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范文 |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通用4篇)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1为了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确保校园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教育厅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校内所有接入校园网络的部门和个人(统称校园网用户)。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包括校园网络安全和网上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的设施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服务器、网络传输设备以及其建设安装工程等)及其应用系统的安全;信息安全是指基于校园网络的各项应用系统所承载的数据和内容的安全。 第三条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 第四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信息化管理处统筹协调学校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技术保障;宣传部负责网络舆情、信息内容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具体负责校园网主页、官方微信、微博的信息审查与安全监管;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校级学生组织所建信息系统、网站的信息审查与安全监管;各二级院(系)党总支负责所在院(系)门户网站以及学生组织所建信息系统、网站的信息审查与安全监管;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学校门户网站及校级信息系统对境外服务的信息审查和安全监管;各处室及校办企业负责本部门所建信息系统、门户网站的信息审查和安全监管。 第五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出口、统一用户管理。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入网登记手续,严禁擅自接入校园网,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账户实行实名登记注册制度。禁止转借、转让网络账户,禁止同一账户多人混用。经审核开设的部门公用账户必须专人管理和使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校园网用户负责本人申请或管理的网络账户及其密码的安全,防止密码泄露,防止账号被他人盗用,对利用该账户访问校园网、互联网的行为负责。 第八条 学校相关人员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信息化管理处抄送离校的人员名单,以便及时注销离校人员的网络账户。部门公用账户不再使用的,也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信息化管理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接入、安装、拆卸、改变校园网络设备或信息系统,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网络设施,不得以学校名义、利用学校的场所及设备搭建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信息。 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得侵入未经授权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等,不得从事危害校园网及其应用系统的活动,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密码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十一条 域名管理 (一)学校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学校域名,如有需要申请其它独立域名的单位或个人,须按相关要求自行完成ICP备案,域名备案情况另报送学校信息化管理处审核存档。 (二)学校各部门申请的学校二级域名仅允许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域名使用单位对本域名下的子域及其信息内容负责。 (三)学校二级单位撤销、更名,或域名不再使用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管理 (一)未经批准,学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立服务器对外提供网络应用服务。需设立的,须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和审批备案手续。接入校园网的服务器原则上不允许开办对社会开放的论坛、服务。接入校园网的网站和信息系统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信息化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学校各部门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或在各部门自行管理的微信、微博客户端上发布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经发布部门负责人审核方可发布。发布内容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内容,不得发表不当或与个人身份不符的言论,并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三)QQ群的信息发布 依托学校校园网平台建立的QQ群,按照“谁建群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QQ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内容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内容,不得发表不当或与个人身份不符的言论。各QQ群群主应切实履行管理员责任,做好QQ群的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管理 本规定中的信息系统是指学校各部门在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涉及到教职员工、学生等有关个人及组织的信息,如各部门建立的网站及业务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的责任部门须向学校信息化管理处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系统负责人、建设方案、运维模式、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对应的安全管理与技术设施等。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部门及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2第一条 总 则 (一)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的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定有关计算机连网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三) 本规定适应对象为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络。 (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五)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校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条 网络系统管理 (一)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还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二)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三)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盗用他人的IP地址及用户帐号。 (四)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信息管理 (一) 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对所有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二) 学校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三)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四) 严禁制造、输入和有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 处罚办法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 对盗用IP地址、用户帐号和私自联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解释和执行 (一)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3为保证校园网络系统与信息安全,有效地防范蓄意攻击、破坏网络信息系统及传播、粘贴非法信息等突发紧急事件的发生,保障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障网络、计算机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根据我校系统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制定本校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一)建立健全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岗位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 办公室负责以学校名义在内、外网站上的信息发布、审查和监控;总务处协同信息中心负责电力、空调、防火、防雷、防盗、防电磁干扰等基础设施的监控和维护;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的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其他各类应用信息系统的监控和维护。 下设的办公室各工作小组中,综合协调组负责在发生紧急事件时联络各小组人员到位并协调开展工作,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起草向领导小组、公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或在系统内通报。信息网络安全组负责各类网站、各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的监控防范、应急处置和数据、系统恢复工作,以及信息安全事件的事后追查;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网络恢复工作及网络安全事件的事后追查。 (二)明确信息安全等级、信息安全保护等级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划分为四级: (1)A级,高敏感信息,实行绝对强制保护; (2)B级,敏感信息,实行强制保护; (3)C级,内部管理信息,实行自主安全保护; (4)D级,公共信息,实行一般安全保护。 根据确立的信息安全等级,依据国家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确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五个等级,具体为: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三)网站、网页信息安全防范 内、外部WEB网站、交互式论坛、电子公告版、聊天室等信息发布系统,必须有专门的信息监控人员、系统管理人员随时监控维护,坚决杜绝含有反动政治内容、淫秽内容等有害信息的出现。任何以学校名义在网站或主页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办公室指定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的审查,才能发布。一旦发现非法内容,应立即按紧急处置预案处置。国家法定长假期间,无安全防护措施或监控处置措施的各类信息发布网站应关闭。 (四)网络安全防范 与外部相关部门联网必须采用单独的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必须采用物理隔离或防火墙逻辑隔离的方式交换数据,采取严格的通信控制策略并具备审计、记录等功能;内部计算机网络应与因特网物理隔离;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签订网络通畅安全保障协议,确保在网络线路故障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恢复;必须对主机或网络设备中不使用或较少使用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进行关闭;对各类拨号接入设备要采取具体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在网络建设和改造时必须优先考虑到网络的安全性,要有相应的备份设备,一旦局域网、广域网出现故障能够及时更换或维护;未经上级信息中心许可,严禁将采用规定范围以外IP地址的计算机接入我校系统网络;各类网络设备及关键主机设备的密码要有专人保管备案并有定期变更机制;在未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之前,不利用电子邮件传递涉及机密的信息。 (五)病毒安全防范 校园内所有教学与办公使用的计算机设备,配备正版的防病毒软件,所有的外来软件或盘片,必须先进行病毒检查才能安装和使用。 (六)软件系统安全防范 按照国家的要求,杜绝使用盗版软件。各类应用软件要充分考虑到软件安全的要求,并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七)数据安全防范 逐步建立相应的数据备份、恢复机制;原则上备份介质的存储不能与主机系统在同一地域,或实行备份导出数据异地存放。 (八)设备安全防范 采购的计算机设备都必须有较高的可靠性,尤其是主机、服务器及中心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关键设备要按照推荐目录采购,从源头上把好设备的安全性能关。各关键设备都要有冗余备份或相应配件,一旦设备出现故障能够及时维护、更换,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和系统的运行。 (九)机房安全防范 主机房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省市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必须具备防火、防雷、防静电、防电磁干扰设备;要有完备的环境控制设备和电源供应设备;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设备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篇4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我校师生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体系、管理规章和责任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抵御信息安全风险,增强安全预警、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能力,提高学校和各部门的整体安全防护水平,形成与教育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完备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我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网络及所承载的所有信息系统。 第三条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信息化办公室承担学校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技术安全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系统操作与信息内容的。直接安全责任。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办公室。各部门设立部门级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各学院和部门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有信息系统的部门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各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组成情况报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条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相关管理文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个等级。等级确定的原则、标准、各级别安全保护和管理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国家涉密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六条学校各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七条新建的信息系统,其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已运行的信息系统,其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执行后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并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于二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上报至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学校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三级以上的信息系统需由公安部门进行系统评测。对于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九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 (二)核实、登记并及时更新用户注册信息制度; (三)信息发布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信息网络安全处置制度; (五)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数据管理、备份、容灾恢复措施; (二)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防治措施,防范网络入侵、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措施; (三)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备份并保存六十日以上的措施; (四)密钥、密码安全管理措施;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使用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 (二)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复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数据; (三)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环境、设备设施; (五)窃取、盗用、篡改、破坏他人网络资源; (六)故意制作、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或者制作、发布、复制、传播含破坏性程序或其机理、源程序的信息; (七)故意阻塞、阻碍、中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信息传输,恶意占用网络资源; (八)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大量或者多次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息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或者网络秩序; (九)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十)明知本单位或本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网络地址、主机空间等资源已被他人利用,从事可能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而不予制止; (十一)擅自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收集、使用、提供、买卖学校公共数据和他人专有信息; (十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以非法社团名义活动的; (十)买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的; (十一)非法买卖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物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十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欺诈等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十三)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学校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警告、勒令改正; (二)中断网络3至60天; (三)关闭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五)情节严重者会同保卫处向公安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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