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
范文 |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十篇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为落实学生暑假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各项工作,保证学校、社会、家长齐抓共管,针对暑假时间长、事故多的特点,彻底杜绝暑假期间学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发生,特签订暑期安全责任协议书如下: 一、甲方学校是学生在校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暑假前学校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召开全体学生会议,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知识教育,要求学生作好安全知识教育记录。 教育学生要自觉遵守安全公约。甲方班主任要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好暑假安全责任协议书。 二、乙方学生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要求对学生暑假离校期间安全进行全面监护。 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要把学生暑假期间防溺水、防触电、注意饮食卫生、交通安全、作为防范重点,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否则,学生在暑假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学校无关。 三、暑假期间,学生要自觉遵守《陈湾光彩小学学生安全公约》: 1、认真学习安全教育常识,遵守安全公约,防止一切意外事故发生。 2、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3、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 4、掌握正确使用液化气常识;不玩火、远离火源,预防煤气中毒。 5、不准私自到水库和池塘河流等游泳、戏水、钓鱼等,严防溺水事故。 6、不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及时远离危险因素。 7、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8、不打架斗殴,不搞恶作剧,不做有损自己和他人的事。 9、不听、不信、不传、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邪教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10、学生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方可外出。 11、要做到不准进入网吧、营业性歌舞厅和卡拉0K厅。 12、假期中学生要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13、学生要熟悉报警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四、以上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学校、家长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小学(盖章) 乙方(家长签字):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2为明确学校和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拟订如下安全责任书。经学校授权,本安全责任书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与学生签订。 一、暑假期间,学生留校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相关住宿手续后,方视为学生在暑假期间正式留校。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学生留校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应严格遵守《xx大学学生手册》及学校其他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有义务听从学校指挥,服从学校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向学校做出安全承诺; 三、暑假留校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xx大学学生社区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必须凭公寓临时出入证和学生证进入学生公寓,并按规定住宿。公寓临时出入证限由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规定并给学校及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出借出入证的'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在学校住宿,不允许到校外租住房屋,自行租房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暑假留校期间,学生从学校外出要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在校内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七、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库、湖泊等地游玩,由此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八、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损坏者应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的除赔偿外,学校将从重处理; 九、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如因个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十、学生在暑假留校期间,由于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此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此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学院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学院(盖章): 班级学号: 党总支负责人签字: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3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安全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将学校与家长(监护人)、学生三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告之于后,三方都应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1、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严肃校纪校规,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积极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 2、把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利用多种渠道反复深入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游泳、用电、防火及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3、注意了解学生私自组织活动的苗头、动态,通过电话、家访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并与家长或监护人配合,做好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4、定期进行校园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5、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与公安机关配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6、对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7、加强学校秩序的管理。上课时间,无家长或监护人的请假,不得中途让学生私自离校。 8、组织集体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学校有重大活动的安排情况,应适时向学生告知,并要求学生转告家长。 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自己子女(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监护人应依法对学生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对孩子不管不问,将父母(监护人)应尽的教育和监护责任推给学校承担。按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二)父母或监护人应坚持对孩子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方法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当着孩子的面发泄对社会、对人生的不满,以免让孩子对未来失去信心而产生极端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三)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常规管理教育,不能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特别是当着老师、学生的面,使用暴力语言和暴力行为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以免滋长学生的不良行为和扭曲学生的健康人格,加剧双方的矛盾而引发安全事故。家长(监护人)必须严格要求子女做到: 1、根据学校作息时间表,督促子女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子女不能上学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要及时掌握子女非在校时间的行为动态。