房屋建筑设施; 2、水、电、气设施; 3、实验仪器、教具设备; 4、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及图书等设备。; 二、检查机构 建立学校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机构,由校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组成。 三、确定常规检查时间 1、学期开学前和结束后定时检查; 2、每月中旬例行检查; 3、大风、大雨后及时检查; 4、大型活动前全面检查。 四、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1、房屋是否有损坏、开裂、倾斜、变形; 2、地基是否有沉降; 3、供水、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4、门窗是否腐朽,玻璃是否牢固、完好; 5、避雷设施是否完好; 6、用电线路、开关、插座是否损坏; 7、防火设施是否符合规范,灭火设备可否正常使用; 8、供气设备是否有隐患; 9、沟、梯、栏、盖、路是否有安全隐患; 10、防盗措施是否落实。 五、检查记录 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建立检查情况汇总档案。 六、整改落实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校区总务处必须及时整改,确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七、平时管理 1、帐物清楚。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执行专人负责管理。 2、科学管理。各类教学仪器要按顺序依次进行定位存放、一目了然。 3、维修保养。对各种设施设备要进行常规保养,及时维修,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蚀等工作。 4、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要专柜存放。贵重设备要有必要的防盗措施。重点部位“三防”到位。 5、按章借还。设备的领用、借还要严格办理借还手续,借出设备到期后应及时归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不准将学校设施设备私自外借。 6、损坏赔偿。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责任人要按价赔偿。 7、鉴定报废。设备设施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在有关帐目上注销。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篇10第1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1、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证公司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2条、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各类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2、适用于操作人员对设备的巡视、操作、检查和维修等常规工作。 第2章 操作设备前的规定 第3条、操作前的准备 1、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操作说明,熟悉安全操作规范。 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特点,对于危险环节,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装置。 第4条、操作人员的纪律。 1、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设施的传动、电器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辅助材料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2、作业中,如果发现设备设施的转动、电器部位发生故障,应立即予以解除。 3、作业中,如果发现辅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 4、作业中,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操作完毕,应认真擦洗、注油、,保持设备实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 第3章 操作设备中的安全管理 第5条、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范 1、生产操作的设备,均应制定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防火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2、各种机械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和修理均须符合安全要求。 3、新装、改装、扩装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设备项目,必须以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观点来确定技术方案。 4、设备在试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设备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规范。 5、新安装的设备投入生产前必须进行空转,合格后方能带负荷试车。 第6条、安装安全装置 1、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有毒气体或粉尘,应安装安全装置,确保设备的密封性和机械性。 2、因压力的施压以及其他部件运行使得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设备,都要为设备设有安全装置。 第7条、其他安全装置的设置。 1、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开闭装置、闸板和附属设备,应有宽度为0。6毫米以上的走台,走台上应有该1米以上的坚固、可靠地栏杆。 2、电动机及动力转动装置中,人员可能会接触的部分应安装坚固的金属栅栏或罩子。 3、机械设备在停车进行扫除、加油、检查、修理时,为防止他人启动而发生意外,应有适当的安全装置和明显标志。 4、使用的阀门及其他所有计量仪器均应设置在照明充足的地点,以便操作、观察和检修。 5、使用的阀门及其他调整装置要便于操纵管理,反扣阀门或经常关闭的阀门和闸板上应悬挂明显标志。 6、被切断的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道应上好盲板,并挂上明显的标志。 第8条、操作中的应急措施。 1、设备拆卸、贮槽时,其顶部走台、通道、楼梯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坠落危险的场所,须构筑坚固的围栅和扶栏。 2、发现操作的设备有严重故障,并有发生事故的风险时,应立即停止操作,逐级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防止可燃气体发生爆炸的措施。 ⑴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的严密程度应达到防止气体泄漏的基本要求。 ⑵带有可燃性气体管道的厂房内应保持充分的换气,禁止动用明火。 ⑶不允许可燃性气体管道、设备产生负压。 第4章 操作设备后的维护 第9条、操作后的维护。 1、操作设备后应立即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对设备进行清洗,检查各支架和个链接处是否有异常。 2、设备开始使用后,没半年应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证设备能够灵活、正常开启,排污口干净。 第10条、操作后的清洗。 1、使用设备后,应从设备的外表开始,对表面各部位可见的泥污、灰垢、油污正常清洗。 2、确保设备各部件的安装位置,将设备可拆卸部位全部拆除进行清洗。 3、检查各部位有无缺陷,是否需要更换零件,如需要,应对其进行更换和修复。 第11条、操作后的检修。 1、根据设备的结构、生产运行特点及重要程度选择在线修理或离线修理。 2、根据检修方案,备齐有关技术资料、工装、夹具、机具、量具和材料等。 第5章 附则 第12条、本规定由生产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13条、本规定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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