子女未进入校园,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2、经常对子女进行交通、参加集体活动、饮食、用电、防火防溺水、防暴、防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子女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 3、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去向,杜绝子女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私自外出或结伴外出活动(如外出逃学、游泳、郊游、进入“三厅两室一网吧”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对子女夜不归宿、旷课、逃课、吸烟、打架等不良现象应严加管教。 5、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学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共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6、教育子女上课时间不得私自离校,因病、因急事需子女中途离校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带子女离校。否则,由家长自负责任。 7、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 8、家长应督促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管理。尤其是住宿生要服从教师和管理员的管理。若不按时就寝私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发生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9、教育子女不打驾他人、不结伙斗殴,更不得找校外人帮凶打人,否则,发生一切后果均由其家长负责。 10、不准骑自行车及驾驶机动车辆上学;走路靠右行,横穿公路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抢道、不攀不爬机动车辆,不乘坐拖拉机和非营运的车辆,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11、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洗澡游泳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钓鱼等。 12、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房屋、危险地段、桥梁游玩和逗留。 13、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房屋栏杆,不得翻越围墙,不在教室、校园围墙及危险区域嘻闹和做游戏。不得爬门钻窗,不往门、窗外投掷杂物。 14、不准玩火,不准私自外出,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 15、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教室、宿舍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其他用电器或点蜡烛,不得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 16、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17、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18、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抽烟,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吸食毒品,不看不良书刊、音像,不摆阔气乱花钱。严禁进入营业性“三厅、两室、一吧”活动。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9、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早恋等。 20、爱护国家公共财产及学校的各项设施设备,花草树木,做到公物完好无损,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21、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红外线手电筒等器具进入校园。 22、不得无故旷课,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先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按请假制度办理手续。 23、教育孩子不要与品性不端的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和鬼混,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伤害; 2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要提前告诉体育老师,不能上学时要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家长签名; 26、走读学生,家长要督促按时上学,放学按时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经家长许可不擅自到同学或亲戚朋友家玩,放学后,学校无特殊事要按时回家。 家长同志们,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孩子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为了促进子女好好学习,圆满取得学历,我们共同努力教育好子女,让她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去实现自己灿烂的人生梦想。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4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内外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担责任。 1、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标准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安全教育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或其他物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5、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7、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8、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乙方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3、学生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4、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学生监护人未告知的; 7、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 10、学生违反学校纪行与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 12、除学校和学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13、教职员在校外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14、不可抗力造成的; 15、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三、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5尊敬的家长,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为加强我校学生的管理,确保您子女的安全,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与您签定《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子女的教育、安全管理负责。子女在走读期间家长应有以下教育、安全管理责任: 1、学生走读期间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子女的安全和校外的管理全权负责。 (1)教育和管理好孩子不做任何危险的事,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不要玩危险性的刀具或玩具,不要去河边、坑边玩耍、滑冰,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2)严格控制火源,让孩子注意在用电、煤、液化气、天然气、柴草煮饭时,防止失火,以免造成危险。冬季用煤取暖一定要有烟囱,防止发生煤气中毒。 (3)注意食品卫生。特别是不吃变质、腐烂的食物,不吃不卫生、无商标、无生产日期或过期的食品,不购买流动小摊点的任何物品,同时注意各种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如果孩子发生疾病,应及时送往正规医院就诊。 (4)教育孩子不坐无牌无证、超员等有安全隐患车辆。经常教育子女上学和回家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遇路口小心行走,行路靠右、靠边,不在路上停留或打闹,不接触陌生人。12周岁以下学生不得骑自行车。 (5)过路口时要左右看,要慢行。 (6)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及放学后的校外安全责任,家长全部负责。 (7)家长督促子女按时回家、到校,不到有危险的地方。子女在该回家的时候没有到家,家长必须立即查明情况,跟老师联系。 2、家长应向学校提供家庭准确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主动了解学校上课的作息时间,严格按照作息时间督促子女按时到校学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或不能上学,家长须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4、家长要教育子女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并做到以下几点: 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②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校,不滞留学校;③不打架、不骂人、不欺骗老师及其家人,遇事不隐瞒、不谎报真情。 5、学校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上课后私自离校,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学生、家长承担。 此责任书由家长签字生效。 学生姓名: 班 级: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校签字: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6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的安全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将学校与家长(监护人)、学生三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告之于后,三方都应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一)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严肃校纪校规,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积极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 (二)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家长(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自己子女(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父母或监护人应依法对学生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能因工作忙或其他理由对孩子不管不问,将父母(监护人)应尽的教育和监护责任推给学校承担。按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二)父母或监护人应坚持对孩子进行正面引导和教育,方法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当着孩子的面发泄对社会、对人生的不满,以免让孩子对未来失去信心而产生极端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三)家长或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常规管理教育,不能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特别是当着老师、学生的面,使用暴力语言和暴力行为袒护学生的缺点错误,以免滋长学生的不良行为和扭曲学生的健康人格,加剧双方的矛盾而引发安全事故。家长(监护人)必须严格要求子女做到: 1、不准未满12岁儿童骑自行车及驾驶机动车辆;走路靠右行,横穿公路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不抢道、不攀不爬机动车辆,不乘坐拖拉机和非营运的车辆,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奔跑、戏闹,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2、不准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洗澡游泳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钓鱼等。 3、不准到施工场地或危险房屋、危险地段、桥梁游玩和逗留。 4、不准攀爬电杆、树木、房屋栏杆,不得翻越围墙,不在教室、校园围墙及危险区域嘻闹和做游戏。不得爬门钻窗,不往门、窗外投掷杂物。 5、不准玩火,不准私自外出,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随便接触电源和带电电器;不得在教室、办公室私接电源,使用电炉和其他用电器或点蜡烛,不得在雷雨时躲避于树下、电线杆下或其他容易引发雷电击伤的地方。 7、不准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8、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不得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 9、不准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 10、不准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防止被不法分子绑架、拐骗和走失。 11、不准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偷、不抢、不骗、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吸食,不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12、严禁未成年人参加农村封建迷信活动,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不良书刊、音像,不摆阔气乱花钱。严禁小学生在进入“三厅、两室、一吧”活动。 13、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基本言行,培养良好习惯。 1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助友爱,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早恋等。 15、爱护国家公共财产及学校的各项设施设备,花草树木,做到公物完好无损,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16、不得携带、窝藏管制刀具、棍棒、红外线手电筒等器具进入校园。 17、不得无故旷课,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先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按请假制度办理手续。 18、发现外来干扰、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社会不法分子和外校学生的,要规劝其离校;发现违法乱纪者,应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9、加强对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培养他们树立远大理想和健全的人格,避免误入歧途。 20、教育孩子不要与品性不端的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和鬼混,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伤害; 2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2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生在校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要提前告诉体育老师,不能上学时要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家长签名; 23、督促学生要准时上学,放学按时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经家长许可擅自到同学或亲戚朋友家玩,放学后也不要在校园里逗留玩耍。 2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并验预防接种证。 25、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我校幼儿园、小学一至三年级学生家长应每天按时接送,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为确保学生安全,接送学生家长及车辆不允许进入校园,必须在校大门口两侧等候。接孩子时教育孩子有礼貌地和老师告别,使班主任心中有数。请家长嘱咐孩子不得提前到校,否则责任自负。 26、学生违反以上各条规定的,由校方老师及家长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处罚;造成事故及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以上原因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 (四)安全事故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列相关事故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 三、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一)学生在校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犯校纪校规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承担。 (二)学生在校应虚心接受老师及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对个别教师的教育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按正规渠道向学校领导反映,不得故意闹事,扩大矛盾,更不得蓄意报复老师。 (三)在实验操作中要按规定正确操作,不得违规操作;在体育活动或集体活动中,要服从指挥,统一行动,不得单独行动或从自己兴趣出发自行其是,另搞一套。如果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规按序妥善处理,不得无理取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八、本协议书自学生家长签订之日生效,至学生离开本校(含毕业或签订新的安全责任书)时失效。 *小学(盖章) 责任人(班主任)签名: 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名: 盖章: 年级: 年级 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7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切实做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的监护人仍然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会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 2、家长承诺按时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允许学生乘坐无证黑车;学生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出现交通事故,应由肇事方负责。 3、家长承诺不让学生在无证经营和卫生环境不达标的“小饭桌”食宿,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就餐,在校外就餐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4、严禁学生私自到河塘、沟堰等处洗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学生违反规定造成的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请家长一定要高度重视,确保孩子暑假教育到位,严防溺水、交通事故等恶性的事件的发生。教育子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明守纪的学生。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该协议书一式二份,学校存一份,学生及学生家长留一份。 甲方(盖章): 学校(签字): 乙方(学生): 学生监护人(签字): 日期: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8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学校、家长及学生三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学校 1、保证上好安全教育课,让学生熟悉必要的安全常识。 2、督促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3、依法治教,规范教职工的教育行为。 4、学生出现病、伤等意外事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如设法送往医院,通知家长以及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协调处理事故等)。 二、家长 1、利用子女在家的时间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子女在校遵章守纪。 3、将子女参加人身保险。 4、非正常放假时间子女回家或在家逗留,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5、正常放假时间,子女不按常规回到家中,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6、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及时了解子女在校的表现情况。 7、不给子女包摩的、货车及运行不良的车辆。 8、不让子女在校园以外的摊点买小吃或就餐。 三、学生 1、认真听好安全教育课,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 2、在校遵章守纪,不得干违法乱纪的事。 3、不得擅自离校,在校外游荡,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不得在校外娱乐场所游玩、等。 4、不爬栏杆、不翻门窗、堡坎和围墙等。 5、上实验课,听从实验员指挥,不违规操作;体育课动作要规范。 6、不带凶器进校参与打架斗殴。 7、不购买、不吃、不饮变质食品、饮料,以防中毒。 8、不私自下塘下河洗澡,严防溺水。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 10、生病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11、出校门横穿公路或在公路上行走要注意行驶车辆。 12、同学之间玩耍不出格。在教室、楼道、上、下楼梯、开会、看电影进出等,不要推拉拥挤。 13、来校、返家途中乘船、赶车注意安全,如遇危险应注意避免。 14、不玩耍一切不安全的物品,如玩具枪、炸药等,不做不安全的游戏。 15、主动参加人身保险。 四、出现下列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7、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8、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9、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家长及学生各执一份。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9暑假将至,为使学生度过一个安全、愉快的暑假,彻底杜绝暑假期间学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发生,学校在教育孩子提高安全意识的基础上,特与各位家长签订暑假期间学生安全协议书,希望家长在暑假期间要求孩子做到以下几点: 一、教育孩子不准未经家长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远游。 二、教育孩子不要私自下溪、河、池塘、水库等水域洗澡、游泳或游玩,不在水边戏水、钓鱼等、防止造成溺水事故。 三、教育孩子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参与不良团伙,不吸烟不喝酒、不玩火、不拉帮结派,不参与打架斗殴,防止造成意外伤害事故。 四、教育孩子强化交通安全意识,避免交通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教育孩子增强用电安全意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六、教育孩子阴雨天尽量不要外出,防止雷电伤人等自然灾害事故的发生。 七、不让孩子去舞厅、游戏厅、台球厅、录像厅等场所,控制孩子的上网时间,防止养成不良习惯。 八、教育孩子遵纪守法,不参与封建迷信、黄、赌、毒等活动,不能私自到校园活动。 九、家长和学生做好和预防各种流行传染病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到医院就诊。 十、教育孩子不随便吃零食、野果不买“三无"产品,不吃过期和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十一、鼓励孩子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家务劳动,保证每天2小时学习时间,读有意义的课外书,引导学生过一个快乐、平安、充实的暑假。 十二、教育孩子熟悉报警电话。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家长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和责任,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的人生安全,现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 一、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和责任: 1、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利用班会、校会和安全法制课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消防知识、食品卫生知识、防暴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不得使未成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4、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教职工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对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若违背上述各条,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将对责任人视其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解聘等处理。情节、后果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二、家长(监护人)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及责任: 1、安全教育职责及责任:家长(监护人)必须加强对自己子女(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严格要求子女做到:一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三无车船”和“非客运车船”,不得驾驶摩托车、电动(瓶)车、其他机动车辆,文明行路,不在公路上玩耍、踢球、做游戏、追逐车辆等,以防交通事故;二是不吸烟、不玩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以防发生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三是教育孩子不吃零食和不购买“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以防食物中毒;四是教育孩子不要与品性不端的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和交往,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伤害;五是教育孩子不要疯、打、闹,不到有危险的地方玩耍和下河、塘、堰洗澡,以防意外伤害事故;六是带孩子开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动,不准孩子打牌、赌博、吸烟酗酒,不进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防孩子养成一些不良习惯,以防学生暴力犯罪;七是教育孩子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做到勤学守纪;八是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要提前告诉体育老师和班主任,不能上学时要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并递交请假条,请假条要家长签名,如因生病不能到校上课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电话向班主任请假(待返校后完善请假手续);九是督促学生要准时上学,按时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经家长许可擅自到同学或亲戚朋友家玩,放学后也不要在校园里逗留玩耍;十是教育孩子不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 因以上原因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其监护人(家长)承担责任。 2、安全事故责任,除以上条款外,出现下列情况,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规按序妥善处理,不得无理取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学校、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自学生家长签订之日生效,学年(期)结束(或毕业)时失效。 学生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家长(监护人): ______小学(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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